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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守大學學生服務教育施行細則
101 年 6 月 4 日校長核定公告全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本校「學生服務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本法第六條所稱服務教育課程,凡本校大學部新生及
轉學生入學第一年,每人必修「服務教育(一)」及「服務教
育(二)」各一學期,計一學年;新生由系統自動選課,轉學
生於他校已修類似課程者,予以抵免,未修此類課程之轉學
生需自行上網選課補修之。
第
三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服務教育課程之兩種施作類型,由學生
事務處服務教育組(以下簡稱服教組)將大學部選課學生及轉
學生隨機分為兩種施作類型,第一施作類型學生於上學期修
習「勞作教育課程」,第二施作類型學生於上學期修習「服
務學習基礎課程」;下學期則互換施作類型,以利學生多元
學習。
第
四
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勞作教育課程實施對象及方式如
下:
一、對象:本校大學部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年),每
人必修「勞作教育課程」一學期。
二、時間:週一至週五,依排定時段,每人每週服務三
個時段,每個時段以半小時為原則,實施時段如下:
(一)早晨:七時三十分至八時。
(二)中午:十二時二十分至十二時五十分。
(二)下午:十七時三十分至十八時。
三、服教組依學校環境特性規劃成若干工作區,配合勞
作教育課程班級數分成若干小組,各置小組長一
人,負責協助服務教育課程並執行服教組相關交辦
事項。
四、每學期各小組實施勞動服務區域至少至校外週邊社
1 區或道路,實施敦親睦鄰服務活動乙次。
五、服教組得於新生講習、班會、學務活動時間宣導服
務教育。
六、服務項目:
(一)各大樓之清潔工作(含教室、黑板、桌椅、樓
梯、走廊、清除垃圾等)
。
(二)校園環境清潔工作(含馬路、操場、球場、排
水溝、草皮維護等)
。
(三)其他服務性工作。
第
五
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服務學習基礎課程實施對象及方式
如下:
一、對象:本校大學部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年),每
人必修「服務學習基礎課程」一學期。
二、時間:修課學生依據服教組排定之課程內容時數,
於在學期間完成並通過三個單元項目。
三、方式:
(一)基礎認知單元:
1、由服教組每學期辦理服務學習基礎認知講
座,以建立學生服務學習概念之根基。學生
至少須參加四小時講座,並至服務學習課程
網站,進行服務學習概念線上施測通過後,
方完成本項四小時單元時數。
2、修習本課程之學生,若已參加內政部規範之
「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
,可持完成「志工
基礎教育訓練課程」證書至服教組辦理免參
與講座,惟仍須至服務學習課程網站,進行
服務學習概念線上施測,通過後方完成本項
單元。
(二)服務學習施作單元:由服教組於服務學習課程網
站下設置服務單位媒合平台,學生可自行上網查
2 詢及報名參與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
定成立之社團(含系學會)及本校行政單位(含教
師)辦理之校內外公共性服務,但不包含個人學
術研究活動;服務時數須達十二小時,方完成本
項十二小時單元時數。
(三)反思及回饋單元:
1、學生須於完成上述第一、二單元後,撰寫服務
學習心得至少一千字,並上傳至服務學習課程
網站,且填寫服務學習回饋問卷,方完成本項
二小時單元時數。
2、心得繳交期限,依據教務處課務組每學期公告
之行事曆,表訂學期第十七週最後一個工作日
完成。
3、若未完成上述第一、二單元,則無法進行本單
元心得撰寫。本單元由導師審閱服務學習心
得,並評定通過與否。
第
六
條
依本法第十條所稱服務教育課程成績考評指標如下:
一、 勞作教育課程:
(一)每學期分為三期,每期成績評分比重如下:
1、倫理道德(佔三十五%):倫理情操、敬業、環
保與關懷社會等素養。
2、社會知能(佔三十五%)
:發展生涯規劃、合作、
溝通與自我行銷等素養。
3、生活態度(佔三十%)。
(二)學期成績為三期實得成績平均分數,六十分為
及格,最高為一百分,成績不及格者,必須重
修。
二、 服務學習基礎課程:
(一)採「通過」或「不通過」之考評方式。
(二)每學期期末進行結算,三個單元皆已完成並通
3 過者,於該學期成績註記「通過」字樣,若該
學期三個單元未全部完成者,則於該學期成績
註記「未通過」字樣。
(三)成績顯示「通過」為及格,成績不及格者,必
須重修。
第
七
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服務教育課程之請假及出缺席考核標
準如下:
一、勞作教育課程請假,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二、請公假須事先辦理,並檢附相關單位簽准之證明。
凡公假經核准者,得免予勞作教育補做。單一學期
公假請假次數,至多為學期應施作之總次數三分之
ㄧ,超過三分之ㄧ者以事假論。
三、直系親屬二親等以內死亡者,應檢具相關文件申請
喪假。喪假一週以內以公假論,超過一週以事假論。
四、凡完成學生請假規定程序者,須於假後五個工作日
內完成補作勞作教育活動;惟連續請假者,依下列
規範:
(一) 連續請假達一週者,須於假後五個工作日內完
成補作勞作教育活動。
(二) 連續請假達兩週者,須於假後十個工作日內完
成補作勞作教育活動,得以此類推。
(三) 連續請假逾一個月者,則由服教組以專案處理。
(四) 最遲須於學期第十八週最後一個工作日完成上
述補作。
五、遲到早退者由小組長依考評標準給分,超過十五分
鐘者視同曠課。
六、請假作業流程:
(一)至學校便利商店購買請假單。
(二)導師簽核。
(三)完成請假手續後假單送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4 核備。
(四)服教組登錄。
七、服務學習基礎課程:總計應完成三個單元,每完成
一個單元,系統即在該單元顯示「完成」,若該單
元未完成,則系統將顯示「未完成」,以供服教組、
導師及學生本人查詢。
第
八
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服務教育成績表現優良者,除原獎勵
方式外,得另為以下之獎勵:
一、服務教育成績得列為學生申請工讀助學金及擔任各
種自治幹部或候選人之優先參考資料。
二、各學期服務教育課程績優學生,得請校長頒獎鼓勵。
第
九
條
本施行細則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
告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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