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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
102-105 年「離岸風力」主軸專案計
畫構想書徵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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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 102-105 年離岸風力主軸專案計畫構想書徵求說明 ...............................- 2 壹、公開徵求背景說明............................................................................................................- 2 貳、徵求計畫類別....................................................................................................................- 3 申請辦法及相關資訊..................................................................................................................... - 13 壹、構想書申請要點............................................................................................................. - 13 貳、計畫書申請要點............................................................................................................. - 13 參、相關附件及網站............................................................................................................. - 13 肆、聯絡人............................................................................................................................. - 14 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 離岸風力主軸專案計畫構想書............................................................... - 15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 18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 24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受補助單位 ................................................................................................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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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
102-105 年離岸風力主軸專案計畫構想書徵求說明
壹、公開徵求背景說明
針對我國離岸風電技術現況,國科會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以「離岸風力」主軸計畫推動執
行「台灣離岸風電先導型計畫」,研究發展的任務目標及時程依序為先導型離岸風電設置評估
與規劃(民國 99 年底至 101 年),建置完成風海觀測塔及抗颱耐震風機(民國 102 年至 105
年)
,離岸風機建置測試及示範運轉維護(民國 106 年至 110 年)
,大容量風機研發與海洋能源
產業整合(民國 111 年至 115 年)。大型離岸風電場的建置從民國 106 年起與研究發展平行推
動,離岸風電場的建置目標及時程為離岸風電第一期開發(民國 106 年至 110 年),離岸風電
第二期開發(民國 111 年至 115 年)
,離岸風電第三期開發(民國 116 年至 120 年)
,每一期開
發裝置容量若以 1GW 估算,則接近於 2030 年將可順利達成經濟部「千架海陸風力機」計畫
所設定離岸風電裝置容量達 3GW 目標。
根據「先導型離岸風電設置評估與規劃」第一階段(民國 99 年底至 101 年)研究成果,
已完成我國先導型離岸風電場的初步規劃,並與產業界逐漸整合,釐清我國迫切所需之關鍵技
術與環境條件。「台灣離岸風電先導型計畫」第二階段(民國 102 年至 105 年)工作,將以建
置完成風海觀測塔及抗颱耐震風機為目標,協助風電產業完成先導型離岸風電場開發前期作
業,踏出我國開發先導型離岸風電場的第一步。第二階段研發工作將針對我國開發離岸風電場
關鍵問題,肩負與產業溝通及技術開發之重任,面對我國先導型離岸風電場開發各類困難,將
以九大研究議題進行研究,以期提供離岸風電關鍵技術支援,建構先導型離岸風電場開發環境
與流程。
主軸專案計畫構想規劃內容中,若為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已進行的各部會計畫,則既有執
行計畫的團隊,將為邀請的參與者,並由國科會召集主軸專案計畫主持人與各部會相關之既有
執行計畫單位協調整合;主軸專案計畫規劃的新增研究計畫內容,則由國科會公開徵求政府研
究機構、法人研究機構、學術界研究團隊與公、民營企業參與。為求計畫更為整合,本次構想
書徵求主要目的在遴選出主軸專案計畫整體研發團隊,因此徵求內容需要申請者提出構想內容
如何實踐執行計畫的實施步驟與作法,以便構想審查通過後,整體規劃執行計畫。
通過構想書申請者,將由國科會召集國家型科技計畫分項、子項召集人、主軸專案計畫主
持人與各通過構想書的團隊,進行研討,擬訂執行計畫之內容與分工合作機制,計畫經審查通
過後推動執行。
102-105 年離岸風力主軸專案計畫徵求項目包括:A.風場潛能及開發評估、B.環境影響評
估、C.風機效能與安全性、D.支承結構基礎及載重、E.海事工程、F.風場運維、G.環境建構、
H.風機創新應用及效能提升、及 I.風機性能評估標準檢測認證。申請作業分為構想書申請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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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主要目的在評量遴選計畫執行合作團隊,以及整體計畫書合作研擬後申請計畫書兩階段進
行,構想書經審查通過者,經組成整體研發團隊分工合作後,方得提出計畫書。
貳、徵求計畫類別
一、 目標導向整合性研究計畫
(一)申請資格
1.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及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
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見附件四)
2. 前項以外之公立研究機關(構)
、財團法人(接受政府補助辦理科技研發為主要業務之
機構)。(見“計畫書申請要點三”)
(二)申請要點
1. 研究團隊之計畫主持人和共同主持人(含)至少二位。
2. 計畫研究成果必須對我國的能源技術發展有具體性的效益提升,並且於規劃內容中有
明確的研究目標、時程規畫(Road Map)及關鍵技術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ex)。
3. 最終研究成果須能產生專利或專有技術,並可技術移轉至產業界;或能建立產能技術
研發平台、示範廠區。
4. 若不同計畫申請人之計畫研究目標或領域相近者,於第一階段審查通過後,將由計畫
辦公室協調整併成由數個研究團隊共同負責之大型研究計畫。
5. 須為三或四年期計畫。
6. 須附上計畫主持人和共同主持人近三年於能源相關領域之國科會及國科會以外之執行
或申請研究計畫之明細。
二、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一)申請資格
1.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及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
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見附件四)
2. 前項以外之公立研究機關(構)
、財團法人(接受政府補助辦理科技研發為主要業務之
機構)。(見“計畫書申請要點三”)
(二)申請要點
1.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分為:學界與研究界主導依循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
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產業界主導依循經濟部「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或「業
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2. 學界與研究界主導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申請
之計畫,構想書階段由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及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
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提出。
3. 產業界主導且與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及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
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合作研究者,由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及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提出構想書,通
過後依循經濟部「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或「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由產業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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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請計畫。
4. 研究團隊之計畫主持人和共同主持人(含)至少二位。
5. 由學術界及產業界共同合作進行計畫,合作公司需配合出資。
6. 計畫研究成果必須對我國的能源技術發展有具體性的效益提升,並且於規劃內容中有
明確的研究目標、時程規劃(Road Map)及關鍵技術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ex)。
7. 最終研究成果須能產生專利或專有技術,或能建立產能技術研發平台、示範廠區。
8. 須為三或四年期計畫。
9. 須附上計畫主持人和共同主持人近三年於能源相關領域之國科會及國科會以外之執行
或申請研究計畫之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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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離岸風力主軸專案計畫徵求計畫重點
(一) 風場潛能及開發評估
1. 計畫名稱:風能評估技術與驗證
研究重點:針對示範發電場進行長期海氣象觀測及調查分析,開發移動監測技術及
風能評估模型,進行短、中、長期之離岸風場風能預測。並利用觀測塔
之觀測資料作為開發模型驗證,建立我國離岸風電風場風力資源及海氣
象資料庫,提供後續離岸風場潛能評估參數與方法。
2. 計畫名稱:場址開發與財務工程
研究重點:將成本與風險納入離岸風電開發評估考量,針對颱風、地震及風場之海
象氣象等條件因子分析其權重,建立離岸風場開發場址遴選評估模型,
提供我國離岸風電開發之實質效益與外部效益預測,作為後續離岸風場
開發策略與場址選擇參考。
3. 計畫名稱:海氣象預測與施工風險
研究重點:研析小尺度海氣象預測技術,以更精確之離岸風場海氣象預測結果,評
估先導型離岸風場開發之施工風險與作業期程,提供先導型離岸風場開
發海事工程成本分析及施工管理建議。
(二) 環境影響評估
1. 計畫名稱:中華白海豚生態環境
研究重點:由於離岸風場開發預定地大多與目前預定劃設的中華白海豚重要棲息範
圍重疊,開發離岸風場時須審慎評估風機施工與營運期間對中華白海豚
等瀕危族群造成的生態影響。針對海豚進行聽力量測、緊迫量測及行為
改變量測,以瞭解水下噪音引起之海豚生理反應,並建立海豚的聽力曲
線與聽力閥值。同時藉由觀測塔施工與示範風場建置時以水下聲學及視
覺方式觀察中華白海豚生態活動,以瞭解離岸風電開發對白海豚之影
響,進行離岸風場開發對中華白海豚生態影響評估。
2. 計畫名稱:水下噪音量測及模擬
研究重點:針對先導型風場進行水下噪音量測,量測項目包括施工前之背景噪音與
施工期間之基礎設置引致噪音,供先導型離岸風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參
考。同時建立水下背景噪音及傳遞數值模型,將海床底質、海面風力、
船舶航運、海洋水文及事件機率納入數值模型分析考量,並與水下噪音
傳遞物理模型結果及先導型風場現地量測資料比對,提供後續離岸風場
開發水下噪音傳遞分析工具。
3. 計畫名稱:減噪工法研擬
研究重點:為避免離岸風場設置時基礎震動引致噪音影響海域生態,評估各類型施
工減噪工法於我國先導型離岸風場適用性,並提出離岸風場開發減噪工
法建議。
4. 計畫名稱:海域環境變遷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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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重點:針對先導型離岸風場建置前、中、後之海底地形與海岸地形進行監測,
並開發數值模型模擬離岸風場建置引致之砂粒懸浮濃度擴散特性,以評
估先導型風場建置對海域環境變遷之影響。
(三) 風機效能與安全性
1. 計畫名稱:風場及風機性能監測之技術研究
研究重點:風電場的風機性能監測技術包括風速、陣風及紊流對風機輸出性能的影
響,陣列風機流場交互作用對風機輸出功率的影響,及結構振動導致疲
勞破壞等考慮。將藉現有陸基風機實測數據,分別在不同氣候狀況下,
進行瞬時風速與風機發電功率相關性分析,建立數據處理程序;另將探
討影響風機性能相關因子,比較風洞實驗結果,風機氣動力模擬,結構
振動分析結果,與實地量測數據,釐清各項因子影響風機輸出功率的重
要性
2. 計畫名稱:颱風風況下風力機失控時氣動力研究
研究重點:模擬在不同颱風風況下風機氣動力特性,將使用台灣地區颱風特徵資訊
做為模擬條件,進行風力發電機在葉片節距角、轉子轉速等控制系統失
效時的氣動力數值模擬,以瞭解不同的颱風特徵風況對風機失效時的氣
動力負荷影響,提供風機設計或營運操作時參考
3. 計畫名稱:風機葉片、塔架結構疲勞安全性研究
研究重點:針對離岸風機的葉片結構、塔架結構及結構系統分析與測試等進行分
析,內容包括葉片與塔架各式結構分析、模型製作與測試。
4. 計畫名稱:風機傳動系統可靠度研究
研究重點:齒輪箱系統傳動系統齒輪與軸承等,建立先導型離岸風電場之風力機組
齒輪箱系統維護技術與關鍵性零組件之檢修與自主技術能量,提升風力
機運轉之品質與妥善率。
(四) 支承結構基礎及載重
1. 計畫名稱:環境外力與設計條件分析
研究重點:針對先導型離岸風場之海象、氣象、地震、颱風等資料進行收集,提出
離岸風機支承結構設計作用力建議。
2. 計畫名稱:基礎型式選擇與本土離岸風機基礎型式開發
研究重點:依照我國自有施工船隊能力提出我國自主建構之離岸風機多樁式基礎型
式建議,並與現有離岸風場常用之基礎型式比較,評估各基礎支承載
力、變形量、自然震動頻率及淘刷後行為。
3. 計畫名稱:基礎震動反應
研究重點:以模型實驗與數值方法建構支承基礎受風波流及地震下之動態反應分析
模型,評估各類型支承基礎之動態反應及其受極端環境作用力下之承載
力。
4. 計畫名稱:海床液化潛能評估
研究重點:依先導型風場地質條件以現地鑽探及室內實驗進行受震後之液化潛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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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並分析支承基礎於液化土壤中之行為及對風機之影響。
5. 計畫名稱:海下支承結構防蝕
研究重點:依不同基礎型式提出支承結構海下防蝕技術,並分析支承結構鏽蝕對靜
態與動態作用力下承載力之影響。
(五) 海事工程
1. 計畫名稱:離岸風電海事工程船舶能量與關鍵施工技術發展
研究重點:進行離岸風機最適施工安裝船之選擇評估技術,透過決策評估,以獲得
相關規劃考量之優先順序,提出適合國內海域環境之海事工程所需施工
安裝船舶機具之短、中、長期規劃,有效進行評估並掌握船舶機具規劃
設計技術。
2. 計畫名稱:離岸式風力發電海事工程規劃設計與施工規範之研究
研究重點:為提升國內離岸風力發電之施工及管理的自主技術能量,應配合國內海
氣象環境狀況,建構符合台灣海岸環境之施工作業程序,並確保施工品
質及安全,建立本土化離岸式風力發電海事工程施工規範,作為未來施
工及管理之依據,有助於帶動海事工程相關產業發展。
3. 計畫名稱:離岸式風力發電海事工程風險評估與管理
研究重點:為提升國內離岸風力發電之施工及管理的自主技術能量,應配合國內海
氣象環境狀況,建構符合台灣海岸環境之海事工程風險分析方法,釐清
未來發展離岸海事工程時可能遭遇之風險,作為研擬調適策略之參考。
(六) 風場運維
1. 計畫名稱:離岸風電專屬工業區區址可行性
研究重點:針對台灣西部沿海具有潛力區址,進行港埠潛能、區域河海象環境條件、
交通環境及基礎設施等離岸風電專屬工業區之區域組成要素評估。利用
系統化的潛力區址組成差異分析,進行區址評選因子量化作業,以篩選
最佳化之離岸風電專屬工業區區址。
2. 計畫名稱:台灣離岸風力最佳專用港埠之評估
研究重點:針對前期研究規劃之離岸風力專用港埠進行細部評估,評估項目包括港
區水深、潮位、碼頭承載力、施工及處放腹地、聯外交通動線、距離離
岸風場便利性等項目,經由定量評估結果評估現有港埠作為先導型風場
開發專用港埠之可行性,若無合適專用港埠時,則提出合適之專用港埠
開發設置建議。
3. 計畫名稱:離岸風場與航運安全之折衝
研究重點:離岸風場設置將限縮沿海航運自由度,增加船舶碰撞風險,針對可作為
離岸風力專用港埠之區位進行航運安全評估,其中尤其針對台中港未來
錨地及西海岸近岸航道之劃設為案例,研訂合理之範圍,俾兼顧離岸風
力目標之達成。
4. 計畫名稱:離岸風場併聯電網之電力品質監控與分析
研究重點:採用可長時間監錄電力系統品質的儀器,同時進行離岸風場端以及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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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的電力品質監錄,其監錄的電氣量包含:三相電壓-電流-實功-虛功功因波形、電壓變動量、電壓諧波及電流諧波、電壓閃爍等,並利用統
計方法完成隨機諧波及電壓閃爍的計算,俾評估是否滿足台電再生能源
併聯電網法規之要求。以電腦軟體來模擬離岸風場變動的電氣量,以與
實測結果交互比對,建立模擬異常或極端的電力系統特性及品質之模
型。
5. 計畫名稱:非破壞性檢測水下樁柱基礎和外觀之系統開發
研究重點:針對水下結構檢測與維護開發非破壞檢測裝置,利用震測聲納及陣列式
水下聲波探頭,以探測樁柱在海床表面下的狀態及水中樁柱面之凹凸及
層化情形。由聲納反射訊號分析樁柱與砂石緊密的情況及聲波反射經訊
號繪製立體影像,用於檢測水下結構安全性,定期評估基礎結構的可靠
度。
(七) 環境建構
1. 計畫名稱:離岸風電之政策評估與財務風險管理
研究重點:建立政策之成本效益評估模組,根據估計出之衍生效益來做再生能源政
策制訂的依據,在環保及經濟效益的雙面考量下,進行再生能源政策分
析,以協助訂定最佳化之再生能源發展政策。協助政府推動離岸風電市
場之政策溝通,及與促進金融市場相關參與者投入,以為大型風場建置
進行準備。
2. 計畫名稱:離岸風電測試驗證技術研究
研究重點:建立離岸風力機設計評估技術能力,內容包括:控制與保護系統評估、
設計資料評估、負載與負載狀況評估、所有元件評估(結構機構與電子
元件)、靜態葉片測試評估、元件測試評估、基座設計需求評估、設計
控制評估、製造計畫評估、安裝計畫評估、維護計畫評估、人員安全評
估等項評估技術能力。建立離岸風力機型式測試技術能力,內容包括:
安全與功能試驗、功率性能量測、併網測試/噪音測試 /負載測試、電力
品質/LVRT 等項測試技術能力。建立離岸風力機工廠檢查技術能力,並
建立依製造計畫評估工廠製造符合性之能力。
3. 計畫名稱:離岸風機設計驗證及風場預報與風能營運技術研究
研究重點:離岸風機整合型設計及動力分析驗證模式開發,引進離岸風機技術資
料,建置離岸風機之設計分析模式。進行海域土層之離岸風機土壤結構
互制地震反應,針對離岸風機預定場址,建立離岸風機之土壤結構互制
地震反應分析動力模式,並綜合評估國外於離岸風機設置之地震設計的
相關標準。考量地震,波浪及海底土層之影響,計算風機結構支撐所需
承受的地震力時間載重並調挍本土化 5MW 參考離岸風機整合型動力模
型。大型複合材料風機葉片結構設計能力開發,針對離岸風機大型葉片
進行氣動力葉形設計、氣彈力計算及依據整合型動力載重需求執行大型
複合材料葉片結構設計,建構國內大型風機葉片結構強度設計程序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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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開發風場預報及風能營運調配技術,結合氣象局與國內外專家,建
立 50 組以上之系集數值氣象預報,整合進入所建立的風能預報模式與
驗證平台,以實際監測結果比較驗證,精進氣象類型分類及風能系集預
報機率性預報效能。以風氣象與風能預報為基礎,擴展建構風浪預報系
統,以利離岸風電場施工。
4. 計畫名稱:我國離岸風機設計準則建議
研究重點:彙整國內外既有離岸風電相關研究內容,建立我國離岸風機設計及認證
準則參考架構及內容,召開工作會議及公開論壇廣納各單位專業建議
(專業技師、顧問團隊、公部門、第三方保險等),依各單位專業建議
修補並完成我國離岸風機設計及認證準則參考,協助設計認證準則制訂
及公告單位建立後續專責團隊。
5. 計畫名稱:離岸風電技術人才培訓及統合
研究重點:為扎根國內離岸風力發電技術,透過建構跨領域大學及研究所學程,規
劃離岸風電相關教材,包含風能、機電系統、機械構件、電網併聯、支
承結構及海事工程等單元。建立我國離岸風電人才資料庫,規劃「國家
風力發電科技研究中心」,統合離岸風電相關技術人才,延續「能源國
家型科技計畫離岸風力主軸計畫辦公室」任務,給予我國風力發電技術
與再生能源開發長期技術支援。
6. 計畫名稱:離岸風電觀光與行銷
研究重點:結合觀光產業與行銷企劃等配套措施,利用平面、媒體及數位管道,與
民眾溝通離岸風電開發之政策目標。同時開發專責網路平台,展示先導
型離岸風場開發技術,建立政府與民間於環境保護與再生能源開發之友
善橋樑。
7. 計畫名稱:離岸風電關鍵技術專利趨勢分析
研究重點:透過次級資料蒐集、領域專家問卷調查、領域專家座談、執行專利搜尋、
專利地圖、結果分析與判讀進行離岸風電技術研發策略規劃。
(八) 風機創新應用及效能提升
1. 計畫名稱:風力機於低風速高性能與高風速具系統保護之開發
研究重點:台灣的天然環境及氣候變化十分劇烈,特別是平均風速不高,但是颱風
發生率卻是非常頻繁,開發設計風力機系統在低風速下仍具有高性能,
且在高風速下能有安全保護,免遭受到結構性破壞為本計畫目標。針對
葉片的外形與結構應力分布作創新設計分析,使其在低風速下仍具有啟
動容易與高性能的特性,同時在高風速下可有效啟動自我安全系統進行
保護,此即為葉片設計重點。在電控部分需要提升風力發電的轉換系統
運轉效能以及可靠度,同時加入創新控制法則提升發電機運轉範圍,以
獲取更大風能及提升風機運轉穩定度。
2. 計畫名稱:創新型激磁式同步發電機之風力發電系統
研究重點:此風力發電系統利用激磁式同步發電機,結合主要風力來源、一個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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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可穩速及相位控制的動力源、以及相對應之傳動及增速機構,使傳遞
一個穩速及可控相位的動力源給激磁式同步發電機,並偵測市電頻率、
相位,配合輸出功率回授控制,進而利用控制激磁式同步發電機的激磁
電流來達到最大功率及穩定電壓輸出。此創新型風力發電系統可應用於
與市電併聯或獨立供電。此一具激磁式同步發電機之創新型風力發電系
統,亦可應用於例如水力、火力、洋流與潮汐發電等各種動力發電系統
場合。
3. 計畫名稱:離岸型風力機高值化材料應用技術研發
研究重點:以一厚壁實驗型試鑄件及實體鑄件作為研發載具,與國內具有潛力之鑄
造廠商合作,共同建立一套完整的鑄造流程管控技術,並進行相關機械
性質及超音波檢測,以達成符合規格要求為目標。耐腐蝕技術評估與測
試研究,並建置可供大型風力發電機鑄件進行表面耐腐蝕性之裝置及操
作技術。高強度合金鋼(Ni-Cr-Mo 合金鋼)之偏航齒環材料及行星托
架材料製程技術開發,並符合機械性質及超音波檢測規格。結合國內客
製化電磁鋼的材料能量,以動態鐵損分析理論進行高效率設計,搭配耐
腐蝕氣冷散熱技術並導入模組化磁路結構,建置 MW 級離岸永磁直驅
發電機實機及性能測試規劃。
4. 計畫名稱:高空氣動力性能小型垂直軸風機之設計與驗證
研究重點:在風機葉片表面加裝渦流產生器(vortex generator),及考慮陣列風機設
計,利用兩相鄰風機反方向旋轉的安排,提升風機空氣動力性能,是兩
種新近設計構想,然其相關最佳設計參數,仍需依不同風機型式而定。
本研究利用數值計算針對兩種設計構想進行流場模擬,調整不同設計參
數,探討對風機扭力的改善程度。再運用視流及 PIV 量測技術,經由
實驗深入瞭解風機葉片的非定常流場現象。同時進行原型風機模型的性
能測試及驗證,利用在風機葉片表面貼覆的微機電感測器,即時偵測葉
片流動分離及回覆再接觸位置的變化,可與計算摸擬結果相互比較,有
助於了解影響空氣動力性能的物理機制。預期可分別對風機葉片表面加
裝渦流產生器與陣列風機等兩種設計構想,提出最佳設計參數。
5. 計畫名稱:主被動控制小風機功率與耐久性能提升
研究重點:國內外小風機普遍存在功率與耐久性能不佳現象,嚴重影響小型風機的
裝置意願與市場推廣。本計畫將由機械性能、電機性能、及系統整合三
方面來探討:機械性能部份針對小風機的流力、材料、結構、機構、動
力、葉片、塔架等進行性能提升,電機性能部份針對發電機、Controller、
Inverter、獨立、併網等進行性能提升,系統整合部份針對主被動控制
與系統整合來提升風機功率性能。透過與國內小風機系統與零組件廠商
合作,改善風機性能,預期完成二組改良型雛型風機,並經分析、測試
場測試與驗證。
6. 計畫名稱:整合雙饋式感應發電機與永磁同步發電機之新型離岸風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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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重點:將目前離岸風力發電機常採用的雙饋式感應發電機與永磁同步發電機做
系統整合,除擷取兩者的電氣優點外,並提出新的雙機整合模式,俾達
成更高發電量輸出、更高效率、更優越的運轉特性。以雙饋式感應發電
機為主幹,將永磁同步發電機加入系統以做為輔助發電機,在機構上則
可採用風力渦輪機同軸驅動雙饋式感應發電機與永磁同步發電機,或採
用風力渦輪機分軸驅動雙饋式感應發電機與永磁同步發電機,俾與傳統
雙饋式感應發電機之特性比較。採用頻域之特徵值分析法與時域之非線
性模型做模擬,進行三種風機架構的特性研究,以證實所提出新型離岸
風機之優點。
(九) 風機性能評估標準檢測認證
1. 計畫名稱:中小型風力機標準測試與驗證技術發展
研究重點:本計畫將就所完成之相關實驗室持續擴充相關設備,以健全風力發電系
統測試能量及維持實驗室運作,並持續研析風力發電相關標準與 CNS
之起草和離岸型風力機標準;參與及協助中小型垂直軸風力機兩岸共通
標準之制訂。針對七股及澎湖風力機測試實驗室進行功率性能之能力比
對試驗,並持續提供國內產業檢測服務,促進風電產業的發展。主要內
容包含以下五點:(1)能力比對試驗、(2)風力機系統併網電力品質檢測、
(3)再生能源電力儲能系統檢測、(4)中小型風力機標準檢測驗證技術、
(5)風力機監控與保護系統技術平台規劃與建置、(6)風力機應用於城市
環境與特殊地理氣候環境之研究。
2. 計畫名稱:風能系統工程技術發展
研究重點:本計畫係在研發及強化風力發電系統工程與國際認證技術,以厚實我國
的風能科技與產業技術能力。主要計畫內容如下:整合以垂直軸風機為
標的之三維 CAD/CAE 軟體分析介面建立、結合 BEM 設計理論之通用
型葉片自動及客製化 CAD 繪製軟體開發、完成 150kW 二代風機之整機
機構系統設計分析、商用型小型風機細部設計及製造、進行 150kW 二
代風機整機機構系統製造、進行風機場址氣象預報模式之運算、繼續進
行台電風場之預報模式驗證比對。
3. 計畫名稱:中小型風力機系統標準檢測驗證計畫
研究重點:建置中小型風力機標準、檢測技術和驗證平台,協助產業產品研發和商
品化過程所需要的標準依據、評估技術、檢測驗證及建立國際驗證機構
合作及認證關係,並培養風力機產品設計與驗證能力,為國內產品進入
國際市場塑造良好經營環境及強化國內電力系統可靠度。主要計畫內容
如下:風力發電系統檢測標準研究、再生能源電力儲能系統檢測技術平
台規劃與建置、風力機應用於城市環境與特殊地理氣候環境之研究、風
力機監控與保護系統技術平台規劃與建置、風力機系統併網電力品質檢
測技術平台規劃與建置、風力發電機故障診斷技術開發研究、離岸風力
機標準與檢測技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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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畫名稱:再生能源產業推動計畫
研究重點:本計畫主要致力於國內再生能源產業之發展與推動,本年度推動執行重
點在於「風力發電產業」與「太陽光電模組產業」,期透過本計畫各項
工作之推動,能整合及協調各方資源,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有效協助國
內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進而提高國內再生能源使用率,使台灣躍升為綠
色能源產業發展國家,創造潔淨又減碳之低碳家園。本計畫區分為「離
岸風力機產業」
、
「陸域中小型風力機產業」及「太陽光電模組產業」三
大分項計畫。
5. 計畫名稱:離岸風電測試驗證技術研究
研究重點:本技術係在建立台灣離岸風電測試驗證自主技術能力,涵蓋內容包括離
岸風力機設計評估、型式測試、工廠審核等項,健全產業發展環境,支
援國內千架離岸風力機設置之政策,關聯國內約 5000 億離岸風力機產
業發展。設計評估技術研究:本項係建立離岸風力機設計評估技術能
力,內容包括:控制與保護系統評估、設計資料評估、負載與負載狀況
評估、所有元件評估(結構機構與電子元件)、靜態葉片測試評估、元
件測試評估、基座設計需求評估、設計控制評估、製造計畫評估、安裝
計畫評估、維護計畫評估、人員安全評估等項評估技術能力。型式測試
技術研究:型式測試的目的在於提供測試數據來證明風力發電機的安全
性、發電性能、機械結構及設計參數等項符合設計內容及國際標準規
定,本項係建立離岸風力機型式測試技術能力,內容包括:安全與功能
試驗、功率性能量測、併網測試/噪音測試 /負載測試 、電力品質/LVRT
等項測試技術能力。製造評估技術研究:製造評估的目的在於輔助確認
風力發電機在製造過程中符合設計文件內容,並確實執行品質管理系
統。本項係建立離岸風力機工廠檢查技術能力,並建立依製造計畫評估
工廠製造符合性之能力。
- 12 -
申請辦法及相關資訊
壹、構想書申請要點
一、中文構想書總頁數須 8~12 頁,格式請參考附件一。
二、構想書收件日期為 101 年 10 月 10 日至 10 月 17 日中午 12 點。請於期限內將構想書電子
檔 e-mail 至以下各類別聯絡人:
主軸計畫研究項目
承辦人
離岸風力主軸
陳玄
e-mail
電話
[email protected]
(02)3366-8976
請於送出構想書檔案後,主動與各類別承辦人聯絡,確認收到無誤。
三、通過構想書審查之研究團隊將於 101 年 10 月 31 日後向審查委員會作計畫簡報說明,詳
細時間、地點將由各類別承辦人另行通知。
貳、計畫書申請要點
一、需通過第一階段構想書審查者,方能進行第二階段具體計畫書申請流程。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及經國科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申請目標導向整合性研究計畫
者,需依照構想書內容及審查意見撰寫具體計畫書,並於國科會網站進行線上申請作業,
詳細申請辦法請查閱“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附件二)及國科會網站。
三、前項以外之公立研究機關(構)、財團法人(接受政府補助辦理科技研發為主要業務之機構)
申請目標導向整合性研究計畫,須經其主管部會核備通過,並依照構想書內容及審查意見
撰寫具體計畫書,於國科會網站進行線上申請作業,詳細申請辦法請查閱行政院國家科學
技術發展基金補助計畫管理系統網址:http://nscnt65.nsc.gov.tw/TDM/
四、申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並依循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者,須依照構
想書內容及審查意見撰寫具體計畫書,並於國科會網站進行線上申請作業,詳細申請辦法
請查閱“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附件三)及國科會網站。
五、申請經濟部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或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者,
則向經濟部提出申請,詳細申請辦法請查閱經濟部網站。
六、計畫書申請受理時間由國科會另行公告。
七、計畫書格式請依照國科會規定撰寫,並於受理時間內,備齊國科會所要求之資料,經由申
請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國科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
受理。
八、計畫書申請團隊須向審查委員會作計畫簡報說明,詳細時間、地點計畫辦公室將另行通知。
參、相關附件及網站
一、構想書申請表
二、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三、 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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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國科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五、 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辦公室網址 http://nstpe.ntu.edu.tw/
六、 國科會網址 http://web1.nsc.gov.tw/mp.aspx
七、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計畫管理系統網址:http://nscnt65.nsc.gov.tw/TDM/
八、 經濟部「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網址 http://proj2.moeaidb.gov.tw/leading/
九、 經濟部「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網址 http://innovation1.tdp.org.tw/index.php
肆、聯絡人
能源國家型計畫辦公室
地址:10093 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97 號 14 樓 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辦公室
蘇菩提
TEL:(02)3366-8194
EMAIL:[email protected]
國科會企劃處
地址:10622 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 106 號 14 樓 國科會企劃處
李森正 TEL:(02)2737-7059
EMAIL:[email protected]
- 14 -
附件一
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
離岸風力主軸專案計畫構想書
一、基本資料
研
究 類
※申請編號
別
離岸風力
研
究
項
請 機
(紅色方框內限單選)
□風場潛能及開發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 □風機效能與安全性
□支承結構基礎及載重
□海事工程
□風機創新應用及效能提升
申
目
□風場運維
□環境建構
□風機性能評估標準檢測認證
關
申請單位
計畫主持人
職
稱
共同主持人
單位/職稱
共同主持人
單位/職稱
計
名
(由審核機關填寫)
畫 中 文
稱 英 文
全 程 執 行 期 限 自民國
分年經費需求
(單位:仟元)
第一年:
計 畫 主 持 人 姓名:
通
訊 地
址
傳
真 號
碼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第二年:
月
第三年:
電話:(公)
(行動)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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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日
二、申請補助經費
費用項目
研究人力費
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
研究設備費
國外差旅費用
管理費
合計
貴儀中心使用費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三、研究計畫之目標、構想、規劃及預期成果(以 2-3 頁為限,字型大小為 12pt 新細明體,單行
間距為準)
四、計畫主持人個人資料及代表著作目錄 5 篇,並重點說明其有能力執行構想內容之理由。
- 16 -
五、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近三年國科會及國科會以外之執行或申請之能源相關研究計畫
姓名
研究計畫名稱
經費來源單位
執行期限
六、對其所提出之構想內容如何實踐,請詳述其執行計畫之實施步驟與作法(以 2-3 頁為限)
七、其執行本構想計畫每年之里程碑及預期重點
- 17 -
附件二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01年7月19日本會第788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執行科學技術研究
工作,以提升我國科技研發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
(一)申請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專院校:
(1)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擔任講師職務滿四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
(3)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研究人員。
(4)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四年,並有著作發
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公私立研究機構:
(1)副研究員以上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研究人員。
(3)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四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
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3.教學醫院:
(1)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四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
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研究人員。
(二)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
本會三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或經本會認可之
其他相當獎項,且申請機構於申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
進行研究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
(三)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
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按月支給待遇,經學校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
遴聘,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四)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用具博士學位之核能
及航太等二類稀少性科技人員。
(五)公立教學醫院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師二年以上或獲博士
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提出申請。但借
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不得提出申請。
四、專題研究計畫分為下列二種:
(一)一般型研究計畫:符合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得依研究專長或參考本會學門規劃項目
申請本項計畫。
(二)新進人員研究計畫:具有計畫主持人資格,且於國內外擔任教學、研究職務在五年
- 18 -
以內或獲博士學位後五年以內之教學、研究人員,得申請本項計畫。其申請時擔任
教學、研究職務資歷併計已超過五年之人員,不視為新進人員。
五、研究計畫類型:
(一)個別型研究計畫:由計畫主持人依研究專長或參考本會學門規劃研究項目研提之計
畫。
(二)整合型研究計畫:包含總計畫及子計畫,由總計畫主持人依本會規劃推動之任務導
向重點研究項目組成研究群,研提跨領域或跨校之計畫,或就特定題目自行組成研
究群研提之計畫。
六、研究經費補助項目:計畫主持人得依計畫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補助經費:
(一)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
(1)專、兼任助理酬金及臨時工資,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2)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
因執行專題研究計畫所需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博士後研究人員,得於計畫內一併
提出申請,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於計畫核定時,博
士後研究人員人選已確定者,本會得一併核定;人選未確定者,僅核給名額,俟
計畫主持人提出合適人選經本會審查通過再依規定辦理進用及請款事宜。博士後
研究人員費用得另核撥,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列入計畫之研究人力費內。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
3.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因執行國際合作研究計畫邀請國外學者來臺
所需費用。
(二)研究設備費:指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
上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各項設備。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以不補助研究設備費為
原則。
(三)國外差旅費: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用,出國種類限下列
三項:
1.移地研究: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必須從事實驗、研究、田野調查
或採集樣本等移地研究者。
2.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研究計畫內研究人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究成果論文、
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者。
3.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因執行國際合作研究計
畫需要者。
七、研究主持費:計畫主持人近五年內研究績效優異,研究計畫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
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整合型或本會主動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其共同主持人未
擔任本會其他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且其近五年內研究績效優異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
間核給研究主持費。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研究主持
費。已領取本會特約研究計畫主持費者,不得再領取研究主持費。但執行產學合作研究計
畫或本會主動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所具領之研究補助費或主持費,不在此限。支領研究主
持費者,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因赴國外短期研究、離職轉任非本會補助機構或退休等因
素,致無法執行研究計畫時,申請機構應即停止核發研究主持費,並將該款項繳回本會。
計畫主持人如依規定借調至政府機關擔任政務人員,於借調前已執行本會研究計畫並已核
給研究主持費者,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依規定
申請本會研究計畫且經審查通過者,不核給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之研究主持費。
- 19 -
八、管理費:研究計畫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酌予核給管理費。
九、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均不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擔任本會其他研究計畫之有給助理。
十、申請期限: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申請
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其資格符合規定,且從未申請本會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
日或獲博士學位之日起三年內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並以申請一件為限;曾申請本會研究
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於外國任教或從事研究服務滿一年以上,受延聘歸國服務且返國服務
後未申請本會研究計畫者,亦得於起聘日起一年內,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並以申請一件
為限。本會主動規劃推動之任務或目標導向研究計畫,另依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
十一、申請方式及文件:
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
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申請人資格切結書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
者,不予受理:
(一)計畫申請書。
(二)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個別型研究計畫或整合型研究計畫之總計畫、子計畫)
之個人資料表。
(三)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七年內,曾服國民
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已出版最具代表
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著作至多五篇。
(四)研究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者,應檢附
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
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
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
涉及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
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並於四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以利
審查。
(五)依本會各學術處規定,應增填之近五年研究成果統計表。
(六)研究計畫中申請使用海洋研究船者,應增填海洋研究船使用申請表。
十二、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執行二件以上研究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
順序,本會依件數逐級從嚴審查。
十三、多年期研究計畫:
(一)本會鼓勵申請多年期研究計畫,個別型或整合型研究計畫均得提出申請;自然科學、
工程技術及生物醫農類以受理多年期研究計畫為原則。
(二)研究計畫屬連續性計畫者,應以多年期研究計畫提出申請,並分年填列研究內容及
需求經費。
(三)本會核定執行多年期研究計畫者,應按核定執行期限執行,並於期中各年計畫執行
期滿前二個月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進度報告。
1.經費核定清單採全程執行期間僅核給一個計畫編號,補助總經費於第一年一次辦理
簽約,分期撥款者,於執行期間如須辦理經費變更,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
費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2.經費核定清單採全程執行期間各年核給計畫編號,且除第一年為經費核定清單外,
其餘年度經費為預核清單者,其預核經費如須辦理變更,應於繳交進度報告時,一
併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經費變更申請表,以憑核定經費。
(四)未經本會一次核定執行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後續各年度計畫須依規定每年提出申
請;申請時,應檢附上年度研究進度報告及當年度工作重點。
- 20 -
(五)多年期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除特殊情形者外,不得於執行期中申請註銷計畫,
並應將執行中之多年期研究計畫列為第一優先執行。
十四、審查:
(一)審查方式:
個別型及整合型研究計畫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經審查不宜以整合型研究計畫
補助者,其子計畫如適合以個別型研究計畫執行,本會得轉為個別型研究計畫審查。
1.初審:為相關領域之專家書面審查。
2.複審:為相關領域之數位專家共同會審。但以隨到隨審方式申請者,得由學術處辦
理。整合型研究計畫於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至本會報告或由本會至申請機構實
地訪查。
3.各學術處審查原則,請參閱本會各學術處網站。
(二)審查重點:
1.個別型研究計畫,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
創新性、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2.整合型研究計畫,除個別型研究計畫之審查重點外,並包括整合之必要性(總體目
標、整體分工合作架構、各子計畫間之相關性及整合程度)、人力配合度(總計畫主
持人之協調領導能力、各子計畫主持人之專業能力及合作諧和性)、資源之整合(各
子計畫所需各項儀器設備之共用情況及研究經驗與成果交流構想等)、申請機構或
其他單位之配合度及整合後之預期綜合效益等。
(三)審查作業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必要時,
得予延長。
十五、申覆:
研究計畫未獲核定補助者,得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評審申覆作業要點規定提出申
覆。
十六、研究計畫補助之簽約撥款事宜,依本會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
十七、計畫變更:
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除符合下列情形,並報經本會同意外,不
得任意變更:
(一)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因故留職停薪、離職、退休、調任、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
外單位任職、遭本會停權或死亡等事由,致未能執行計畫或資格不符本會規定者,
須辦理計畫註銷、中止、暫停執行、移轉至新任職機構或更換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
持人等。
(二)經費用途變更或流用。但依本會規定免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執行期間變更。
依前項第一款申請變更者,申請機構應於事前或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因調任
而申請移轉至新任職機構繼續執行者,應由原任職機構檢附新任職機構之聘函影本向本會
申請,經本會同意後辦理移轉。於原任職機構執行研究計畫所購置之儀器設備,為繼續執
行本會補助研究計畫,必須移轉至新任職機構繼續使用者,得比照辦理。依第一項第二款
或第三款申請變更者,申請機構應於事前或計畫執行結束前填具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經費延
期及變更申請對照表送本會辦理。第一項第三款執行期間變更以一次為原則,除特殊情形
者外,延長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延長期間內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
十八、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於各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向本會辦理經費結報:
(一)本會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其原始憑證應依本會補助經費原始憑
- 21 -
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及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之規定辦理,並應檢附專題研究計
畫收支明細報告表一份函送本會辦理結報。
(二)本會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未實施就地查核者,應檢具下列各件函送本會辦理結報
手續:
1.原始憑證: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並附計畫申請書及經
費核定清單。
2.專題研究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二份。
(三)各研究計畫經費如有結餘者,應如數繳回。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及實施國
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機構,除本會另有規定應予繳回者外,得免繳回。
申請機構辦理經費結報時,應依規定至本會網站製作及列印專題研究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
及報銷確認表。
十九、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研究成
果報告及出國心得報告等電子檔:
(一)研究成果報告,除敏感科技研究計畫或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者外,得供立即
公開查詢。
(二)獲補助赴國外或大陸地區移地研究差旅費者,應繳交心得報告。
(三)獲補助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者,應繳交心得報告、論文被接受發表之大會證明
文件及所發表之論文全文或摘要。
(四)獲補助執行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者,應繳交心得報告及與國外共同研究成果。
(五)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費內核列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者,應繳交研究工作報告表。
二十、申請機構執行本會補助之研究計畫須依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規定完成經費結報及繳交研
究成果報告後,該計畫始為結案。
二十一、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本會不再核給專題研究計
畫。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經本會催告仍未完成結案
者,本會得追繳該計畫一定比例管理費或於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
費扣除,並得視情形暫停對申請機構之全部或一部補助。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報告不合規
定,經本會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亦同。
二十二、研究計畫之參與人員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
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二十三、申請機構未能配合本會獎、補助項目之申請、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定者,本會得視情
節輕重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比例。
二十四、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補助用途支用,並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研究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應不得報銷,並責成計畫主持人改進;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提出之支出憑證有虛報、浮
報等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並將處置結果提報本會。
二十五、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本會查核,如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者,
應追繳該項支出款。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疑有虛報、浮報情形者,由本會
進行初審,於初審時應請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提出書面說明,初審結果認為有虛報、浮
報者,由本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之:
(一)專案小組會議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持,其成員包括本會相關處室主管及會外專家。
(二)專案小組會議審議結果,如認定證據確切時,得按情節輕重作成下列處分,並通知
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
- 22 -
1.書面告誡計畫主持人。
2.對計畫主持人終身停權或停權若干年。
3.要求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檢討改進。
4.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經費。
5.追回申請機構管理費,額度為浮報虛報總額一倍至三倍。
6.自次年度起對申請機構降低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補助比例。
7.如虛報、浮報情節重大,認有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之必要者,即另案辦理移送事宜。
二十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計畫主持人之資格條件,符合規定者始得造具申請名冊並經有
關人員簽章,以示負責。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後,如發現計畫主持人之資格不符合
規定,申請機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繳回或追繳研究計畫補助款等事宜。
(二)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研究計畫經本會審查,列為敏感科技研究計畫者,執行時,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
應依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應
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與本會之相關保密要求,如未依規定辦理,除應負法律責任外,
本會得視
情節輕重拒絕計畫主持人日後若干年向本會申請各項獎、補助計畫經費,並追回該研究
計畫補助款。
(四)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含經本會同意延長部分)重疊超過三個月者,除依本會規定不
列入一般專題研究計畫計算件數者外,均應列入計畫主持人主持本會專題研究計畫
之件數。
(五)同一研究計畫不得同時向本會不同之學術處及學門重複提出申請,違反規定者,依
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六)以同一研究計畫向本會及其他機構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申請書內詳列申請本會及
其他機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七)將屆滿 65 歲或已滿 65 歲以上經獲准延長服務之計畫主持人如申請多年期研究計
畫,申請機構應於申請時檢附其聘書或出具正式文件證明其延長聘期年限,本會依
審查結果及聘期決定是否核給多年期研究計畫。
二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
書與執行同意書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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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第一章 通則
一、(立法目的)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學術界先導性與實用性技術及知識應用研
究,整合運用研發資源,發揮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發能量,結合民間企業需求,
並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學術界應用研究,培植企業研發潛力與人才,增進產品附加價值及
管理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用詞定義)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機構(以下稱計畫執行機構):係指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構及經本會認
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係指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者。
(三)合作企業:係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
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
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以下稱產學合作計畫)為原則。
(四)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以下簡稱先導型):係指為產業發展前瞻之技術或知識,增加
產業未來競爭力,屬於高風險、高創新或需長期研發之先期研究產學合作計畫。
(五)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以下簡稱開發型):係指為協助產業開發核心應用創新技術,
包括合作企業對於特定技術或產品之共同創新開發之產學合作計畫。
(六)技術及知識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以下簡稱應用型):係指培育計畫執行機構之人才
從事應用性研究計畫之基礎能力,結合民間企業需求,並建構企業營運模式、提升經
營管理能力,增進產品附加價值或產出數位內容應用加值之產學合作計畫。
(七)合作企業派員參與產學合作計畫執行作為出資比:係指合作企業指派具有研發能力之
員工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並就所派人力完成評價後,由申請人檢齊評價文件,送經計
畫執行機構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該指派人力之評價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
出資比,計畫核定後,計畫主持人應提供該派員參與計畫投入工作時間、實驗紀錄、
工作內容及與計畫執行之相關性等資料,並於完整及精簡報告書中敘明。
(八)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產學合作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係指合作企業將供產學合作計畫
執行使用之設備完成評價後,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評價資料及同意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
畫執行機構所有之承諾書等資料,以供該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三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
行機構所有,並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該項設備之評價可申請作為合
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必要時得就該設備對計畫貢獻度分年編列;計畫結束或計畫
因故終止或解除者,或合作企業終止契約、中途退出者,合作企業不得主張該設備所
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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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研發成果:指計畫執行機構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或成果。
三、(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相關規範或機制之制定)
計畫執行機構應制定研發成果之規範或整體機制,以加強研發成果之管理、推廣與運用,
具體落實推動產學合作之目標。
第二章 產學合作計畫之申請、審查、核定
四、(公告及申請期限)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每年受理一次、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每年受理三次、
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每年受理二次,計畫執行機構應依本會公告受理期間
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方式)
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並於線上簽署利益迴避暨保
密聲明,將申請案送至計畫執行機構,由計畫執行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
請名冊及主持人資格切結書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案應經計畫執行機構
審核符合本會辦理產學研究計畫補助案件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文件不
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有二家以上計畫執行機構共同進行產學合
作計畫時,應由總計畫主持人任職之計畫執行機構提出申請:
(一)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申請本會補助總經費每年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或全程總經費超
過一千萬元者,應提供與該產學合作計畫相關之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
(二)個別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整合型計畫之總計畫主持人、子計畫主持
人,或單一整合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之個人資料表。
(三)申請截止日前五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專利或技術報告最多五件(此段期間曾生產或
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七年內,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期間予以延長,但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經計畫執行機構完成行政程序後之合作企業派員參與產學合作計畫申請作為出資比
等相關文件。
(五)經計畫執行機構完成行政程序後之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產學合作計畫使用申請作為
出資比等相關文件。前述設備完成評價後,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評價資料及同意設備所
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單位所有之承諾書等證明資料,以供該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三個
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並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該項設備之
評價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
(六)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時,應檢附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
書面約定文件。
(七)產學合作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者,應檢
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
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檢
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
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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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並於四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以利審查。
(八)其他與申請產學合作計畫相關文件(包括中途退出或加入合作企業時,其智慧財產權
或技術使用相關規範文件等)。
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二件以上產學合作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
順序,本會依申請件數逐級審查。
六、(迴避規定)
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行迴避:
1.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或其關係人與合作企業或其負責人間近三年曾有僱傭、委任或代
理關係。
2.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或其關係人與合作企業或其負責人間近三年曾有價格、利率等不
符市場正常合理交易之資金借貸、投資、背書、保證等財務往來。
3.計畫主持人(申請人)與合作企業負責人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4.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合作企業。但以官股代
表身分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之關係人,包含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
親屬及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七、(申請執行期間)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之執行期間為二年以上,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之執行期間
最多為三年。
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之執行期間為一年。
八、(研究經費補助項目)
本會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一)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
(1)含專、兼任助理酬金及臨時工資,並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六點
規定者。
(2)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申請人執行產學合作計畫所需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博士後
研究人員,應於計畫內一併提出申請,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於計畫核定時,博士後研究人員人選已確定者,本會得一併核定;人選
未確定者,僅核給名額,俟計畫主持人提出合適人選經本會審查通過再依規定辦
理進用及請款事宜。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得另核撥,惟應計入本會補助總經費內,
據以計算合作企業之出資比例。
(3)產學合作計畫之專、兼任助理及博士後研究,得依本會所訂標準,於本會補助經
費中支領酬金;或依合作企業薪資標準,於合作企業配合款中支領酬金。
2.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與本產學合作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
(二)研究設備費。
(三)管理費。
合作企業提供之研究經費(以下稱配合款),其編列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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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款應編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管理費:本會與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管理費合計應達本會補助款(不含管理費)金額之
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配合款得編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1.研究主持費:
(1)整合型產學合作計畫:計畫總主持人(至少須主持一項子計畫)之研究主持費(每
月不逾新臺幣二萬元)及共同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費(每月不逾新臺幣一萬元)。
(2)個別型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費(每月不逾新臺幣一萬元)。但共同
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
2.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專、兼任助理、博士後研究等研究人力費用。
(2)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
3.研究設備費。
4.國外差旅費:出席國際會議差旅費、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申請先導型及開發型者,
合作企業得將派員參與產學合作計畫所需之研究人員費用,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
資比計算。但不得再向本會申請研究人力費補助,合作企業配合款,亦同。
博士後研究人員得因執行計畫需要至合作企業參與研發,其工作內容、期間等相關
事項由計畫執行機構以契約明定。
九、(研究經費申請額度)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本會補助經費(不含企業配合款),整合型每年每一子計畫或
個別型計畫每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本會補助經費(不含
企業配合款),整合型每年每一子計畫或個別型計畫每年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應用
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本會補助經費(不含企業配合款),整合型每一子計畫或個別型計
畫最多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本會對於各類型產學合作計畫,每年度依審查結果核給
補助額度。
十、(審查方式與期間)
本產學合作計畫與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分開評比,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本會
得通知申請人到本會簡報。
本產學合作計畫審查期間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三個月。但必要時,審查期間
得予以延長。
前項之審查期間不含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十一、(審查重點)
本會得依產學合作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聘請企業界、學術研究機構、
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驗者,組成評審小組負責產學合作計畫之初審及複
審工作,審查重點如次:
(一)審議產學合作研究群之執行能力、研究主題與目標,企業界之技術需
(二)求、過去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之績效、預期研發成果等。
(三)審議研究項目及經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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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估合作企業之資格、研發能力或潛力、出資及派員參與程度、承接計畫成果之意願
(包括繳交先期技術移轉金額或技術移轉之協議)與計畫成果之後續研發能力。
(五)考評產學合作計畫各年及全程之預期績效。
(六)申請本會補助總經費每年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或全程總經費超過一千萬元者,審議與
該產學合作計畫相關之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
(七)審議合作企業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申請作為出資比之相關評
價文件資料。審議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時,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率說明、權
利義務規範等文件。
(八)其他審查有關事項。
計畫執行機構依據本要點第三點所提出之研發成果規範或機制,本會得納入審查。
審查程序應遵守本會辦理產學研究計畫補助案件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
十二、(核定通知)
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案經本會核定後,由本會與計畫執行機構簽訂補助合約,與計畫主持
人簽訂計畫執行同意書,並由計畫執行機構另與合作企業簽訂合作契約及相關技術移轉
授權合約。
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本會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契約之訂定及請款事
宜,未完成者,本會得註銷該計畫。
計畫執行機構應檢附依補助計畫經費各期撥款明細表之各期款金額所開立之領據、合
作企業配合款撥款資料或依本要點第十五點或第十六點規定應繳納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
金等證明資料向本會請款。
十三、(核定條件附加)
本會之補助核定通知,得附加下列條件:
(一)計畫執行機構於變更原計畫項目或經費項目時應依據本要點、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經費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產學合作計畫無法如期完成或執行有困難時,應儘速函知本會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合作企業
十四、(合作企業之遴選)
合作企業由計畫執行機構自行遴選,並得視情形遴選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參與產學合作
計畫。
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出資比率、申請補助項目、其他與本產學合作計畫相關之權利
義務等,應事先以書面約定。
(二)得共同或推選一家合作企業為代表與計畫執行機構簽訂合作契約及其相關技術移轉
授權合約。
十五、(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之合作企業應共同參與研究,並依下列規定提供配合款:
(一)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申請總經費百分之十之金額。合作企業二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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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申請總經費百分之十之金額。如為整
合型計畫,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
計畫申請經費之百分之十。
(二)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申請作為
出資比,惟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百分之四十;其以派員參與方式為
之者,應於人力費額度內作為出資比,以提供設備方式為之者,應於設備費額度內作
為出資比。
合作企業應派遣技術或研發人員加入研究群,接受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之督導
共同研究。若其派遣研究人員擔任計畫協同研究人員時,不得支領本會研究主持費。
合作企業所提供之配合款,應使用於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執行或與計畫執行相關之事
項,不得任意支用。
合作企業於本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一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之權利。
前項授權內容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約定之。
十六、(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之合作企業應共同參與研究,並依下列規定提供配合款:
(一)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申請總經費
百分之三十之金額。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
計畫申請總經費百分之十之金額。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
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申請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二)合作企業選擇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其配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
計畫使用等方式,申請作為出資比;合作企業無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其配合
款僅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申請作為出資比。上開以派員或提供設備作為出資比
之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百分之六十;其以派員參與方式為之者,應於
人力費額度內作為出資比,以提供設備方式為之者,應於設備費額度內作為出資比。
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申請
總經費百分之十五之金額;並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
至多七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屬研發成果之授權。合作企業無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
於本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一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之權利。
前項授權內容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約定之。
前點第二項及第三項於本點適用之。
十七、(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
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之合作企業,應依下列規定提供配合款,並應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
繳交不低於計畫申請總經費百分之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一)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申請總經費
百分之二十之金額。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
計畫申請總經費百分之十之金額。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
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申請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二)合作企業得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執行本產學合作計畫,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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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為出資比。
合作企業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後,得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
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三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屬研發成果之授權。
前項授權內容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約定之。
合作企業得派遣技術或研發人員加入研究群,接受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之督導
共同研究。若其派遣研究人員擔任計畫協同研究人員時,不得支領本會研究主持費。
第十四點第三項於本點適用之。
十八、(合作對象變更之程序之一)
本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內,如有合作企業變更之情事者,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情事發生
一個月內,就合作企業變更及智慧財產權或技術使用所應遵守之相關事項,以書面約定,
並函送本會審查。
前項本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合作企業終止契約者,嗣後該合作企業不得主張本產
學合作計畫相關研發成果之任何權益,已撥付之配合款及所繳之相關授權金均不予退
還。合作企業中途退出者,亦同。
因有合作企業退出之情事發生導致本產學合作計畫無法達成原訂目標時,計畫執行機
構得函請本會同意註銷計畫;本會亦得要求計畫執行機構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終止補
助。
十九、(合作對象變更之程序之二)
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超過一年者,如有中途加入之合作企業,計畫執行機構應於第二
年度或第三年度申請本會補助經費時,檢附中途加入合作企業之相關資料,辦理加入程
序,其所提供之配合款,應符合本要點規定之金額,經計畫主持人、計畫執行機構及其
他合作企業書面同意,由計畫執行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會同意後辦理。
中途加入之合作企業,得自其簽署相關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之日起,享有自該日後本
產學合作計畫所產生研發成果之授權,授權期間迄至第一年原合作企業之授權終止日。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有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如有中途加入之合作企業,應依
本產學合作計畫執行剩餘年數之計畫總經費,並依據本要點規定之比率計算應繳交之先
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後,於加入年度開始繳交。
第四章 研發成果、結案報告
二十、(研發成果)
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計畫執
行機構所有。但單一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
分五十者,該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屬於本會出資部分所應得者,除經本會
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屬合作企業出資部分,由計畫執
行機構與合作企業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商議約定之。
第一項研發成果之所有權,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共有時,應以書面約定由計畫
執行機構辦理授權。
計畫執行機構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分配給計畫執行機構之比率,以不低於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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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本研究計畫之出資比率為原則。
研發成果由計畫執行機構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計畫執行機構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
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專利申請、技術移
轉等授權事宜,合作企業不得拒絕,並應給予必要之配合及協助。
計畫主持人於本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變更所屬單位時,其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
運用等相關問題,由變更前、後所屬單位、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自行協調之,並由計
畫執行機構函報本會同意後辦理。
計畫執行機構、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運用或推廣研發成果時,在未獲得本會書面同
意前,不得在利用研發成果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
文宣等),引用本會之名稱、會徽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本會與執行
產學合作計畫之計畫執行機構及合作企業有任何關連。合作企業若違反前開規定,計畫
執行機構或計畫主持人應立即通知本會為必要之處理。
計畫執行機構、計畫主持人在研發成果獲准專利後,應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二十一、(督導及報告義務)
經核定執行之產學合作計畫,由計畫執行機構負責督導,並加強管考機制。執行成效不
彰者,本會得終止補助。
於產學合作計畫進行期間,合作企業如有違約等重大情事,計畫執行機構除依其與合
作企業之合作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通知本會。
計畫執行機構於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應提供本產學合作計畫研發成果之執行情形,
必要時,本會得對本產學合作計畫研發成果之執行情形進行查核。
二十二、(結案報告)
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計畫執行機構應向本會及合作企業繳交產學合作計畫研
究成果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電子檔),並將產生之研發成果及實際運用績效等相
關資料,辦理相關登錄作業。
二年期以上產學合作計畫,則應於當年計畫結束三個月前向本會提出次年之產學合作
計畫申請書,並線上繳交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
計畫主持人對上述產學合作計畫之精簡報告、完整報告及研發成果實際運用績效登錄
等內容,應負完全責任,如因涉及專利、技術移轉案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影響公序良俗
或政治社會安定等,而不宜對外公開者,請勿將其列入精簡報告;原則上本會將公開精
簡報告,完整報告原則上不予公開。
二十三、(報告查核及改善通知)
本會就計畫主持人提供之執行進度報告、研究成果完整書面報告之發表內容及研發成果
實際運用績效登錄內容等,於必要時,得進行查核及要求改善。
第五章 補助經費處理及其他事項
二十四、(補助經費之處理)
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盡善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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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將補助經費及合作企業配合款使用於核定目的外之其他用途。
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應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經費報銷。合作企業配合款部
分,應依合作企業規定自行核銷。
計畫執行機構於執行產學合作計畫時,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計畫執行機構應確實審核產學合作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如發現計畫主持
人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並責成計畫主持人限期改善。
計畫執行機構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本會查核,如發現有未依補助
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者,應追繳該項支出款。
計畫執行機構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本會查核,如有前項之情形者,
應通知計畫執行機構或計畫主持人提出書面答辯,並由本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
(一)專案小組會議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持,其成員包括本會相關處室主管及會外專家。
(二)經專案小組會議審議結果,如認定證據確切時,得按情節輕重作成下列處置,並通知
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
1.一定期間(必要時,得無限期)停止受理計畫主持人對本會所有補助申請案。
2.自次年度起對計畫執行機構降低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補助比例。
3.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經費。
4.要求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檢討改進。
二十五、(違約規定)
計畫執行機構、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本會得不再
核給其他研究計畫之補助。
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經本會催告仍未完成結
案者,本會得追繳該計畫一定比例管理費或於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
助經費扣除,並得視情形暫停對申請機構之全部或一部補助。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報告
不合規定者,經本會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亦同。
計畫執行機構未能配合本會獎、補助項目之申請、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定者,本會
得視情節輕重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比例。
二十六、(學術倫理規範之遵守)
產學合作計畫之參與人員於產學合作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
倫理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二十七、(敏感科技研究計畫之處理)
產學合作計畫經本會審查,列為敏感科技研究計畫者,執行時,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
持人應依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應
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與本會之相關保密要求,如未依規定辦理,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本會
得視情節輕重拒絕計畫主持人日後若干年向本會申請各項獎、補助計畫經費,並追回該
研究計畫補助款。
二十八、(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
- 32 -
理原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33 -
附件四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受補助單位
FAA1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 公立大學**
代碼 機關名稱
FA01 國立臺灣大學
FA02 國立政治大學
FA0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FA04 國立清華大學
FA05 國立中興大學
FA06 國立交通大學
FA07 國立中央大學
FA08 國立中山大學
FAA3
FAA4
FAA6
FAA7
FAA8
FAB0
FAB1
FAB3
FAB4
FAB6
FA09 國立成功大學
FA0A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FA0B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公立學院**
代碼 機關名稱
FA0J 臺北巿立體育學院
FA0C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FA0D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FA0F 國立臺南大學
FA0G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FA0H 國立臺東大學
FA10 國立中正大學
FA11 國立東華大學
FA0K 國立臺灣體育學院
FAA9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
FAB2 國立臺中技術學院
FAB5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FAB7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 軍警學校**
代碼 機關名稱
FA12
FA13
FA14
FA16
FA20
FA21
FA22
FA23
FA24
FE01
FE05
FE06
FE07
FE08
FE09
FE18
FE19
FE23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國立臺北大學
國立高雄大學
國立嘉義大學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國立陽明大學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FA25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FA26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FA27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FA28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FA97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FA98 國立體育大學
FA99 國立空中大學
FAA0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國立宜蘭大學
國立聯合大學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國立金門大學
國防醫學院
海軍軍官學校
空軍軍官學校
中央警察大學
陸軍軍官學校
國防大學
陸軍專科學校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 私立大學**
代碼 機關名稱
FD01 東海大學
FD02 輔仁大學
FD03 東吳大學
FD04 淡江大學
FD05 中原大學
FD06 逢甲大學
- 34 -
FD07 中國文化大學
FDB4 景文科技大學
FD08
FD09
FD10
FD11
FD12
FD13
FD14
FD15
FD16
FD17
FDB5
FDB6
FDB7
FDB8
FDB9
FDC1
FDC2
FDC4
FDC5
FDC6
亞洲大學
長榮大學
元智大學
大葉大學
華梵大學
義守大學
中華大學
南華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
開南大學
中臺科技大學
高苑科技大學
龍華科技大學
健行學校財團法人健行科技大學
明志科技大學
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
嶺東科技大學
元培科技大學
中華學校財團法人中華科技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FD18 康寧大學
FD19 台灣首府大學
FD20 臺北醫學大學
FDC7 聖約翰科技大學
FDD2 建國科技大學
FDD3 遠東科技大學
FD21
FD22
FD23
FD24
FD25
FD26
FD27
FDD4
FDD5
FDD7
FDD9
FDE2
FDE4
FDE5
高雄醫學大學
大同大學
靜宜大學
中國醫藥大學
中山醫學大學
長庚大學
慈濟大學
大仁科技大學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商業科技大學
東南科技大學
僑光科技大學
吳鳳科技大學
美和學校財團法人美和科技大學
FD28 朝陽科技大學
FD29 玄奘大學
FD30 佛光大學
FD31 明道大學
FDA1 銘傳大學
FDA2 實踐大學
FDA3 世新大學
FDA4 真理大學
FDA5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FDE6 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科技大學
FDE9 中國科技大學
FDF2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FDF3 環球學校財團法人環球科技大學
FDF8 南開科技大學
** 私立學院**
代碼 機關名稱
FD32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FDC3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技術學院
FDA6
FDA7
FDA8
FDA9
FDB1
FDB2
大學
FDB3
FDC8
FDC9
FDD1
FDD6
FDD8
FDE1
FDE3
FDE7
南臺科技大學
崑山科技大學
明新科技大學
弘光科技大學
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
台南家專學校財團法人台南應用科技
輔英科技大學
- 35 -
永達技術學院
大漢技術學院
和春技術學院
文藻外語學院
修平學校財團法人修平科技大學
興國管理學院
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
亞東技術學院
FDE8 桃園創新科技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創新
FDF1
FDF4
FDF5
FDF6
FDF7
FDF9
FDG1
FDG2
FDG3
技術學院
致理技術學院
城市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蘭陽技術學院
德霖技術學院
南榮技術學院
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學院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黎明技術學院
長庚學校財團法人長庚科技大學
FD9H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FD9I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政府研究機構**
代碼 機關名稱
AB04 國史館
BC07 空軍氣象聯隊
BC08 海軍大氣海洋局
BE02 國家圖書館
BE03 國立歷史博物館
BE07 國家教育研究院
BE08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FDG4 大同技術學院
FDG5 崇右技術學院
FDG6 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BE11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BE12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BE13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FDG7
FDG8
FDG9
FDH1
FDH2
FDH3
FDH4
BE14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
BG07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BH05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氣象
中心
BH06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BH10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BO03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華夏技術學院
高鳳數位內容學院
臺灣觀光學院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法鼓佛教學院
馬偕醫學院
學校財團法人中華浸信會基督教台灣
浸會神學院
** 公立專科**
代碼 機關名稱
FA48 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FA50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 私立專科**
代碼 機關名稱
FD33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FD34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BO40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BS03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BY00 國立故宮博物院
BZF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CA31 國立臺灣博物館
CA8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CA99 經濟部水利署
IA01 中央研究院
IAB2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
FD40 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FD9A 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
FD9B 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FD9C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FD9D 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FD9E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FD9F 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FD9G 崇仁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IAE1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IAF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IAG1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IB0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IB0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
IB0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IB1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IB1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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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1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
HA0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
IB18
IB22
IB23
IB32
IB34
IB35
IB36
IB37
IB38
IB44
北榮民總醫院
HA04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HA05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
中榮民總醫院
HA06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
雄榮民總醫院
HA09 國軍臺中總醫院
HA10 國軍松山總醫院
HA21 國軍桃園總醫院
HA24 國軍高雄總醫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
心
ID01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 公營事業研究機構**
HA40 國軍左營總醫院
HA41 國軍北投醫院
HA54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
代碼 機關名稱
IAE2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 財團法人**
代碼 機關名稱
BZA1 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
HK54 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
IC03 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
里榮民醫院
HB20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HC03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HD01 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
HD08 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
HD11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
HD21 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
IC04
IC05
IC08
IC09
IC10
IC11
IC12
IC17
IC31
HD23 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
HD28 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
HD42 臺南市立醫院
HD43 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
HD70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HD80 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
HE01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
心醫院
HF06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
財團法人中華佛學研究所
財團法人農業工程研究中心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研究院
財團法人生技醫療科技政策研究中心
財團法人臺灣香蕉研究所
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財團法人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財團法人台北病理中心
IC37 財團法人臺灣綜合研究院
IC50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IC56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IC78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IE03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IHE4 財團法人壢新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 教學醫院**
代碼 機關名稱
HF07 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
HF09 行政院衛生署八里療養院
HF10 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
HG01 臺北市立關渡醫院委託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經營
HK05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HK07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HK09 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 37 -
HK12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
亞東紀念醫院
HK13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
HK14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
HK15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
HK27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HK28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HK36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
HK50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
院
HK51 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
HK52 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HK53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HK90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HK92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
醫院
HM02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IC38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 其他**
代碼 機關名稱
CB30 臺北市立動物園
IC13 亞蔬-世界蔬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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