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file_26155.doc

二、投標須知
「推動傳統藥材生技研發類」(案號:0980011489)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投標須知
(限制性招標-公開審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承作單位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購 適用政 府採購 法 (以 下簡稱 採購 法 )及 其主管 機關 所訂定 之規定。
二、 本標案名稱:行 政院 衛生署 中醫藥委 員會 99 年度「推 動中 醫藥 國際化 及
前 瞻性 政策 規劃類 」 (案 號: 0980011486) 委託研究計畫
三、 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 本採購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五、 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 、本 採購預 估需用金 額 : 本案 99 年 度預 算金 額為新 台幣 1800 萬元整 ,
100-101 年 後續 擴充 2870 萬 元整。本 案單 一重 點全程 採購 金額 上限為 新
台 幣 1180 萬 元 ,採 購之 預估需用金額 為 新 台幣 1800 萬 元整 。
(不 公告 者免填;依「投標 承作單 位資 格與特 殊或巨額 採購認 定標準 」第
5 條 第 3 項規定辦 理,或 屬查核金 額以上 採購購之 公開招 標、選擇 性招
標 及 限 制 性 招標之 公 開 評 選 ,除轉 售 或 供 製 造加工 後 轉 售 之 採購, 或 其
預 算金額 涉及商業 機密者 外,應公 開預算 金額。 )
七、 上級機關名稱:行政院衛生署
八、 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承作單位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九、 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承作單位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
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
及電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電話:02-87897530
傳真:02-87897514
十、 本採購為:未分 批辦 理。
十一、 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3 款及機關委託研究
發展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辦理,委 託經公 告審查 優勝之 學術或非
營 利機構 進行科技、技 術引 進、行政 或學術 研究發展 ,並以公告程序徵
求受邀承作單位,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十二、 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承作單位不可參與投標。我國
承作單位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十三、 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四、本採購:不允許承作 單位共 同投標。
十五、 承 作單位 對招標文 件內容 有疑義者,應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 告日或 邀標日 起等標 期之四分 之一, 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 計,並 以書面向 本會研 究發展組 (台北 市中山區 雙城 街 6 號 5 樓 )
請 求釋疑 。
十六、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承作單位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
十七、 本採購依 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不允許 承作單 位於開標 前補正 非契約必
要 之點之 文件。
十八、 本採購依 採購法第 35 條:不允 許提出替 代方案 。
十九、 承作單位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
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網址為:
http://www.geps.gov.tw。
二十、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決標日止。
二十一、承作單位應遞送投標 文件份 數:
(一 )附 具 證 明 之 投 標 文 件 , 包 括 1.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1 式 1 份 ; 2.應 檢 附 廠 商 法 人
登記證書或設立證明或其他相關非營利機構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為獨立機
構 之 文 件(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或 政 府 機 關 可 免 附 );3.機 構
研 發 能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一 式 10 份 )。
(二)計畫書:1 式 10 份。(雙面列印)
二十二、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
英文。
二十三、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
(一) 資 格標
1.開標時間:98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 時 00 分。
2.開標地點:台北市中山區雙城街 6 號 2 樓簡報室。
(二 ) 公 開審查 :
1.公 開審 查相關 作業 及 規定 詳如 投標作業手冊之作業要點「捌」。
2.投標文件經資格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審 查之對象。
3.資格審查合格之承作單位,經本會審查委員會審 查 為 優 勝 之 承作單位
, 始進入 下一階段 的計畫 書審查。
(三) 議價:
1.時間:由本會另行通知。
2.本會與計畫書審查通過承作單位之議價及決標方式如 投標作業手冊之
作業要點「拾」。
3.議價地址:台北市中山區雙城街 6 號 2 樓。
二十四、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台北市中山區雙城街
6 號 2 樓簡報室。
二十五、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
性分別裝封。
二十六、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 採購。
二十七、 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勞 務採購 。
二十八、 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二十九、 決標原則: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3 款準用最有利標及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辦理。
三十、 本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三十一、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5 條或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三十二、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承作單位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
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
本案後續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100 年 度後 續擴 充 2520 萬 ( 計
有 14 項 重 點 :重 點 2-1(20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2-2(20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2-3(20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2-4(300 萬 )*2 項 計 畫 、 重 點 2-5(80 萬 )*1 項 計
畫、重 點 2-6(80 萬 )*1 項 計 畫、重 點 2-7(80 萬 )*1 項 計 畫、重 點 2-8(150 萬 )*2
項 計 畫 、 重 點 2-9(10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2-10(10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2-11(15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2-12(15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2-13(10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2-14(180 萬 )*1 項 計 畫 )。101 年 度 後續 擴充 350 萬 ( 計 有 2
項 重 點 :重 點 2-4(100 萬 )*2 項 計 畫 、 重 點 2-11(150 萬 )*1 項 計 畫 )。
三十三、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三十四、 投標承作單位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
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承作單位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承作單位
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學術 或非營 利機構 。
三十五、 承作單位所提出之資 格文件 影本,本 機關於 必要時得 通知承 作單位 限
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
採 購法第 50 條 規定 辦理。
三十六、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承作單位
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99 年度「推動中醫藥國際化及前瞻性政策規劃類」委託研究計畫招標作業
手冊。
三十七、 依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計畫書內容。
三十八、 投標承作單位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本會。
三十九、 投標承作單位標價幣別:新台幣。
四十、
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取得授權:研究成果歸屬將依「科技基
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是計
畫內容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社會公益及本會政策考量等因素,決定國有或
下放,將於計畫決標後雙方另訂契約;另計劃中之問卷或量表之原始數據
,歸屬國有。
四十一、 承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承作單
位或協助投標承作單位: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承作單位,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承作單位,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承作單位,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承作單位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承作
單位,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承作單位得標之採購。
(五 )提供 專案管理 服務之 承作單位 ,於該 服務有 關 之採購 。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承作單位並
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承作單位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四十二、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
(1)研究計畫書。
(2)投標須知。
(3)投標廠 商聲明 書 。
(4)契約書。
(5)投標文件查檢表。
(6)投標封封面。
四十三、 投標承作單位應 依規 定填妥(不 得使用 鉛筆 )本招 標文件 所附招 標投
標 文件, 連 同 資 格 文 件 及 招 標 文 件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 密 封 後 投 標
。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承作單位名稱、地址、重點項目、採購案
號 及採購 案名。
四十四、 投 標文件 須於 98 年 10 月 23 日 17 時 30 分 前,以 郵遞、專 人送達(
非以郵戳為憑,以送達時間為準)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本會(
台 北市中 山區雙城 街 6 號 )一樓 總收 發室掛 號收件 或 得以電子資料傳
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
,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網址:
http://www.geps.gov.tw】。逾 時送( 寄)達或未 完成 掛號收 件手續 者概
不 受理投 標,亦不 受理補 件。
四十五、 電子領標承作單位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
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四十六、 本 須知未 載明之事 項,依 政府採購 相關法 令。
四十七、 其他須知:
本契約涉及 99-101 年度之預算,惟該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本會得依下
列情形調整契約內容,並不負該責任:
(1)該 預 算 於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前 , 本 會 不 支 付 任 何 價 金 。
(2)如 遭 立 法 院 凍 結 、 刪 減 或 刪 除 , 本 會 得 視 審 議 情 形 , 暫 緩 支 付 、 調 減 契 約
價金、解除或終止契約。
(3)如 因 預 算 凍 結 致 使 預 算 須 辦 理 保 留 , 本 會 得 視 保 留 情 形 , 暫 緩 支 付 、 調 減
契約價金、解除或終止契約。
四十八、 受理承作單位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
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檢舉電話:(02)87897548;傳真號碼:(02)87897554
地址:台北市松仁路 3 號 9 樓
(二)行政院衛生署採購稽核小組
檢舉電話:(02)85906209;傳真號碼:(02)85906021
地址:1034 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36 號
(三) 法務部調查局
檢舉電話:(02)29188888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中華路 74 號
(四) 機關所在地之台北市調查處
檢舉電話:(02)27328888
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地址:台北市基隆路 2 段 176
二、投標須知
「推動中醫藥療效評估及診斷標準化類」(案號:0980011487)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投標須知
(限制性招標-公開審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承作單位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四十九、本採 購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以 下 簡 稱 採 購 法 )及 其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之 規
定。
五十、本標案名稱:行 政院 衛生署 中醫藥委 員會 99 年 度「推 動中 醫藥 療效評
估 及診 斷標 準化類 」 (案 號: 0980011487) 委託研究計畫
五十一、採購標的為:勞務
五十二、本採購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五十三、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五 十四、本 採購預 估需用金 額 : 本 案 99 年 度 預算 金額 為新台 幣 1500 萬 元整
,100-101 年 後續擴 充 2700 萬 元 整。本 案單 一 重 點全程 採購 金額 上限為
新 台幣 800 萬 元, 採購 之 預估需用金額 為 新 台幣 1500 萬 元 整。
(不 公告 者免填;依「投標 承作單 位資 格與特 殊或巨額 採購認 定標準 」第
5 條 第 3 項規定辦 理,或 屬查核金 額以上 採購購之 公開招 標、選擇 性招
標 及 限 制 性 招標之 公 開 評 選 ,除轉 售 或 供 製 造加工 後 轉 售 之 採購, 或 其
預 算金額 涉及商業 機密者 外,應公 開預算 金額。 )
五十五、上級機關名稱:行政院衛生署
五十六、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承作單位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
關。
五十七、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承作單位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
地址及電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電話:02-87897530
傳真:02-87897514
五十八、本採購為:未分 批辦 理。
五十九、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3 款及機關委託研
究發展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辦理,委託 經公告 審查 優勝之 學術或
非 營利機 構進行科 技、技術 引進、行 政或學 術研究發 展 ,並以公告程序
徵求受邀承作單位,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六十、 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承作單位不可參與投標。我國
承作單位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六十一、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六十二、本採購:不允許承作 單位共 同投標。
六十三、承 作單位 對招標文 件內容 有疑義者,應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 公告日 或邀標 日起等 標期之四 分之一,其尾 數不 足 1 日 者,以 1
日 計,並 以書面向 本會研 究發展組 (台北 市中山區 雙城 街 6 號 5 樓 )
請 求釋疑 。
六十四、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承作單位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
復。
六十五、本採購依 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不允許 承作單 位於開標 前補正 非契約
必 要之點 之文件。
六十六、本採購依 採購法第 35 條:不允 許提出替 代方案 。
六十七、承作單位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
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網址為:
http://www.geps.gov.tw。
六十八、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決標日止。
六十九、承作單位應遞送投標 文件份 數:
(一 )附 具 證 明 之 投 標 文 件 , 包 括 1.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1 式 1 份 ; 2.應 檢 附 廠 商 法 人
登記證書或設立證明或其他相關非營利機構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為獨立機
構 之 文 件(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或 政 府 機 關 可 免 附 );3.機 構
研 發 能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一 式 10 份 )。
(二)計畫書:1 式 10 份。(雙面列印)
七十、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
英文。
七十一、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
(四) 資 格標
1.開標時間:98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 時 00 分。
2.開標地點:台北市中山區雙城街 6 號 2 樓簡報室。
(五 ) 公 開審查 :
1.公 開審 查相關 作業 及規定 詳如 投標作業手冊之作業要點「捌」。
2.投標文件經資格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審 查之對象。
3.資格審查合格之承作單位,經本會審查委員會審 查 為 優 勝 之 承作單位
, 始進入 下一 階段 的計畫 書審查。
(六) 議價:
1.時間:由本會另行通知。
2.本會與計畫書審查通過承作單位之議價及決標方式如 投標作業手冊之
作業要點「拾」。
3.議價地址:台北市中山區雙城街 6 號 2 樓。
七十二、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台北市中山區雙城街
6 號 2 樓簡報室。
七十三、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
性分別裝封。
七十四、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 採購。
七十五、 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勞 務採購 。
七十六、 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七十七、 決標原則: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3 款準用最有利標及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辦理。
七十八、本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七十九、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5 條或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八十、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承作單位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
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
本案後續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100 年 度後 續擴 充 2200 萬 ( 計
有 7 項 重 點 :重 點 3-1(250 萬 )*2 項 計 畫 、 重 點 3-2(150 萬 )*2 項 計 畫 、 重 點
3-3(200 萬 )*2 項 計 畫、重 點 3-4(150 萬 )*2 項 計 畫、重 點 3-5(200 萬 )*2 項 計
畫 、 重 點 3-6(15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3-7(150 萬 )*1 項 計 畫 )。101 年 度後
續 擴充 500 萬 ( 計 有 3 項 重 點 :重 點 3-2(100 萬 )*2 項 計 畫、重 點 3-4(100 萬
)*2 項 計 畫 、 重 點 3-7(100 萬 )*1 項 計 畫 )
八十一、 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八十二、 投標承作單位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
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承作單位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承作單位
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學術 或非營 利機構 。
八十三、 承作單位所提出之資 格文件 影本,本 機關於 必要時得 通知 承 作單位 限
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
採 購法第 50 條 規定 辦理。
八十四、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承作單位
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99 年度「推動中醫藥療效評估及診斷標準化類」委託研究計畫招標作業手
冊。
八十五、 依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計畫書內容。
八十六、 投標承作單位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本會。
八十七、 投標承作單位標價幣別:新台幣。
八十八、 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取得授權:研究成果歸屬將依「科技基
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是計
畫內容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社會公益及本會政策考量等因素,決定國有或
下放,將於計畫決標後雙方另訂契約;另計劃中之問卷或量表之原始數據
,歸屬國有。
八十九、 承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承作單
位或協助投標承作單位: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承作單位,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承作單位,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承作單位,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承作單位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承作
單位,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承作單位得標之採購。
(五 )提供 專案管理 服務之 承作單位 ,於該 服務有關 之採購 。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承作單位並
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承作單位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九十、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
(1)研究計畫書。
(2)投標須知。
(3)投標廠 商聲明 書 。
(4)契約書。
(5)投標文件查檢表。
(6)投標封封面。
九十一、 投標承作單位應 依規 定填妥(不 得使用 鉛筆 )本招 標文件 所附招 標投
標 文件, 連 同 資 格 文 件 及 招 標 文 件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 密 封 後 投 標
。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承作單位名稱、地址、重點項目、採購案
號 及採購 案名。
九十二、 投 標文件 須於 98 年 11 月 2 日 17 時 30 分前 ,以郵遞 、專人 送達 (
非以郵戳為憑,以送達時間為準)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本會(
台 北市中 山區雙城 街 6 號 )一樓 總收 發室掛 號收件 或 得以電子資料傳
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
,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網址:
http://www.geps.gov.tw】。逾 時送( 寄)達或未 完成 掛號收 件手續 者概
不 受理投 標,亦不 受理補 件。
九十三、 電子領標承作單位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
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九十四、 本 須知未 載明之事 項,依 政府採購 相關法 令。
九十五、 其他須知:
本契約涉及 99-101 年度之預算,惟該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本會得依下
列情形調整契約內容,並不負該責任:
(1)該 預 算 於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前 , 本 會 不 支 付 任 何 價 金 。
(2)如 遭 立 法 院 凍 結 、 刪 減 或 刪 除 , 本 會 得 視 審 議 情 形 , 暫 緩 支 付 、 調 減 契 約
價金、解除或終止契約。
(3)如 因 預 算 凍 結 致 使 預 算 須 辦 理 保 留 , 本 會 得 視 保 留 情 形 , 暫 緩 支 付 、 調 減
契約價金、解除或終止契約。
九十六、 受理承作單位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
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檢舉電話:(02)87897548;傳真號碼:(02)87897554
地址:台北市松仁路 3 號 9 樓
(二)行政院衛生署採購稽核小組
檢舉電話:(02)85906209;傳真號碼:(02)85906021
地址:1034 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36 號
(三) 法務部調查局
檢舉電話:(02)29188888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中華路 74 號
(四) 機關所在地之台北市調查處
檢舉電話:(02)27328888
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地址:台北市基隆路 2 段 176
二、投標須知
「推動傳統藥材生技研發類」(案號:0980011489)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投標須知
(限制性招標-公開審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承作單位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九十七、本採 購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以 下 簡 稱 採 購 法 )及 其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之 規
定。
九十八、本標案名稱:行 政院 衛生署 中醫藥委 員會 99 年 度「推 動傳 統藥 材生
技 研發 類 」 (案號 : 0980011489) 委託研究計畫
九十九、採購標的為:勞務
一百、本採購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一百零一、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一 百零二 、本 採購預 估需用金 額 : 本 案 99 年 度 預算 金額 為新台 幣 1486 萬 元
整,100-101 年 後續 擴充 2600 萬 元整。本案 單一 重點全 程採 購金 額上限
為 新台 幣 900 萬元 ,採 購之 預估需用金額 為新 台幣 1486 萬 元整 。
(不 公告 者免填;依「投標 承作單 位資 格與特 殊或巨額 採購認 定標準 」第
5 條 第 3 項規定辦 理,或 屬查核金 額以上 採購購之 公開招 標、選擇 性招
標 及 限 制 性 招標之 公 開 評 選 ,除轉 售 或 供 製 造加工 後 轉 售 之 採購, 或 其
預 算金額 涉及商業 機密者 外,應公 開預算 金額。 )
一百零三、上級機關名稱:行政院衛生署
一百零四、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承作單位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
機關。
一百零五、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承作單位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
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
、地址及電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電話:02-87897530
傳真:02-87897514
一百零六、本採購為:未分 批辦 理。
一百零七、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3 款及機關委託
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辦理,委託 經公告 審查優 勝之學術
或 非營利 機構進行 科技、技 術引進、行 政或學 術研究發 展,並以公告程
序徵求受邀承作單位,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一百零八、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承作單位不可參與投標。
我國承作單位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一百零九、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一百一十、本採購:不允許承作 單位共 同投標。
一百一十一、承 作單位 對招標文 件內容 有疑義者,應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之期限:自公告 日或 邀標日 起等標期 之四分 之一,其 尾 數 不 足 1 日 者 ,
以 1 日 計, 並以書 面向本 會研究發 展組( 台北市中 山區雙 城街 6 號 5
樓 )請求 釋疑。
一百一十二、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承作單位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一百一十三、本採購依 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不允許 承作單 位於開標 前補正 非
契 約必要 之點之文 件。
一百一十四、本採購依 採購法第 35 條:不允 許提出替 代方案 。
一百一十五、承作單位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
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網址為:
http://www.geps.gov.tw。
一百一十六、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決標日止。
一百一十七、承作單位應遞送投標 文件份 數:
(一 )附 具 證 明 之 投 標 文 件 , 包 括 1.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1 式 1 份 ; 2.應 檢 附 廠 商 法 人
登記證書或設立證明或其他相關非營利機構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為獨立機
構 之 文 件(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或 政 府 機 關 可 免 附 );3.機 構
研 發 能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一 式 10 份 )。
(二)計畫書:1 式 10 份。(雙面列印)
一百一十八、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
使用英文。
一百一十九、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
(七) 資 格標
1.開標時間:98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 時 00 分。
2.開標地點:台北市中山區雙城街 6 號 2 樓簡報室。
(八 ) 公 開審查 :
1.公 開審 查相關 作業 及規定 詳如 投標作業手冊之作業要點「捌」。
2.投標文件經資格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審 查之對象。
3.資格審查合格之承作單位,經本會審查委員會審 查 為 優 勝 之 承作單位
, 始進入 下一階段 的計畫 書審查。
(九) 議價:
1.時間:由本會另行通知。
2.本會與計畫書審查通過承作單位之議價及決標方式如 投標作業手冊之
作業要點「拾」。
3.議價地址:台北市中山區雙城街 6 號 2 樓。
一百二十、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台北市中山區雙城
街 6 號 2 樓簡報室。
一百二十一、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
件屬性分別裝封。
一百二十二、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 採購。
一百二十三、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勞 務採購 。
一百二十四、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一百二十五、決標原則: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依採購法
第 22 條第 1 項第 13 款準用最有利標及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辦理。
一百二十六、本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一百二十七、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5 條或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一百二十八、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承作單位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
本案後續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100 年 度後 續擴 充 2000 萬 ( 計
有 10 項 重 點 :重 點 5-1(15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5-2(15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5-3(100 萬 )*1 項 計 畫、重 點 5-4(100 萬 )*1 項 計 畫、重 點 5-5(20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5-6(150 萬 )*2 項 計 畫 、 重 點 5-7(150 萬 )*2 項 計 畫 、 重 點 5-8(10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5-9(200 萬 )*2 項 計 畫 、 重 點 5-10(200 萬 )*1 項 計 畫 )。
101 年度 後續 擴充 600 萬 ( 計 有 3 項 重 點 :重 點 5-5(20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5-6(100 萬 )*2 項 計 畫 、 重 點 5-9(100 萬 )*2 項 計 畫 )。
一百二十九、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一百三十、投標承作單位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
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承作單位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承作單
位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學術 或非營利 機構。
一百三十一、承作單位所提出之資 格 文 件 影 本 , 本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承 作 單
位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
, 依採購 法第 50 條 規定辦 理。
一百三十二、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承作
單位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
會 99 年度「推動傳統藥材生技研發類」委託研究計畫招標作業手冊。
一百三十三、依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計畫書內容。
一百三十四、投標承作單位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本會。
一百三十五、投標承作單位標價幣別:新台幣。
一百三十六、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取得授權:研究成果歸屬將依「科
技基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是計畫內容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社會公益及本會政策考量等因素,決定國
有或下放,將於計畫決標後雙方另訂契約;另計劃中之問卷或量表之原始
數據,歸屬國有。
一百三十七、承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承
作單位或協助投標承作單位: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承作單位,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承作單位,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承作單位,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承作單位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承作
單位,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承作單位得標之採購。
(五 )提供 專案管理 服務之 承作單位 ,於該 服務有關 之採購 。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承作單位並
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承作單位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一百三十八、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
(1)研究計畫書。
(2)投標須知。
(3)投標廠 商聲明 書 。
(4)契約書。
(5)投標文件查檢表。
(6)投標封封面。
一百三十九、投標承作單位應依規 定 填妥 (不 得使 用 鉛筆 )本 招標 文 件所 附招
標 投 標 文件, 連 同 資 格 文 件 及 招 標 文 件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 密 封 後
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承作單位名稱、地址、重點項目、採
購 案號及 採購案名 。
一百四十、投 標文件 須於 98 年 10 月 28 日 17 時 30 分 前,以 郵遞、專人 送達
(非以郵戳為憑,以送達時間為準)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本會
( 台北市 中山區雙 城街 6 號)一樓總 收發室 掛號收件 或得以電子資料
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
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網址:
http://www.geps.gov.tw】。逾 時送( 寄)達或未 完成 掛號收 件手續 者概
不 受理投 標,亦不 受理補 件。
一百四十一、電子領標承作單位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
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一百四十二、本 須知未 載明之事 項,依 政府採購 相關法 令。
一百四十三、其他須知:
本契約涉及 99-101 年度之預算,惟該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本會得依下
列情形調整契約內容,並不負該責任:
(1)該 預 算 於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前 , 本 會 不 支 付 任 何 價 金 。
(2)如 遭 立 法 院 凍 結 、 刪 減 或 刪 除 , 本 會 得 視 審 議 情 形 , 暫 緩 支 付 、 調 減 契 約
價金、解除或終止契約。
(3)如 因 預 算 凍 結 致 使 預 算 須 辦 理 保 留 , 本 會 得 視 保 留 情 形 , 暫 緩 支 付 、 調 減
契約價金、解除或終止契約。
一百四十四、受理承作單位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
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檢舉電話:(02)87897548;傳真號碼:(02)87897554
地址:台北市松仁路 3 號 9 樓
(二)行政院衛生署採購稽核小組
檢舉電話:(02)85906209;傳真號碼:(02)85906021
地址:1034 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36 號
(三) 法務部調查局
檢舉電話:(02)29188888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中華路 74 號
(四) 機關所在地之台北市調查處
檢舉電話:(02)27328888
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地址:台北市基隆路 2 段 176
二、投標須知
「強化中藥用藥安全類」(案號:0980011490)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投標須知
(限制性招標-公開審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承作單位不得填寫或塗改
。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百四十五、本採 購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以 下 簡 稱 採 購 法 )及 其 主
管 機關所 訂定之規 定。
一百四十六、本標案名稱:行政院 衛生署 中醫藥委 員會 99 年度「
強 化 中 藥 用 藥 安 全 類 」 ( 案 號 : 0980011490) 委託研究計
畫
一百四十七、採購標的為:勞務
一百四十八、本採購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一百四十九、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一 百五十 、本 採購預 估需用金 額 : 本 案 99 年 度 預算 金額 為新
台 幣 1500 萬 元整, 100-101 年 後 續擴 充 2650 萬 元整。 本
案 單一 重點 全程採 購金 額上 限為新 台幣 900 萬 元, 採購 之
預估需用金額 為新 台幣 1500 萬 元整 。
(不 公告 者免填;依「投 標承作 單位資 格與特 殊或巨額 採購
認 定標準 」第 5 條 第 3 項規 定辦理 ,或屬 查核金額 以上採
購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
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或其預算金額涉及商
業 機密者 外,應公 開預算 金額。 )
一百五十一、上級機關名稱:行政院衛生署
一百五十二、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承作單位異議之機關名稱、地
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一百五十三、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承作單位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
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電話:02-87897530
傳真:02-87897514
一百五十四、本採購為:未分 批辦 理。
一百五十五、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3 款及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辦理
,委 託 經 公 告 審 查 優 勝 之 學 術 或 非 營 利 機 構 進 行 科 技 、
技 術 引 進 、 行 政 或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
承作單位,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一百五十六、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承作單位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承作單位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
我國者。
一百五十七、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一百五十八、本採購:不允許承作 單位共 同投標。
一百五十九、承 作單位 對招標文 件內容 有疑義者,應 以書面向招
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 公 告 日 或 邀 標 日 起 等 標 期 之 四
分 之一, 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 計,並 以書面向 本
會 研究發 展組(台 北 市中 山區雙城街 6 號 5 樓 )請 求釋
疑。
一百六十、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承作單位之期限:投標
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一百六十一、本採購依 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不允許 承作單 位於
開 標前補 正非契約 必要之 點之文件 。
一百六十二、本採購依 採購法第 35 條:不允 許提出替 代方案 。
一百六十三、承作單位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
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
文件。供遞送之網址為: http://www.geps.gov.tw。
一百六十四、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決標日止。
一百六十五、承作單位應遞送投標 文件份 數:
(一 )附 具 證 明 之 投 標 文 件 , 包 括 1.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1 式 1 份 ; 2.
應檢附廠商法人登記證書或設立證明或其他相關非營利機構
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為獨立機構之文件(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或 政 府 機 關 可 免 附 );3.機 構 研 發 能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一 式 10 份 )。
(二)計畫書:1 式 10 份。(雙面列印)
一百六十六、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
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一百六十七、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
(十) 資 格標
1.開標時間:98 年 11 月 2 日上午 9 時 00 分。
2.開標地點:台北市中山區雙城街 6 號 2 樓簡報室。
(十 一 ) 公 開審查 :
1.公 開審 查相 關作業 及規 定詳如 投標作業手冊之作業要
點「捌」。
2.投標文件經資格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審 查
之對象。
3.資格審查合格之承作單位,經本會審查委員會審查 為優
勝 之承作單位,始進 入下一 階段的計 畫書審 查。
(十二) 議價:
1.時間:由本會另行通知。
2.本會與計畫書審查通過承作單位之議價及決標方式如 投
標作業手冊之作業要點「拾」。
3.議價地址:台北市中山區雙城街 6 號 2 樓。
一百六十八、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台
北市中山區雙城街 6 號 2 樓簡報室。
一百六十九、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
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一百七十、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 採購。
一百七十一、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勞 務採購 。
一百七十二、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一百七十三、決標原則: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
件)。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3 款準用最有利標及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辦理。
一百七十四、本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
組合權利。
一百七十五、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5 條或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
措施:否。
一百七十六、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承作單位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
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
本案後續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100 年 度 後續 擴
充 1950 萬 ( 計 有 10 項 重 點 :重 點 6-1(200 萬 )*2 項 計 畫 、 重
點 6-2(20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6-3(20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6-4(10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6-5(15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6-6(150 萬 )*2 項 計 畫 、 重 點 6-7(15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6-8(25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6-9(10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6-10(100 萬 )*1 項 計 畫 )。 101 年 度後續 擴 充 700 萬 ( 計 有
5 項 重 點 : 重 點 6-1(100 萬 )*2 項 計 畫 、 重 點 6-3(10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6-4(10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6-8(200 萬 )*1 項
計 畫 、 重 點 6-9(100 萬 )*1 項 計 畫 )。
一百七十七、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一百七十八、投標承作單位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
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承作單位
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承作單位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學
術 或非營 利機構。
一百七十九、承作單位所提出之資 格 文 件 影 本 , 本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通知承作單位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
正 本不符,係 偽造或 變造者,依 採購法 第 50 條規定 辦
理。
一百八十、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
及得標承作單位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99 年度「強化中藥用藥安全類
」委託研究計畫招標作業手冊。
一百八十一、依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
計畫書內容。
一百八十二、投標承作單位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本
會。
一百八十三、投標承作單位標價幣別:新台幣。
一百八十四、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取得授權:研究成果
歸屬將依「科技基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
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是計畫內容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
社會公益及本會政策考量等因素,決定國有或下放,將於計
畫決標後雙方另訂契約;另計劃中之問卷或量表之原始數據
,歸屬國有。
一百八十五、承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
對象或分包承作單位或協助投標承作單位: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承作單位,於依該規劃、設計結
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承作單位,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
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承作單位,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承作單位無法知悉或應秘
密之資訊之承作單位,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承作單
位得標之採購。
(五 )提 供 專 案 管 理 服 務 之 承 作 單 位 , 於 該 服 務 有 關 之
採 購。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
之承作單位並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承作單位得參與後階
段之設計服務。
一百八十六、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
(1)研究計畫書。
(2)投標須知。
(3)投標廠 商聲明 書 。
(4)契約書。
(5)投標文件查檢表。
(6)投標封封面。
一百八十七、投標承作單位應 依 規 定 填 妥 (不 得使 用 鉛 筆) 本 招
標 文 件 所 附 招 標 投 標 文件, 連 同 資 格 文 件 及 招 標 文 件
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
投標承作單位名稱、地址、重點項目、採購案號及採
購 案名。
一百八十八、投 標文件 須於 98 年 10 月 30 日 17 時 30 分 前, 以
郵遞、專人送達(非以郵戳為憑,以送達時間為準)
至 下列收 件地點或 網站:本會(台北 市中山 區雙城街 6
號 ) 一 樓 總 收 發 室 掛 號 收 件 或 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
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
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
網址:http://www.geps.gov.tw】。逾 時送(寄)達 或 未 完
成 掛號收 件手續者 概不受 理投標, 亦不受 理補件。
一百八十九、電子領標承作單位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
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一百九十、本 須知未 載明之事 項,依 政府採購 相關法 令。
一百九十一、其他須知:
本契約涉及 99-101 年度之預算,惟該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
序,本會得依下列情形調整契約內容,並不負該責任:
(1)該 預 算 於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前 , 本 會 不 支 付 任 何 價 金 。
(2)如 遭 立 法 院 凍 結 、 刪 減 或 刪 除 , 本 會 得 視 審 議 情 形 , 暫 緩
支付、調減契約價金、解除或終止契約。
(3)如 因 預 算 凍 結 致 使 預 算 須 辦 理 保 留 , 本 會 得 視 保 留 情 形 ,
暫緩支付、調減契約價金、解除或終止契約。
一百九十二、受理承作單位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
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
電話及信箱: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檢舉電話:(02)87897548;傳真號碼:(02)87897554
地址:台北市松仁路 3 號 9 樓
(二)行政院衛生署採購稽核小組
檢舉電話:(02)85906209;傳真號碼:(02)85906021
地址:1034 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36 號
(三) 法務部調查局
檢舉電話:(02)29188888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中華路 74 號
(四) 機關所在地之台北市調查處
檢舉電話:(02)27328888
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地址:台北市基隆路 2 段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