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file_54077.pdf

義守大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學活公字第 F1010417002 號
主旨:辦理本(101)學年度第一學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第一次申請作
業相關規定,請 查照。
公告事項:
一、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為線上申請,惠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同學務必登入應用資訊系統填寫、
列印申請表並連同應檢附資料提出申請。
二、應檢附資料共兩項:
(一)義守大學就學優待申請表(填寫處:http://www.isu.edu.tw/→應用資訊系統→
就貸/弱勢/就優→就學優待申請)。
(二)就學優待各類別應檢附資料:
裝
訂
線
1、軍公教遺族:撫卹令或撫卹證書【影本】、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
本】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列印處:http://www.isu.edu.tw/→
行政單位→生活輔導組→就學優待→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學
生及家長務必親自簽名及蓋章)】
。
2、現役軍人子女:軍人眷屬身分證【影本】、軍人身分證《須蓋有101年核
符章》【影本】。
3、身心障礙學生:重新鑑定日期為本(101)年9月以後或永久有效之身心障
礙手冊【影本】或國中(含)以上學習障礙鑑定證明【影本】
、近個月內全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籍謄本須含有學生及家長,已婚學生須額外再附
配偶之戶籍謄本》
。重新鑑定日期為本年9月以前之同學請完成重新鑑定
後於第二次作業公告時再辦理。
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重新鑑定日期為本年9月以後或永久有效身心障礙手
冊【影本】
、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籍謄本須含有學生及家長,
已婚學生須額外再附配偶之戶籍謄本》。重新鑑定日期為本年9月以前之
同學請完成重新鑑定後於第二次作業公告時再辦理。
5、低收入戶學生:本年度鄉、鎮、市、區公所核發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正
本】
、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證明文件內含有學生姓名及身分
證字號者免附戶籍謄本》。
6、中低收入戶學生:本年度鄉、鎮、市、區公所核發有效之中低收入戶證
明【正本】
、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證明文件內含有學生姓名
及身分證字號者免附戶籍謄本》
。
7、原住民族籍學生:學生個人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
8、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限日間部,且未逾二十五歲者得以申請】
:本年有效
之特殊境遇家庭核可文件【影本】。
(三)依教育部規定,同時享有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及就學優待資格之學生不得重複
請領,請考量補助金額擇優申辦。
三、辦理時間:即日起至本年5月23日(三)止,持『就學優待申請表及應檢附資料』
至生活輔導組(進修部同學請至進修部學務組)辦理,審核無誤後將先於學雜費繳費單扣
除減免款項。
四、節錄部分重要修正規定如下,詳細規定請參閱生輔組網站→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
(一)申辦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類別,經查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超過新台
幣二百二十萬元者,不得申辦減免就學費用,並須無條件繳回溢領款項。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其就學費用不
予減免。
(三)身心障礙學生同一科目重修、補修之就學費用減免以一次為限;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
費用減免,至多四年。
(四)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以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重讀、復學
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五)依教育部規定,應已申請時該學期結束前是否逾二十五歲而定。以本(101)學年度為例,
其標準如下:
1、第一學期:102年1月31日前仍未逾二十五歲(77年1月31日(含)後出生)者均得申請。
2、第二學期:102年7月31日前仍未逾二十五歲(77年7月31日(含)後出生)者均得申請。
第一頁 共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