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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總統令公布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
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
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
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
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
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
繼承而消滅。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
個月內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
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
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繼承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
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
五十四條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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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四、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未
於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提出遺產清冊。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
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
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
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
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
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
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
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總統令公布
第一條之一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
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
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
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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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修正規定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瞭解個別學生,提供發展性、介入性及矯正性之輔導,協助學
生成長與適應社會,特訂定本原則。
二、 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 依法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 補助原則:
(一)部分補助為原則:
1. 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對縣
(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2. 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
五十,且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為原
則。但配合本部政策之專案性計畫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
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六十,且最高補助金額以六十萬
元為原則。
(二) 各項工作經費編列標準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
列基準表辦理。
四、 補助項目: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部分:
1. 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
2. 性別平等教育。
3. 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之三級預防計畫。
4. 新興輔導議題。
5. 人權法治教育及品格道德教育。
6. 校園正向管教教育活動。
(二) 公私立大專校院部分(不含軍警校院)
:
1. 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與督導、輔導知能、心理諮商、生涯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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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2. 性別平等教育。
3. 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之三級預防計畫。
4. 人權教育及品格道德教育。
5. 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與服務學習。
6. 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自我評鑑及學生
事務與輔導工作特色主題計畫(限公立大專校院申請)。
7. 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限設有法律系所之大學校院申
請,工作項目以協助中小學及社區辦理各校法治教育活動
為主)
。
8. 結合國民中小學辦理中輟學生之預防及輔導、憂鬱自傷防
治之三級預防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法治及品格道
德教育、家庭暴力目睹兒童及少年輔導方案、兒童及少年
保護之高風險家庭學生辨識與輔導、網路沈迷等學生事務
與輔導之相關活動。
9. 強化學生輔導體制。
10. 新興輔導議題。
11. 學生自治傳承與研習活動。
12. 其他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 民間團體以每半年申請一案為原則,並依團體專業就下列
補助主題擇一申請辦理:
1. 性別平等教育。
2. 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之三級預防計畫。
3. 新興輔導議題。
4. 大專學生人權法治教育及品格道德教育。
5. 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中輟預防與輔導活動。
6. 結合大專學生社團及學生志工之社區服務或中小學服務
活動。
7. 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之相關教育活動。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內,本於權責
整合所屬學校資源,研擬年度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
提報本部申請,一年申請一次為限,本部不受理個別中小
學申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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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專校院申請辦理專案性計畫經費者(指學生輔導工作計
畫、性別平等教育、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之三級預防
計畫、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與服務學
習、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自我評鑑及學
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特色主題計畫、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
育、強化學生輔導體制及學生自治傳承與研習活動等),
應依本部所定期限及格式檢附相關表件送請本部辦理,資
料不全者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3. 民間團體
(1)申請期間(分二階段受理)
:
A.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十
一月三十日受理申請。
B.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四月一日至五
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應備齊申請資料,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
憑),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訓育委員會)提出申請。
但配合本部政策之專案性計畫者,不在此限。
(3)申請文件:活動計畫書、申請表(如附件一)、團體立
案證明影本及經費概算表各一式二份(如附件二)。計
畫書內應敍明向學員收費及其他單位贊助之經費。資料
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 審查作業: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私立大專校院專案性補助案由
本部依行政程序核定,必要時召開審查會議。
2. 民間團體補助案,申請經費未達二十萬元者依行政程序核
定;申請經費二十萬元以上者,於前款第三目之(1)所
定申請期間截止後,交審查會議或送專家學者審查,依行
政程序核定。審查內容含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
價值、優缺點等之分析(審查表如附件三)
。
3. 統整性、跨直轄市及縣(市)與跨校性之計畫,優先考量
補助。
六、 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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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 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計畫經費納入預算辦理;
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四) 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
不足為由,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
使計畫變更,而於執行前報本部核備者,不在此限。
(五) 本部核定計畫經費與本部核定補助經費之差額,應由申請
單位自行籌應。
(六) 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
理,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備文檢附成果報告(如
附件四)
、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
表(如附件五)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七、 補助成效考核
(一) 地方政府對補助款執行成效納入本部年度地方政府考評工
作辦理,辦理績優者,除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
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外,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核給;未
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同意
者,除督導改進外,另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
(二) 受補助機關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審查結果執
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錄案列入下一申
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辦理績優者依有關規
定辦理表揚。
(三) 受補助案列入本部年度計畫考核項目,並得視需要配合會
計單位隨時訪視抽查之。
補助主題
性別平等教育
生命教育
新興輔導議題
附表、主要補助議題一覽表
補助對象
主要議題
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法規宣導、校園學生懷孕事件處
大專校院、民間團體
理之研討、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之防治、兒童少年保護及家庭暴
力防治之通報宣導、情感教育、媒
體識讀為主。
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學生憂鬱及自我傷害之三級預防
大專校院、民間團體
為主。
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家庭暴力目睹兒童及少年輔導方
民間團體、各大專校院 案、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輔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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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家庭個案輔導、強化兒童及少
年自我保護意識、網路沈迷或不當
使用之輔導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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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教育部補助學生事務與輔導計畫申請表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主要申請議題(必填,僅限勾選一項):
□ 1.性別平等教育
□ 2.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之三級預防計畫
□ 3.新興輔導議題
□ 4.大專學生人權法治教育及品格道德教育
□ 5.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中輟預防與輔導活動
□ 6.結合大專學生社團及學生志工之社區服務或中小學服務活動
□ 7.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之相關教育活動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E-mail
住址
證明文件
(檢附立案證明影本及法人登記
證書)
辦理時間
自
至
年
年
月
月
日起
日止
辦理地點
經費總額度
自籌額度
其他機關補助額度
本次申請補助額度
學員收費情形
參與對象
附件
□否
□是,
預估人數
□ 計畫書
□立案證明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書
□ 專業(指導)人員名冊與學歷背景
□經費概算表(如附件 2)
計畫內容概述
預期成果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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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
附件二
教育部補助學生事務與輔導計畫經費概算表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計畫經費總額:
元,申請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XXXX:………………元,補助項目及金額:
經費項目
計畫經費明細
單價(元)
數量
教育部核定經費(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總價(元)
說明
金額(元)
說明
小計
出席費
業
務
費
旅運費
印刷費
小計
雜
支
合計
承辦人
會計
機關長官
單位
或負責人
補助方式:
□全額補助
□部分補助
備註:
1、依行政院 91 年 5 月 29 日院授主忠字第 091003820 號函頒對
民間團體捐助之規定,為避免民間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 餘款繳回方式:
多機關申請捐助,造成重複情形,各機關訂定捐助規範時, □依合約規範
應明定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捐助時,應列明 □依核撥結報要點規定繳回
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 □不繳回
2、各經費項目,除依相關規定無法區分者外,以人事費、業務 □其他(請備註說明)
費、雜支、設備及投資四項為編列原則。
3、雜支最高以【(人事費+業務費)*5%】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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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教育部補助民間團體申請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活動審查意見表
活動名稱
主辦單位
經費總額
申請補助總額
審查意見:
一、內容評述(請針對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摘要分析)
:
二、建議:(請勾選其一)
1.□不予補助
2.□可予補助
□補助申請補助總額之
%(0%至 100%)
□其他(如指定補助經費項目、僅補助多少經費…等)
附帶建議:
審查人(簽章)
審查日期
10
年
月
日
附件四
辦理
活動成果報告表
計畫名稱
辦理地點
補助金額 新臺幣
元整
參與對象
自
辦理期間 至
活動場次
參與人次
成果報告 □印刷品
□電子檔
年
年
月
月
日起
日止
□其他
執行成果概述:
效益評估:
檢討與建議:
其他:
請檢附簽到單影本、活動相片(另以A4直式紙黏貼相片,含始業式、結業式及
活動過程,並加以文字說明)
例:
文字說明:(說明辦理情形,請用附頁整理。)
相
片
負責人:
(簽章)
聯絡電話:
填表人:
位印信)
傳真:
月
(簽章)
填表日期:
(單
年
日
本部審查意見:(受補助單位請勿填寫)
□依核定計畫執行
□績效良好,下一申請案優先 □成效不佳,扣減補助款、□其他
補助。
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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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表
機關名稱:
所屬年度:
計畫名稱:
教育部核定函日期文號:
計畫期程:
年
單位:新台幣元
教育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
月
經費項目 教育部核定 教育部核定
(或各受補助 計畫金額
補助金額
學校名稱)
(A)
(B)
日至
教育部
撥付金額
(C)
業務(執行)單位:
備註:
年
教育部
補助比率
(D=B/A)
月
日
實支總額 計畫結餘款
(E)
(F=A-E)
會計單位:
一、 本表請隨函檢送乙份。
二、 本表「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係計畫金額經本部審核調整後之金額;若未調整,則填
原提計畫金額。
三、 本表「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及「實支金額」請填寫該項目之總額(含自籌款、教育部
及其他單位分攤款)。
四、 本表「應繳回教育部結餘款」:有指定項目者,以各指定項目計算餘款;未指定項目
者,以全案合計數計算。
五、 本表「各受補助學校名稱」為供各縣市政府填寫各受補助學校名稱。
六、 本表「憑證號碼」及「財產編號」均應填寫完整。
七、 各經費項目如依規定辦理流用,流用比例超過 20%時,請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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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回
教育部結餘款
(G=F*D-(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