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總統令公布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 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 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 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 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 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 繼承而消滅。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 個月內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 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 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繼承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 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 五十四條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1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四、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未 於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提出遺產清冊。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 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 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 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 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 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 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 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總統令公布 第一條之一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 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 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 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2 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修正規定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瞭解個別學生,提供發展性、介入性及矯正性之輔導,協助學 生成長與適應社會,特訂定本原則。 二、 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 依法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 補助原則: (一)部分補助為原則: 1. 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對縣 (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2. 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 五十,且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為原 則。但配合本部政策之專案性計畫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 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六十,且最高補助金額以六十萬 元為原則。 (二) 各項工作經費編列標準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 列基準表辦理。 四、 補助項目: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部分: 1. 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 2. 性別平等教育。 3. 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之三級預防計畫。 4. 新興輔導議題。 5. 人權法治教育及品格道德教育。 6. 校園正向管教教育活動。 (二) 公私立大專校院部分(不含軍警校院) : 1. 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與督導、輔導知能、心理諮商、生涯輔 3 導。 2. 性別平等教育。 3. 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之三級預防計畫。 4. 人權教育及品格道德教育。 5. 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與服務學習。 6. 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自我評鑑及學生 事務與輔導工作特色主題計畫(限公立大專校院申請)。 7. 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限設有法律系所之大學校院申 請,工作項目以協助中小學及社區辦理各校法治教育活動 為主) 。 8. 結合國民中小學辦理中輟學生之預防及輔導、憂鬱自傷防 治之三級預防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法治及品格道 德教育、家庭暴力目睹兒童及少年輔導方案、兒童及少年 保護之高風險家庭學生辨識與輔導、網路沈迷等學生事務 與輔導之相關活動。 9. 強化學生輔導體制。 10. 新興輔導議題。 11. 學生自治傳承與研習活動。 12. 其他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 民間團體以每半年申請一案為原則,並依團體專業就下列 補助主題擇一申請辦理: 1. 性別平等教育。 2. 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之三級預防計畫。 3. 新興輔導議題。 4. 大專學生人權法治教育及品格道德教育。 5. 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中輟預防與輔導活動。 6. 結合大專學生社團及學生志工之社區服務或中小學服務 活動。 7. 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之相關教育活動。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內,本於權責 整合所屬學校資源,研擬年度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 提報本部申請,一年申請一次為限,本部不受理個別中小 學申請計畫。 4 2. 大專校院申請辦理專案性計畫經費者(指學生輔導工作計 畫、性別平等教育、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之三級預防 計畫、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與服務學 習、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自我評鑑及學 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特色主題計畫、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 育、強化學生輔導體制及學生自治傳承與研習活動等), 應依本部所定期限及格式檢附相關表件送請本部辦理,資 料不全者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3. 民間團體 (1)申請期間(分二階段受理) : A.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十 一月三十日受理申請。 B.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四月一日至五 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應備齊申請資料,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 憑),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訓育委員會)提出申請。 但配合本部政策之專案性計畫者,不在此限。 (3)申請文件:活動計畫書、申請表(如附件一)、團體立 案證明影本及經費概算表各一式二份(如附件二)。計 畫書內應敍明向學員收費及其他單位贊助之經費。資料 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 審查作業: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私立大專校院專案性補助案由 本部依行政程序核定,必要時召開審查會議。 2. 民間團體補助案,申請經費未達二十萬元者依行政程序核 定;申請經費二十萬元以上者,於前款第三目之(1)所 定申請期間截止後,交審查會議或送專家學者審查,依行 政程序核定。審查內容含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 價值、優缺點等之分析(審查表如附件三) 。 3. 統整性、跨直轄市及縣(市)與跨校性之計畫,優先考量 補助。 六、 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5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 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計畫經費納入預算辦理; 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四) 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 不足為由,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 使計畫變更,而於執行前報本部核備者,不在此限。 (五) 本部核定計畫經費與本部核定補助經費之差額,應由申請 單位自行籌應。 (六) 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 理,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備文檢附成果報告(如 附件四) 、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 表(如附件五)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七、 補助成效考核 (一) 地方政府對補助款執行成效納入本部年度地方政府考評工 作辦理,辦理績優者,除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 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外,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核給;未 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同意 者,除督導改進外,另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 (二) 受補助機關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審查結果執 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錄案列入下一申 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辦理績優者依有關規 定辦理表揚。 (三) 受補助案列入本部年度計畫考核項目,並得視需要配合會 計單位隨時訪視抽查之。 補助主題 性別平等教育 生命教育 新興輔導議題 附表、主要補助議題一覽表 補助對象 主要議題 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法規宣導、校園學生懷孕事件處 大專校院、民間團體 理之研討、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之防治、兒童少年保護及家庭暴 力防治之通報宣導、情感教育、媒 體識讀為主。 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學生憂鬱及自我傷害之三級預防 大專校院、民間團體 為主。 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家庭暴力目睹兒童及少年輔導方 民間團體、各大專校院 案、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輔導、高 6 風險家庭個案輔導、強化兒童及少 年自我保護意識、網路沈迷或不當 使用之輔導為主。 7 附件一 教育部補助學生事務與輔導計畫申請表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主要申請議題(必填,僅限勾選一項): □ 1.性別平等教育 □ 2.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之三級預防計畫 □ 3.新興輔導議題 □ 4.大專學生人權法治教育及品格道德教育 □ 5.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中輟預防與輔導活動 □ 6.結合大專學生社團及學生志工之社區服務或中小學服務活動 □ 7.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之相關教育活動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E-mail 住址 證明文件 (檢附立案證明影本及法人登記 證書) 辦理時間 自 至 年 年 月 月 日起 日止 辦理地點 經費總額度 自籌額度 其他機關補助額度 本次申請補助額度 學員收費情形 參與對象 附件 □否 □是, 預估人數 □ 計畫書 □立案證明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書 □ 專業(指導)人員名冊與學歷背景 □經費概算表(如附件 2) 計畫內容概述 預期成果 其他 8 元/人 附件二 教育部補助學生事務與輔導計畫經費概算表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計畫經費總額: 元,申請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XXXX:………………元,補助項目及金額: 經費項目 計畫經費明細 單價(元) 數量 教育部核定經費(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總價(元) 說明 金額(元) 說明 小計 出席費 業 務 費 旅運費 印刷費 小計 雜 支 合計 承辦人 會計 機關長官 單位 或負責人 補助方式: □全額補助 □部分補助 備註: 1、依行政院 91 年 5 月 29 日院授主忠字第 091003820 號函頒對 民間團體捐助之規定,為避免民間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 餘款繳回方式: 多機關申請捐助,造成重複情形,各機關訂定捐助規範時, □依合約規範 應明定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捐助時,應列明 □依核撥結報要點規定繳回 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 □不繳回 2、各經費項目,除依相關規定無法區分者外,以人事費、業務 □其他(請備註說明) 費、雜支、設備及投資四項為編列原則。 3、雜支最高以【(人事費+業務費)*5%】編列。 9 附件三 教育部補助民間團體申請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活動審查意見表 活動名稱 主辦單位 經費總額 申請補助總額 審查意見: 一、內容評述(請針對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摘要分析) : 二、建議:(請勾選其一) 1.□不予補助 2.□可予補助 □補助申請補助總額之 %(0%至 100%) □其他(如指定補助經費項目、僅補助多少經費…等) 附帶建議: 審查人(簽章) 審查日期 10 年 月 日 附件四 辦理 活動成果報告表 計畫名稱 辦理地點 補助金額 新臺幣 元整 參與對象 自 辦理期間 至 活動場次 參與人次 成果報告 □印刷品 □電子檔 年 年 月 月 日起 日止 □其他 執行成果概述: 效益評估: 檢討與建議: 其他: 請檢附簽到單影本、活動相片(另以A4直式紙黏貼相片,含始業式、結業式及 活動過程,並加以文字說明) 例: 文字說明:(說明辦理情形,請用附頁整理。) 相 片 負責人: (簽章) 聯絡電話: 填表人: 位印信) 傳真: 月 (簽章) 填表日期: (單 年 日 本部審查意見:(受補助單位請勿填寫) □依核定計畫執行 □績效良好,下一申請案優先 □成效不佳,扣減補助款、□其他 補助。 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 11 附件五 表 機關名稱: 所屬年度: 計畫名稱: 教育部核定函日期文號: 計畫期程: 年 單位:新台幣元 教育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 月 經費項目 教育部核定 教育部核定 (或各受補助 計畫金額 補助金額 學校名稱) (A) (B) 日至 教育部 撥付金額 (C) 業務(執行)單位: 備註: 年 教育部 補助比率 (D=B/A) 月 日 實支總額 計畫結餘款 (E) (F=A-E) 會計單位: 一、 本表請隨函檢送乙份。 二、 本表「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係計畫金額經本部審核調整後之金額;若未調整,則填 原提計畫金額。 三、 本表「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及「實支金額」請填寫該項目之總額(含自籌款、教育部 及其他單位分攤款)。 四、 本表「應繳回教育部結餘款」:有指定項目者,以各指定項目計算餘款;未指定項目 者,以全案合計數計算。 五、 本表「各受補助學校名稱」為供各縣市政府填寫各受補助學校名稱。 六、 本表「憑證號碼」及「財產編號」均應填寫完整。 七、 各經費項目如依規定辦理流用,流用比例超過 20%時,請說明原因。 12 應繳回 教育部結餘款 (G=F*D-(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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