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file_87800.pdf

義守大學績優社團獎學金實施辦法
八十九年元月十八日修訂通過
100 年 7 月 1 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全文
102 年 6 月 25 日校長核定新增修正全文
104 年 8 月 25 日校長核定修正全文
第一條
義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優秀社團,使其於在學期間
培養及學習領導統馭能力、俾利社團運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四條之獎勵內容及方式依據本校每年校內社團評鑑結果辦
理。
第三條
執行本辦法之業務承辦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以下簡稱課指組)。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內容及方式如下:
一、獎金:由課指組校內社團評鑑承辦人依「義守大學學生社團
評鑑實施要點」結果辦理獎金發放。
二、行政獎勵:校內社團評鑑總成績列為學校特優等、優等社團
之社團幹部,依「義守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記嘉獎二次;校內社團評鑑總成績列為學校甲等、
進步獎等社團之社團幹部,依「義守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嘉獎一次。
三、符合前款規定行政獎勵同學,請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由各
社團之社長將名單交至課指組,逾期視同放棄。
第五條
行政獎勵名單經課指組初審通過,送交學生事務長審核通過
後,發佈行政獎勵事宜。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章則規定,或另行簽請
核准後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告日實施。
義守大學大義書卷獎學金辦法
89 年 6 月 28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11 月 5 日 97 學年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99 年 1 月 13 日 98 學年第 1 學期第 9 次行政會議通過
99 年 1 月 16 日校長核定公告全文;修正條文自 99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
101 年 8 月 24 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 3、5 條條文
102 年 8 月 26 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 1~5 條條文
103 年 2 月 24 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 3~8 條條文
104 年 8 月 25 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 2、4、6 條條文
第一條
為獎勵本校學業及操行成績優異學生,培養其努力向上,敦
品勵學之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業務承辦單位為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本辦法學
期成績提供單位為教務處註冊組。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依據為前學期班級成績,但大四下學期成績不列
入(學士後中醫學系大五下學期成績不列入);申請期間為就讀本
校大學部大一下學期至大四下學期(學士後中醫學系至大五下學
期)。
第四條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領取本辦法之獎學金:
一、具有本校大學部學籍之學生。
二、前學期修習學分數須達十六學分以上(四年級九學分以
上;若全學期需至校外實習之學生,實習當學期需修習
九學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且於前學期無受警
告以上懲戒紀錄者。
三、學期成績名列各班總人數之前百分之五(小數點後第一位
採四捨五入),另,班級人數十人以下或班級第一名百分
比已超過前百分之五者,則獎勵一個名額。
四、102 學年度前入學新生,學期成績名列全班前三名,其操
行成績均須八十分以上,且於前學期無受警告以上懲戒
紀錄者,每班獎勵人數,不受同條第三款之規定,但因
故未能領取獎學金者,其空缺名額不予遞補,該筆獎學
金不發放。
五、未請領外國學生獎學金及未享有優惠之外國專班。
前項第一款不包含延畢生、退學生、休學生。
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學金於每學期教務處註冊組確認休退學名單及申
請成績更改異動排名結果後,由業務承辦單位將初審名單連同工
作聯繫單送至各系。初審通過者需於指定期限內送交申請表。
前項作業完成後彙整合格名冊送請獎學金審核委員會審核,
並公告得獎名單。
第六條
獎勵方式除頒發獎狀外,另頒發大義書卷獎學金,獎金額度
如下:
一、第一名獎學金新臺幣(以下同)壹萬貳仟元。
二、第二名獎學金捌仟元。
三、第三名及以後名次者獎學金伍仟元。
四、班級第一名百分比已超過前百分之五者,獎金壹萬貳仟
元。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學期成績並列相同名次者,依操行
成績高低決定本獎學金之排序,操行同分則並列同一獎學金名
次,以下名次從缺,其獎學金採平均分配之(如以每班三名為例,
第一名二位,則第二名從缺,每人可得獎學金壹萬元;第二名二
位,則第三名從缺,每人可得獎學金陸仟伍百元,第三名二位,
則每人可得獎學金貳仟伍佰元)
。
獎勵名次為每班前百分之五(人數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
規定),因故未能領取獎學金者,其空缺名額不予遞補,該筆獎學
金不發放。
第七條
獎學金審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副校
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主任祕書、進修部主任、各
學院院長、會計處處長擔任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