「跨校教師成長團體」實施辦法 教育部高高屏區域教學資源中心 「跨校教師成長團體」實施辦法 一、辦法主旨 教育部高高屏區域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區域內學校教師 組成跨校教師成長團體,並透過研討活動、經驗交流、互訪觀摩等合作方式 共同提升教學成效,特訂定此辦法。 二、計畫申請 (一)本辦法獎勵補助對象為教育部高高屏區域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現任 授課教師為提升教學成效而成立之跨校教師成長團體。團體成員人數 以三人(含)以上為原則,需涵蓋夥伴學校中至少二所大學之專任教 師。每教師成長團體需推舉一名專任教師為計畫總主持人,其他教師 為計畫共同主持人。 (二)參與計畫之每位教師需各提出一門課程做為實施對象。所提出之課程 必須未受校內外其他計畫之補助。本計畫補助之課程以大學部課程為 優先考量。計畫內之課程宜有教學主題上之關連性。 (三)參與計畫之教師,需針對參與計劃之課程提出完整的學生學習成效提 升方法,以及針對學生學習成果的具體檢核方式。 (四)參與計畫之教師,需配合參與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辦理之教師成長團體 分享會與相關教學工作坊。 (五)各團體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需繳交報告,並交由中心辦公室公佈於 中心之「教師教學專業發展平台」網頁。 (六)有意申請之計畫總主持人請填寫「計畫申請總表」(附件一),並請 參與之個別教師填寫「個別課程實施計畫說明表」(附件二)。同時 檢附各課程之課程大綱,送本中心審查。 (七)計畫於每學期期初申請,申請時程依中心公告辦理。 三、審核標準: (一)參與教師之跨校性 (二)參與學生之受益規模 (三)提升學生學習成效與檢核學生學習成果方法之有效性與具體性 (四)教師成長團體於教學與研究上之交流成長機制 1 「跨校教師成長團體」實施辦法 四、補助標準: 每案每學期至多補助五萬元,並以補助業務費為限。每位教師以參與一案為 原則。經費編列標準請參照「教育部經費編列補助標準」 (如附件三)及「獎 勵大學校院設立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經費核銷、財物之 歸屬及保管注意事項」(如附件四) 。 五、期末考評: (一)結案時需繳交期末成果報告,參考格式如附件五。 (二)期末成果報告繳交期限:於計畫申請當學期之學期末繳交,繳交期限 依中心公告辦理。 (三)本中心得視需要對受補助課程進行學生教學意見調查。 2 附件一 教育部高高屏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跨校教師成長團體」計畫 計畫申請總表 計畫基本資料 計畫名稱 參與計畫學校 學年/學期 學年 第 學期 計畫總主持人 任教學校 聯絡電話 參與教師 參與課程數 e-mail 任教學校 專/兼任 聯絡電話 參與學生總人數 申請總經費(元) 1 e-mail 以下請逐項說明課程實施計畫 一、計畫摘要 二、計畫內容 (一)計畫目標: (二)教師成長團體實施方式: (三)如何改進課程內容與教學方法: (四)如何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五)如何檢核學生學習成果: 三、預期效益: (一)預期參與課程之學生可獲得之效益 (二)預期參與計畫之教師可獲得之效益 2 (三)預期本計畫日後可供其他教師分享與學習之處 四、經費需求 項目 預算編列說明 (請務必填寫) 金額 總計 計畫總主持人簽章: 計畫參與教師簽章: 3 備註 附件二 教育部高高屏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跨校教師成長團體」計畫 個別課程實施計畫說明表 課程基本資料 計畫名稱 計畫總主持人 授課學校 課程任教教師 □ 專任 □ 兼任 □ 專任 □ 兼任 授課學校 (共同主持人) 聯絡電話 傳真 e-mail 課程名稱 開課學系(所) □ 學期 □ 學年度第一學期 學期或學年課 授課學期 □ 學年 開課對象 □ 大學部 □ 學年度第二學期 □ 研究所 預計修課人數 教學大綱網址 以下請逐項說明課程實施計畫 一、課程實施計畫摘要 二、教學目標 三、課程內容(如有改進計畫,請加以說明) 附件二 四、教學方法(如有改進計畫,請加以說明) 五、預期學生學習成果 六、提升學生學習成效之方法 七、學生學習成果檢核方式 (1)可檢核學生學習成果之具體證據 (如考試、作業、報告、專題、競賽等) (2)學生學習成果之評量標準 (3)評量標準之等級(如優秀、令人滿意、不符要求等)與各等級之具體定義,可 以使用評量尺規 (Rubrics) 或測驗藍圖 (Test-blueprint) 予以說明 (4)其它檢核方式(若無,則免填) 申請教師簽章: 計畫總主持人簽章: 附件二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項目 單位 一、人事費 (一)計畫主持人 人月 (二)協同計畫主 人月 持人 (三)兼任行政助 人月 理 (四)專任行政助 人月 理 (五)專任行政助 理勞、健保 費 二、業務費 (一)出席費 編列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 凡 委 辦 計 畫 人事費應併入所得並請受委託 5,000 元至 8,000 元 所 需 人 員 之 機關代扣繳稅款。 4,000 元至 6,000 元 酬金屬之。 一、 資格規定:請參考本部委託 研究計畫辦理。 3,000 元至 5,000 元 二、 各委辦計畫人數以不超過 4 人為原則,但應業務需要, 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 經機關首長同意,得酌予增 工作酬金參考表。若 12 月 1 日仍在職 列。 者,始得按當年工作月數依比例編列年 三、 專兼任行政助理之聘用,應 終獎金。 依各單位人員進用辦法進 用與管理。 核實編列 四、 支用限制: (一)補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 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 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 (二)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 主持人除因執行跨 校、跨領域及其他非屬 本職職責之計畫,經本 部同意者外,原則不予 補助相關主持人費。 (三)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 者外,不得流入;除情 況特殊者,所須經費占 總經費之比例以不超 過 50%為原則。 (四)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 不得重複支領本計畫之 其他酬勞。 (五)研究生兼職應按各校訂 定之兼職規定辦理。 (六)同一時間內計畫主持人 或協同計畫主持人承接 二項以上委辦計畫以及 本部連續三次以上委託 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 計畫,應予列為計畫成 效查核重點。 (七)專任行政助理不得再兼 任本部或其他機關委 託計畫。 人次 1,000 元至 2,000 元 凡 邀 請 個 人 一、 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 以學者專家 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 身分參與會 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 附件三 第 1 頁,共 5 頁 項目 單位 編列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 議之出席費 屬之。 (二)稿費 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 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又 本機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 派出席代表,亦不得支給出 席費。 二、核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紀 錄。 凡 委 託 本 機 一、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一、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 費支給要點」辦理。 1.外文譯中文:690 至 1,040 元,以中 關 學 校 以 外 人 員 或 機 構 二、 稿費含譯稿、整冊書籍濃 文計 撰述、翻譯或 縮、撰稿、編稿費、圖片使 2.中文譯外文:870 元至 1,390 元,以 編審重要文 用費、圖片版權費、設計完 外文計 件或資料之 稿費、校對費及審查費。 二、撰稿:每千字 稿費屬之。 三、 稿費之支給,若依政府採購 1.一般稿件:中文 580 元至 870 元 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 者,得不受上開支給標準之 2.特別稿件: 限制。 a. 中文 690 元至 1,210 元 四、 稿費中之譯稿項目,由各機 b. 外文 870 元至 1,390 元 關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 三、編稿費: 五、依行政院主計處 93 年 1 月 1. 文字稿:每千字 20 日處忠字第 0930000424 a. 中文 260 元至 350 元 號函釋,專家學者於出 b. 外文 350 元至 580 元 席會議前先行對相關文件 2.圖片稿:每張 115 元至 170 元 所作審查,如係作為出席 四、圖片使用費:每張 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 1.一般稿件:230 元至 920 元 則屬會前準備工作,與某 2.專業稿件:1,160 元至 3,470 元 些業務文件或資料,必須 五、圖片版權費:2,310 元至 6,930 元 先經專家學者書面審查後 六、設計完稿費: 再行開會之情況有所不 1.海報:每張 4,620 元至 17,330 元 同,不得在出席費外另行 2. 宣傳摺頁: 支給審查費。故應從嚴認 a. 按頁計酬:每頁 920 元至 2,770 元 定會前準備與實質審查之 b. 按 件 計 酬 : 每 件 3,470 元 至 區別,於開會前確有實質 11,550 元 書面審查之必要者,始得 七、校對費:按稿酬 5%至 10%支給 支給審查費。 八、審查費: 1.按字計酬:每千字中文 170 元,外 文 210 元 2.按件計酬:中文每件 690 元;外文 每件 1,040 元 (三)講座鐘點費 人節 外聘-國外聘請 2,400 元 凡 辦 理 研 習 一、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 外聘-專家學者 1,600 元 會、座談會或 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外聘-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 訓練進修,其 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 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實 際 擔 任 授 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 1,200 元 課人員發給 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附件三 第 2 頁,共 5 頁 項目 (四)裁判費 單位 人日 人場 編列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 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 之 鐘 點 費 屬 三、凡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本 800 元 之。 部人員擔任之各類訓練班 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 次,其鐘點費應依內聘講座 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 1/2 支 標準支給。 給 四、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 準,由各機關(構)學校衡 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 給。 國家級裁判上限 1,500 元 凡 辦 理 各 項 一、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 省(市)級裁判上限 1,200 元 運動競賽裁 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 縣(市)級裁判上限 1,000 元 判費屬之。 標準數額表」辦理。 全國性競賽上限 1,200 元 二、主辦機關(構)學校應視各 省(市)競賽上限 1,000 元 項運動競賽項目之範圍、難 縣(市)級競賽上限 800 元 易複雜程度、所需專業知識 每場上限 400 元 訂定裁判費,最高以不超過 上開支給標準數額為上限。 三、主辦機關(構)學校之員工 擔任裁判者,其裁判費應減 半支給。 四、已支領裁判費者,不得再報 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勞。 1,000 元至 2,000 元 凡召開專題 研討或與學 術研究有關 之主持費、引 言費屬之。 得比照出席費編列。 (五)主持費、 引言費 人次 (六)諮詢費、 輔導費、 指導費 (七)訪視費 人次 (八)評鑑費 人次 2,000 元至 6,000 元 (九)工作費、 工讀費 人日 每人每日 784 元或每小時 98 元 人次 1,000 元至 4,000 元 凡 至 部 屬 機 半日以 2,500 元為編列上限。 關學校瞭解 現況,對未來 發展方向提 出建議,並作 成訪視紀錄 者屬之。 凡 至 部 屬 機 一、如審查委員赴各校評鑑已支 關學校評估 領評鑑費,不得再以審查各 計畫執行情 校書面資料為由,重複支給 形、目標達成 書面審查費。 效 能 之 良 二、半日以 4,000 元為編列上限。 窳,並作成評 鑑記錄者屬 之。 辦 理 各 項 計 一、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 畫所需臨時 列。 人力屬之。 二、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 附件三 第 3 頁,共 5 頁 項目 單位 編列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 研討(習)會等,所需臨時 人力以參加人數 1/10 為編 列上限,工作日數以會期加 計前後 1 日為編列上限。 三、修正部分自 100 年 1 月 1 日 生效。 (十)印刷費 核實編列 一、為撙節印刷費用支出,各種 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 力避豪華精美,並儘量先採 光碟版或網路版方式辦理。 二、印刷費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程序辦理招標或比議價,檢 附承印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十一)資料蒐集費 上限 30,000 元 凡 辦 理 計 畫 一、圖書之購置以具有專門性且 所須購置或 與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 影 印 必 需 之 二、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稱、數 參考圖書資 量、單價及總價於計畫申請 料或資料檢 書中。 索等屬之。 三、檢附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十二)國內旅費、 凡 執 行 計 畫 一、國內旅費之編列及支給依 短程車資、 人次 短程車資單趟上限 250 元 所需因公出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運費 差旅運費屬 辦理。 之。 二、短程車資應檢據核實報支。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 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 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三、運費依實際需要檢附發票或 收據核結。 (十三)膳宿費 人日 一、 辦理半日者:膳費上限 120 元 凡 辦 理 各 類 一、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 二、 辦理 1 日(含)以上者: 會議、講習訓 (習)會之辦理場地及經費 (一)參加對象為政府機關學校人員 練 與 研 討 編列應依「教育部及所屬機 者,每人每日膳費上限為 250 元 (習)會所需 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 或 275 元;每日住宿費上限為 之 膳 宿 費 屬 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 1,400 元或 1,600 元 之。 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規定辦 (二)參加對象主要為政府機關學校以 理,其中膳費內應含三餐及 外之人士者,每人每日膳費上限 茶點等,不得額外編列茶水 為 500 元;每日住宿費上限為 飲料等費用。 1,400 元 二、有關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 (三)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不包 原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 括講習、訓練及研習會),每人 依各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 每日膳費上限為 1,100 元;每日 內互相調整支應。 住宿費上限為 2,000 元,外賓每 三、各單位如於本項膳宿費以外 日住宿費上限為 4,000 元 再發給外賓其他酬勞者,其 支付費用總額仍應不得超 出行政院所訂「各機關聘請 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 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 附件三 第 4 頁,共 5 頁 項目 單位 編列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 準表」規定。 (十四)保險費 (十五)場地使用費 (十六)勞工退休金 或離職儲金 三、雜支 四、行政管理費 人 凡 辦 理 各 類 一、「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 會議、講習訓 問金發給辦法」施行後,各 練 與 研 討 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公教人 (習)會及其 員投保額外險,爰不能重複 他活動所需 編列保險費,僅得為非上開 之平安保險 與會人員辦理保險。 費屬之。 二、每人保額應參照行政院規定 「奉派至九二一震災災區實 際從事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 之公教人員投保意外險」 ,最 高以 300 萬元為限。 核實編列 凡 辦 理 研 討 一、補助案件不補助內部場地使 會、研習會所 用費。 需 租 借 場 地 二、本項經費應視會議舉辦場所 使用費屬之。 核實列支。 以每月薪資 6%為編列上限 專 任 行 政 助 如委辦計畫所核定之經費項目 理 之 勞 工 退 中,包含聘僱專任行政助理,用 休金或離職儲 人機關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金屬之。 或「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 金給與辦法」於每月薪資 6%的 範圍內擇一編列。 一、屬補助計畫者,按業務費之 6%編 凡 前 項 費 用 列。 未列之辦公 二、屬委辦計畫者,按人事費及業務費 事 務 費 用 屬 合計數之 6%編列。 之。如文具用 三、有關雜支已涵蓋之經費項目,除特 品、紙張、錄 別需求外,不得重複編列。 音帶、資訊耗 材、資料夾、 郵資、誤餐費 等屬之。 一、計畫期程不滿 6 個月者,得按業務 凡 機 關 、 學 一、 補助案件不補助本項經費。 費及雜支合計數之 8%以內編列,最 校、法人因辦 二、 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 高不得超過 15 萬元。 理委託計畫 外,不得流入。 二、計畫期程達 6(含)個月以上者,得 所 支 付 具 不 三、 依本部 83 年 12 月 8 日台 按業務費及雜支合計數之 10%以內 屬 前 述 費 用 83 會 066545 號函,行政管 編列,最高不得超過 30 萬元。 之水電費、電 理費以領據結報。 三、有關行政管理費已涵蓋之經費項 話費、燃料費 目,除特別需求外,不得重複編列。及 設 備 維 護 費屬之。 附件三 第 5 頁,共 5 頁 獎勵大學校院設立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 經費編列及支用、經費核銷、財物之歸屬及保管注意事項 99/6 一、 經費編列及支用注意事項: 1. 依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補助實施要點第 4 點 規定,請配合 98 至 99 年度獲教學卓越補助學校配合調整計畫(含經費)。另本 計畫係部分補助,須依補助額度編列至少百分之十之配合款,配合款額度並應 編列於計畫經費需求中;計畫年度終了時,若查有未依本部辦法編列足額配合 款,除依本部核定補助比例追繳補助款外,亦將納入次年度計畫核定之重要參 據。 2. 為提升技職校院教學品質,本部另案成立技職校院區域教學資源中心,爰本計 畫不再補助技職院校,惟鑑於區域教學資源中心應發揮資源共享之功能,仍應 該開放該等學校共同參與,以使計畫效益推及區域內師生。 3. 已獲「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 之夥伴學校,若執行本計畫應以達成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目的而執行,非執 行自己校內之計畫,合先敘明。經費執行部分亦同,應於跨校整合性、綜效性 之計畫之用,且可發揮跨校間合作利益為前提,本經費僅補助跨校整合性、綜 效性之計畫,若為校內所需經費請勿以本計畫經費支應。(若查有不符規定或不 實之支出,所列支之費用不予核銷且追繳。) 4. 本部核定之經常門、資本門經費,不得再調整流用,配合款不受此限。 5. 經費編列分為「人事費」 、 「業務費」 、 「雜支」(經常門)及「軟硬體設施」(資本 門)4 大項,並不得編列行政管理費(含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費等)。 6. 前揭「人事費」、 「業務費」、 「雜支」編列支用項目及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 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或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列 支,不得另立名目。另購置圖儀設備等固定資產,其單價超過 1 萬元以上且耐 用年限超過 2 年者,應列作資本門支出。 7.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本計畫不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含 夥伴學校),如需至校外租借場地,應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所訂原則撙節辦理。 8. 計畫經費需求之「雜支」項目,已包含一般性辦公事務費,凡舉文具用品、紙 張、錄音帶、資料夾、郵資、誤餐費等,請依雜支編列,其額度不得超過業務 費之 6%。 附件四 9. 學校配合款應優先編列於本計畫中必要之出國計畫,以支應出國人員(含教職員 生)所需國外差旅費,不得以本部補助經費支用之。學校推動國際化計畫之經 費,應以用於提升國內學生之國際化為限,計畫中有編列招收外國學生經費者, 由學校配合款勻支。 10. 各校所編工讀金、印刷費、海報費、宣導費(含設計完稿費)等經費項目,請確 依實際需求撙節編列支用;印製計畫書、成果報告及各類文宣品等文件資料, 應以實用為主,並優先考量以製成光碟形式代替,避免豪華精美。另本計畫經 費不補助各種紀念品費用。 11. 本計畫擬購置之電腦等資訊設備費用,應先盤點各校現有資源並檢討其購置之 必要性,優先考量現有資訊設備使用情形,在既有基礎上配合本計畫發展目標 覈實編列;若僅建置學校本身,無法發揮區域效益,宜納入學校年度經常性經 費辦理。所購置之硬體設備應以可發揮跨校間合作利益為前提,缺乏跨校整合 性、綜效性之計畫,不宜納入本計畫中執行。 12. 計畫內之人事費、教學助理等經費來源若全數由本計畫經費支應者,應審慎評 估本計畫經費補助結束後如何持續辦理之因應方案。 13. 各校為執行本計畫增聘之專、兼任人員(含教師),應依規定訂定完善明確之聘 僱合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及續聘原則,避免引發勞僱糾紛。 14. 有關計畫經費編列之保險,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7 條規定,機關人員(學校教職員)於執行職務及出差期間,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 其他人員投保額外保險,惟私立學校不受此限。 15. 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如提昇大學國際競爭力計畫、人文社會科學計畫等) 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計畫,請學校確依規定辦理,若查有不符規定或不實 之支出,除所列支之費用不予核銷且追繳外,並將酌予刪減、停撥次年度之經 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16. 經費編列及支用,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教 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含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 準表)」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 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計畫經費核銷: 1. 本案經費由本部統一撥付至中心學校,中心學校應負責經費執行之管控及核 結,請依說明辦理: (1) 中心學校保留作為統合推動之經費,請中心學校統一審核(填報)支出憑證及 「經費收支報告表」 。 (2) 其餘配合計畫分配各夥伴學校執行者,由各夥伴學校備領據向中心學校請款 並撥付後,其經費報銷、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 ,應由各夥伴學校分別 附件四 審核(填報)後,將「經費收支報告表」送中心學校彙整,中心學校仍應負經 費執行之管控責任及向本部辦理結案事宜。 (3) 有關本計畫之原始憑證得免送核,將依法就地查核。 三、 本計畫所屬財物之歸屬及保管: 1. 區域教學資源中心之資源應開放予各校共享,藉由區域教學資源中心建立資源 整合機制,並達資源最大功能,所購置之固定資產,應以可發揮跨校間合作利 益為前提,並應提供區域內各校借用及共享。 2.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 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辦理。 3. 使用本部獎助、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並應貼妥「○○年 度教育部獎勵大學校院設立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區域教學資源中心」 字樣之標籤,圖書期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 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4. 執行計畫學校(含配合計畫分配各夥伴學校執行者)有固定資產之添置者,應由 校方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章,列入財產目錄。 5. 計畫內所購置之財產,計畫執行學校於計畫完成後,或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 為免閒置,得依相關規定,商請計畫執行學校撥借其他機構使用。 附件四 附件五 教育部高高屏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跨校教師成長團體」計畫 成果報告表 五-1 整體計畫成果報告表(計畫總主持人填寫) 計畫基本資料 計畫名稱 參與計畫學校 學年/學期 學年 第 學期 計畫總主持人 任教學校 聯絡電話 參與教師 e-mail 任教學校 參與課程數 專/兼任 聯絡電話 參與學生總人數 申請總經費(元) 以下請逐項說明 一、計畫成果摘要說明 二、計畫目標達成情形 附件五 e-mail 三、教師成長團體運作情形 四、課程內容與教學方法改進成果 五、學生學習成效提昇情形 六、學生學習成果檢核方式與結果 七、計畫效益說明 (一) 參與課程之學生獲得之效益 (二)參與計畫之教師可獲得之效益 (三)可供其他教師分享經驗與學習之處 八、成效檢討與未來改進方向 九、佐證資料(除附件外,亦可提供 DVD 或連結網址) 附件五 計畫總主持人簽章: 計畫參與教師簽章: 附件五 五-2 個別課程實施成果報告表(授課教師填寫) 課程基本資料 計畫名稱 計畫總主持人 授課學校 課程任教教師 □ 專任 □ 兼任 □ 專任 □ 兼任 授課學校 (共同主持人) 聯絡電話 傳真 e-mail 課程名稱 開課學系(所) □ 學期 □ 學年度第一學期 學期或學年課 授課學期 □ 學年 開課對象 □ 大學部 □ 學年度第二學期 □ 研究所 實際修課人數 教學大綱網址 以下請逐項說明 一、課程實施成果摘要 二、課程目標達成情形 三、課程內容與教學方法改進之實施過程與成效說明 四、學生學習成效提升情形(可透過問卷調查或學生心得加以說明) 附件五 五、學生學習成果之檢核方式與實施結果 六、心得總結(含可供其他教師借鏡之經驗與進一步改善方向) 七、佐證資料(除附件外,亦可提供 DVD 或連結網址) 任課教師簽章: 計畫總主持人簽章: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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