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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守大學教學助理實施管理辦法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96.10.17)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通過(96.12.12)
98年 11月 14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一~九條條文
100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臨時行政會議通過(101.06.06)
101年06月07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二、五、七、十、十一條條文
第 一 條
為增進學生學習能力,有效提升學習成效,協助教師教學
事務之推動,教學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義守
大學教學助理實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教學助理由授課教師自行遴選,以本校研究生或高年級學
士班成績優異學生擔任,經審查核可後為之。
第 三 條
中心依學生數、開課課程數及教學助理年度預算經費規劃
每學期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助理員額,並於學期初公
告之。
第 四 條
請教學助理之教師須填寫「教學助理申請表」並檢附「教
學助理推薦表」及其相關資料,依公告時程向各學院及通識
教育中心提出申請。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依下列課程進行
審核:
一、院共同必修課程。
二、系必修課程。
三、經院、系、中心主管同意申請之選修課程。
經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審核後,造冊送至本中心彙整辦
理。
第 五 條
教學助理依工作需求不同,分為以下類別:
一、一般課程教學助理:協助教師進行教學活動、提供
全班課後諮詢輔導以及其他相關學生學習輔助等工
作。
二、實驗課程教學助理:協助教師準備實驗課程所需器
材、帶領學生操作實驗,以及管理實驗室等工作。
三、實習課程教學助理:協助教師準備實習課程所需教
材、帶領修課同學進行實作演練或校內外實習活
動,以及其他相關實習課程等工作。
四、數位教材教學助理:協助教師推動數位學習課程、
製作教學課程電子檔以及維護教學資源平台等工
作。
第 六 條
教學助理之工作規範如下︰
一、本中心每學期辦理工作說明會、培訓研習會、分享座
談會等各項系列活動,協助教學助理確實瞭解該制度
之精神與實施要點,強化輔導與溝通技能。教學助
理 須 配 合 參 與 各 項 活動,參與時數不列入工讀時
數。
二、教學助理每月須確實填寫「教學助理諮詢輔導紀錄
表」及「教學助理工讀紀錄表」,內容以呈現工作
執行狀況為原則,紀錄表經由指導教師簽章確認
後,逕送本中心核報薪資。
第 七 條
考核與評量:
一、 教學助理於 學期末繳交 「教學助理 實施成果報告
書」,經教學單位各級主管審閱後 ,送本中心備
查。
二、教學助理之指導教師於每學期末需完成「教學助理成
效問卷調查」含執行後之具體成效。
三、教學助理於學期末須依「教學助理評量表」進行自
我評量。
第 八 條
教學助理薪資依學務處服務教育組訂定之標準核發,且須
遵守工讀相關規範。
第 九 條
本中心於每學期末依「義守大學教學助理獎勵辦法」遴選
優秀教學助理。
第 十 條
有關作業細則,由本中心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告日實施。
義守大學教學助理獎勵辦法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96.10.17)
98 年 11 月 14 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 1~6 條條文
100 年 6 月 19 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 5 條條文
100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臨時行政會議通過(101.06.06)
101 年 06 月 07 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二、四、六條條文
第一條
為鼓勵表現優秀之教學助理,彰顯其課程輔導熱忱及技
能,期以全面提升教學助理輔導品質,教學發展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特訂定「義守大學教學助理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 二 條
本中心於期末甄選優秀教學助理,並設審核委員會,當然
委員為本中心主任及教師發展組組長;遴聘委員由各學院院長
及通識中心主任各推薦教師一人等組成,於學期末召開「優秀
教學助理遴選會議」,選拔優秀教學助理。
第 三 條
每學期獎勵優秀教學助理人數,以不超過當學期教學助理
總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
第四條
優秀教學助理遴選程序,依下列三項資料作為遴選標準︰
一、指導教師之「教學助理成效問卷調查」滿意度平均
值為 Likert 五點量化表分數 4.0 以上。
二、教學助理參與培訓及相關活動之出席狀況。
三、教學助理之各項工作表現、
「教學助理實施成果報
告書」及自我評量。
第五條
獲選優秀教學助理者,頒予獎狀一紙及面額新臺幣三千元
之圖書禮券,以茲鼓勵。獲獎之教學助理須繳交「優秀教學助
理心得報告」
,並配合參與示範助理輔助教學與課業輔導等分
享座談活動。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