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 計畫申請須知及作業手冊 (第一次修正核備版) 執行機關: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計畫辦公室: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目錄 壹、前言.................................................................................................................................... 1 貳、計畫申請資格.................................................................................................................... 1 參、計畫申請範圍.................................................................................................................... 2 肆、應備申請文件.................................................................................................................... 3 伍、送件地點與諮詢服務........................................................................................................ 3 陸、計畫經費補助科目............................................................................................................ 4 柒、簽約及撥款作業................................................................................................................ 5 捌、計畫審查與核定................................................................................................................ 6 玖、計畫執行作業.................................................................................................................... 9 拾、其他應注意事項.............................................................................................................. 12 拾壹、計畫保密原則與聲明.................................................................................................. 13 拾貳、附件.............................................................................................................................. 13 附件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 展計畫補助實施要點………………………………………………………...14 附件二 計畫資格文件與計畫自檢表…………………………………………….......21 附件三 計畫書格式…………………………………………………………………...23 附件四 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申請表與申請機構基本資料表……...……81 附件五 計畫會計科目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83 附件六 計畫研發管理制度診斷輔導作業流程……………………………...……..111 附件七 研究記錄簿…………………………………………………………….…....116 附件八 計畫會計科目……………………………………………………...………..119 附件九 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範本)..……………………………………………120 附件十 機關政策性項目公告事項………………………………………………….121 壹、前言 為激勵廠商投入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之研究發展,有系統地推動製程 設備產業上下游自發性整合與投入提升製程零組件前瞻技術,促進產業轉 型與技術升級及提昇機械設備價值,進而提升國內製程設備之接受度與使 用率,增加設備與關鍵零組件產值,並引進學術界力量,強化產學合作資 源整合,協助推動高科技設備之前瞻技術發展,提升國家產業競爭力,爰 此,國科會與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特整合產學合作資源,鼓勵廠商結 合學術研究機構共同研發設備前瞻技術,建置產學合作平台,落實設備產 業技術升級,以提升產業價值。 貳、計畫申請資格 一、 申請機構基本資格 (一)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 財務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公 司 淨 值 達 實 收 資 本 額 二 分 之 一 ( 股 東 權 益 / 實 收 股 本 支 出 額)(以公司前一年財務狀況符合規範即可)。 2. 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 3. 於國內設有研發部門,並能培訓研發技術人才(公司組織圖中列 明並簡要列舉相關研發人員學經歷資料即可)。 二、 所研提計畫必須結合下列其中一項產學合作模式執行 (一) 委託國內外學術單位進行合作研發。 (二) 延攬學術單位教師或研究人員任職或兼職,擔任所申請研發計畫之 共(協)同主持人,且在職期間應含括整個計畫期程。 (三) 結合學術單位進行設備研發創新之關鍵性技術。 (四) 提供研發工作機會予國內大學,並共同從事研發計畫。 三、 補助期程:以三年(含)以內為原則。 1 四、 補助原則:本計畫預算由執行機關逐年編列,預計一年補助 10-21 案(依 計畫規模而定)。執行機關將視預算執行狀況,適時調整延續受理次年 計畫,以利當年度預算執行。各申請機構於申請補助及執行中之計畫 不得超過三件(即同一廠商最多可申請三件) ,每項計畫執行期間最多 以三年為限,並不得展延。 參、計畫申請範圍 一、 補助領域範圍包含下列有關光電、半導體、太陽能、精密機械及生物 科技等產業之設備模組或關鍵性零組件技術: (一) 材料設備技術(包含但不限於奈米材料、太陽能及光電材料、半導體 材料或設備製程技術等)及培育研發技術人才。 (二) 製程設備技術(包含但不限於特用化製程技術如微影、薄膜或精密定 位/對位系統等)及培育研發技術人才。 (三) 封裝設備技術(包含但不限於IC載板設計、晶圓切割技術、絕緣層包 覆銲線技術、嵌入式晶片封裝、薄膜封裝等)及培育研發技術人才。 (四) 測試設備技術(包含但不限於材料或元件特性分析、AOI檢測設備、 檢測自動化整合系統等)及培育研發技術人才。 二、 申請機構與委託學術研究單位應運用本計畫培育及延攬優異之人才以 吸納培育研發人力,快速整合研究能量,加速達成技術移轉綜效。 三、 申請機構申請補助經費,自籌款比例不得低於50%,總補助金額不得超 過所申請計畫經費總額之50%。三年期計畫總補助金額以編列新台幣壹 仟萬元以上為原則。 四、 申請機構、合作廠商及學術研究單位應進行計畫基礎及高級研發技術 人才培訓,培訓經費不得低於總補助金額之10%。(本培訓課程之規劃 內容得組合理論課程、實務課程、專題實作、企業實習及本計畫相關 國外研習或研討會等單元進行)。 五、 申請機構委託學術研究單位合作研發者,所支應予學術單位之費用, 2 得於研發計畫中編列委託學術機構研究費,該費用至少應占總補助金 額之20%為原則,且不涵蓋基礎及高級研發技術人才培訓經費。 肆、應備申請文件 一、 申請公文一式一份。 二、 計畫資格文件與計畫自檢表一式一份(附件二)。 三、 計畫書紙本一式十份及電子檔一份。(隨計畫書須附上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如:合作廠商之出資比例說明及權利義務規範文件;產學合作 模式之委託或合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及智慧財產權或技術移轉及使用 歸屬之權利義務相關規範文件等)(附件三)。 四、 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申請表正本一式一份(附件四-表1)。 五、 申請機構基本資料表正本一式一份(附件四-表2)。 六、 最近三年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影本一式一份;或成立未滿三年 之公司提供歷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影本一式一份。(財務報 表包含: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 及現金流量表等,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伍、送件地點與諮詢服務 請檢附應備文件函送至計畫辦公室。 一、 收件單位:「中科管理局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 計畫辦公室」 地址:40763 台中市西屯區中科路 2 號 7 樓 二、 諮詢服務電話:04-25607948,傳真:04-25608407 分機:18 孫小姐 分機:17 蔡小姐 Email:[email protected] 三、計畫網站:www.hted.ncnu.edu.tw 3 陸、計畫經費補助科目 計畫經費補助科目得包括以下項目: 一、 計畫執行人員人事費。 二、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 設備使用及維護費。 四、 委託學術機構研究費(執行委託計畫所需人事費、設備租用及維護費、 文具費、消耗器材及材料費、差旅費、其他計畫研究費用、雜費及行 政管理費等相關經費)(含技術授權費與專利費用)。本項費用得包含 學術單位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費,每月不逾新臺幣壹萬元,但共同主持 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專、兼任助理人員薪資得比照行政院國家科 學委員會所訂標準辦理;臨時人員係指臨時僱用之工作人員,已擔任 研究計畫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者,不得再擔任臨時人員;臨時人員薪 資得按日或按時支給工資,由申請機構按工作性質核實支給(須檢附差 勤紀錄),其薪資上限為每小時新台幣 100 元,每日不得超過新台幣 800 元。 五、 其他費用:凡為執行計畫直接所需之文具費、郵電費、差旅費、印刷 裝訂費、資料蒐集及調查費、計算機及貴重儀器使用費、相關儀器保 險及雜費、技術授權費與專利費用等均屬之。 六、 培訓研發人才經費(執行培訓所需場地費、設備租用費、講師鐘點費 及交通費、計畫研發人員參加相關國內、外培訓課程與會議出差之交 通費、文具費、消耗器材及材料費及雜費等相關經費。 註:此文之「計算機」之定義為超級電腦(Super Computer):專供大型運算,且速度至少在 500MIPS 以上。 4 柒、簽約及撥款作業 一、 本計畫經核定補助後,應於一個月內檢具填妥本計畫契約書一式八 份,由計畫辦公室函轉執行機關辦理簽約手續,逾期未辦理簽約手續 者,該補助申請即予註銷。 二、 接受補助之申請機構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 三、 簽約後十五日內應檢附收據(或免稅發票)、補助款歲出預算分配表、 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銀行本票,向計畫辦公室函轉執行機關請領 第一期款。 四、 次期款(不含計畫最終期)於計畫實際執行進度達當期預定工作進度 85% 及累計撥付之補助款動支進度需達當期 80%以上,檢附工作執行進度 報告、專戶存摺影本、連同請款收據(或免稅發票)及相關會計表單(動 支明細表),送計畫辦公室函轉執行機關按申請機構計畫書中所列經費 期程撥款。 五、 委託學術研究單位經費:申請機構於收到各期(不含計畫最終期)經費 後,依其與委託學術單位簽訂之契約,須撥付費用予委託學術研究單 位。申請機構於請領尾款前須先行撥付費用予委託學術研究單位。 六、 若申請機構之自籌款金額如有未達所核定計畫書之自籌款金額者,或 委託學術研究單位經費之執行動支率未達總補助金額之 20%或培訓研 發人才經費之執行動支率未達總補助金額之 10%時,執行機關將於申 請機構請領尾款時依比例扣減申請機構補助款。 七、 尾款撥付:申請機構經審查小組完成實地查訪驗收報告後,依驗收結 果,檢附計畫成果報告連同收據(或免稅發票)及相關會計表單,函 送計畫辦公室轉請執行機關撥付尾款。 5 捌、計畫審查與核定 本計畫審查方式分為申請計畫書形式要件審查、申請機構資格及財務 審查、技術審查等階段進行。 一、計畫執行流程及程序: 階段 申請 階段 流程及程序 前瞻計畫/提出申請 補 件 / 退 件 不 符 合 形式要件審查 符合 財務審查 資格審查 審 查 通過 不 通 過 退 回 階 段 技術審查 核定 通過 簽 約 及 管 考 階 段 簽約 撥款/計畫變更/定期報告/查核/驗收 結案 6 不 通 過 退 回 二、審查階段 (一)形式要件審查: 由計畫辦公室檢視申請計畫書是否符合本計畫申請性質,以及核對 申請計畫之各項應備文件及份數並建置計畫基本資料。若申請機構所送 資料缺件時,計畫辦公室則以函文通知該機構應補文件。倘若所申請之 計畫性質不符本計畫補助之範圍,則由執行機關函知申請機構退還原申 請計畫。 (二)資格審查及財務審查: 1. 資格審查:由計畫辦公室針對申請計畫書之申請機構資格、 產學合作模式、計畫書格式及附件、經費編列原則等項目進 行審查。 2. 財務審查:本項目由計畫辦公室委託之財務審查小組執行, 依申請機構所提出之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最 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及其他財務證明文件等資料進行申請 機構之財務狀況分析。 3. 若上述其一項審查不符合本計畫規範時,則由計畫辦公室彙 整審查結果交執行機關,由執行機關函知申請機構退還原申 請計畫。 (三)技術審查: 本項作業由執行機關所聘請之技術審查委員會議負責。申請機構、 合作廠商、委託學術研究單位有必要出席專家審查會議與審議委員會, 並回覆委員之疑問及意見,其審查項目如下列所示: 7 評審項目 1. 公司財務狀況 評審重點 1.公司財務能力與健全性 2.公司營運風險分析 2. 設備技術、功能規格 1.設備技術須具前瞻性、創新性 2.設備功能規格的可行性與國際競爭力 3.技術關聯強弱、技術升級潛力 4.產品上市期與市場潛力 3. 計畫經費編列之合 1.各項費用編列之合理性(含自籌款比例) 理性(含研發技術人 2.委託學術研究單位研發經費比例 才培訓經費) 3.辦理研發技術人才培訓經費比例 4. 技術移轉之必要性 與合理性 5. 技術生根原則 1.關鍵技術及智慧財產引進之必要性 2.研發成果移轉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1.研發技術本土開發之延續性與實現性 2.研發技術開發所需研發人力培育之周延性 6. 公司之研發能力,以 及過去研發績效 1.研發團隊專業背景及執行能力 2.過去類似研發經驗及績效 3.產學合作研發接軌密切性及分工合理性 7. 計畫規劃完整性、系 統性 1.計畫時程、研發項目、技術指標及實施方法之周詳及 2.預期成果之達成可行性 3.後續成果落實計畫及回饋機制 8. 同類型之計畫須符 合右列情形 1.各案產品規格有差異。 2.產品目標市場大或不同。 3.後申請案件之研發技術層次必須優於前案。 8 (四) 核定:依據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 1. 確認技展會、財務審查結果。 2. 核定補助款金額及比例。 (五) 通知結果:由執行機關依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正式函文通知申請機 構。(審查不通過之案件由執行機關退還原申請文件)。 玖、計畫執行作業 為使本計畫之服務品質能符合執行機關需求並提高整體執行成效,計 畫辦公室執行時將依各階段作業進行考核追蹤,以達管理成效。 一、 計畫主持人自計畫開始執行日起,須於每季填報「計畫執行工作報告」 及「經費動支明細表」一式五份,於每年 4 月、7 月、10 月等 10 日前 及 12 月 15 日前,函文報請計畫辦公室查核(若計畫核定後,執行未 達 3 個月(含)者,第一次季報不需填報)。 二、 申請機構應於每月編製會計報表送計畫辦公室備查,以做為期中查 訪、年度查訪及驗收時查證之依據。 三、 計畫變更:為維持原提計畫之核心內涵與目標效益,若申請機構於計 畫執行期間之計畫執行內容與原申請之計畫書有差異時,在補助金額 不變情況下,應提出計畫變更申請,由查核小組審核,該計畫變更審 核結果報告送技展會審查,審查結果由計畫辦公室函知執行機關同 意,始得變更。 (一) 不得變更項目:計畫設備技術規格、委託之學術單位、合作廠商。 (二) 重大變更項目:申請機構發生合併或分割情況、委託學術單位或合 作廠商發生解散、合併或分割。該項目得以專案方式提出申請,隨 時受理。 (三) 一般變更項目:計畫執行進度、各工作分項所列執行數量及經費(補 助經費一級會計科目不得流用,二級會計科目不限流用比例)、人員 異動、培訓課程。該項目得以專案方式提出申請,隨時受理。 9 四、 計畫查核:執行機關、技展會及計畫辦公室組成查核小組,於計畫執 行期間採預告方式進行期中查訪及年度性查訪(該查訪擬分為技術及 財務兩部分),申請機構需全力配合該項查訪作業。 (計畫執行若未超過 3 個月(含)者,不列入當期查訪對象。 (一) 期中查訪:於每年七月、八月進行。 (二) 年度查訪:於每年一月、二月進行 (三) 技術查訪指標: 1. 計畫執行現況與原計畫目標所列查核點執行狀況。 2. 研發之技術是否具前瞻性、已發生變化是否建議修改計 畫。 3. 研發工作是否在我國進行。 4. 研發人力之建立是否按計畫進行。 5. 學、業界技術合作進行的情形。 6. 研發人才培育執行情形。 7. 申請機構是否有申請變更事項,其變更是否合理。 8. 申請機構研發部門人員是否確實填寫研發記錄簿。 9. 簽核經查核過之當期經費支出中所列與原計畫不同之異 常項目與經費,並作成結論,以為經費核銷之依據。 (四) 經費查核: 1. 核銷方式:採檢據報銷方式辦理,申請機構應依執行機關 核銷規定,將每年每季所有補助款原始憑證正本及自籌款 原始憑證影本於每年 4 月、7 月、10 月等 10 日前及 12 月 15 日前函送計畫辦公室審核後,向執行機關辦理核銷。計 畫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申請機構所執行之原始憑證 得由申請機構留存備查,保存年限以 10 年為限,各類憑 證須按各一級會計科目依時序彙整裝訂成冊。 10 2. 期中、年度財務查訪:配合期中、年度查訪進行,檢附工 作執行進度報告、最近一期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經費 支出明細表、經費動支明細表、最近半年內無退票紀錄證 明文件、相關會計表單及專戶存款銀行往來相關資料,供 財務查訪小組實地查訪。 3. 申請機構執行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查核如發現有未依 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者,計畫辦公室將通知申請機 構或計畫主持人限期改善,並提出書面答辯,並由技展會 與執行機關共同召開會議審議,審議結果如認定證據確切 時,得報請審議委員會同意刪減計畫補助金額,並由執行 機關追繳該項支出款,追回部份或全部補助款。 (五) 查核結果:審查結果(含技術及財務部份)屬申請機構應改進項目, 將由計畫辦公室函知執行機關後,由執行機關正式函文申請機構。 (六) 成果報告及財務決算:申請機構應於其計畫完成一個月內檢送補助 款原始憑證正本、自籌款原始憑證影本、補助款決算報告與財產目 錄等核銷資料,並於計畫完成一個半月內函送成果報告一式六份至 計畫辦公室轉請執行機關辦理核銷及結案,繳交期限不得逾計畫完 成日起二個月。 五、 結案驗收:計畫辦公室、執行機關及技展會審查委員組成結案驗收小 組,進行實地驗收查訪計畫成果,倘經結案驗收小組認定成效不佳, 經召開審議委員會議確認後,得停止撥付補助款尾款;未執行部分應 追回已撥付之款項。申請機構於結案驗收時應備妥計畫相關財務帳冊 及專戶補助款利息核算清冊等資料以便查核。 六、 辦理結餘數、利息數繳回執行機關並結清專戶:計畫完成結案時,申 請機構應於補助款尾款撥付後,結清補助款專戶辦理結餘數、補助款 利息數繳回執行機關。 (註:補助款利息數應依各專戶存款銀行之存款 11 利息)。 拾、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機構與其合作廠商需簽訂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以及各自 出資比例說明。 二、 申請機構及其合作廠商、委託學術研究單位皆需派員出席期中查訪、 年度查訪及接受技術及財務查核。 三、 計畫辦公室及執行機關於簽約時依契約要求申請機構提出銀行保證 書。 四、 申請機構對於查訪小組、計畫辦公室及執行機關有關申請計畫之查 詢,有說明並答覆之義務,並應定期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 細,經計畫辦公室與執行機關認可後辦理撥付次期款。 五、 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將補助款及自籌款使用於核定計畫以外之其 他用途。 六、 成果發表:申請機構於計畫結案時須提供計畫研發成果之簡要版與完 整版報告,執行機關得與申請機構共同發表計畫研發之簡要成果版。 七、 申請機構補助款之使用及計畫執行有未配合本要點申請、執行及考核 管理之各項規定者,計畫辦公室及執行機關得報請審議委員會同意, 依情節輕重酌予降低補助金額,或得不再核給其他計畫之補助。 八、 有下列情節重大者,審議委員會得同意終止計畫,並由執行機關辦理 契約終止,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三年內並不得再申請本計畫。 (一) 計畫經費挪為他用。 (二) 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設備技術開發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 所開發之設備技術規格與原計畫有嚴重差異。 九、 申請機構非經執行機關專案核准,計畫開發之設備及技術於計畫完成 日起二年內不得移轉至境外。違反前項規定者,執行機關除得終止申 12 請機構本計畫其餘補助契約外,並得不再受理該機構補助計畫之申請。 十、 計畫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歸屬申 請機構或其委託合作研發之學術單位所有。申請機構與其委託合作研 發之學術單位間,得自行協議所產生研發成果之歸屬,並納入契約執 行。 十一、申請機構與其委託合作研發之學術單位對研發成果負管理及運用之 責,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拾壹、計畫保密原則與聲明 本計畫之執行機關、審查委員、審議委員及計畫辦公室等相關人員均 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以確保計畫各項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 拾貳、附件 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高科技設備前瞻技 術發展計畫補助實施要點 二、 計畫資格文件與計畫書自檢表 三、 計畫書格式 四、 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申請表與申請機構基本資料表 五、 計畫會計科目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 六、 計畫研發管理制度診斷輔導作業流程 七、 研究記錄簿 八、 計畫會計科目 九、 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範本) 十、 機關政策性項目公告事項 13 附件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補助實施要點 一、為激勵廠商投入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之研究發展,推動製程設 備產業上下游自發性整合與投入提升製程零組件前瞻技術,促進產業轉 型與技術升級及提升機械設備價值,進而提升國內製程設備之接受度與 使用率,增加設備與關鍵零組件產值,並引進學術界力量,強化產學合 作資源整合,協助推動高科技設備之前瞻技術發展,提升國家產業競爭 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 三、本要點經費來源由管理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四、申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財務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2、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 (三)於國內設有研發部門,並能培訓研發技術人才。 五、申請機構需結合下列其中一項產學合作模式,始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委託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稱學術單位)合作研發。 (二)延攬學術單位教師或研究人員任職或兼職,擔任所申請研發計畫之共 (協)同主持人,且在職期間應含括整個計畫期程。 (三)結合學術單位進行設備研發創新之關鍵性技術。 (四)提供研發工作機會予國內大學,並共同從事研發計畫。 六、本要點補助之範圍包含下列有關光電、半導體、太陽能、精密機械及生 物科技等產業之設備模組或關鍵性零組件技術: (一)材料設備技術(奈米材料、太陽能及光電材料、半導體材料或設備製 程技術等)及培育研發技術人才。 (二)製程設備技術(特用化製程技術如微影、薄膜或精密定位/對位系統等) 及培育研發技術人才。 (三)封裝設備技術(IC載板設計、晶圓切割技術、絕緣層包覆銲線技術、 嵌入式晶片封裝、薄膜封裝等)及培育研發技術人才。 (四)測試設備技術(如材料或元件特性分析、AOI檢測設備、檢測自動化 整合系統等)及培育研發技術人才。 七、管理局得聘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 計畫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由管理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 召集人,審查下列事項: (一)計畫執行之方式。 14 (二)計畫之可行性。 (三)計畫補助金額核定與刪減。 (四)計畫終止。 八、為執行本計畫,管理局得委請具實務經驗機構成立專案計畫辦公室(以 下簡稱計畫辦公室)協助辦理下列工作: (一)研擬計畫申請文件、辦理計畫執行與考核工作。 (二)申請機構資格、計畫申請書初審及財務審查作業。 (三)經費動支進度初審作業及補助款原始憑證審查。 (四)推薦政府機關、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專家學者擔任計畫審查委員, 經管理局同意後聘用。 (五)辦理技術審查行政作業。 (六)舉辦審議委員會議。 (七)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行政作業。 計畫辦公室審查申請機構財務資料主要負責人員應具專業人員資格。 九、計畫辦公室經管理局同意後,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組成高科技設備前 瞻技術發展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技展會) ,其中一人為總召集人、一人 為協同召集人。總召集人得依各技術領域指定委員一人為領域召集人、 若干人為領域審查委員。 技展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設備技術定義與審查原則。 (二)審查申請機構計畫技術功能、規格與執行能力。 (三)監督計畫之執行是否符合契約規定。 (四)審查計畫之變更申請。 (五)補助金額之初審。 (六)計畫工作執行進度與補助款動支進度核定。 (七)結案審查。 (八)申請機構財務狀況審查。 十、申請機構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總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所申請計畫經費總 額之50%。惟三年期計畫總補助金額以新台幣(以下同)壹仟萬元以上 為原則,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自行編列經費支應。 申請機構、合作廠商及學術研究單位須進行計畫基礎及高級研發技 術人才培訓,培訓經費不得低於總補助金額之10%。 申請機構委託學術研究單位合作研發者,所支應予學術單位之費 用,得於研發計畫中列明,至少應占總補助金額之20%為原則,且不涵 蓋前項基礎及高級研發技術人才培訓經費。 十一、申請機構申請補助時,應詳繕申請書一式十份並檢附電子檔,函送計 畫辦公室審查,計畫辦公室隨時接受申請,申請書之格式及內容由計畫 辦公室擬定並報管理局核定後公布。 15 申請書應包含下列文件: (一)公司概況(含申請機構及合作廠商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 報表,成立未滿三年之公司檢附歷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二)所研發之新設備或技術之說明。 (三)新設備或技術之風險與對策。 (四)計畫執行說明。 (五)計畫費用之明細。 (六)申請補助金額超過貳仟萬元者,應提供與計畫相關之研發成果管理及 運用具體規劃。 (七)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之個人資料表。 (八)申請機構申請日前五年內之專利著作或技術報告一至五件(應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 (九)有二家以上之合作廠商時,應檢附各自出資比例說明、權利義務規範 等書面約定文件。 (十)其他與申請產學合作模式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委託或合作契約書、意 向書、智慧財產權或技術移轉及使用歸屬之權利義務相關規範文件 等)。 (十一)申請機構須需填具切結書,切結所申請之計畫未向政府其他機構申 請補助及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申請書之格式及內容有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計畫辦公室應以正式 函文通知申請機構限期補正;申請人資格不符者,計畫辦公室應轉請管 理局通知退件,申請文件管理局得視需要留存。 十二、申請機構申請補助及執行中之計畫不得超過三件,執行期間最多以三 年為限,並不得展延。 十三、計畫辦公室接到申請計畫時,應立即建立檔案,並進行申請機構資格 及財務初審,符合之計畫按所屬領域別由技展會各技術領域召集人指定 主審委員及協審委員各一人,計畫辦公室登錄後進行分案審查,並應請 審查小組成員簽署保密及利益迴避同意書。並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主審委員應聘請外界專家學者二至三名組成審查小組共同審查,管理 局並得派員出席審查會議。 (二)審查完畢後提出審查報告,經計畫辦公室彙整後,送請技展會辦理初 審及審議委員會審議作業。審查報告文件應包括資格及財務狀況審查 表、技術開發計畫書、審查表、保密及利益迴避同意書。 (三)審查項目應包括: 1、公司財務狀況。 2、設備技術、功能規格 (設備技術須具前瞻性、技術關連性效果強、 市場潛力大、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3、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含研發技術人才培訓經費)。 16 4、技術移轉,其移轉對象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5、研發工作是否在國內進行(技術生根原則)。 6、公司之研發能力,以及過去研發績效。 7、同類型之計畫,須符合下列情形: (1)各案產品規格有差異。 (2)產品目標市場大或不同。 (3)後申請案件之研發技術層次必須優於前案。 8、申請機構以往執行績效。 (四)計畫辦公室須彙整技展會審查報告及審議委員會通過之記錄轉請管 理局以正式函文通知申請機構辦理簽約程序;審查不通過之案件由管 理局退還原申請之文件,管理局得視需要留存二至三份文件。 十四、經核定給予補助之申請機構於接獲簽約通知函後,應於一個月內檢具 填妥之「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補助契約書」一式八份,由計畫 辦公室函轉管理局辦理簽約手續,逾期未辦理簽約手續者,其補助申請 即予註銷。上述契約書之格式及內容由管理局定之。 管理局於核對前款契約書無誤後,即於契約書上加蓋關防及首長印 信,由管理局抽存六份,其餘二份交由原申請機構保存,補助金額由管 理局依契約書分期撥付之。 十五、計畫費用得包括以下項目,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自行編列經費支應。 (一)計畫執行人員人事費。本項費用得包含學術單位主持人之研究主持 費,每月不逾新臺幣壹萬元,但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專、 兼任助理人員、臨時人員薪資得比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訂標準 辦理。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設備使用及維護費 (四)委託學術機構研究費(執行委託計畫所需人事費、設備租用及維護 費、文具費、消耗器材及材料費、差旅費、其他計畫研究費用、雜費 及行政管理費等相關經費)。本項費用得包含學術單位主持人之研究 主持費,每月不逾新臺幣壹萬元,但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 費;專、兼任助理人員薪資得比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訂標準辦 理。 臨時人員薪資得按日或按時支給工資,由申請機構按工作性質核實支 給,其薪資上限為每小時新台幣100元,每日不得超過新台幣800元。 (五)其他費用:凡為執行計畫直接所需之文具、郵電費、差旅費、印刷裝 訂費、資料蒐集及調查費、計算機及貴重儀器使用費、相關儀器保險 及運雜費等均屬之。 (六)培訓研發人才經費(執行培訓所需場地費、設備租用費、講師鐘點費 及交通費、計畫研發人員參加相關國內、外培訓課程與會議之出差交 17 通費、文具費、消耗器材及材料費、保險費及雜費等相關經費) 各項經費編列方式、額度與查核應注意事項由計畫辦公室擬定「計畫 會計科目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報管理局核定後公布施行。 十六、補助金額管理、申請撥付原則及撥付方式,依下列各項規定辦理: (一)接受補助之申請機構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 (二)計畫實際執行進度達預定工作進度85%及累計撥付之補助款動支進度 需達80%以上,始能申請撥付次期補助款。 (三)計畫補助款提撥依據契約書(計畫書)內補助款歲出預算分配表以預 付分期付款的方式進行,申請機構須檢附請款文件及收據按期向計畫 辦公室函轉管理局申請撥付。 (四)申請機構於簽約後十五日內檢附收據向計畫辦公室函轉管理局申請 撥付第一期補助款,其餘各期補助款,須經每期審查前一期計畫實際 執行進度及累計撥付之補助款動支進度符合第二項規定時,始將補助 款撥付至申請機構所設立之專戶。 (五)所有原始憑證申請機構均需妥善保管留存,每年期中及年度查訪時, 申請機構需備妥相關原始憑證正本,提供查核。 (六)計畫原始憑證經管理局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實施就地查核者,所有原始 憑證,申請機構應自行依規定,按計畫項目及預算科目分列,序時裝 訂成冊後,附同記帳憑證,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管理局及計畫 辦公室定期或隨時派員查閱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申請機構應予配 合,不得拒絕。原始憑證留存年限自結案驗收完成之日起計算,以10 年為限。 十七、計畫設備技術規格、委託之學術單位及合作廠商於計畫通過後,均不 得申請變更。惟如因申請機構發生合併或分割情況、委託學術單位或合 作廠商發生解散、合併或分割情況時,得以重大專案方式提出申請變更。 申請機構在補助金額不變情況下,得申請變更計畫執行進度、人事、 培訓課程、各工作分項所列執行數量及經費。其申請須於每年期中及年 度查訪前一個月,提出具體原因說明並檢附佐證資料一式五份,以正式 函文向計畫辦公室提出。 十八、計畫辦公室於計畫執行時依下列方式追蹤考核之: (一)計畫主持人自該計畫開始執行日起,須於每季結束後填報該計畫執行 工作報告及經費動支明細表一式五份,以正式函文報請計畫辦公室查 核。 (二)計畫辦公室及技展會應會同管理局組成查核小組,每年七月、八月進 行計畫期中查訪,每年一月、二月進行年度性查訪。必要時得另行前 往查核計畫之執行概況並稽核補助金額之實際支用情形。 (三)計畫查核主要分為財務和技術兩部分: 1、財務審查與查訪: 18 申請機構應於期中及年度查訪時提供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一 期財務報表、補助款與自籌款使用明細表及原始憑證、票據交換機構或 金融機構出具之最近半年內無退票紀錄信用證明文件供查訪小組審查。 2、技術查訪: (1)計畫執行現況與原計畫目標所列查核點執行狀況。 (2)研發工作是否在我國進行。 (3)研發人力之建立是否按計畫進行。 (4)技術合作進行的情形。 (5)申請機構是否有申請變更事項,其變更是否合理。 (6)申請機構研發部門人員是否確實填寫研發記錄簿。 (7)簽核經查核過之當期經費支出中所列與原計畫不同之異常項目 與經費,並作成結論,以為經費核銷之依據。 (8)研發之技術是否具前瞻性、已發生變化是否建議修改計畫。 計畫辦公室應將查核小組查訪及計畫變更審查結果報告送請技展會 審查,通過後報請管理局以正式公文函送申請機構。 十九、申請機構如有公司累計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或有退票紀錄 之財務狀況不佳情況,無法完成計畫之虞時,計畫辦公室及管理局必要 時得於撥付補助款前依約要求申請機構提出銀行保證書。 申請機構對於查訪小組、計畫辦公室及管理局有關申請計畫之查 詢,有說明並答覆之義務,並應定期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經計畫辦公室、技展會與管理局認可後分別辦理撥付次期款。 二十、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將補助款及自籌款使用於核定計畫以外之其他 用途。 申請機構執行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查核如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者,計畫辦公室應通知申請機構或計畫主持人限期改 善,並提出書面答辯,並由技展會與管理局共同召開會議審議,審議結 果如認定證據確切時,得報請審議委員會同意刪減計畫補助金額,並由 管理局追繳該項支出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二十一、計畫執行完成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交成果報告及財務決算:受補助之申請機構應於其計畫完成二個月 內編製成果報告六份,連同補助款原始憑證正本及自籌款原始憑證影 本、補助款決算報告與財產目錄等,函送計畫辦公室轉請管理局辦理 核銷。計畫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其原始憑證由申請機構留存備 查。 (二)結案驗收:計畫辦公室、管理局及技展會審查委員組成結案驗收小 組,進行實地驗收查訪計畫成果,倘經結案驗收小組認定成效不佳, 經召開審議委員會議確認後,得停止撥付補助款尾款;未執行部分應 19 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申請機構於結案驗收時應備妥計畫相關財務帳冊、全部經費原始憑證 及專戶補助款利息核算清冊等資料以便查核。 (三)辦理結餘數、利息數繳回管理局並結清專戶:計畫完成結案時,申請 機構應於補助款尾款撥付後,結清補助款專戶辦理結餘數、補助款利 息數繳交。 (四)成果發表:管理局對計畫及研發成果得與申請機構共同發表。 二十二、申請機構補助款之使用及計畫執行有未配合本要點申請、執行及考 核管理之各項規定者,技展會及管理局得報請審議委員會同意,依情節 輕重酌予降低補助金額,或得不再核給其他計畫之補助。 有下列情節重大者,審議委員會得同意終止計畫,並由管理局辦理 契約終止,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三年內並不得再申請本計畫。 (一)計畫經費挪為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設備技術開發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所開發之設備技術規格與原計畫有嚴重差異。 申請機構非經管理局專案核准,計畫開發之設備及技術於計畫完成日 起二年內不得移轉至境外。 違反前項規定者,管理局除得終止申請機構本計畫其餘補助契約外, 並得不再受理該申請機構補助計畫之申請。 二十三、計畫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研發成果) ,歸屬申 請機構或其委託合作研發之學術單位所有。申請機構與其委託合作研發 之學術單位間,得自行協議所產生研發成果之歸屬,並納入契約執行。 申請機構與其委託合作研發之學術單位對研發成果負管理及運用之 責,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0 附件二 計畫資格文件與計畫書自檢表 計畫資格文件自檢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計畫名稱 申請機構名稱 檢查項目 是 否 說明 1. 申請公文(一式一份) 2. 計畫書(一式十份)及電子檔(一份)之型式 要件是否符合規定? 詳細資料請參考下頁「計畫書自檢表」 3. 開發技術申請表及申請公司基本資料表 是否齊備(一式一份) 4. 最近3年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成 立未滿3年之公司提供歷年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財務報表(一式一份)是否齊備 財務報表包含: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資 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表、現金 流量表,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5. 公司合法登記證明影本 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註:請於送件前自行檢查各項申請應備資料及計畫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業務承辦人: 21 計畫書自檢表 檢查項目 是 否 1. 是否以A4規格直式橫寫? 2. 封面色樣是否為黃色? 格 3. 是否列有側邊名稱? 式 4. 計畫時程是否不超過3年? 5. 自籌款比例是否低於計畫申請總額50%? 公 1. 公司簡介與公司合法登記證明影本所列是否符合? 司 2. 營運及財務狀況相關表單是否齊備? 概 3. 是否有公司組織架構?研發部門主要人員學經歷與成就是否敘明? 況 4. 研發能力與實績相關表單是否齊備? 開 發 技 術 說 明 、 技 術 風 險 與 對 策 1. 是否列有計畫背景、研究目標? 2. 是否列有國內外技術/市場現況與發展趨勢分析比較? 3. 是否說明本計畫開發技術於國內外研發布局情形? 4. 計畫推動架構是否以樹枝狀圖撰寫? 5. 計畫之重點工作項目及其指標是否列明? 6. 是否繪有技術關聯圖(魚骨圖)? 7. 是否列有人才培育規劃? 8. 合作廠商是否列明? 9. 委託學術單位研究是否列明,並附有執行計畫/協議書(計畫書附件○)? 10. 是否列明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 11. 是否列明產學研發團隊之分工與整合? 12. 是否列有參與本計畫全部投入研發人員簡歷表(待聘人員不超過全部研發 人力之30%為原則) 13. 是否列有預期效益及成果? 14. 是否明列技術之風險與因應對策? 1. 計畫預定進度表是否以甘特圖表示,各分項計畫每季均有查核點? 計 畫 2. 預定查核點項目是否明確? 執 3. 是否列有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資歷說明? 行 4. 總人力配置需求表與總經費概算彙總表中各項資料是否與計畫摘要表所相 說 符? 明 5. 各項表單是否依規定格式撰寫?內容數據是否一致? 1. 是否列有研究成果預估表? 2. 產學合作證明文件是否齊備? (如:委託或合作契約書或意向書、智慧財產權或技術移轉及使用歸屬之權 附 利義務相關規範文件) 件 資 3. 申請機構切結書是否齊備(切結所申請計畫未向政府其他機構申請補助及 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料 4. 申請機構申請日前5年內之專利著作或技術報告(1~5件)是否齊備? 5. 有合作廠商,各自出資比例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文件是否齊備? 22 備註 附件三 計畫書格式 計畫書撰寫說明 1. 請以 A4 規格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並編列頁碼,雙面列印。 2. 各項產業現況或相關調查數據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及日期。 3. 各項資料及表格內容宜前後一致。 4. 封面請使用黃色雲彩紙,100 磅以上,不需上蠟,並膠裝。 5. 補助金額建議以千元為單位。 6. 其他: (1) 封面及計畫摘要:應列出申請機構及合作廠商名稱,並註明申請機構 (全名)。 (2) 書背(即側邊):僅須註明申請機構名稱。 (3) 貳、公司概況:申請機構與其合作廠商均須分別填列各項資料及表 單。 (4) 參、計畫實施內容及方法:應以整體計畫撰寫。 (5) 肆、風險評估與因應對策:應以整體計畫撰寫。 (6) 伍、預定實施進度及查核點:應填入彙總後之資料。 (7) 陸、經費編列:應填入彙總後之資料。 (8) 柒、附錄 (9) 若申請機構係再次申請(結案、退件、不推薦、自行撤件等),應提 供歷次計畫差異說明資料。 23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 計 畫 書 計畫名稱:○○○(申請補助計畫名稱)計畫 計畫別:□材料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製程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封裝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測試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計畫期間: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請機構:○○○(申請公司全名) 合作廠商:○○○(公司全名,不限一家) 合作學術單位:○○○(全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 24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 書背(側邊)格式 ︵計畫名稱︶計畫」 ○○○ 申請機構名稱 25 計畫申請紀錄與計畫差異說明資料 (同一公司可三次提案,首次申請免附) 一、計畫申請紀錄(請填寫歷次申請資料,計畫結案後再次申請者免填此欄) 計畫名稱 申 請 年 度 未通過原因解 除說明 審查結果 計畫別 □通過 □退件 □撤件 □不推薦 □材料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製程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封裝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測試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通過 □退件 □撤件 □不推薦 □材料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製程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封裝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測試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通過 □退件 □撤件 □不推薦 □材料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製程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封裝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測試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二、計畫差異說明(請填寫本次申請主要計畫內容與前次申請之差異) 前 次 本 次 計畫名稱 計畫內容 註:1.「計畫內容」欄請述明計畫書相關章節(如:技術目標、預期效益、計畫架構……等)。 2.若技術項目不同,請概述本次及上次申請之技術內容,若相似,請說明計畫書之主要差異。 26 目 錄 壹、計畫基本資料.................................................................................................................. 28 一、計畫摘要.................................................................................................................. 28 二、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委託學術機構計畫主持人之個人資料表.............. 30 貳、公司概況.......................................................................................................................... 34 一、基本資料.................................................................................................................. 34 二、營運及財務狀況...................................................................................................... 35 三、經營團隊.................................................................................................................. 39 四、研發能力與實績...................................................................................................... 40 參、計畫實施內容及方法...................................................................................................... 42 一、計畫背景.................................................................................................................. 42 二、研究目標.................................................................................................................. 42 三、產業現況與發展趨勢.............................................................................................. 42 四、計畫推動架構與實施方法(計畫執行說明)...................................................... 43 五、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 48 六、參與計畫研究發展人員.......................................................................................... 49 七、預期效益與成果...................................................................................................... 51 肆、風險評估與因應對策...................................................................................................... 51 伍、預定實施進度及查核點.................................................................................................. 52 陸、經費編列.......................................................................................................................... 54 柒、附錄.................................................................................................................................. 69 附錄三-1 研發成果產出預估表.............................................................................. 70 附錄三-2 委託學術單位參與合作研究意向書參考範本...................................... 71 附錄三-3 切結書參考範本...................................................................................... 72 附錄三-4 歲出預算分配表(簽約時檢附).............................................................. 73 附錄三-5 申請機構申請日前五年內之專利著作或技術報告一至五件(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 .................................................................................................................. 75 附錄三-6 各自出資比例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有合作廠商時(參 考範本) .................................................................................................................. 76 附錄三-7 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文件-委託學術機構(參考範本).... 79 27 壹、計畫基本資料 一、計畫摘要 單位:仟元 計畫名稱 計畫期間 計畫別 產學合作模式 申請機構 合作廠商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個月) □光電產業 □其他產業 □材料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半導體產業 領域別 □製程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太陽能產業 □封裝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可複選) □精密機械產業 □測試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生物科技產業 □委託國內外學術單位合作研發(委託研究) □延攬學術單位教師或研究人員任職或兼職,擔任所申請研發計畫之共同主 持人,且在職期間應含括整個計畫期程(學者借調至業界) □結合學術單位進行設備研發創新之關鍵性技術(產學合作開發) □提供研發工作機會予國內大學,並共同從事研發計畫 申請機構名稱 申請機構地址 【郵區】○○○○ 廠商名稱 廠商地址 【郵區】○○○○ 委託學術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計畫人員 項目 系所/部門 【郵區】○○○○ 申請機構 委託學術單位 計畫主持人 計畫主持人 計畫聯絡人 姓名 職稱 電話/手機 傳真 電子信箱 計畫經費 年度 政府補助款 委託學術 申請機構 單位 廠商自籌款 第 1 年度 第 2 年度 第 3 年度 合 計 佔總經費比例 28 合計 佔總經費 比例 一、計畫摘要(續) 計畫摘要表 一、公司簡介 (一) 公司名稱: (二) 設立日期: (三) 負責人: (四) 主要營業項目: 二、研發計畫概述 1. 請說明本研發技術所屬產業(技術、市場、產品)所面臨問題? 2. 請說明本計畫之研發目標? 3. 請說明本開發技術之應用範圍及預期效益(如:對整體產業升級、技術生根之助益) 填表說明: 1. 本摘要得於政府相關網站上公開發布,發佈內容為廠商認定可揭露內容。 2. 請重點條列說明,並以一頁為原則。 3. 請使用 12 點字撰寫本表。 29 二、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委託學術機構計畫主持人、顧問之個人資 料表 (一)計畫主持人 姓名 身份證字號 性別 (如:A12345****) 出生年月日 公司名稱 電話 職稱 傳真 Email 通訊地址 ○年○月○日 單位年資 專長 單位外年資 重要成就 學 學校名稱 國別 主修系所 經 公司名稱 歷 部門 學位 起訖年月(yy/mm) 職稱 起訖年月(yy/mm) 歷 曾參與過的計畫(與本計畫相關) 計畫名稱 公司名稱 主要任務 獲得獎項、專利或技術報告 填表說明: 1.身份證字號後四碼請以*表示 2.學歷:由最高學歷依次填寫,若仍在學者,請在學位欄填「肄業」 3.經歷:請依任職之時間先後順序由最近者往前追溯 4.表格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30 起訖年月(yy/mm) (二)共同主持人 姓名 身份證字號 性別 (如:A12345****) 出生年月日 公司名稱 電話 職稱 傳真 Email 通訊地址 ○年○月○日 單位年資 專長 單位外年資 重要成就 學 學校名稱 國別 主修系所 經 公司名稱 歷 部門 學位 起訖年月(yy/mm) 職稱 起訖年月(yy/mm) 歷 曾參與過的計畫(與本計畫相關) 計畫名稱 公司名稱 主要任務 獲得獎項、專利或技術報告 填表說明: 1.身份證字號後四碼請以*表示 2.學歷:由最高學歷依次填寫,若仍在學者,請在學位欄填「肄業」 3.經歷:請依任職之時間先後順序由最近者往前追溯 4.表格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31 起訖年月(yy/mm) (三)委託學術機構計畫主持人 姓名 身份證字號 性別 (如:A12345****) 出生年月日 公司名稱 電話 職稱 傳真 Email 通訊地址 ○年○月○日 單位年資 專長 單位外年資 重要成就 學 學校名稱 國別 主修系所 經 公司名稱 歷 部門 學位 起訖年月(yy/mm) 職稱 起訖年月(yy/mm) 歷 曾參與過的計畫(與本計畫相關) 計畫名稱 公司名稱 主要任務 獲得獎項、專利或技術報告 填表說明: 1.身份證字號後四碼請以*表示 2.學歷:由最高學歷依次填寫,若仍在學者,請在學位欄填「肄業」 3.經歷:請依任職之時間先後順序由最近者往前追溯 4.表格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32 起訖年月(yy/mm) (四)顧問 姓名 身份證字號 性別 (如:A12345****) 出生年月日 公司名稱 電話 職稱 傳真 Email 通訊地址 ○年○月○日 單位年資 專長 單位外年資 重要成就 學 學校名稱 國別 主修系所 經 公司名稱 歷 部門 學位 起訖年月(yy/mm) 職稱 起訖年月(yy/mm) 歷 曾參與過的計畫(與本計畫相關) 計畫名稱 公司名稱 主要任務 獲得獎項、專利或技術報告 填表說明: 1.身份證字號後四碼請以*表示 2.學歷:由最高學歷依次填寫,若仍在學者,請在學位欄填「肄業」 3.經歷:請依任職之時間先後順序由最近者往前追溯 4.表格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33 起訖年月(yy/mm) 貳、公司概況 一、基本資料 (一)公司簡介 公司名稱 ○○○ □光電產業 產業類別 □半導體產業 □生物科技產業 □太陽能產業 □精密機械產業 □其他 主要營業項目 負責人 ○○○ 總經理 ○○○ 成立日期 ○年○月○日 員工人數 通訊地址 資本額 登記資本額 股票上市狀況 □上市 □上櫃 仟元 □公開發行 實收資本額 仟元 □未公開發行 (二)主要股東及持股比例(請列出持股比例 10%以上者)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份(千股) 持股比例(%) 合計 (三)簡述公司沿革、經營理念及願景(公司之發展背景或曾獲殊榮及認證等) 34 二、營運及財務狀況 (一)營運狀況:公司主要經營之產品項目、銷售業績及市場占有率推估 民國○○年 公司主要 產品項目 產量 銷售額 單位:仟元 民國○○年 市場 市場 產量 銷售額 占有率 占有率 民國○○年 市場 產量 占有率 銷售額 合 計 年度營業額(A) 年度研發費用(B) (B)/(A)% 註:1.「市場占有率」係指全球市場,若低於 0.1%免填。 2.請將年度由近至遠,並自左向右序列。 35 (二)公司目前在技術、新產品開發或經營環境所面臨之問題及其改善或發展規劃 (三)公司過去三年產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育概況 (四)最近三年財務狀況: 1.財務狀況 (1) 簡明資產負債表 單位:仟元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三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民國○○年 民國○○年 流動資產 基金及投資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其他資產 資產總額 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 其他負債 負債總額 資本(實收)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 減:庫藏股 淨值總額 負債及淨值總額 註:請將年度由近至遠,並自左向右序列。 36 民國○○年 (2) 簡明損益表 單位:仟元 年 度 最近三年度財務資料 民國○○年 項 目 民國○○年 民國○○年 營業收入淨額 營業成本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 營業淨利 非營業收入總額 非營業損失及費用總額 全年所得額 課稅所得額 註:請將年度由近至遠,並自左向右序列。 2. 財務分析 單位:仟元 最近三年財務分析 民國○○年 民國○○年 民國○○年 年 度 分析項目 財務結構 (%) 償還能力 (%) 經營能力 (次;日) 獲利能力 (%) 生產力 (千元) 自有資本比率 長期資金占固定資產比率 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 應收款項週轉率(次)* 應收款項收現日數 存貨週轉率(次)* 平均售貨日數 固定資產週轉率(次)* 總資產週轉率(次)* 總資產報酬率(%)* 股東權益報酬率(%)* 毛利率* 營業利益率 稅後純益率 每股盈餘(元)* 每一員工年營業額 (年營業額/員工數) 37 註:1.「*」之計算公式如下: 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速動比率:(流動資產-存貨-預付費用)/流動負債 應收款項週轉率(次):銷貨額/平均應收帳款 存貨週轉率:銷貨成本/平均存貨成本 固定資產週轉率:銷貨額/平均固定資產 總資產週轉率:銷貨額/平均總資產 總資產報酬率=〔淨利+利息×(1-稅率)〕/平均總資產 股東權益報酬率=淨利/平均股東權益 毛利率:營業毛利/營業收入淨額×100 每股盈餘 = (稅後淨利 - 特別股股利) / 加權平均已發行股數 2.請將年度由近至遠,並自左向右序列。 38 三、經營團隊 (一)公司組織架構(請提供最近一年之組織圖) (二)全公司人力分佈 職 別 博士 碩士 學士 專科 其他 合計 研發人員 管理人員 工程人員 顧問 其他 合計 比例 (三)研發部門主要人員學經歷及成就 姓名 職稱 最高學歷 本業 年資 專精領域 39 主要經歷及成就 四、研發能力與實績 (一)最近三年研發投入/產出統計表 年度 項目 民國○○年 營業收入(A) 研發經費(B) 員工總人數(C) 研發總人數(D) 研發投 研究人員(E) 入 技術人員 研發經費比例(B/A) 研究人員比例(E/D) 研發人力占總人力比例(D/C) 國內 專利權(當年取得) 國外 國內 論文 國外 研究報告 研發產 主力產品 自創 出 生產技術來源 引進 國內 技術輸出或移轉 國外 技術輸出或移轉收入(F) 技術輸出或移轉收入占營業收入 比例(F/A) 備註 民國○○年 民國○○年 仟元 仟元 人 人 人 人 % % % 件 件 篇 篇 篇 % % 項 項 仟元 仟元 仟元 人 人 人 人 % % % 件 件 篇 篇 篇 % % 項 項 仟元 仟元 仟元 人 人 人 人 % % % 件 件 篇 篇 篇 % % 項 項 仟元 % % % 註:1.請將年度由近至遠,並自左向右序列。 2.研究發展經費(B)係指用於下列用途之費用: -研發單位之人事及培育費用等相關費用。 -改進生產管理技術費用。 -供研發用之圖書、樣品、消耗性器材及原料、設備儀器當年折舊費用。 -專供研發單位使用建築之折舊、租金及維護費用。 -為研發購買之專利權、專門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攤折費用。 -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辦理研究工作之費用。 -開發新產品之技術及市場調查研究費用。 -其它經執行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研發之費用。 -新產品/技術之樣式設計經費。 3.研發總人數=研究人員+技術人員 研究人員:係指專職從事研究發展工作者;技術人員:係指產品測試/製造技術人員 4.論文包括期刊論文與研討會論文。 5.技術移轉收入:係指將技術移轉或出售(含專利)、轉讓給其他公司/單位的收入。 40 (二)過去相關之研發成果(獲得獎項、專利或技術報告等內容摘述) 時間(yy/mm/dd) 獲得獎項、專利或技術報告 (三)本公司於 3 年內曾獲政府補助或獎勵計畫(若無,則填“無”) 補助 年度 計畫總經費(元) 計畫名稱 補助款 41 自籌款 補助或輔 產學合作 導單位 單位 參、計畫實施內容及方法 一、計畫背景 填寫說明: 1.簡述本研究計畫之背景,如研究動機、現有研發能量、產業問題及技術瓶頸等。 2.請說明本計畫所研發之新設備或技術之明確目標(該設備模組技術或關鍵零組件 技術)及其應用市場之影響力。 3.對公司營運發展之具體影響評估。 二、研究目標 填寫說明: 1.請說明欲開發技術與產品關聯圖 A B * — + * D C 註:請加註標記符號說明。 『*』表示我國已有之服務、技術或產品(並註明企業或機構名稱) 『+』表示我國正在發展之服務、技術或產品(並註明企業或機構名稱) 『-』表示我國尚未發展之服務、技術或產品 2.請說明欲開發技術或產品之評估指標 3.前瞻性說明與比較 三、產業現況與發展趨勢 填寫說明:簡述國內外有關本計畫之產業技術能力、專利布局情形、產品市場需求 及競爭力推估等(請註明所引據資料來源) 42 四、計畫推動架構與實施方法(計畫執行說明) 填寫說明: 1.請具體說明整體計畫推動架構 2.請具體說明與合作廠商及委託學術單位如何分工及移轉研發成果 3.請詳述如何建構研發團隊,及推動研發技術人才培訓 (一)計畫推動架構(請以樹枝圖撰寫,且述明本計畫之重點工作項目及指標,合作廠商 及委託學術單位之工作項目應一併納入) A1 工作項目 A 分 項 計 畫 (執行單位) XXX 技術研發計畫 A 子項計畫 B 分 項 計 畫 A2 工作項目 (執行單位) B1 工作項目 (執行單位) B 子項計畫 (執行單位) C 分 項 計 畫 B2 工作項目 (執行單位) (二)計畫執行說明(請依計畫架構逐項說明計畫進行步驟、實施方法) 43 (三)人才培育 1. 課程規劃內容(請具體落實本計畫所需研發技術人才養成之培訓規劃) 培 訓 時 數 課程名稱 培育人數 課程介紹 基礎 課程大綱 高級 註:培訓規劃得參考下列方式: z 遴選本計畫執行及成果應用所需之基礎人才及高級人才,並訂定培訓人員之權利義 務與評量機制。 z 基礎研發技術人才之職能規劃及培訓目標。 z 高級研發技術人才之職能規劃及培訓目標。 z 依據培訓目標,規劃培訓內容,培訓課程得組合理論課程、專題實作、企業實習及 計畫相關之國外研習或參與研討會等。(研習計畫須檢附國外研習計畫書) z 培訓教材應建立知識管理單元,逐年進階培訓內容。 2. 資源需求 (1) 授課師資(得聘請國外之專家學者來台授課) 姓名 最高學歷 經歷 任職單位 專長 (2) 設備需求(實習或視聽設備) 設備名稱 規格 單位 44 數量 (3) 場地需求 上課地點 地址 自有/租借 (4) 教材需求 課程名稱 授課老師 教材名稱 自編/購買 (5) 實習計畫 督導人員 實習單位之 人才需求 提供實習名額 預定時間 提供資源類型 實習地點 實習單位簡介 聯絡電話 實習目的 實習內容與實施 方式 考核方式及標準 預期效益 (6)出國研習計畫(若安排國外研習或參與研討會等,請填寫出國研習計畫, 若無則免填)。 研習主題或研討會 名稱 國家 預計研習議程 參與人員姓 預計出國 名及職稱 旅費 45 交通費 預計天數 (四)合作廠商基本資料(如無,則免填) 公司名稱 產業類別 總經理 負責人 □光電產業 □半導體產業 □太陽能產業 □精密機械產業 □生物科技產業 □其他 ○○○ 主要營業項目 ○○○ 成立日期 ○年○月○日 [○○○] 員工人數 通訊地址 聯絡人 電話/手機 (○○) Email 傳真 (○○) 姓名 人力 配置 項目 經費 身份證字號 最高學歷 主要經歷 在本計畫擔 任之職務 本計畫投 入之人月 如:A12345* ***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46 經費合計 (五)委託學術單位基本資料 單位:仟元 學術單位 名稱 系所名稱 計畫主持 人 通訊地址 聯絡人 電話/手機 (○○) Email 傳真 (○○) [○○○] 姓名 身份證字號 最高學歷 主要經歷 在本計畫擔 任之職務 本計畫投 入之人月 如:A12345* *** 人力 配置 項目 經費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補助款 佔總補助 款比例% 47 合計 五、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 填寫說明: 1.請說明申請機構已建置之研發成果管理制度及本計畫研發成果推廣運用規劃。 2.請說明申請機構與合作廠商及委託學術研究單位針對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管理 協議。 48 六、參與計畫研究發展人員 (一) 編 號 參與計畫研究發展人員簡歷-申請機構 (含現有及新聘) 姓名 職稱 最高學歷 (學校系所) 主要經歷 主要重要技術 成就 本業 年資 本計畫擔任 本計畫所負責工 職位 作項目 投入月 數 現有/ 新聘 1 □現有 □新聘 2 □現有 □新聘 註:1. 2. 3. 4. (二) 編 號 待聘人員不得超過投入研發人力之 30%為原則 參與分項計畫及工作項目均應與預定進度表一致 本計畫全部投入研發人員均應列明 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參與計畫研究發展人員簡歷-合作廠商 (含現有及新聘) 姓名 職稱 最高學歷 (學校系所) 主要經歷 主要重要技術 成就 本業 年資 本計畫擔任 本計畫所負責工 職位 作項目 投入月 數 現有/ 新聘 1 □現有 □新聘 2 □現有 □新聘 註:1. 2. 3. 4. 待聘人員不得超過投入研發人力之 30%為原則 參與分項計畫及工作項目均應與預定進度表一致 本計畫全部投入研發人員均應列明 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49 (三) 編 號 參與計畫研究發展人員簡歷-學研單位 (含現有及新聘) 姓名 職稱 最高學歷 (學校系所) 主要經歷 主要重要技術 成就 本業 年資 本計畫擔任 本計畫所負責工 職位 作項目 投入月 數 現有/ 新聘 1 □現有 □新聘 2 □現有 □新聘 3 □現有 □新聘 註:1. 2. 3. 4. (四) 待聘人員不得超過投入研發人力之 30%為原則 參與分項計畫及工作項目均應與預定進度表一致 本計畫全部投入研發人員均應列明 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計畫研究發展人員統計 學歷 公司/學研單位名稱 博士 碩士 性別 學士 專科(含)以下 總計 50 男性 女性 平均年齡 平均年資 待聘人數 七、預期效益與成果 填寫說明:請列舉本計畫之技術應用範圍,並以量化數據說明,以利專家於驗收成 果時能切實判別是否達成目標之關鍵因素。 (一) 對產業發展之貢獻:如提升產值多少億元等 (二) 創新成果:新技術之獲得對公司營運或新產品開發之貢獻;國內外專利件 數、技術移轉件數等 (三) 對公司之效益: 1. 對公司營業額成長、技術提昇或產品開發之具體成效。 2. 與合作夥伴之結盟效益。 (四) 研發人才培育人數 肆、風險評估與因應對策 填寫說明: 1.說明本計畫新設備或技術可能無法達成之風險因素並列舉對策。 2.可利用風險管理矩陣圖來表示潛在之風險,橫座標為風險發生之可能性,縱座標為風 險發生後影響公司程度,座標數字越大表示越需要注意,儲存格的標號則表示風險的 項目內容,請就財務面、市場面、技術面及組織面依述分別述明所面臨之潛在風險因 素及解決方法。 影 響 程 度 3 2 1 1 2 發 生 可 能 性 51 3 伍、預定實施進度及查核點 (一)預定實施進度 年 份 ○○年度 第一季 工作項目 分項計畫 1.○○○ 第二季 ○○年度 第三季 第四季 第一季 第二季 *1 *2 *4 *1 1.○○○ *5 第一季 第二季 第三季 第四季 *2 *6 *3 *4 B.○○○ *5 2.○○○ 2.○○○ 第四季 *3 2.○○○ C.○○○ 第三季 人力 數量 計畫 分析 權重 (人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A.○○○ 1.○○○ ○○年度 *1 *2 *6 *7 *8 *9 *3 *4 *5 每月工作進度% 累計工作進度% 人月數合計 註: 1. 各分項計畫每一季至少應有一查核點。查核點內容應明確,以便於未來查核進度。 2. 請依各分項計畫之工作項目順序填寫資料。 3. 如有技術合作,每一合作項目應視為一分項計畫,列出進度及查核點,人力則不計。 4. 權重係指工作量與人月數無絕對關係。 5. 本表以甘特圖表示,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6. 請填列彙總後資料。 52 *6 100 (二)預定查核點說明 查核點編號 預定完成時間(yy/mm) 查核點內容 1 A B C 註: 1. 2. 3. 4. 2 3 .. 1 2 3 .. 1 2 3 .. 查核點應按時間先後與計畫順序依序填註,查核內容應係具體完成事項且可評估分析者,產出物並應有具體指標及規格並須量化。 請配合預定進度表填註。 最後結案日應註明查核工作項目。 請填列彙總後資料。 53 陸、經費編列 一、計畫經費編列 (一)計畫總經費預算表 單位:仟元 項 預算數 目 政府補助款 廠商自籌款 會計科目 1.人事費 小 計 小 計 小 計 小 計 2.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3.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 (1)設備使用費 (2)設備維護費 4.委託學術機構研究費 人事費 臨時人員費用 設備租用費 設備維護費 文具費 消耗器材及材料費 國內差旅費 國外差旅費 其他計畫研究費用 雜費 技術授權費 專利費用 行政管理費 5.其他費用 文具費 郵電費 國內差旅費 國外差旅費 印刷裝訂費 資料蒐集及調查費 計算機及貴重儀器使用費 相關儀器保險費 54 合計 金額 % 雜費 技術授權費 專利費用 小 計 小 計 6.培訓研發人才經費 場地費 設備租用費 講師鐘點費 講師交通費 國內交通費 國外交通費 文具費 消耗器材及材料費 雜費 合 計 金額 佔總經費% 100 註:1. 各分項經費說明請參閱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要點。 2. 各會計科目應依年度預算之政府補助款及廠商配合款比例編列。 55 (二)申請機構各科目預算編列表(計畫內之合作廠商,於表 2.1 至表 2.7 皆應分別依序填列) 2.1 人事費 平均月薪(A) 職務別/姓名 ○年度 ○年度 ○年度 人月數(B)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人事費概算(A×B) ○年度 合 計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 計 申請機構 A 小 計 - - - - 計 - - - - 合作廠商 B 小 合 計 政府分攤金額 廠商分攤金額 56 備註 2.2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單位:仟元 預估需求數量(A) 編號 器材或原料名稱 規格及用途說明 單位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 計 合 預估單 價(B) 計 政府分攤金額 廠商分攤金額 註:為執行計畫所發生之消耗性器材、原料、物品(非屬研究設備者)。 57 總費用 C=AxB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 計 2.3 設備使用費 儀器設備名稱 規格、 廠牌 單一項目 投入月數 每月使用費 套數 B 查核報告金額 C=0.2A×B/12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 A 金額 計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 計 既有設備○○○ 小 本計畫核定後 新購設備名稱 規格、 廠牌 每月使用費 單套購置金額 投入月數 套數 B C=A×B/60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 A 計 金額 計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 計 本計畫核定後新購 設備○○○ 小 委外測試費 小 委託單位 測試項目、規格 單位 單價 數量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 計 金額 計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 計 計 合 計 政府分攤金額 廠商分攤金額 單位:仟元 註: 1. 新購設備購置金額請列預計採購成本。 2. 執行計畫所需單價在一萬元以上且使用 2 年以上之各項機器、儀器設備,依使用費計算公式,按實際提列或分攤之設備使用費及研發所需實際支出之委外 測試費屬之。 3. 新購設備每月使用費 C=(單套購置金額 A x 套數 B) /60 (以 5 年及每年 12 個月為折舊攤提原則。):既有設備每月使用費 C=0.2A×B/12 以會計師出具之單一項目 58 查核報告之 20%財產價值為上限,計畫全程之單項既有設備以會計師出具之單一項目查核報告之 30%財產價值為上限。 59 2.4 設備維護費 單位:仟元 設備名稱 單套購置成本 金額 套數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既有設備○○○ 小 計 新購設備○○○ 小 單套購置成本 套數 計 合 計 政府分攤金額 廠商分攤金額 註:計畫所核定機器及儀器設備於保固期內不得編列,且依據研究發展設備維護合約,應按該設備於計畫之使用比例分攤維護費或實際支付之修繕費用。 60 合 計 2.5 委託學術機構研究費 單位:仟元 金 學術機構名稱 項目名稱 合 額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補助款 自籌款 補助款 自籌款 補助款 自籌款 補助款 自籌款 合計 比例 計 政府分攤金額及比例 廠商分攤金額及比例 註:委託學術機構研究費用,至少應占總補助金額之 20%為原則,且不涵蓋基礎及高級研發技術人才培訓經費。 2.6 其他費用 單位:仟元 項目名稱 金 用途及說明 ○年度 合 ○年度 ○年度 額 ○年度 合計 比例 計 政府分攤金額及比例 廠商分攤金額及比例 註:凡為執行計畫直接所需之文具費、郵電費、差旅費、印刷裝訂費、資料蒐集及調查費、計算機及貴重儀器使用費、相關儀器保險、雜費、技術授權費與專利費用等相 關經費。 61 2.7 培訓研發人才經費 單位:仟元 金 項目名稱 額 用途及說明 ○年度 合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計 比例 計 政府分攤金額及比例 廠商分攤金額及比例 註:1. 執行計畫之基礎及高級研發技術人才培訓所需之場地費、設備租用費、講師鐘點費及交通費、計畫研發人員參加相關國、內外培訓課程與會議出差之交通費、文具 費、消耗器材及材料費及雜費等相關經費。 2. 培訓經費不得低於總補助金額之 10%。 62 (三)委託學術機構各科目預算編列表 3.1 人事費 月支酬金(A) 工作人月數(B) 人事費概算(A×B) 姓名 備註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 -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 計 計畫主持人 專任助理 ….. 小 計 - 合 計 政府分攤金額 廠商分攤金額 註:1. 學術單位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費,每月不逾新臺幣壹萬元,但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 2. 專、兼任助理人員薪資得比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訂標準辦理。 63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 計 3.2 臨時人員費用 月支酬金(A) 工作人月數(B) 人事費概算(A×B) 姓名 備註 ○年度 小 計 ○年度 - 合 ○年度 ○年度 - -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 計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 計 計 政府分攤金額 廠商分攤金額 註:本計畫臨時人員係指臨時僱用之工作人員,已擔任研究計畫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者,不得再擔任臨時人員;臨時人員薪資得按日或按時支給工資,由申請機構 按工作性質核實支給(須檢附差勤紀錄),其薪資上限為每小時新台幣 100 元,每日不得超過新台幣 800 元。 64 3.3 設備租用費 項目名稱 用途及說明 金額 合 備註 計 政府分攤金額 廠商分攤金額 3. 4 設備維護費 設備名稱 單套購置成本 金額 套數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既有設備○○○ 小 計 新購設備○○○ 小 計 合 計 政府分攤金額 廠商分攤金額 註:計畫所核定機器及儀器設備於保固期內不得編列,且依據研究發展設備維護合約,應按該設備於計畫之使用比例分攤維護費或實際支付之修繕費用。 65 合 計 3.5 消耗器材及材料費 編號 器材或材料名稱 規格及用途說明 單位 預估需求數量(A)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 總費用 C=AxB 預估單 計 價(B)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 計 政府分攤金額 廠商分攤金額 註:為執行計畫所發生之消耗性器材、材料、物品(非屬研究設備者)。 3.6 其他計畫研究費 項目名稱 用途及說明 金額 合計 政府分攤金額 廠商分攤金額 註:本計畫之子項計畫研究費用。 66 備註 合 計 3.7 雜費 項目名稱 用途及說明 金額 備註 合計 政府分攤金額 廠商分攤金額 註:凡為學術機構為執行計畫直接所需之郵電費、差旅費、印刷裝訂費、資料蒐集及調查費、計算機及貴重儀器使用費、相關儀器保險及雜費等相關經費。 3.8 技術授權費 項目名稱 用途及說明 金額 合計 政府分攤金額 廠商分攤金額 67 備註 3.9 專利費用 項目名稱 用途及說明 金額 備註 金額 備註 合計 政府分攤金額 廠商分攤金額 3.10 行政管理費 項目名稱 用途及說明 合計 政府分攤金額 廠商分攤金額 註:行政管理費以委託學術機構研究費之 10%為上限。 68 柒、附錄 附錄三-1 研發成果產出預估表 附錄三-2 委託學術單位參與合作研究意向書參考範本 附錄三-3 切結書參考範本(切結所申請之計畫未向政府其他機構申 請補助及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附錄三-4 歲出預算分配表(簽約時檢附) 附錄三-5 申請機構申請日前五年內之專利著作或技術報告一至五 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附錄三-6 有合作廠商時,應檢附各自出資比例說明、權利義務規範 等書面約定文件(參考範本)。 69 附錄三-1 研發成果產出預估表 研發成果產出預估表 計畫名稱 主導公司 其他公司 合作學術單位 項目 績效指標 實際數 件 件 研討會論文 件 件 SCI 論文 件 件 專書 件 件 技術報告 件 件 期刊論文 件 件 研討會論文 件 件 SCI/SSCI 論文 件 件 專書 件 件 技術報告 件 件 博士生 人 人 碩士生 人 人 其他 人 人 國內 件 件 國外 件 件 項 項 論文著作 國外 專利 預估數 期刊論文 國內 人才培育 產出量化值 技術移轉 備註 其他協助產業發 展之具體績效 研發成果後續運 用開發之預期效 益 請條列且具體說明:1.本研究計畫衍生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運用、2.相關 成果專利申請之規劃、3.如何運用技術(商品化)等預期規劃。 其他 70 附錄三-2 委託學術單位參與合作研究意向書參考範本 委託學術單位參與合作研究意向書 立協議書者 (委託學術單位) 同意配合 (申請機構) 共同參與行政院國科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之高科技設備 前瞻技術發展計畫-「○○○○(計畫名稱全名)」計畫,依計畫書 所載之人員與時程辦理其中相關部分之服務工作,並遵照本計畫合約 之相關內容切實執行。 委託學術單位名稱: 負責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71 月 日 附錄三-3 切結書參考範本 切 結 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申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中之「申請計畫名 稱」計畫,本公司保證所送之申請計畫未重覆向政府其他機構申請補助及未 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如有不實情事,願付一切法律責任,且於日後不再申 請 貴局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補助,另同意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 合具切結書為憑。 具切結公司: (公司大小章) 負責人: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72 日 附錄三-4 歲出預算分配表(簽約時檢附) 歲出預算分配表(簽約時檢附) 計畫名稱: 公司名稱: 會計年度: 期別 金額單位:仟元 第1期 第2期 請款金額合計 計畫請款年月 本期請款金額 會計年度: 期別 金額單位:仟元 第3期 第4期 請款金額合計 計畫請款年月 本期請款金額 會計年度: 期別 金額單位:仟元 第5期 第6期 請款金額合計 計畫請款年月 本期請款金額 製表人: 計畫主持人: 主辦會計: 公司負責人: 註:請款年月請依○年 1 及 7 月填寫,未填寫之期數請在空格內打「*」,另無論計畫由幾月開 始,請款期別請從該年度第 1 期開始填寫。(第 1 期不一定是從 1 月開始) 73 【填寫範例】 (1) A 計畫起使日為 1 月 1 日: 會計年度: 97 金額單位:仟元 期別 第1期 第2期 計畫請款年月 97/1 97/7 請款金額合計 4,000 本期請款金額 2,000 2,000 (2) B 計畫起使日為 5 月 1 日: 會計年度: 97 金額單位:仟元 期別 第1期 第2期 計畫請款年月 97/5 97/7 請款金額合計 3,000 本期請款金額 1,000 2,000 (3) C 計畫起使日為 10 月 1 日: 會計年度: 97 金額單位:仟元 期別 第0期 第1期 計畫請款年月 * 97/10 請款金額合計 2,000 本期請款金額 會計年度: * 2,000 98 金額單位:仟元 期別 第2期 第3期 計畫請款年月 98/1 98/7 請款金額合計 10,000 本期請款金額 5,000 5,000 74 附錄三-5 申請機構申請日前五年內之專利著作或技術報告一至五 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A、專利 編 號 專利類別 專利名稱 國家 專利號碼 發明人或 創作人 專利權人 專利期間 B、著作授權 編號 著作名稱 類別 著作人 著作財產權人 被授權人 C、技術報告 編號 作者 年度 技術報告名稱 75 刊載處 附錄三-6 各自出資比例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有合 作廠商時(參考範本) 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 申請機構與合作廠商合作協議簡約 申請機構: (以下簡稱甲方) 合作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為執行行政院國科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業主)補助計 畫「○○○計畫名稱全名」,乙方在○○專業領域具有豐富經驗與實績,雙方基 於互惠互利,乙方同意參與甲方上述計畫之執行。茲經甲乙雙方同意訂定合作條 款如下: 一、研發分工 研發目標 申請機構負責項目 合作廠商負責項目 ○○○○○ 1. 2. 3. ○○ ○○ ○○ 1. 2. 3. ○○ ○○ ○○ 預期成果 1. 2. 3. ○○ ○○ ○○ 1. 2. 3. ○○ ○○ ○○ 既有技術聲明 1. 2. 3. ○○ ○○ ○○ 1. 2. 3. ○○ ○○ ○○ 76 二、出資比例 項目 出資比例(%) 金額(仟元) 申請機構 合作廠商 補助款 自籌款 合計 註:補助款係指政府全部補助款扣除申請機構委託學術研究單位之研究經費後之金額。 三、出資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自籌款撥付與結報事宜依甲方與業主所簽「○○○○計畫名稱」 契約書相關規定辦理。 四、成果分享 智慧財產 歸屬 申請機構(甲方) 實施權利 合作廠商(乙方) 實施權利 專利權 □甲方 □乙方 □共有, 甲方: 乙方: □ □ □ □ □ □ □ 授權 讓與 生產 製造 販賣 進口 要約 □ □ □ □ □ □ 授權 生產 製造 販賣 進口 要約 著作權 □甲方 □乙方 □共有, 甲方: 乙方: □ □ □ □ □ □ □ 公開 散布 重製 發行 改作 編輯 出租 □ □ □ □ □ □ □ 公開 散布 重製 發行 改作 編輯 出租 營業秘密 □甲方 □乙方 □共有, 甲方: 乙方: □ 授權 □ 讓與 註:若勾選共有則須填寫雙方共有比例 77 □ 授權 □ 讓與 五、保密規定 甲乙雙方參與本合作計畫之研發人員,包括○○○、○○○等人,均應 簽署保密合約。 六、本簡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議後以換文方式修正之。 七、本簡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有一份。 立簡約人 甲方:(申請機構) 負責人: 乙方:(合作廠商名稱) 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年 78 月 日 附錄三-7 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文件-委託學術機構(參考 範本) 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 申請機構與委託學術機構合作協議簡約 申請機構: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委託學術機構: 甲方為執行行政院國科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業主)補助計 畫「○○○計畫名稱全名」,乙方在○○專業領域具有豐富經驗與實績,雙方基 於互惠互利,乙方同意參與甲方上述計畫之執行。茲經甲乙雙方同意訂定合作條 款如下: 一、研發分工 研發目標 申請機構負責項目 合作廠商負責項目 ○○○○○ 4. 5. 6. ○○ ○○ ○○ 4. 5. 6. ○○ ○○ ○○ 預期成果 4. 5. 6. ○○ ○○ ○○ 4. 5. 6. ○○ ○○ ○○ 既有技術聲明 4. 5. 6. ○○ ○○ ○○ 4. 5. 6. ○○ ○○ ○○ 79 二、出資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自籌款撥付與結報事宜依甲方與業主所簽「○○○○計畫名稱」 契約書相關規定辦理。 三、成果分享 智慧財產 歸屬 申請機構(甲方) 實施權利 委託學術機構 (乙方)實施權利 專利權 □甲方 □乙方 □共有, 甲方: 乙方: □ □ □ □ □ □ □ 授權 讓與 生產 製造 販賣 進口 要約 □ □ □ □ □ □ 授權 生產 製造 販賣 進口 要約 著作權 □甲方 □乙方 □共有, 甲方: 乙方: □ □ □ □ □ □ □ 公開 散布 重製 發行 改作 編輯 出租 □ □ □ □ □ □ □ 公開 散布 重製 發行 改作 編輯 出租 營業秘密 □甲方 □乙方 □共有, 甲方: 乙方: □ 授權 □ 讓與 □ 授權 □ 讓與 註:若勾選共有則須填寫雙方共有比例 四、保密規定 甲乙雙方參與本合作計畫之研發人員,包括○○○、○○○等人,均應 簽署保密合約。 五、本簡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議後以換文方式修正之。 六、本簡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有一份。 80 立簡約人 甲方:(申請機構) 負責人: 乙方:(委託學術機構名稱) 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年 81 月 日 表1 附件四 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申請表與申請機構基本資料表 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申請表 一、計畫基本資料 計畫名稱 計畫期間 計畫別 申請機構 合作廠商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個月) □光電產業 □材料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半導體產業 領域別 □製程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太陽能產業 □封裝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可複選) □精密機械產業 □測試設備技術開發計畫 □生物科技產業 □其他產業 申請機構名稱 申請機構地址 【郵區】○○○○ 廠商名稱 廠商地址 【郵區】○○○○ 委託學術單位名稱 系所/部門 通訊地址 【郵區】○○○○ 計畫人員 申請機構 項目 計畫主持人 委託學術單位 計畫主持人 計畫聯絡人 計畫總經費 政府補助款 廠商自籌款 ○○○仟元 ○○○仟元 ○○○仟元 ○○% ○○% ○○% 姓名 職稱 電話/手機 傳真 電子信箱 經費 二、附件名稱及份數(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機構及負責人印章) 1. 申請公文 【一式一份】 2. 申請機構基本資料表 【一式一份】 3. 資格文件自檢表 【一式一份】 4. 計畫書紙本(一式十份)及電子檔(一份) 【一式十份】 5. 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申請表 【一式一份】 6. 最近三年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影本;或成立未滿三年之公司 【一式一份】 提供歷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影本。 以上所提供之各項資料,均與本機構事實相符,並保證填報資料正確無誤,否則願負一切責任。 (請蓋申請機構及負責人印章) 申請機構印鑑: 負責人簽章: 申請機構送件日期 ○年○月○日 專案辦公室收件日期 註:送件時以檢附應備文件行文至計畫辦公室。 82 表2 申請機構基本資料表(申請機構均須檢附) 申請機構名稱 通訊地址 【○○○】 成立日期 統一編號 負責人 身分證字號 (或護照號碼) 聯絡人 傳真號碼 電話 (○○) 出生年 如: A123456789 月日 (○○) 電子信箱 登記資本額 ○○元 實收資本額 ○○元 年營業額 ○○元 年研發經費 ○○元 主要營業項目 工廠地址 工廠登記證 水號 電號 水號 電號 水號 電號 工廠地址 工廠登記證 工廠地址 工廠登記證 【同意書】 : 1. 申請機構同意由計畫辦公室審查本機構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情形。 2. 申請機構同意由計畫辦公室轉請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委員會審查本機構提出之計畫書。 3. 申請機構同意所提出之計畫開發內容若不屬產業技術發展所需之前瞻、關鍵、整合、共通或基礎 性技術或申請資格不符時,計畫辦公室得以退件或建議申請其他政府補助計畫。 4. 申請機構有義務回答各階段審查單位之審查意見。 5. 申請機構同意由計畫辦公室轉請分包廠商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查詢公司、負責 人、配偶及連帶保證人之所有存款銀行之帳戶票據信用、存款實績及往來情形。 【切結書】 : 1. 申請機構保證過去 5 年內若曾執行政府科技計畫,無重大違約紀錄,亦無遭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 尚未屆滿之情形。 2. 申請機構保證過去 3 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3. 申請機構保證所申請計畫未重複申請政府其他機構補助計畫,及保證未侵害他人之專利權、專門 技術及著作權等相關智慧財產權。 4. 申請機構保證上列資料及附件均屬正確,如有不實願負一切責任,管理局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得 駁回其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以上所提供之各項資料,均與本機構事實相符,並保證填報資料正確無誤,否則願負一切責任。 (請 蓋機構及負責人印章) 機構印鑑: 負責人簽章: 83 附件五 計畫會計科目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 1.計畫執行人員人事費 會 計 科 目 查 編列原則 計 1. 專為開發計畫所須支付研發人員之薪資: 核 準 則 應注意事項 應備妥之原始憑證 1. 所列報人員應為公司正式人員且與本計畫原編列名 1. 薪資結構、加班費之計算發 畫 -本(底)薪或相類似之固定現金給付項目 單相符,如有人員更替及待聘人員之聘用,應於半 放、內部作業流程與人事管 執 -主管加給 年內報備並辦理變更取得核准;若為專案計畫主持 理辦法中之書面說明。 行 人 員 人 事 費 -職務加給或技術津貼 -1.5 個月之年終獎金(含三節獎金,以本薪含職 務加給及主管加給為計算基礎) -加班費 惟所稱薪資需符合下列一般原則: -公司訂有一定之計算標準及薪給制度 -定時、定額發放 -能提供完整工時紀錄 -不含非固定薪資或津貼及伙食費、退休金、退 職金、資遣費及勞健保等公司相對提列或提撥 項目 2. 按計畫所須之人月數依不同職級人員月薪計算 人變更應經核准。 2. 新增或異動人員其學經歷背景與擔任本研究計畫工 作(以下簡稱專案計畫)無不合理情形。 3. 參與專案之人員,應提供工時紀錄或工作日誌。 4. 公司所提供之工時紀錄或工作日誌經核對其內部請 假紀錄,無不合理情形。 5. 所列報之薪資項目包含本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 2. 銀行轉帳紀錄、薪資清冊或 印領清冊等足以證明支付金 額之表單。 3. 公司差勤紀錄、工時紀錄或 工作日誌。 4. 新進或異動人員之學經歷資 料。 、技術津貼或相類似之定時、定額現金給付項目、 5. 涉及外幣支付時應附當時之 加班費及年終獎金,但不含非固定薪資或津貼及伙 外幣匯率表。 食費、退休金、退職金、資遣費及勞健保等公司相 6. 顧問、專家費之領款收據( 對提列或提撥項目。 應書明受領事由、受領人名 6. 所列報之薪資應與薪資清冊所載金額相符。薪資清 冊之當月實領金額應與銀行轉帳之支付證明相符。 84 稱、地址、身份證編號,由 受領人簽名或蓋章) 。 會 計 科 目 查 編列原則 ,待聘人員不得超過總研發人數之 30%(計算公 核 準 則 應注意事項 並依投入專案計畫工時之比例計算。 式為:計畫所需待聘研發人數/計畫所需總研發 7. 因專案需要延時加班發給之加班費應具備加班紀錄 人數)。 ,其加班事由應與專案有關並經計畫主持人核准, 3. 參與計畫研發人員,原則上應依預計投入之比例 計算。 4. 薪資各列支明細應於計畫書薪資預算表中敘明 ,以為審查之依據。 加班費應依勞基法編列標準所訂之方式計算。 8. 年終獎金採按月提列方式列報,其提列數應小於或 等於實發數並不得超過 1.5 個月月薪,並應依投入專 案計畫工時之比例計算。 5. 所稱顧問專家費係指專案計畫聘請顧問及國內 9. 所列報之薪資與薪資扣繳相比其差異應具備合理解 外專家之酬勞費。 釋。 6. 顧問及國內外專家之聘用,以經審查核准者為限 10. 非經變更同意,各年度投入人月數之列報以計畫原 。 7. 編列顧問及國內外專家費應提供技術背景、學經 歷資料以為審查之依據。 8. 顧問及國內外專家之服務單位如為技術引進或 委託研究單位或機構則不得編列費用。 編列數為上限,超出核定部份應核減其相關薪資費 用。 11. 經核定要求增聘的人力,查核後未補足者,應核減 相關人力該期間之人事費。 12. 所聘顧問、專家應為審查核准列入執行計畫者。 (顧 問變更須申請變更並經核准) 13. 所列報之費用應與支付證明及其他原始憑證相符。 14. 所列報之費用應與薪資扣繳憑單相符。 85 應備妥之原始憑證 7. 顧問、專家費之支票存根影 本或銀行轉帳、匯款等支付 證明。 8. 顧問、專家費之扣繳憑單。 會 計 科 目 查 編列原則 核 準 則 應注意事項 應備妥之原始憑證 15. 已支領顧問專家費之顧問及國內外專家不得再支領 膳雜費與差旅費。 16. 每位顧問及國內外專家薪資補助上限為新台幣 10 萬 元/月,不足部份由申請機構自籌支應。 2.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會 計 科 目 查 編列原則 核 準 則 應注意事項 應備妥之原始憑證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係指專為執行本計畫所需之 1.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之請(採)購、領用、應依公司內 1. 為專案計畫採購者應提供統 消 耗材、原料、物品(非屬研究設備者)。惟不含模具、 耗 冶具、夾具等屬固定資產之設備。 部授權規定並經計畫主持人核准;其計價方法應依 一發票、收據或進口結匯單據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擇定並且一致適用。 與國外費用證明(Invoice)、內 性 1. 材料費應依計畫所需之項目、數量、單位、金額 2.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於作業時,應有內部憑證 部轉帳傳票、請購單、採購單 (明確標註與專案計畫之關聯性)並經計畫主持人 、驗收單及付款憑證(如水單 器 編列。 簽章。 材 2. 請至少詳列材料費中 70%之項目。 及 3. 所申請計畫如屬產品開發類方可編列 PILOT 3. 消耗器材及原材料之項目、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分 原 攤紀錄及支付證明等相符。 RUN(小量試產)費用,惟 PILOT RUN(小量試產) 材 費用與研發階段所需之費用應分開編列;補助款 4. 單據日期之確定依下列方式處理:領料者依領料日 2. 86 、信用狀、匯款單、付款支票 影本、銀行對帳單、零用金支 付清單等。) 自共通性器材領料時,應提供 會 計 科 目 料 查 編列原則 與自籌款須分開編列。 費 核 準 則 應注意事項 應備妥之原始憑證 期;國內購買者依統一發票日期;國外購買者依進 領料單、材料明細帳或分攤表 口報單之進口日期。 。 5. 供專案計畫研究或試驗之各項原料、物料、消耗性 3. 涉及外幣支付時應附當時之 器材應具備研究實驗有關紀錄,其未具備有關紀錄 外幣匯率表。 或混雜於當年度再製品、製成品成本內者,不予認 定。 6.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之項目及數量超過計畫用量時 應經技術審查人員確認無異常情形。 3.設備使用及維護費 會 計 科 目 查 編列原則 核 準 則 應注意事項 設 設備使用費係指執行本計畫所需之各項機器、設備 1. 設備使用費之計算公式應符合編列原則。 備 之使用費,單價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 2. 計畫新增設備之採購需經計畫主持人核准;帳列設 使 二年以上之各項機器、儀器設備或雜項購置,依使 備名稱、購入日期、購入成本之原始憑證(或會計師 用 用費計算式按實提列或分攤之設備使用費及研發所 簽證之財產目錄)及支付證明應相符。 費 需實質之委外測試費等均屬之。 應備妥之原始憑證 1. 請購單、採購單、驗收單、統 一發票或收據、進口報關結匯 單 據 與 國 外 費 用 證 明 (Invoice)。 3. 既有設備應出具經會計師認證之單一項目查核報告 2. 財產目錄。 87 會 計 科 目 查 編列原則 1. 交貨日期於計畫開始日(含)以後之設備為新購設 應注意事項 。 核 準 則 應備妥之原始憑證 3. 設備使用紀錄表。 備。 4. 所列報之設備項目、數量、使用月數應與計畫相符 4. 單一項目查核報告。 2. 新購設備之每月使用費 C=(單套購置金額 A x 套 。 5. 若設備為兼具研發及生產共 數 B)/60(以 5 年及每年 12 個月為折舊攤提原則) 5. 設備投入比例應與設備使用紀錄相符,其使用費應 用時,應附分攤表及原始憑證 ,並依核准後計畫時間內預計使用月數編列。 依實際使用月數計算費用。 影本。 3. 既有設備之使用費每年應以會計師認證之單一 6. 委外測試費所委託之對象應與計畫相符。 6. 涉及外幣支付時應附當時之 項目查核報告之 20%財產價值為上限,計畫全程 7. 委外測試費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如統一發票或收據相 外幣匯率表。 之單項既有設備使用費應以會計師認證之單一 符。 項目查核報告之 30%財產價值為上限。 4. 若購置研發設備應依新設備逐項列示,在計畫開 始日(含)後購入之設備為新設備,購入日期國內 採購依統一發票日期,國外採購以進口報單上之 進口日期為依據。 5. 設備總數量與研發人數應配合計畫核准額度執 行。 6. 設備若兼具研發及生產共用之情形,應依研發時 程及投入比例作為使用費之計算基礎,惟不得超 過購置成本之 30%。 7. 研發所需之委外測試費可編列於本科目並請註 88 會 計 科 目 查 編列原則 核 應注意事項 準 則 應備妥之原始憑證 明委外單位、設備、時間、用途、及計價方式與 預估金額。 8. 所申請計畫如屬產品開發類方可編列 PILOT RUN(小量試產) 設備使用費用,惟 PILOT RUN( 小量試產) 設備使用費用與研發階段所需之設 備使用費用應分開編列;補助款與自籌款須分開 編列。 9. 資本租賃設備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計算之成 本計算其使用費。 設 設備維護費係指執行本計畫所需各項儀器、設備依據 1. 所列維護費之金額應與原始憑證、費用分攤表相符 1. 請購單或請修單、驗收單、維 備 研究發展設備維護合約,應按期分攤之維護費或實際 維 支付之修繕費用。 。 護合約、發票或收據等。 2. 新增設備保固期間內不得列報維護費。 2. 設備維修紀錄表。 護 1. 設備於保固期間內(至少以 1 年認定)不得編列 3. 所維修之設備係為計畫核准項目,並能出具請購單 3. 若設備為兼具研發及生產共 費 維護費。 或請修單、驗收單或領料單及維護紀錄表等證明資 用時,應附分攤表及原始憑證 2. 設備維護若與供應商或其他提供維護勞務廠商 料。 影本。 簽訂年度維護合約者,其維護費則依維護合約每 4. 設備維修費應出具維修廠商憑證,若屬廠商自行維 4. 涉及外幣支付時應附當時之 月之維護費按該設備使用於專案計畫之比例編 修,應請廠商提供成本紀錄以憑認定。 外幣匯率表。 列。 5. 除簽訂年度維護合約之設備,其維護費應依維護合 3. 未簽訂年度維護合約之設備,則其每年所編列維 89 會 計 科 目 查 編列原則 護費不得超過該設備購入成本之 5%。 4. 所申請計畫如屬產品開發類方可編列 PILOT 核 準 則 應注意事項 應備妥之原始憑證 約每月之費用按該設備使用於專案計畫之比例計算 ,其餘設備之年維護費不得超出原購入成本之 5%。 RUN(小量試產)設備維護費用,惟 PILOT RUN( 小量試產) 設備維護費用與研發階段所需之設 備維護費用應分開編列;補助款與自籌款須分開 編列。 4.委託學術機構研究費 會 計 科 目 查 編列原則 核 準 則 應注意事項 應備妥之原始憑證 委 所稱委託學術機構研究費係指委託學術機構、單位專案 1. 委託學術機構研究費之報支憑證應依公司規定並 1. 學術單位主持人、專任助理 經核准始得認定。 託 研究之費用(不包括設備與軟體之採購),應占總補助金 學 額之 20%為原則。 2. 所列之委託學術機構研究項目應為技展會審查認 術 1. 其編列應述明委託研究之內容、經費及受委託者背 機 景資料,並需提供合約、草約或備忘錄。 3. 構 2. 委託學術機構執行委託計畫視需要編列人事費、臨 4. 研 時人員費用、設備租用及維護費、文具費、消耗器 定,並與計畫書所列相符。 、兼任助理臨時人員費用之 印領清冊或領款收據。 2. 學術單位主持人、專(兼)任助 委託學術機構研究費之支付應與合約相符。 理人員、臨時人員費用之付 委託研究時間應在廠商與學術機構合約,及廠商 款支票影本或銀行轉帳、匯 與中科管理局合約有效期間內。 款等支付證明。 90 會 計 科 目 究 費 查 編列原則 核 準 則 應注意事項 應備妥之原始憑證 材及材料費、差旅費、其他計畫研究費用、雜費、 5. 委託學術機構研究費應於 申請機構請領尾款前 3. 臨時人員須檢附差勤紀錄、 技術授權費、專利費用及行政管理費等相關經費。 工時記錄或工作紀錄。 完成付款。 3. 人事費:所聘學術單位主持人、專(兼)任助理、博 6. 報支申請服務費須檢附相關委託專業服務合約書 4. 涉及外幣支付時應附當時之 士後研究人員,以經審查核准者為限。 (學術單位 外幣匯率表。 。 主持人須經核准) 5. 委託學術機構研究合約書。 7. 設備租用費之計算公式應符合編列原則。 (1) 研究主持費:最高新台幣 10,000 元/月上限( 8. 計畫新增設備之採購需經計畫主持人核准;帳列 6. 統一發票或收據。 限主持人支領) (2) 專(兼)任助理人員: 專任助理比照「國科會補 設備名稱、購入日期、購入成本之原始憑證(或會 7. 付款支票影本及銀行對帳單 計師簽證之財產目錄)及支付證明應相符。 。 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 9. 所列報之設備項目、數量、租用月數應與計畫相 8. 表」(表 1),兼任助理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 符。 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 10. 設備投入比例應與設備租用紀錄相符,其租用費 」(表 2)。 應依實際租用月數計算費用。 (3) 博士後研究人員:比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11. 委外測試費所委託之對象應與計畫相符,經技展 9. 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之「國 會同意編列該費用者方可報支。 10. 科會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表 5)。 12. 委外測試費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如統一發票或收 (4) 編列學術單位主持人、專(兼)任助理、臨時人 據)相符。 11. 員之費用應提供技術背景、學經歷資料以為 13. 所列維護費之金額應與原始憑證、費用分攤表相 審查之依據。 符。 (5) 所列報之費用應與支付證明及其他原始憑證 91 請購單、採購單、驗收單、 維護合約、統一發票或收據 、進口報關結匯單據與國外 費用證明(Invoice)。 財產目錄。 設備租用紀錄表或設備維修 紀錄表。 若設備為兼具研發及生產共 用時,應附分攤表及原始憑 證影本。 會 計 科 目 查 編列原則 相符。 (6) 所列報之費用應與薪資扣繳憑單相符。 (7) 所列報之費用不得超出預算所訂總金額。 4. 本計畫臨時人員係指臨時僱用之工作人員,已擔任 核 準 則 應注意事項 14. 租用設備保固期間內不得列報維護費。 15. 所維修之設備係為計畫核准項目,並能出具請購 12. 涉及外幣支付時應附當時之 外幣匯率表。 單或請修單、驗收單或領料單及維護紀錄表等證 13. 乘坐飛機應檢附機票票根或 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 明資料。 研究計畫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者,不得再擔任臨時 16. 設備維修費應出具維修廠商憑證,若屬學研單位 人員;臨時人員薪資得按日或按時支給工資,由申 應備妥之原始憑證 自行維修,應請廠商提供成本紀錄以憑認定。 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 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其餘 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 請機構按工作性質核實支給並檢附差勤紀錄,其 17. 除簽訂年度維護合約之設備,其維護費應依維護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薪資上限為每小時新台幣 100 元,每日不得超過新 合約每月之費用按該設備使用於專案計畫之比例 台幣 800 元。 計算,其餘設備之年維護費不得超出原購入成本 14. 乘坐船舶費用,應提供船票 5. 設備租用及維護費係指與執行本計畫有關之各項 儀器、設備之租用及維護費。 6. 設備租用依租借廠商報價編列。 7. 依計畫所需之項目、數量、單位、金額編列等應逐 項編列。 8. 研發所需之委外測試費可編列於本科目並請註明 或船舶公司出具之證明為原 之 5%。 18. 文具費、印刷裝訂費、資料蒐集及調查費、計算 始憑證。 機及貴重儀器使用費、相關儀器保險費、雜費、 15. 火車、汽車之車資,准以經 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 技術授權費、專利費用之請(採)購、領用,應依公 司內部授權規定並經計畫主持人核准;其計價方 法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擇定並且一致適用。 憑。 16. 國內住宿費收據或發票。 委外單位、設備、時間、用途、及計價方式與預估 19. 出差地點、事由、人數、出差日數應與原計畫所 17. 差旅費報告表。 核定項目相符。 18. 技術授權費之合約書影本與 金額。 9. 設備維護費:依本計畫設備維護費之規定。 20. 差旅費支給請比照表 3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 92 原始憑證。 會 計 科 目 查 編列原則 10. 文具費:文具、紙張。 核 準 則 應注意事項 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11. 消耗器材及材料費係指與執行本計畫有關之耗材 21. 所列差旅費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差旅報告單規定 相符,機票金額應與旅行業出具之代收轉付憑證 、原料、物品(非屬研究設備者,不含屬固定資產 之設備,並請詳列材料費中之 70%之項目)。 相符。 23. 與本計畫無關之額外交通費不得報支。 13. 其他計畫研究費用:本計畫之子項計畫研究費用。 24. 所列之技術專利權或專門技術應為技展會審查認 14. 雜費係指含影印、郵電費、打字費、資料檢索費、 保險費、誤餐費(新台幣八十元/人)等。 定,並與計畫書所列相符。 25. 技術授權費之支付應與合約相符。 15. 技術授權費係指國內外技術獲授權使用之費用,僅 26. 技術授權時間應在廠商與技術人合約,及廠商與 可報支 40%。 本計畫之專案契約有效期間內。 16. 專利費用係指執行本計畫之有效執行期間內之申 27. 技術授權費用應於計畫結束後完成付款,並於結 請規費、申請服務費、答辯費、領證費等。 案前檢附憑證以舉證該款項已確實支付。 17. 行政管理費:委託學術機構研究費用之 10%為上 28. 所列之技術專利權或專門技術應為技展會審查認 限。 19. 專利申請書影本、專利證書 影本、相關委託專業服務合 約書影本等相關證明。 20. 專利費用相關原始單據(收據 12. 差旅費依「政府機關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22. 國外交通費得補助項目為飛機、船舶。 編列,僅可報支交通費。 應備妥之原始憑證 定,並與計畫書所列相符。 29. 報支專利申請服務費須檢附相關委託專業服務合 約書。 93 或發票)。 5 其他費用 會 計 科 目 查 編列原則 核 準 則 應注意事項 應備妥之原始憑證 其 凡為執行本計畫直接所需之文具費、郵電費、差旅費 1. 文具費、印刷裝訂費、資料蒐集及調查費、計算 1. 統一發票、收據或進口結匯 他 、印刷裝訂費、資料蒐集及調查費、計算機及貴重儀 機及貴重儀器使用費、相關儀器保險費、雜費、 單 據 與 國 外 費 用 證 明 費 器使用費、相關儀器保險費、雜費、技術授權費、專 技術授權費、專利費用之請(採)購、領用,應依公 (Invoice)、內部轉帳傳票、請 用 利費用等均屬之。 司內部授權規定並經計畫主持人核准;其計價方 購單、採購單、驗收單及付 法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擇定並且一致適用。 款憑證(如水單、信用狀、匯 2. 出差地點、事由、人數、出差日數應與原計畫所 款單、付款支票影本、銀行 1. 依計畫所需之項目、數量、金額編列。 2. 文具費:文具、紙張等。 3. 郵電費係指執行本計畫所需之郵資費、電話、傳 真、網際網路等費用。 4. 差旅費依「政府機關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編列,僅可報支交通費。 5. 印刷裝訂費:影印費、裝訂費及印刷等。 核定項目相符。 3. 差旅費限本計畫編制人員因計畫所需而發生之出 。 2. 乘坐飛機應檢附機票票根或 差費用。 4. 差旅費支給請比照表 3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6. 資料蒐集及調查費:以購置參考書、期刊或影印 5. 所列差旅費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差旅報告單規定 相符,機票金額應與旅行業出具之代收轉付憑證 必要資料,以及資料檢索費為限。 7. 計算機及貴重儀器使用費:係指超級電腦(Super 對帳單、零用金支付清單等) 相符。 Computer) , 即 專 供 大 型 運 算 , 且 速 度 至 少 在 6. 國外交通費得補助項目為飛機、船舶。 500MIPS 以上之計算機使用費,或係指研究發展 7. 與本計畫無關之額外交通費不得報支。 計畫之核心儀器,具有價格價昂貴及需專業人士 8. 報支申請服務費須檢附相關委託專業服務合約書 94 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 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 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其餘 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3. 乘坐船舶費用,應提供船票 或船舶公司出具之證明為原 始憑證。 4. 火車、汽車之車資,准以經 會 計 科 目 查 編列原則 操作之儀器使用費。 8. 相關儀器保險費:貴重儀器之保險費。 9. 雜費係指誤餐費(新台幣八十元/人)、運費及行政庶 務所需耗材等。 核 準 則 應注意事項 應備妥之原始憑證 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 。 9. 所列之技術專利權或專門技術應為技展會審查認 定,並與計畫書所列相符。 10. 技術授權費之支付應與合約相符。 憑。 5. 國內住宿費收據或發票。 6. 差旅費報告表。 10. 技術授權費係指國內外技術獲授權使用之費用, 11. 技術授權時間應在廠商與技術人合約,及廠商與 7. 技術授權費之合約書影本與 僅可報支 40%。 本計畫之專案契約有效期間內。 原始憑證。 11. 專利費用係指執行本計畫之有效執行期間內之申 12. 技術授權費用應於計畫結束後完成付款,並於結 8. 專利申請書影本、專利證書 請規費、申請服務費、答辯費、領證費等。 案前檢附憑證以舉證該款項已確實支付。 13. 所列之技術專利權或專門技術應為技展會審查認 定,並與計畫書所列相符。 影本、相關委託專業服務合 約書影本等相關證明。 9. 專利費用相關原始單據(收據 或發票)。 10. 涉及外幣支付時應附當時之 外幣匯率表。 95 6.培訓研發人才經費 會 計 科 目 查 編列原則 應注意事項 核 準 則 應備妥之原始憑證 培 培訓研發人員所需場地費、設備租用費、講師鐘點費 1. 培訓研發人員相關費用須與本計畫執行內容 1. 研發人才培訓計畫書、心 訓 及交通費、文具費、消耗器材及材料費、雜費及國內 相關且經審查核定通過者。 得報告等、講師費及受訓 研 外培訓與會議之交通費等相關經費。 人員名單。 2. 培訓所需場地費(自有場地不可申請補助)、 發 1. 場地費:為辦理計畫培訓課程所需之場地費。 人 2. 設備租用費:係指執行本計畫所需之各項視聽器 才 材及相關實作設備之租用費。 費 3. 講師鐘點費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 用 給規定所訂標準編列(如表 4) 。 4. 5. 6. 7. 設備租用費、講師鐘點費及交通費、文具費、 2. 講師鐘點費之領款收據( 消耗器材及材料費及雜費等相關經費應依公 應書明受領事由、受領人 司內部授權規定並經計畫主持人核准;其計價 名稱、地址、身份證編號 方法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擇定並且一致適 ,由受領人簽名或蓋章)、 用。 付款支票影本或銀行轉帳 、匯款等支付證明。 授課講師往返上課地點之交通費、計畫研發人員 3. 場地費、設備租用費、講師鐘點費及交通費、 文具費、消耗器材及材料費及雜費等項目之金 3. 統一發票、收據或進口結 國內外培訓與會議之交通費,依據政府機關國內( 額應與原始憑證,分攤紀錄及支付證明等相符 匯單據與國外費用證明 外)出差費報支要點辦理。 。 (Invoice)、內部轉帳傳票 文具費:文具、紙張等。 、請購單、採購單、驗收 4. 國外交通費得補助項目為飛機、船舶。 消耗器材及材料費:與執行本計畫有關之耗材、 單及付款憑證(如水單、信 原料、物品(非屬研究設備者,不含屬固定資產之 用狀、匯款單、付款支票 設備,並請詳列材料費中之 70%之項目)。 影本、銀行對帳單、零用 雜費:會場地佈置、影印、教材印製費、稿費( 金支付清單等)。 按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編列 4. 涉及外幣支付時應附當時 96 會 計 科 目 查 編列原則 應注意事項 核 準 則 應備妥之原始憑證 之外幣匯率表。 )、國內外研習或研討會等活動之報名費等。 5. 乘坐飛機應檢附機票票根 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 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 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 根;其餘交通費,應檢附 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 付收據。 6. 乘坐船舶費用、應提供船 票或船舶公司出具之證明 為原始憑證。 7. 火車、汽車之車資,准以 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 明為憑。 97 表1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 單位:新台幣元 級別 高中 五專 (高職) (二專) 第九年 25,500 第八年 三專 學士 碩士 31,300 32,800 37,300 42,300 25,000 30,300 31,900 36,400 41,400 第七年 24,500 29,400 31,000 35,500 40,400 第六年 24,000 28,500 30,000 34,600 39,500 第五年 23,400 27,600 29,100 33,700 38,600 第四年 22,900 26,600 28,200 32,900 37,700 第三年 22,400 25,700 27,300 32,100 36,700 第二年 21,900 24,800 26,300 31,300 35,800 第一年 21,400 23,900 25,800 30,600 35,000 年資 註:1.表列數額為月支工作酬金標準。 2.本表自94年8月1日起實施。 98 表2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 單位:新台幣元 博士班研究生 研究獎助金 獎助金 研究酬金 未獲博士候 已獲博士候選 碩士班 大專 選人資格者 人資格者 研究生 學生 最高以不超 最高以不超過 最高以不超過4 最高以不超過 過14個獎助 16個獎助單元 個獎助單元為 2個獎助單元 單元為限 為限 為限 限 每一獎助單位為新台幣2,000元 註:1.表列數額為月支工作酬金標準。 2.本表自94年8月1日起實施。 99 講師級 助教級 6,000 5,000 表3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元 職務 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交通費 每日住宿費 (新臺幣) 薦任級以下人員 技工、司機、工友 搭乘飛機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及其所屬一級機關之首長得搭乘商務艙 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座(艙)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 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2,000 (新臺幣) 每日膳雜費 簡任級人員 1,600 1,400 1,2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650 550 500 100 450 表4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實際擔任授課人員支給標準 區分 支給數額 國外聘請 專家學者 外聘 授課時數 二千四百元 一千六百元 一、單位:新臺幣元 / 節。 二、授課時間每節為 與主辦或訓 五十分鐘,其連 練機關(構) 續上課二節者為 學校有隸屬 一千二百元 九十分鐘,未滿 關係之機關 者減半支給。 (構)學校 人員 聘 請 內聘 講座助理 國 內 備註 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 校人員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 101 八百元 按同一課程 講座鐘點費 二分之一支 給 表5 國科會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 補助延攬類別 教學研究費 特聘講座 教學研究費之支給標準,最高得以其原國外服務單位待遇標 準支給。 補助期間在一個月內者,以實際日數除以三十乘以月支教學 研究費支給。 講座教授 每月新臺幣140,000 元至252,000 元。 補助期間在一個月內者,自第一日至第十日以日支教學研究 費每日新臺幣九千元支給;超過十日者,自第十一日起,以 實際日數除以三十乘以月支教學研究費支給。 客座教授 (客座研究員) 每月新臺幣 75,000 元至 159,500 元。 客座副教授 (客座副研究員) 每月新臺幣 70,000 元至 119,600 元。 客座助理教授 (客座助研究員) 每月新臺幣 65,000 元至 100,000 元。 客座專家 每月新臺幣 65,000 元至 159,500 元。 博士後研究 備註: 一、 二、 每月新臺幣 55,000 元至 75,000 元及年終獎金。 前述教學研究費依其學經歷、學術地位、特殊技術及工作經驗、近年 來論著價值、受延攬人之研究或教學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 程度等評估其擬支等級。由本會酌情審定金額。但情形特殊者,得視 受延攬人特殊專長,且敘明具體理由並經專案核定酌予提高。 申請機構應依稅法規定按月扣繳其所得稅,所得稅之申報由受延攬人 自行辦理,申請機構應予協助。 102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9 日院授主忠字第 0960000401 號函 修正第二點之附表一與第四點之附表二及第五點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9 日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 點辦理。 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 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額報支。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 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出差人 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 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 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五、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 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 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 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 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按實報支,其住宿費 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報支。 七、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報支 交通費。 103 八、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補助 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二。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 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 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 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 費。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十、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 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者,須另檢附登機 證存根。 十一、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 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二、 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 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十三、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 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十四、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日 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十五、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 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膳雜費, 最高報支十日。 十六、 出差期中有免職或撤職時,依其已到達地點,按原定職務等級報支往返 旅費;出差人員經法院判有刑責者,於其不能執行差務之日起,停止其旅費。 十七、 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 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十八、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出差,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104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70004437B號函 修正第6點 97年 9月1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一、 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 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出差,係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執行下列任務之 一: (一)應外國政府、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訪問。 (二)應外交需要從事有關訪問。 (三)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 (四)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或視察。 (五)其他公務。 三、 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非經事先 核准,不得延期返國。 四、 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內容如下: (一)交通費: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 用。 (二)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三)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及交 際費、雜費。 前項第二款所稱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車票費、 市區捷運車票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五、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飛機及船舶: 1.部會首長、大使、公使、特使及其他特任(派)人員,得乘坐 頭等座(艙)位。 2.部會副首長、一級主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及簡任第十職等、 第十一職等人員於航程四小時以上者,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 (艙)位。但部會副首長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 要國際會議,得乘坐頭等座(艙)位。 3.簡任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人員於航程未達四小時者及薦任級 以下人員,乘坐經濟座(艙)位。 4.第一目所列人員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乘坐相同等次之座(艙) 位。 (二)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 105 六、 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其餘 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七、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由行政 院另定之。 前項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六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三十 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 八、 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經主辦單位指定旅館,或奉派赴外交部 認定之戰亂地區出差,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 十者,得檢據覈實報支。 九、 出差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來源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其生 活費依下列規定報支: (一)供膳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 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 分之十之零用費。 (二)供膳不供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 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 之六十之住宿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 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三)供宿不供膳,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 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 之三十之膳食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 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 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 十、 調用駐外人員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內者,其生活費按該地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報支。如有必要住宿旅館者,除依第八點 規定者外,其住宿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十報支。如出 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以外,當日不能往返而有留宿必要者,除 交通費按實報支外,其生活費按實際日數全額報支。但最後一日之生 活費應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 十一、 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一個月者,除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 或談判,或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戰亂地區,或籌開使領館者外,其生 活費之報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一個月未逾三個月者,自第二個月起,按 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八十報支。 (二)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三個月者,自第四個月起,按該地區生活 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報支。 106 十二、 出差期間,因患病或意外事故阻滯致超出預定出差日數,經提出確 實證明,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得按日報支生活費。 十三、 出差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 費及機場服務費,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十四、 出差人員應辦理保險,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保險之 項目及保額,由行政院另定之。 十五、 出差行政費包括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報名、郵電、翻譯 及運費等費用。出差人員應於出國前,將預計支用之行政費,簽報該 機關首長核准後,據以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但 在國外期間因應業務臨時需要,致超出原核定費用者,經核准後,得 併同報支。 出差率團人員職務在司長級以上者,得按下列數額支給禮品及交際 費,檢附原始單據報支: (一)部長級人員:未達十五日者,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十五日以上 者,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二)次長級人員:未達十五日者,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十五日以上 者,以新臺幣九萬元為限。 (三)司長級人員(含簡任第十二職等、第十三職等首長、副首長及主 管):未達十五日者,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十五 日以上者,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前項團員總人數超過六人者,禮品及交際費除按前項規定數額支給 外,第七人以上得由率團人員按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加計,檢據報 支。 部會首長以上人員率團出差,執行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任務之 一,且因連續訪問多數國家,或任務特別重要,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 者,其禮品及交際費之支給,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十六、 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前點司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 每日報支雜費(包括計程車費、市區租車費、禮品費、交際費等)新臺 幣六百元,檢附原始單據報支。 十七、 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未准予易科罰金,或 未同時諭知緩刑;或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其服務機關 應通知其於一週內返國;出差人員並仍得報支生活費及交通費。 十八、出差人員應於銷差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本要點所定各費,詳細分項逐日 登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報各該機關審核。 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除調用之駐外人員外,應 以本國日期、時間計算。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 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107 十九、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得在本要點所定範圍內,自行訂定國外出差旅費 支給規定。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及駐外機構派赴駐在地以外國家出 差人員,其國外出差旅費之報支,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108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壹、出席費 一、 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 給出席費。 二、 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 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不得支給出席費。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 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三、 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 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四、 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 徵得邀請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 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不得支領出席費。 五、 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 畫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六、 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二、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 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 七、 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 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 用。 貳、稿費 八、 各機關學校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或定期發行刊物,委 (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得依本要 點之規定支給稿費。 九、 各機關學校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其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需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經機關學 校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該項標準之 限制。 (二)經核定交本機關學校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 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109 十、 各機關學校定期發行刊物,其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邀請專人撰譯、編審文稿或公開徵求稿件,除本機關學校人員以 編譯為職掌者外,經刊登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 未經刊登者,得依第十一點第九款規定支給審查費,不得支給其 他項目之稿費。 (二)刊登稿件內容係屬摘錄該機關學校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相關法 規、書籍、公文等資料者,不得支給稿費。 十一、 稿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譯稿: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不訂定標準。 (二)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 1.外文譯中文六九0元至一、0四0元,以中文計。 2.中文譯外文八七0元至一、三九0元,以外文計。 (三)撰稿:每千字 1.一般稿件:中文五八0元至八七0元。 2.特別稿件:中文六九0元至一、二一0元,外文八七0元至一、 三九0元。 (四)編稿費: 1.文字稿:每千字 a.中文二六0元至三五0元。 b.外文三五0元至五八0元。 2.圖片稿:每張一一五至一七0元。 (五)圖片使用費:每張 1.一般稿件二三0元至九二0元。 2.專業稿件一、一六0元至三、四七0元。 (六)圖片版權費二、三一0元至六、九三0元。 110 (七)設計完稿費: 1.海報:每張四、六二0元至一七、三三0元。 2.宣傳摺頁 a.按頁計酬:每頁九二0元至二、七七0元。 b.按件計酬:每件三、四七0元至一一、五五0元。 (八)校對費:按稿酬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支給。 (九)審查費: 1.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ㄧ七0元,外文二ㄧ0元 2.按件計酬者:中文每件六九0元,外文每件一、0四0元。 111 附件六 計畫研發管理制度診斷輔導作業流程 簡易研發計畫智慧財產管理診斷表 研發計畫 構思 研發計畫提案 IPR規劃診斷表 技術考量面 計畫執行面 研發計畫執行 及成果產出 是 是否已公開 是否公開 超過6個月 是 著作權以及 競業禁止保護程序 否 是否容易進行 還原工程 是 否 否 專利申請 評估診斷表 營業秘密 評估診斷表 專利申請成本面 專利申請應用面 專利申請人要素 新穎性判斷 內部技術審查資料 保護要件 營業秘密 保護程序 專利申請 保護程序 內容說明 1.研發計畫構思初期,先以「IPR 規劃診斷表」(附件 a)進行判斷,先行瞭解研發 計畫的可行性。 2.研發產出初期,管理者先檢視技術有無於公司以外場合公開的情事。如果有, 若公開為陳列於政府所舉辦或認同的展覽、學術研究、實驗或者是非出於申請機 構本意而洩漏所導致的公開,仍可以進行專利申請的評估程序,但是基本上已經 112 喪失運用營業秘密保護的方式,如公開已經超過六個月期限,需以「著作權及競 業禁止保護程序」進行管理。 3.在下一步驟中,考量是否用營業秘密或是專利進行保護,管理者可先判斷技術 是否容易因專利揭露而遭競爭對手所還原。如果是,則採用「營業秘密評估診斷 表」(附件 c)進行評估;如果否,則採用「專利申請評估診斷表」(附件 b)進行評 估。 4.承 3,管理者可由專利申請評估診斷表中所提供的「內部技術審查資料」、「新 穎性判斷」 、 「專利申請要素」 、 「專利申請應用面」及「專利申請成本面」等要項 進行綜合評估,依照結果判定是否採取專利申請保護程序。 5.承 3,管理者可由營業秘密評估診斷表中所提供的「保護要件」及「經濟效益 評估」等要項進行綜合評估,依照結果判定是否採取營業秘密保護程序。 113 附件 (a)IPR 規劃診斷表 項次 評估項目 評估結果 1 是否已有明確的研發目標? □是□否 2 是否已對公司內現有技術盤點? □是□否 承上,是否公司內現有技術與欲研發 技術相關聯? □是□否 是否對研發技術所對應的產品或模組 有充份的瞭解? □是□否 是否對欲研發技術進行專利檢索及佈 局分析? □是□否 6 是否計畫相關人員具有相關技術背 景? □是□否 7 是否針對此計畫的智慧財產保護時程 進行規劃? □是□否 8 如為共同研發/委託開發,是否與外部 研發人員簽署保密協定? □是□否 承上,研發成果產出歸屬是否協議? □是□否 是否研發計畫有設定長、中、短期的 研發產出? □是□否 11 承上,是否有適當的評鑑標準來鑑定 研發成果? □是□否 12 是否與研發人員簽署競業禁止合約? □是□否 3 4 5 9 10 技 術 考 量 面 計 畫 執 行 面 114 備註 附件(b)專利申請要件評估 項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評估項目 內 部 技 術 審 查 資 料 評估結果 是否建置研發紀錄簿? □是□否 承上,計畫技術的研發過程是否完整記載 於研發紀錄簿中? □是□否 承上,是否研發紀錄簿的字跡清晰可讀, □是□否 且有見證人簽名? 承上,是否研發紀錄簿可提供實際實驗數 據資料及測試報告? □是□否 新 穎 性 判 斷 是否能夠提供與計畫技術相關外來技術 文件? □是□否 是否對計畫技術進行前案技術檢索? □是□否 承上,如比對結果發現近似的前案,是否 可找出與計畫技術之差異處? □是□否 專 利 申 請 人 要 素 計畫技術是否為公司內部發明? 專 利 申 請 應 用 面 是否對計畫技術有授權/轉讓之規劃? □是□否 是否可節省所屬領域者其它成本? □是□否 是否已評估專利申請之攻防應用面? □是□否 專 利 申 請 成 本 面 □是□否 是否清楚列出此計畫技術之發明人? □是□否 是否計畫技術的領域可實施在現有商品? □是□否 是否已決定申請專利的類型(發明、新型、 新式樣)及國家? □是□否 是否計畫經費或年度預算能支付後續專 利申請及維護費用? □是□否 115 備註 附件(c)營業秘密要件評估 項次 評估項目 評估結果 1 是否計畫技術涉及方法、配方,有保 密的必要? □是□否 2 承上,該技術文件是否進行合理保護 與管制? □是□否 3 是否計畫技術具有市場競爭力? □是□否 承上,是否未來考慮將計畫技術商品 化? □是□否 承上,該商品之生命週期是否符合經 濟效益? □是□否 6 承上,是否市場上未存在同質性商品? □是□否 7 是否可從計畫技術推測出經營策略或 客戶資訊? □是□否 8 是否計畫技術具有運用或替代其它領 域相關產品之潛力? □是□否 4 5 保 護 要 件 116 備註 附件七 研究紀錄簿 (範本僅供參考,免附於計畫書中)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 計畫名稱:「○○○(申請補助計畫名稱)」計畫 研究紀錄簿 公司名稱:○○○(公司全名) 撰寫人:○○○ 領用日期: 年 117 月 研究紀錄簿撰寫說明 一、概述 本公司執行「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為提供執行機關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進行期中、期末查訪同時,將進 行研究紀錄簿之查核,俾瞭解參與本專案同仁之平時工作情形,以確實掌 握專案執行狀況。 二、目的 紀錄員工之研究、實驗、會議摘要、個人心得、發現及創意等,俾保障研 究成果以為未來可能之智財權糾紛時之佐證。 三、依據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 展計畫補助實施要點」辦理。 四、適用對象 執行本專案之所有人員。 五、適用時機 凡投入本專案執行人員自投入之日起開始撰寫,且研究紀錄簿原則由上一 層主管簽名認證。 六、撰寫方式 請使用可長久保留筆跡之書寫工具書寫,記載內容無一定格式,以清晰易 瞭解為原則。若以黏貼方式紀錄,須於黏貼處親自簽名蓋章,紀錄簿不得 撕頁且中間不可留空白頁。記錄錯誤時請用筆刪去即可,不得割除、貼掉 或以修正液塗掉。 七、撰寫內容 請紀錄各項研究工作、工程技術、設計結構與分析等之數據、資料及其改 變,或重要會議、信件、談話,個人研究心得、發現及創意,相關行政業 務紀錄等。非科技專案之內容請勿載入,以免與科技專案之成果產生智財 權上的糾紛。 八、見證時機 定期呈主管見證,若遇重大發現、發明、心得或創意等,應隨即送請見證。 九、保證 應善盡紀錄簿保管之責,非經上層主管同意不得展示、影印,或對外揭露 記載內容,如不再參與本專案應將紀錄簿繳還計畫主持人。 118 主 題 日 期 年 月 日 撰寫人 見證人 備註:見證人請找上一層主管簽名見證 119 附件八 計畫會計科目 一、申請補助經費編列項目 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 展計畫補助實施要點,第十五項規定計畫費用得包括以下項目,不足部分由 申請機構自行編列經費支應。 (一)計畫執行人員人事費。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設備使用及維護費 (四)委託學術機構研究費(執行委託計畫所需人事費、設備租用及維護 費、文具費、消耗器材及材料費、差旅費、其他計畫研究費用、雜費 及行政管理費等相關經費)(含技術授權費與專利費用)。本項費用得 包含學術單位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費,每月不逾新臺幣壹萬元,但共同 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專、兼任助理人員薪資得比照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所訂標準辦理;臨時人員係指臨時僱用之工作人員,已 擔任研究計畫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者,不得再擔任臨時人員;臨時人 員薪資得按日或按時支給工資,由申請機構按工作性質核實支給(須檢 附差勤紀錄),其薪資上限為每小時新台幣100元,每日不得超過新台 幣800元。 (五)其他費用:凡為執行計畫直接所需之文具、郵電費、差旅費、印刷裝 訂費、資料蒐集及調查費、計算機及貴重儀器使用費、相關儀器保險 及雜費等均屬之。 (六)培訓研發人才經費(執行培訓所需場地費、設備租用費、講師鐘點費 及交通費、計畫研發人員參加相關國內、外培訓課程與會議出差之交 通費、文具費、消耗器材及材料費及雜費等相關經費) 註:此文計算機之定義為超級電腦(Super Computer):專供大型運算,且速度至少在 500MIPS 以上。 120 附件九 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範本) (範本僅供參考,本局保留修改權利) 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範本) 立保證書人 銀行 分行(以下簡稱本行)茲對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保證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被保證人)下列事項: 一、保證金額:新台幣 二、本保證書有效期間: 元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結束時間 為該計畫結束日加 3 個月) 三、如被保證人違反協助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申請計畫名稱」計畫補 助款契約書規定,致經 貴局解除合約而須返還補助款時,本行於接獲 局書面通知當即撥付前開保證總額,或依 貴 貴局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在該保 證總額內如數撥付,絕不推諉拖延。 貴局得自行處理該款,無需經過任何 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抛棄民法第 745 條之權利。 (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四、本行絕不因任何原因對 貴局逕行行使抵銷權 五、本行所負保證責任於本保證書到期時即行解除。 六、本保證書正本 3 份,由保證人、被保證人及本行各執 1 份。 七、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後生效。 此致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保證銀行 印信 保證銀行: 代表人: 分 行 負 責 人 印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121 月 日 附件十 機關政策性項目公告事項 機關政策性項目公告事項 一、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 發展計畫補助實施要點」辦理。 1. 自公告日起經本局認定屬政策性項目之「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 申請計畫,其總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所申請計畫經費總額之 50%。唯三年 期計畫總補助款金額以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為原則,不足部分由申請機 構自行編列經費支應。 2. 各公司申請或執行中之計畫,以不超過 3 項計畫為原則,若均為多家聯 合計畫,以 1 家公司主導為申請機構,其餘廠商為合作廠商,且執行期 間最多以三年為限,並不得展延。 計畫時程 以 3 年為限 補助件數 以不超過 3 件為限(申請補助及執行中之計畫) 補助比例上限 不超過 50%計畫總經費 二、「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政策性項目公告事項 1. 目的:為激勵廠商投入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之研究發展,推動 製程設備產業上下游自發性整合與投入提升製程零組件前瞻技術,促進 產業轉型與技術升級及提升機械設備價值,進而提升國內製程設備之接 受度與使用率,增加設備與關鍵零組件產值,並引進學術界力量,強化 產學合作資源整合,協助推動高科技設備之前瞻技術發展,提升國家產 業競爭力。 2. 推動時程:自公告日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 122 3. 政策性項目範圍:包含下列有關光電、半導體、太陽能、精密機械及生 物科技等產業之設備模組或關鍵性零組件技術: (1) 材料設備技術(奈米材料、太陽能及光電材料、半導體材料或設備 製程技術等)及培育研發技術人才。 (2) 製程設備技術(特用化製程技術如微影、薄膜或精密定位/對位系統 等)及培育研發技術人才。 (3) 封裝設備技術(IC載板設計、晶圓切割技術、絕緣層包覆銲線技術、 嵌入式晶片封裝、薄膜封裝等)及培育研發技術人才。 (4) 測試設備技術(如材料或元件特性分析、AOI檢測設備、檢測自動 化整合系統等)及培育研發技術人才。 4. 審查原則: (1) 公司財務狀況。 (2) 設備技術、功能規格 (設備技術須具前瞻性、技術關聯性效果 強、市場潛力大、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3) 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含研發技術人才培訓經費)。 (4) 技術移轉,其移轉對象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5) 研發工作是否在國內進行(技術生根原則)。 (6) 公司之研發能力,以及過去研發績效。 (7) 同類型之計畫,須符合下列情形: 各案產品規格有差異。 產品目標市場大或不同。 後申請案件之研發技術層次必須優於前案。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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