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守大學選送「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生出國研修甄選要點 民國 97 年 2 月 20 日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8 年 3 月 4 日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配合教育部「學海飛颺」 、 「學海惜珠」計畫,以拓展學生國際視野,增進 與海外學校間之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研修地區及時程:出國研修不包含大陸、港、澳地區,研修時程不少於一 學期(學季),獎助年限以一年為原則。 三、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 申請人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 外語能力優良並符合國外學校之要求。若國外學校無要求,應依申 請人就讀之系所規定辦理。 (三) 當學期畢業之在學大學部學生及研究生不可申請「學海飛颺」、「學海 惜珠」計畫。 (四) 在職專班學生不可申請「學海惜珠」計畫。 (五) 申請「學海飛颺」計畫者,在校前一學期學業成績以每系所該年級前 40%、操行成績以 80 分以上為原則。 (六) 申請「學海惜珠」計畫者,在校前一學期學業成績以每系所該年級前 40%、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或在專業領域有研究著作或具體獲獎事 蹟者為原則。 四、甄選程序如下: (一) 申請所需資料如下: 1. 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2. 義守大學選送學生出國研修申請表乙份; 3. 具結書乙份; 4. 中、英文自傳各乙份; 5. 中文歷年成績單乙份(含前一學期系所排名百分比); 6. 中、英文出國研修計畫書各乙份(詳述出國研修之內容、動機、進修計畫); 7. 有效期間內之外語能力證明影本乙份或外語能力報考證明乙份; 8. 教師推薦函二封(研究生須包含指導教授推薦函一封); 9. 其他有利之具體獲獎證明; 10. 符合「學海惜珠」計畫之條件者,須檢附地方行政主管機構所開立 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如家庭經濟特殊,亦請提出相關證明。 (二) 公告甄選訊息後,申請人須於報名截止前備妥資料送至國際事務處。甄 選流程如下: 申請人須先向就讀之系所提出申請,由系所進行初審、院進行複審後, 再由國際事務處造冊提報教育部申請。待教育部核定經費後,本校審查 委員將擇期進行獎學金審查會議。 五、審查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國際事務處處長、主任祕 書及各學院院長組成審查委員會,並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六、錄取者應遵守之規定如下: (一) 於校內甄選時所提之研修領域不可變更。出國前欲轉換研修國、研修大 學校院者,須提出具體說明,向本校國際事務處申請轉換一次,經核定後 不得再次申請變更。 (二) 取得入學許可後,須自行完成護照、簽證、住宿及選課等事宜,並依據 國外學校開學狀況自行安排出國行程。有關出國研修日期之規定應依教育 部各年度「學海飛颺」、「學海惜珠」簡章辦理。 (三) 出國前應填寫「義守大學學生赴國外選修課程申請表」 ,依照就讀之系所 規定檢附課程綱要,完成簽核程序。出國後若因國外學校課程異動等特 殊原因,導致原擬修課程異動,學生應針對異動課程再填寫申請表,即 時回傳就讀之系所審查。惟課程學分抵免之承認,應以國外學校提供之 正本成績單做為抵免依據。出國研修超過一學期(學季)者,第二學期(學 季)所選課程之學分承認抵免申請作業亦比照辦理。 (四) 出國前應檢附健康檢查表,其健康狀況須符合國外學校之入學規定。 (五) 赴國外研修期間須維持本校學籍,不得辦理休退學,返國後須完成本校 學位。 (六) 具役男身份者,應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七) 出國研修前一個月須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 (八) 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 1 學期(學季)者,不得領取本獎助金,已領取者應全 數償還。 (九) 於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後,即視同該校學生,應遵守該校一切規定。 (十) 不得同時或重複領取政府其他留學獎學金。 (十一) 於國外修業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須返國。 (十二) 返國後須於一個月內繳交研習報告乙份至國際事務處國際合作組。 (十三) 若未遵守本項要點之規定,應接受本校學生獎懲規定懲處。 七、本要點若有其他未盡事宜,則依本校與獲補助者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辦理。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告日實施。 義守大學鷹揚留學甄選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2 月 20 日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8 年 3 月 4 日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送優秀學生在學期間至海外姐妹校留學一年,以擴展學生的國際經驗與視 野,並促進國際學術交流學習,特訂定本甄選作業要點。 二、申請條件如下: (一) 申請人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 申請資格(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1. 曾獲學海獎學金之大三學生,且表現良好,獲帶團老師推薦。 2. 大三學生,其歷年學期成績皆名列全班前三名及操行成績達 80 分以 上,且無懲戒記錄,並獲系主任推薦。 (三) 語言能力: 申請學生之語言能力須通過 IELTS 6.0 或 iBT TOEFL 79 分(相當於 CBT 213 分、PBT 550 分)。 三、申請文件: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義守大學鷹揚留學計畫申請表乙份、 具結書乙份、中英文自傳各乙份、中文歷年成績單乙份(含系所 排名百分比)、中英文出國研修計畫書各乙份、有效期間內之外 語能力證明影本乙份或外語能力報考證明乙份、推薦函二封(含 系主任推薦函)。 四、審查: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國際事務處處長、主任祕書及各學 院院長組成審查委員會,並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五、名額:審查委員會依據年度獎學金預算訂定之。 六、獎助項目:姐妹校修讀一學年之學費及一趟往返機票費用,其他費用則由學 生自行負擔。中低收入戶子女具適當證明者,可另提供十至二十 五萬元生活津貼,其金額由審查委員會審議之。 七、留學學校:由本校指定安排學生至海外姊妹校,並協助申請入學。 八、入學許可:獲選學生須於出國前取得國外學校之入學許可。 九、學籍:獲選學生須保留本校學籍,完成繳交本校全額學雜費及註冊之程序, 並返國取得本校學位。 十、役男出國:具役男身份之獲選學生,應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 辦理。 十一、健康狀況:獲選學生出國前須檢附健康檢查表。若健康狀況不符合國外學 校之入學規定,即喪失獲選資格。 十二、學分承認:獲選學生出國前應填寫「義守大學學生赴國外選修課程申請 表」,依照就讀之系所規定檢附課程綱要,完成簽核程序。出 國後若因國外學校課程異動等特殊原因,導致原擬修課程異 動,學生應針對異動課程再填寫申請表,即時回傳就讀之系所 審查。惟課程學分抵免之承認,應以國外學校提供之正本成績 單做為抵免依據。出國研修超過一學期(學季)者,第二學期(學 季)所選課程之學分承認抵免申請作業亦比照辦理。 十三、出國研修日期:學生取得入學許可後,須自行完成護照、簽證、住宿及選 課等事宜,並依據國外學校開學狀況自行安排出國行程。 屆時未出國者視同放棄,不得申請保留。。 十四、於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後,即視同該校學生,應遵守該校一切規定。 十五、申請日期:每年三月中旬,確實日期依公告為主。 十六、審核結果公告日期:每年五月上旬前公告。 十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告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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