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學年度台灣區機器人運動競技大賽辦法 一、 主旨: 1.促進各級學校重視技能教學,提昇機電整合知識與技能之教學水準。 2.提昇各級學校師生及社會人士手腦並用之實作水準,培養創造思考之能力與習慣。 3.促進各級學校師生及社會人士電機、電子、電腦、控制、資訊等相關技術之整合能力。 4.促進各級學校師生於教學及學習上之相互交流與觀摩。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 三、補助單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大眾科學教育計畫 NSC101-2515-S-146-001-) 四、主辦單位:華夏技術學院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中國工業職業教育學會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臺灣人形機器人學會 五、協辦單位:台北海洋技術學院電腦與通訊工程系、東南科技大學機電科技系 明新科技大學資訊工程系、台中高工資訊科、正修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 (依地理位置排序) 六、贊助單位:松騰實業有限公司 智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益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參加對象:由國內各級學校推薦師生及社會人士組隊報名參加比賽。 八、比賽分組 1.社會組:凡隊員中有一人年滿 20 歲者即可報名參賽,每隊最多可報 2 名選手。 2.大專院校組:限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報名參加,每隊最多可報 2 名選手。 3.高中高職組:限高中高職學校學生報名參加,每隊最多可報 2 名選手。 4.國民中學組:限國民中學學生報名參加,每隊最多可報 2 名選手。 5.國民小學組:限國民小學學生報名參加,每隊最多可報 2 名選手。 九、比賽項目:各組之比賽項目如【表 1】所列。 十、比賽相關規定 1.凡參加比賽的隊伍,應以機器的名稱報名比賽。 2.任一項比賽,凡經裁判點名 3 次不到者,即以自行棄權論處。此條規定適用於報名參 加 2 項(含)以上比賽的選手,因出場 1 項比賽,以致無法兼顧另 1 項比賽的的情況。 凡由於本條的情況而棄權者,報名費概不退還。 3.不同學校的學生可跨校組隊報名參賽,指導老師亦可跨校指導。跨校的隊伍其團體成 績的計算以隊伍中參賽選手所屬學校較多者列計。 1 4.出場比賽的參賽選手不可冒名頂替;若有此情事者,一經查出,主辦單位將報請該冒 名頂替者及被冒名頂替者之就讀學校或相關單位議處,如已發給獎狀或獎品者,並將 追回。 【表 1】各組比賽項目表 項 次 1 比賽項目名稱 社會組 大專院校組 高中高職組 國民中學組 國民小學組 機器人賽跑 ● ● ● 2 機器狗賽跑 ● ● ● ● ● 3 機器人相撲 ● ● ● 4 機器人程式設計 ● ● ● 5 機器螞蟻賽跑 ● ● ● ● ● 6 家用服務機器人設計 ● ● ● 7 智高遙控車撞球 ● ● ● ● ● 8 自走車競速 ● ● ● ● ● 9 六足機器人賽跑 ● ● ● 10 電腦鼠走迷宮 ● ● ● 11 自走式機器人創意設計 ● ● ● 12 自走車撞球 ● ● ● ● ● 13 智高自走車撞球 ● ● ● ● ● 14 自走車負重致遠 ● ● ● 15 越野車競速 ● ● 16 手臂車搬寶特瓶 ● ● ● 17 自走車相撲 ● ● ● ● ● 18 智高自走車相撲 ● ● ● ● ● 19 智高自走車競速 ● ● ● ● ● 20 清潔機器人程式設計 ● ● ● 21 機器人專題競賽 ● ● ● 5.任一機器體,僅可參加一隊的比賽,並僅可參加一項比賽。 6.比賽時,各參賽隊伍僅限比賽規則所規定數目的操控手下場比賽,其餘的選手、指導 老師、家長……等,均應於觀眾席(區)觀看,未得允許,不得進入比賽區。 7.凡參加比賽之所有參賽者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及裁判之判決;對裁判之判決如有異 議,限由指導老師於比賽現場向所屬比賽項目的裁判提出(社會組可由下場比賽的選手 提出),由裁判當場裁決。本大賽不接受比賽結束以後之異議。 2 8.本辦法由大會統一解釋相關規定,如未能遵守,請勿報名參賽。參賽者對本辦法及比 賽規則如有疑問,請於比賽日二星期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社會組以外的參賽隊伍,限由指導老師提出。 十一、報名方式 1.每隊報名費用新臺幣捌佰元整。 2.請從各主辦單位電腦網站下載報名表格,填妥後請連同報名費(新台幣捌佰元郵政匯票) 於報名截止日期以前(逾期不予受理)以掛號寄至各主辦單位,信封上請註明「機器 人大賽報名表」。 (1)高中高職組、國民中學組、國民小學組 匯票受款人 中國工業職業教育學會 報名表收件地址 23568 新北市中和區工專路111號 報名表收件單位 華夏技術學院 電機系 大賽網址 http://www.hwh.edu.tw/ 聯絡人姓名 汪清國 教授 傳真 02-89415161 電 0930634505 Email [email protected] 話 報名截止日期 101年 11月 8 日(星期四) (2)社會組、大專院校組 (比賽項目第1-10項,即機器人賽跑、機器狗賽跑………六足機 器人賽跑、電腦鼠走迷宮等) 匯票受款人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報名表收件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文化路六十四號 虎尾科技大學 報名表收件單位 自動化工程系 大賽網址 http://www.nfu.edu.tw 聯絡人姓名 李廣齊 教授 傳真 05-6314486 電 0973878683 Email [email protected] 話 報名截止日期 李廣齊 教授 101年 11月 8 日(星期四) (3)社會組、大專院校組(比賽項目第11-21項,自走式機器人創意設計、自走車撞球……… 清潔機器人程式設計、機器人專題競賽等) 匯票受款人 中國工業職業教育學會 報名表收件地址 41170 臺中市太平區坪林里中山路二段57號 報名表收件單位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電機工程系 大賽網址 http://web2.ncut.edu.tw 3 聯絡人姓名 葉郁祺小姐 傳真 04-23924419 電 (04)23924505#7210 Email [email protected] 話 報名截止日期 101年 11月 8 日(星期四) 十二、競賽地點及日期 (一) 高中高職組、國民中學組、國民小學組 競賽地點 華夏技術學院 競賽日期 場地開放模擬時間 民國101年12月8日 民國101年12月7 日下午 1:30-4:30 (二) 社會組、大專院校組(比賽項目第1-10項,即即機器人賽跑、機器狗賽跑………六 足機器人賽跑、電腦鼠走迷宮等) 競賽地點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競賽日期 場地開放模擬時間 民國101年12月16日 民國101年12 月15 日下午 1:30-4:30 (三) 社會組、大專院校組(比賽項目第11-21項,自走式機器人創意設計、自走車撞球…… 清潔機器人程式設計、機器人專題競賽等) 競賽地點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競賽日期 場地開放模擬時間 民國101年12月22日 民國101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30-4:30 十三、獎勵 1.各比賽項目(以作品組別為單位)錄取排列名次者最多 6 隊,其標準如[表 2]所列,表 中錄取的隊數得有缺額。各比賽項目(以作品組別為單位)並依比賽情況錄取佳作若干 名,詳見各項比賽規則。 2.經錄取的製作者及指導老師(每隊限 2 名,)均可各得獎狀乙幀,社會組不發給指導老 師獎狀。 3.部分競賽項目的部份錄取者可獲得獎品,請詳見各競賽項目的比賽規則。 4.未獲獎的參賽者由主辦單位發給參賽證明。 5.各組另以校(或機構)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團體成績,取前 6 名、團體佳作最多 15 名及同心協力獎(凡參賽隊數滿 10 隊且未得前六名及團體佳作者)各發給獎狀。 任一學校(或機構)之團體成績,係該校(或機構)所有得獎隊伍積分之總和。 得獎隊伍積分之計算方式:第 1 名積分為 6 分,第 2 名積分為 5 分,第 3 名積分為 4 分,餘類推;佳作積分為 0.5 分。 4 十四、本大賽得獎隊伍的獎狀可作為國際機器人能力認證(ICOAR)的術科成績,詳見台灣人形 機器人學會網站 http://www.tsoar.net/robot/ 十五、本辦法及各比賽項目之比賽規則(含更新版本)公佈於各主辦單位網站或 facebook(搜 尋 101 機器人大賽),將不另行以其他方式通知。 【表 2】比賽錄取隊數表 參 賽 隊 數 錄取排列名次隊數 30 隊以上 6 20 至 29 隊 5 15 至 19 隊 4 8 至 14 隊 3 5至7隊 2 4 隊以下 僅錄取佳作 5 機器人賽跑比賽規則 101.08.01.修 訂 版 一、 機器人的規定 1.機 器 人 必 須 為 人 型 , 雙 手 下 垂 時 的 身 高 (頭 頂 到 腳 底 )不 得 超 過 40 公 分 , 手 的 長 度 及 全 身 的重量不限制。 2. 機 器 人 於 行 動 時 必 須 以 雙 腳 行 走 , 不 得 用 以 規則轉動的輪子著地移動自身。 3. 機 器 人 必 須 以 電 池 作 為 電 源 , 不 得 由 外 部 的 電源線供應電源。 4.機 器 人 必 須 可 以 紅 外 線 或 無 線 射 頻 遙 控 。 5.機 器 人 依 所 使 用 的 零 組 件 廠 牌 分 為 三 組 : A 組 : 凡 使 用 樂 高 (LEGO)積 木 零 組 件 所 組 成 的 機器人賽跑比賽參考作品 益眾產品型號:A03-1032 參賽作品,不論零組件多少或大小,均歸 屬本組。 B 組 : 凡 使 用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產 品 (以 A03-1032 ICtec 機 器 人 V2 為 主 配 合 益 眾 公 司 的 相 關 遙 控 模 組 與 感 測 模 組 所 組 成 ), 均 歸 屬 本 組。 C 組:凡不屬於 A 組及 B 組的參賽作品,均歸屬本組。 參賽隊伍於報名時須於報名表上註明所屬組別。 A、 B、 C 三 組 之 錄 取 名 額 依 本 大 賽 比 賽 辦 法 所 訂 的 標 準 分 開 計 算 , 得 獎 者 之獎狀依所歸屬組別標明 A 組、B 組或 C 組。 二、比賽規則 1.參 賽 隊 伍 於 比 賽 前 由 各 隊 選 手 代 表 抽 籤 決 定 出 賽 次 序 。 2.每 隊 限 一 個 操 控 手 及 一 個 機 器 人 下 場 比 賽 。 3.比 賽 場 地 如 [圖 一 ]所 示 , 係 由 一 般 的 木 板 塗 上 白 色 油 漆 而 成 , 黑 色 的 起 跑 線 、 終 點 線 、 遙控區界線及綠色界線均 由 寬 約 2 公 分 的 膠 帶 貼 成 。 木 棒 的 高 度 及 寬 度 均 為 1 公 分 , 塗 上 黑 色 油 漆 。 黃 色 部 分 為 高 50 公 分 、 厚 約 1 公 分 的 牆 (木 板 製 成 ), 塗 上 白 色 油 漆 。 由 牆 所 圍 成 的 路 徑 至 少 40 公 分 寬 , 如 [圖 一 ]紅 色 箭 頭 所 標 示 。 牆 的 其 餘 尺 寸 及 在 平 板 上 的 位 置 以 比 賽 現 場 的 為 準。場地木板放置於一般的地板上,可能有某種程度的傾斜。 4.本規則對場地所描述或註記的尺寸均為概略值,實際尺寸以比賽現場的為準。 1 5.比 賽 開 始 前 , 所 有 參 賽 的 機 器 人 及 遙 控 器 均 須 置 放 於 大 會 指 定 的 區 域 , 輪 到下場比賽的隊伍,操控手須在裁判示意下拿取自己的機器人下場比賽。 6.比 賽 時 , 機 器 人 站 立 於 起 跑 線 後 方 , 雙 腳 不 得 碰 觸 到 起 跑 線 。 當 裁 判 發 出 哨聲後,操控手即可遙控機器人向前做伏地挺身一次後,隨即站立起來並 向終點線方向前進。當機器人走過遙控區界線後,操控手即須放下遙控 器,讓機器人自行動作。在行進狀態中,當機器人的任一隻腳碰觸到終點 線即完成比賽。 7.機 器 人 在 行 走 時 , 如 碰 觸 到 牆 , 即 須 結 束 比 賽 , 並 以 機 器 人 當 時 之 位 置 計 算成績。 8.比 賽 成 績 以 機 器 人 走 完 全 程 的 時 間 為 計 算 標 準 , 時 間 越 短 者 成 績 越 高 。 走 完全程的時間以 3 分鐘為限。無法走完全程者,以該機器人距離終點線的 最 短 距 離 (即 以 機 器 人 最 靠 近 終 點 線 的 部 位 為 量 測 點 )為 計 算 標 準 , 距 離 越 近者成績越高。錄取名次以走完全程者先錄取。 9.機 器 人 做 伏 地 挺 身 必 須 上 身 向 前 彎 、 雙 手 著 地 、 雙 腿 挺 直 、 彎 曲 手 臂 使 胸 部距離地面小於 3 公分後才起身站立起來。凡機器人無法進行此伏地挺身 動作者,即須離場,不計算成績。小於 3 公分的判定方式:裁判以 3 公分 厚度的海綿黏在機器人胸前,當海綿觸碰到地面,表示胸部與地面的距離 小於 3 公分。 10.機 器 人 在 行 走 時 , 必 須 只 能 以 雙 腳 行 走 , 不 可 兼 以 膝 蓋 以 上 的 任 何 部 位 碰 觸場地平面行走,否則即須結束比賽,並以機器人當時之位置計算成績。 機器人在作伏地挺身時此項限制除外。 11.機 器 人 在 行 走 時 , 如 跌 倒 (即 膝 蓋 以 上 的 任 何 部 位 碰 觸 到 場 地 平 面 ), 即 須 結束比賽,並以機器人當時的位置計算成績。 12.機 器 人 在 行 走 時 , 不 得 越 出 木 板 以 外 , 否 則 即 以 越 出 木 板 時 的 位 置 計 算 成 績。 13.每 場 比 賽 開 始 後 , 不 得 再 對 機 器 人 所 有 的 組 件 進 行 調 整 或 置 換 (含 程 式 、 電 池 及 電 路 板 等 ), 也 不 得 要 求 暫 停 。 14.比 賽 進 行 時 , 在 允 許 使 用 遙 控 方 式 的 區 域 中 , 如 遇 突 發 的 干 擾 現 象 , 須 自 行負責。 15.比 賽 場 所 的 照 明 、 溫 度 、 濕 度 … 等 , 均 為 普 通 的 環 境 程 度 , 參 賽 隊 伍 不 得 要求作任何改變。 16.等 待 下 場 比 賽 或 比 賽 完 畢 的 機 器 人 (含 遙 控 器 )均 須 關 閉 電 源 以 免 干 擾 正 在 比賽中的機器人。 2 360 公分 遙控區界線 起 跑 線 木 棒 公分 90 終 點 線 >40 公分 20 公分 70 公分 30 公分 20 公分 [圖一] 機器人賽跑比賽場地圖 ☆ 本圖未標示的尺寸以比賽當天場地上的配置為準。 二、 獎勵 1. 凡在比賽時間內機器人的雙腳完全走過綠色界線者,依本大賽辦法錄取排列名次的 隊伍外,其餘的隊伍以佳作錄取;如所錄取的隊數不足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一,則依 比賽情況最多可補足三分之一;如所錄取的隊數超過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二,則依比 賽情況最多只錄取三分之二。 2.參賽隊數滿8隊的B組的得獎隊伍可獲得下列獎品(益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贊助): 第一名 Speed Car (型號:A03-0518,市價:4,800 元) 第二名 ICCI BOX模 組 (型 號 : A03-2011, 市 價 : 4,600元 ) 壹套 壹套 第三名(含)以後的前六名(含佳作) minIC 8051開發板(型號:A12-0030,市價:690元) 3 壹套 機器狗賽跑比賽規則 101.08.01.修 訂 版 一、機器狗的規定 1.機 器 狗 (請 參 考 [圖 一 ])必 須 有 四 隻 腳 , 在 行 走 時 的 身 高 (地 面 到 全 身 的 最 高 點 ) 及 身 長 (身 體 的 最 前 方 到 身 體 的 最 後 方 )不 得 超 過 40 公 分 , 全 身 的 重 量 不 限 制。 2.機 器 狗 於 行 動 時 必 須 以 四 隻 腳 行 走 , 不 得 用 以 規 則 轉 動 的 輪 子 著 地 移 動 自 身 (不 得 在 腳 底 裝 設 輪 子 作 為 前 進 的 裝 置 )。 3.機 器 狗 必 須 由 其 本 身 的 程 式 自 行 控 制 行 走 , 不 得 以 遙 控 、 電 線 或 其 他 有 形 物 體直接接觸控制。 4.機 器 狗 必 須 以 電 池 作 為 電 源 , 不 得 由 外 部 的 電 源 線 供 應 電 源 。 5.機 器 狗 依 所 使 用 的 零 組 件 廠 牌 分 為 三 組 : A 組 : 凡 使 用 樂 高 (LEGO)積 木 零 組 件 所 組 成 的 參 賽 作 品 , 不 論 零 組 件 多 少 或 大小,均歸屬本組。 B 組 : 凡 使 用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產 品 (以 A03-1036A NDA 13 軸 機 器 狗 為 主 配 合 益 眾 公 司 的 相 關 感 測 模 組 所 組 成 ), 均 歸 屬 本 組 。 C 組:凡不屬於 A 組及 B 組的參賽作品,均歸屬本組。 參賽隊伍於報名時須於報名表上註明所屬組別。 A、 B、 C 三 組 之 錄 取 名 額 依 本 大 賽 比 賽 辦 法 所 訂 的 標 準 分 開 計 算 , 得 獎 者 之 獎狀依所歸屬組別標明 A 組、B 組或 C 組。 二、比賽規則 1.參 賽 隊 伍 於 比 賽 前 由 各 隊 選 手 (或 選 手 代 表 )抽 籤 決 定 出 賽 次 序 。 2.每 隊 限 一 個 操 控 手 及 一 個 機 器 狗 下 場 比 賽 。 3.比 賽 場 地 如 [圖 二 ]所 示 , 係 由 一 般 的 木 板 塗 上 白 色 油 漆 而 成 , 黑 色 起 跑 線 與 綠 色 界 線 為 電 工 膠 帶 , 終 點 線 為 高 、 寬 均 為 1 公 分 的 黑 色 木 棒 。 終 點 線 長 50 公分,下方對齊場地邊緣,中間黃色部份表示終點線的中心點。起跑線與終 點 線 相 距 260 公 分 。 起 跑 線 與 終 點 線 之 間 的 A、 B、 C、 D 等 4 片 黃 色 部 分 為 高 50 公 分 、 厚 約 1 公 分 的 牆 (木 板 製 成 ), 塗 上 白 色 油 漆 , 約 相 等 距 離 的 放 在 起 跑 線 與 終 點 線 之 間 , 由 牆 所 圍 成 的 路 徑 寬 至 少 40 公 分 , 如 【 圖 二 】 紅 色 箭頭所標示。此兩牆的位置以比賽現場的為準。場地木板放置於一般的地板 上,可能有某種程度的傾斜。 4. 本 規 則 對 場 地 所 描 述 或 註 記 的 尺 寸 均 為 概 略 值 , 實 際 尺 寸 以 比 賽 現 場 的 為 準。 1 5.比 賽 開 始 前 , 所 有 參 賽 的 機 器 狗 均 須 置 放 於 大 會 指 定 的 區 域 , 輪 到 下 場 比 賽 的隊伍,操控手須在裁判示意下拿取自己的機器狗下場比賽。 6.比 賽 時 , 機 器 狗 站 立 於 起 跑 線 後 方 , 任 一 隻 腳 不 得 碰 觸 到 起 跑 線 。 當 裁 判 發 出哨聲後,操控手即可手動啟動機器狗跨越過起跑線,向終點線方向奔跑, 當 機 器 狗 的 任 意 2 隻 腳 (機 器 狗 的 機 身 必 須 在 終 點 線 的 上 方 )跨 越 過 終 點 線 即 完成比賽。 7.比 賽 成 績 以 機 器 狗 走 完 全 程 的 時 間 為 計 算 標 準 , 時 間 越 短 者 成 績 越 高 。 比 賽 時間以 3 分鐘為限。在比賽時間內無法走完全程者,以該機器狗距離終點線 中 心 點 的 最 短 距 離 (即 以 機 器 狗 最 靠 近 終 點 線 中 心 點 的 部 位 為 量 測 點 )為 計 算 標準,距離越近者成績越高。錄取名次以走完全程者先錄取。 8.機 器 狗 在 行 走 時 , 操 控 手 不 可 碰 觸 機 器 狗 , 否 則 該 隊 即 須 退 場 , 不 計 成 績 。 9.機 器 狗 在 行 走 時 , 如 碰 觸 到 牆 , 即 以 機 器 狗 當 時 的 位 置 計 算 成 績 。 10. 機 器 狗 在 行 走 時 , 不 得 越 出 木 板 以 外 , 否 則 即 以 越 出 木 板 時 的 位 置 計 算 成 績。 11. 每 場 比 賽 開 始 後 , 操 控 手 不 得 再 對 機 器 狗 所 有 的 組 件 進 行 調 整 或 置 換 (含 程 式 、 電 池 及 電 路 板 等 ), 也 不 得 要 求 暫 停 。 12.比 賽 場 所 的 照 明 、 溫 度 、 濕 度 … 等 , 均 為 普 通 的 環 境 程 度 , 參 賽 隊 伍 不 得 要 求作任何改變。 [圖 一 ] 機 器 狗 參 考 作 品 益 眾 產 品 型 號 : A03-1036A 2 360 公分 A 起跑線 B C >40 公分 終點線 90 公分 終點線 中點 D 55 公分 260 公分 45 公分 [圖 二 ] 機 器 狗 比 賽 場 地 圖 ☆ 本圖未標示的尺寸以比賽當天場地上的配置為準。 三、獎勵 1.凡在比賽時間內機器狗的雙前腳完全走過綠色界線且未碰觸到牆者,依本大賽辦法錄 取排列名次的隊伍外,其餘的隊伍以佳作錄取;如所錄取的隊數不足參賽隊數的三分 之一,則依比賽情況最多可補足三分之一;如所錄取的隊數超過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二 ,則依比賽情況最多只錄取三分之二。 2.參賽隊數滿8隊的B組的得獎隊伍由益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下列獎品: 第一名 Speed Car (型號:A03-0518,市價:4,800 元) 第二名 ICCI BOX模 組 (型 號 : A03-2011, 市 價 : 4,600元 ) 壹套 壹套 第三名(含)以後的前六名(含佳作) minIC 8051開發板(型號:A12-0030,市價:690元) 3 壹套 機器人相撲比賽規則 101.08.01.修訂版 一、 機器人的規定 1. 機 器 人 必 須 為 人 型 , 必 須 有 雙 手 及 雙 足 , 雙 手 下 垂 時 的 身 高 及 體 寬 不 得 超 過 22 公 分 , 手 的 長 度 及 全 身 的 重 量 不 限 制 。 2. 機器人於行動時必須以雙腳行走,不得用以規則轉動的輪子著地移動自身。 3. 機器人必須以電池作為電源,不得由外部的電源線供應電源。 4. 機器人所使用的馬達不得超過 10 個。 5. 機器人必須可用無線射頻或紅外線遙控,不得經由電線控制。 6. 機器人依所使用的零組件廠牌分為三組: A 組:凡 使 用 樂 高 (LEGO)積 木 零 組 件 所 組 成 的 參 賽 作 品,不 論 零 組 件 多 少 或 大 小,均歸屬本組。 B 組 : 凡 使 用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產 品 (以 A38-2011 10 軸 伺 服 馬 達 機 器 人 為 主 配 合 益 眾 公 司 的 相 關 遙 控 模 組 所 組 成 ), 均 歸 屬 本 組 。 C 組:凡不屬於 A 組及 B 組的參賽作品,均歸屬本組。 任一組的報名隊數只有 1 隊時,合併到 C 組比賽。 參賽隊伍於報名時須於報名表上註明所屬組別。 A、B、C 三 組 之 錄 取 名 額 依 本 大 賽 比 賽 辦 法 第 所 訂 的 標 準 分 開 計 算,得 獎 者 之 獎狀依所歸屬組別標明 A 組、B 組或 C 組。 二、比賽場地 1. 場地以一般的木板塗上白漆製成,可能有某種程度的不平坦,如【圖 1】所示。 2. 場地為圓形,直徑約為 90 公分,板面離地至少 15 公分,平板的邊緣沒有界線,準備 線長度約為 20 公分,各線寬約為 2 公分。 準備線 準備線 中線 【圖 1】機器人相撲比賽場地圖 1 3. 本 規 則 對 場 地 所 描 述 或 註 記 的 尺 寸 均 為 概 略 值,實 際 尺 寸 以 比 賽 現 場 的 為 準。 4. 場 地 為 開 放 式 , 參 賽 隊 伍 不 得 對 其 周 邊 環 境 、 光 線 與 物 品 提 出 異 議 。 三、比賽規則 1. 本比賽採雙敗淘汰制,首輪勝者進入勝部進行淘汰賽,首輪敗者進入敗部進行復活賽, 最後由勝部的優勝者與敗部的復活者進行冠亞軍賽,除冠亞軍外其他錄取名額由裁判 依本大賽辦法決定。 2. 每場比賽進行三局,採三戰兩勝制,第一局由參賽的兩隊派代表猜拳選擇方位,雙方 於下一局比賽時互換方位。 3. 比賽開始前,所有參賽的機器人及遙控器均須置放於大會指定的區域,輪到下場比賽 的隊伍,操控手須在裁判示意下拿取自己的機器人下場比賽。 4. 比賽開始時,操控手將機器人以靜態方式背對背站立於準備線後方,待裁判吹哨後, 操控手即以遙控方式啟動機器人作伏地挺身一次後開始攻擊對方。 機器人作扶地挺身時必須上身向前傾倒,僅能以兩手及兩腳掌(不可有機身的其他部分) 接觸平板後再站立起來。 機器人無法作伏地挺身者須退場,喪失比賽資格。 5. 第二局(含)以後的比賽,比賽開始時,雙方機器人面對面站立於準備線後方,待裁判 吹哨後,操控手即以遙控方式啟動機器人開始攻擊對方。機器人不必作伏地挺身。 6. 每局比賽時間為 1 分鐘。 7. 比賽勝敗的判定方式有二: (1)任一方的機器人先被推倒(即膝蓋以上的任何部位碰觸到場地平板)或掉落到場地外 者即為敗方,零件先脫落者亦為敗方。 (2)比賽時間到時,任一方的機器人未能防堵對方的機器人攻過己方的區域者,即為敗 方。雙方的區域以中線作為界線。如雙方均位於中線上,以跨越中線的面積大小決 定勝敗。 8. 比賽和局的判定方式有二: (1)比賽時間到時,雙方機器人均未被推倒或掉落到場地外者,且未被對方攻過己方 區域。 (2)比賽時間到時,雙方機器人均未被推倒或掉落到場地外,且雙方機器人互相攻過對 方區域。 9. 兩局均為和局者,得加局比賽,直到可分出勝負為止,加局比賽每局以 30 秒為限。 2 10. 比賽開始後,不 得 再 對 機 器 人 所 有 的 組 件 進 行 調 整 或 置 換 (含 程 式 及 電 路 板 等 ) ,亦 不 得 要 求 暫 停,但 得 在 場 次 的 交 換 (即 與 不 同 的 對 手 比 賽 )之 間 更 換 電 池 , 局與局之間不得更換電池。 11. 比 賽 場 所 的 照 明 、 溫 度 、 濕 度 … 者 等 , 均 為 普 通 的 環 境 程 度 , 參 賽 隊 伍 不 得 要求作任何改變。 12. 等 待 下 場 比 賽 或 比 賽 完 畢 的 機 器 人 (含 遙 控 器 )均 須 關 閉 電 源 以 免 干 擾 正 在 比 賽中的機器人。 四、 獎勵 1.參 賽 隊 伍 凡 得 勝 一 場 者 , 依 本 大 賽 辦 法 錄 取 排 列 名 次 的 隊 伍 外 , 其 餘 的 隊 伍 以佳作錄取。 2.參 賽 隊 數 滿 8隊 的 B組 的 得 獎 隊 伍 由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下 列 獎 品 : 第一名 Speed Car (型號:A03-0518,市價:4,800 元) 第二名 ICCI BOX模 組 型 號 : A03-2011, 市 價 : 4,600元 ) 壹套 壹套 第三名(含)以後的前六名(含佳作) minIC 8051開發板(型號:A12-0030,市價:690元) 機器人相撲比賽參考作品 益眾產品型號:A38-2011 3 壹套 機器人程式設計比賽規則 101.08.01.修訂版 一、比賽機器人和電腦 1. 【圖一】為機器人指定機種,比賽全程限定由電腦(程式)經由藍芽模組無線遙控。 2. 機器人下方必須有能辨識黑白顏色的感測器,以使機器人沿著比賽場地(白底)上的黑 色軌道行走。 3. 機器人前方必須有能夠感測是否撞到障礙物的保險槓,上方須接七段顯示器(顯示面盡 量朝上,以利評分)。 4. 機器人的電源必須由本身電池座中的電池提供,不得使用外接電源。 5. 機器人的長 X 寬 X 高不得超過28cm X 17cm X 9cm。 6. 每一參賽隊伍必須自備電腦及機器人,不得與他隊共用。 七段顯示器 藍芽模組 [圖一] 比賽用機器人 (旗立資訊公司RoCAR藍芽版) 二、比賽規則 1. 參賽者的電腦所使用的程式語言不限。 2. 參賽者應在比賽前將機器人的所有功能測試完備,比賽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暫停或調 整。 3. 比賽場所的照明、溫度、濕度……等均為普通的室內環境程度,參賽者不得要求調節亮 度、濕度、溫度......等。 4. 比賽場地尺寸如[圖二]所示,A板和B板的尺寸為90cm X 180cm,C板(橋)的尺寸為60cm X60cm。黑色軌道寬約2cm,B、C板上的黑色軌道如 [圖二]所示。A板上的軌道除了起 跑線之外,有1到3條間距不等的「記號橫線」(實際數目以比賽當天為準)。C板的位置 將視「記號橫線」的數目,放在[圖二]上相對的1、2、或3號位置上。B板上每個方框 的 長、寬均為20cm(兩黑線中心線距離),方框間的連接線長度為20cm,連接線穿過方框 正中央呈十字狀。方框共有8個,標示XY行列(共2X4個),即X1-X2 、Y1-Y4。 1 90cm 60cm 20cm N 記號橫線 30cm 2 號位置 20cm 20cm 1 號位置 Y4 180cm Y3 3 號位置 60cm Y2 C板 M 起跑線 X1 Y1 X2 B板 A板 60cm 電腦放置處 [圖二] 比賽場地(圖中未標示尺寸的部分以比賽現場的為準) 範例說明 : 以上圖為例,A 板上有3條「記號橫線」, 意即橋(C板)會放在3號位 置,程式要控制機器人循3 號軌道行走,才能過到B 板。但比賽當天的「記號橫 線」數、C板位置、障礙M、 N的位置,均在各參賽隊伍 的電腦繳交到裁判處後才 公佈。右圖為參考用的3D 範例場景 2 5.本規則對場地所描述或註記的尺寸均為概略值,實際尺寸以比賽現場的為準。 6.參賽程式應包含一個可顯示於電腦螢幕上的人機介面:包括2X2個輸入框(如在VB程式 語言稱為TextBox),分別標示M(X, Y)及N(X, Y)的座標;及一個標示”GO”的按鈕,不得 有其他的輸入框或按鈕。人機介面的左上角顯示自己比賽隊伍的名稱,如[圖三]所示。 參賽隊名 以圖二為例,比賽 時應輸入(1、1) 和 (2、4) [圖三] 人機介面 7. 參賽隊伍於比賽前由選手(或選手代表)抽籤決定出賽次序,每次一隊一位操控手下場比 賽。 8. 比賽開始前各隊須將比賽用的電腦及機器人繳交到裁判處,由裁判確認是關機狀態後集 中保管。 9. 電腦收齊後,裁判將標示有M、N的2個障礙(容量約2公升的寶特瓶,外 表 可 能 有 貼 產 品 標 籤 , 可 能 為 圓 柱 形 或 四 方 體 形 , 裝滿水)分置於不同座標方框的正中央,如[圖 二]的綠色圓圈。 10.每隊下場比賽的時間總長為4分鐘,包含電腦開機、無線連線設定及座標輸入…等的準 備時間3分鐘,及正式比賽時間1分鐘。 11.輪到下場比賽的隊伍,操控手先向裁判領取自己的電腦和機器人後,應等候裁判指示方 能開始下列動作: 甲、 比賽計時分兩階段,以裁判哨音為主 : 第一次哨音為第一階段(見11.1)開始, 計時3分鐘;緊接著會有第二次哨音提示進入第二階段(11.2),計時1分鐘。兩 階段之間不中斷,共計4分鐘整,最後將以一長哨音,代表該隊次比賽結束。 乙、 第一階段(3分鐘)為準備期,包含電腦及機器人的放置、開機;無線連線設定、 配對;執行程式並依M、N障礙位置的座標值輸入如【圖三】的人機介面。若 不到3分鐘就完成準備動作,可靜待第二哨音,或舉手示意裁判可進入下一階 段。 丙、 第二階段(1分鐘)為正式比賽,裁判發哨音後操控手才能按下 GO 鈕讓機器人 開始行進,此後不可再碰觸電腦和機器人。準備動作若在第一階段3分鐘內無 法完成,可佔用此階段時間,但總比賽時間仍為4分鐘。 3 12.機器人啟動出發後,程式每偵測到一條記號橫線(不包括起跑線),應馬上顯示其對應順 序的數字在七段顯示器上(以【圖二】為例,即1Æ 2Æ3)。最終的數目”3”即代表橋(C板) 的位置,機器人必須依僑的位置選擇、並依循黑色軌道路徑前進。(裁判將記錄機身完全 過橋的過橋時間(t),若有得分相同隊伍,以(t)決定勝負,(t)較小者為勝隊)。 13.機器人過到B板後,必須依輸入指定的座標順序循環 (MÆNÆMÆNÆM…)碰觸障礙。 當碰觸到障礙後,須後退或180度轉向,繼續依循黑色軌道去碰觸另一個障礙。 14.機器人每碰觸障礙一次得3分,直到比賽時間結束。 15.機器人不依MÆNÆMÆN…的順序碰觸障礙時,比賽立即結束。採計違反碰觸順序前的 得分為比賽成績。 16.機器人必須全程沿著黑色軌道行走(前進或後退),若機身完全脫離黑色軌道(即軌道已不 在四輪之間)時,比賽結束,以脫離黑色軌道前的得分為比賽成績。機器人在B板上的左、 右轉須由某方框行進至前、後或左、右隔鄰的方框;若直接斜著跨越到達斜角的方框, 則每次扣2分。 17.比賽名次依得分高低排名,若有得分相同的隊伍,則比較第一階段的過橋時間,時間較 短者名次居前。 [表一] 比賽狀況暨得分/扣分標準表 狀 況 得分 或 扣分 參賽隊名沒有顯示在【圖三】人機介面標題列 -1分 偵測到記號橫線1秒內,顯示正確順序數字於七段 顯示器 +2分 成功過橋 得到過橋時間成績 碰觸到一個障礙 +3分 未沿著方框中央的電工膠帶行走而直接跨越到指定 -2分 的方框 程式當機 比賽結束,以當機前的得 分為比賽成績。 未依指定順序碰觸障礙 比賽結束,以違反順序前 的得分為比賽成績。 整體機身脫離黑色軌道(即軌道不在四輪所構成的 方框中) 比賽結束,以脫離黑色軌 道前的得分為比賽成績。 預先輸入座標、規劃其他功能按鈕…等作弊情事。 機器人退場,得分歸零。 18.程式一經執行後,必須持續到比賽結束,若中途程式終止或當機,則該隊須退場,以程 式終止或當機前的得分為比賽成績。 19.若在比賽中迷失座標造成無法繼續進行比賽,則機器人即須退場,有過橋者則得到過橋 時間成績及碰觸障礙的成績。 4 20.機器人在比賽中犯規多次,扣分的動作將連續執行。 21.各項得分或扣分標準整理如[表一],比賽流程如[圖四]。 抽籤,電腦和機 器人集中保管 每組下場比賽 裁判吹哨,開始進行 開機、無線連線設定、 輸入座標等(3 分鐘) 裁判吹哨 按 GO 鈕開始比賽 (1 分鐘) 機器人過橋、 碰觸障礙 重複(依序) 碰觸障礙 比賽時間結 束或嚴重違 規? T 比賽結束 [圖四] 比賽流程 5 F 22.比賽場所的照明、溫度、濕度…等,均為普通的室內環境程度,操作者不得要求調節照 明亮度、濕度、溫度...等。 三、 獎勵 參 賽 隊 伍 得 分 滿 5分 者,依 本 大 賽 辦 法 錄 取 排 列 名 次 的 隊 伍 外,其 餘 的 隊 伍 以 佳 作 錄 取;如所錄取的隊數不足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一,則依比賽情況最多可補足三分之一; 如所錄取的隊數超過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二,則依比賽情況最多只錄取三分之二。 6 機器螞蟻賽跑比賽規則 101.08.01.修 訂 版 一、機器螞蟻的規定 1.機 器 螞 蟻 於 靜 止 狀 態 及 比 賽 時 的 長 、 寬 均 不 得 超 過 25 公 分 。 2.機 器 螞 蟻 必 須 有 6 隻 腳 以 著 地 行 走 , 每 隻 腳 都 須 動 作 , 任 一 隻 腳 不 得 使 用 規 則轉動的輪子,也不得在腳底裝設輪子作為動力,可使用任何種類的馬達驅 動 , 外 觀 大 致 形 狀 請 參 考 [圖 一 ]。 3.機 器 螞 蟻 必 須 能 在 比 賽 時 沿 著 黑 色 電 工 膠 帶 行 走 。 4.機 器 螞 蟻 必 須 為 自 立 型 , 不 得 以 有 線 、 無 線 射 頻 或 紅 外 線 遙 控 。 5.機 器 螞 蟻 依 所 使 用 的 零 組 件 廠 牌 分 為 三 組 : A 組 : 凡 使 用 樂 高 (LEGO)積 木 零 組 件 所 組 成 的 參 賽 作 品 , 不 論 零 組 件 多 少 或大小,均歸屬本組。 B 組 : 凡 使 用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產 品 (以 A03-1005 機 器 螞 蟻 為 主 配 合 益 眾 公 司 的 相 關 感 測 模 組 所 組 成 ), 均 歸 屬 本 組 。 C 組:凡不屬於 A 組及 B 組的參賽作品,均歸屬本組。 參賽隊伍於報名時須於報名表上註明所屬組別。 A、 B、 C 三 組 之 錄 取 名 額 依 本 大 賽 比 賽 辦 法 所 訂 的 標 準 分 開 計 算 , 得 獎 者 之獎狀依所歸屬組別標明 A 組、B 組或 C 組。 二、比賽規則 1.參 賽 隊 伍 於 比 賽 前 由 各 隊 選 手 (或 選 手 代 表 )抽 籤 決 定 出 賽 次 序 。 每 隊 限 一 名 操控手下場比賽。 2.比 賽 場 地 如 [圖 二 ]所 示 , 黑 色 軌 道 (寬 約 2 公 分 的 電 工 膠 帶 )上 擺 放 1 個 A 寶 特瓶,另有 B 寶特瓶及 C 寶特瓶各 1 個放在白色平板上。B 寶特瓶距離黑色 軌 道 至 少 25 公 分 。 寶 特 瓶 約 0.6 公 升 裝 , 不 裝 瓶 蓋 , 瓶 口 著 地 倒 立 , 外 表 可能有貼產品標籤,為圓柱形。 3.本 規 則 對 場 地 所 描 述 或 註 記 的 尺 寸 均 為 概 略 值 , 實 際 尺 寸 以 比 賽 現 場 的 為 準。 4.比 賽 開 始 前 , 所 有 參 賽 的 機 器 螞 蟻 均 須 置 放 於 大 會 指 定 的 區 域 , 輪 到 下 場 比 賽的隊伍,操控手須在裁判示意下拿取自己的機器螞蟻下場比賽。 5.比 賽 時 機 器 螞 蟻 就 位 於 起 跑 線 , 當 裁 判 發 出 哨 聲 後 , 操 控 手 即 可 以 手 啟 動 機器螞蟻。 6.機 器 螞 蟻 必 須 依 循 電 工 膠 帶 順 時 針 方 向 行 走 。 當 機 器 螞 蟻 走 到 B 寶 特 瓶 的 相 對 位 置 且 到 達 A 寶 特 瓶 前 方 的 黑 色 軌 道 時 , 必 須 向 內 (先 向 右 彎 )繞 過 A 寶特瓶,並通過 A 寶特瓶及 C 寶特瓶之間的間隙行走在黑色軌道上。 7.每 場 比 賽 時 間 為 3 分 鐘 。 1 8.下 場 比 賽 的 機 器 螞 蟻 以 下 列 方 法 計 算 成 績 : (1) 每 個 參 賽 隊 伍 的 起 始 分 數 為 50 分 。 (2) 機 器 螞 蟻 的 機 身 完 全 通 過 黑 色 軌 道 上 的 任 一 黃 色 線 段 及 起 跑 線 (第 一 次 起 跑 通 過 不 計 分 )者 得 1 分 , 通 過 任 一 紅 色 線 段 者 得 3 分 。 (3) 機 器 螞 蟻 撞 倒 任 一 寶 特 瓶 、 整 體 走 出 跑 道 或 逆 時 針 方 向 循 黑 色 軌 道 行 走 者 , 每 次 扣 0.5 分 , 並 且 須 由 操 控 手 將 機 器 螞 蟻 拿 回 最 近 通 過 的 線 段 (包 含 起 跑 線 )後 方 (機 身 前 方 對 齊 線 段 ), 再 啟 動 機 器 螞 蟻 循 黑 色 軌 道行走。機器螞蟻有被扣分的行為時,比賽時間仍持續計算。退回再 走 過 的 起 始 線 段 (即 第 一 個 線 段 )不 計 分 。 [圖 一 ] 機 器 螞 蟻 參 考 作 品 益眾產品型號:A03-1005 9. 錄 取 名 次 依 每 隊 機 器 螞 蟻 得 分 的 高 低 錄 取 ; 遇 有 無 法 排 定 先 後 名 次 之 隊 伍,以該批隊伍被扣分較少者名次居前;如仍無法排定先後名次時,則該 批隊伍加場比賽,直到可決定先後名次為止。加場的比賽時間每場 1 分 鐘。 10.比 賽 開 始 後 , 選 手 不 得 再 對 機 器 螞 蟻 所 有 組 件 進 行 調 整 或 置 換 (含 程 式 、 電 池 及 電 路 板 等 ), 也 不 得 要 求 暫 停 。 11.比 賽 場 所 的 照 明 、 溫 度 、 濕 度 … 者 等 , 均 為 普 通 的 環 境 程 度 , 參 賽 隊 伍 不 得 要求作任何改變。 12.機 器 螞 蟻 不 得 破 壞 比 賽 場 地 的 平 板 及 膠 帶 , 若 裁 判 發 現 機 器 螞 蟻 有 此 項 行 為 時,得宣告該機器螞蟻退場,喪失比賽權。 2 起跑線 25 公分 C 150 公分 35 公分 A B 150 公分 [圖 三 ] 機 器 螞 蟻 賽 跑 場 地 圖 ☆ 本圖及比賽前一天的模擬黑色軌道形狀僅供參考, 實 際 的 形 狀 以 比賽現場的場地為準。 四、 獎勵 1.參 賽 隊 伍 凡 得 分 滿 57分 者 , 依 本 大 賽 辦 法 錄 取 排 列 名 次 的 隊 伍 外 , 其 餘 的 隊 伍 以 佳 作 錄 取 ;如所錄取的隊數不足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一,則依比賽情 況最多可補足三分之一;如所錄取的隊數超過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二,則依比賽情況 最多只錄取三分之二。 2. 參賽隊數滿8隊的B組的得獎隊伍由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下 列 獎 品 : 第一名 Speed Car (型號:A03-0518,市價:4,800 元) 第二名 ICCI BOX模 組 (型 號 : A03-2011, 市 價 : 4,600元 ) 壹套 壹套 第三名(含)以後的前六名(含佳作) minIC 8051開發板(型號:A12-0030,市價:690元) 3 壹套 家用服務機器人設計比賽規則 101.08.01.修訂版 一、家用服務機器人的規定 1.家用服務機器人必須使用以下松騰實業有限公司的任一款產品: ●TRV-10自動吸塵器(含TRV-10清潔機器人教學發展模組,可換裝「USB電源傳輸模 組」。 ●RV-13機器人自動充電吸塵器(含RV-13清潔機器人教學發展模組)。 2.使用以上任ㄧ款產品須加裝專用的IP CAM(益眾產品型號:A03-1033I)及專用的保險 槓(益眾產品型號:A03-1033K),選手並須準備一個可與IP CAM連線的手提電腦或智 慧型手機。 3.選手不可改裝吸塵器的機構與電路、不可裝上旋轉毛刷及不可固定機體前端下方的輔 助輪,且不得使用原廠的控制IC。 RV-13 機器人自動充電吸塵器 (含 IP CAM 及專用保險槓) TRV-10 自動吸塵器 IP CAM [圖1] 比賽用家用服務機器人及專用IP CAM 二、比賽場地的規定 本項比賽的場地分為「清潔區域」與「巡察區域」兩部分。 比賽場所的照明、溫度、濕度…等,均為普通的環境程度,操作者不得要求調節照明 亮度、濕度、溫度...等。本規則對場地所描述或註記的尺寸均為概略值,實際尺寸以比 賽現場的為準。 1 清潔區域 1.家用服務機器人設計比賽的清潔區域為平面,四周圍牆的高度約5公分,如[圖2]所示, 右側黃色線條部分表示無圍牆。右方區域的地毯(45公分 X 65 公分,可能長寬有±10 公分的差異,厚度小於1公分),固定在平板上,不會被家用服務機器人移動),放置位 置約為該區域的中心。[圖2]的尺寸單位為公分。 2.清潔區域內的平板會在固定位置上平均放置 90 粒米,每粒米與圍牆的邊緣及地毯的 距離大於10公分。地毯上平均放置10粒綠豆。 80 40 80 80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地 y y y y y y y y y y y 160 起點 80 y y y y yy y y y y 毯 y y y y y y [圖2] 家用服務機器人設計比賽清潔區域圖 ※ 上圖及比賽前一天的模擬場地為參考圖形,比賽用圖形及地毯的材質與顏色 及材質以比賽現場的為準。 巡查區域 1.家用服務機器人的巡察區域(如[圖 3])為一般的學校走廊(走廊表面及牆壁曲折情況以 比賽現場為準),寬度約 2 公尺,自起點線至終點線全長 20 至 40 公尺。牆 壁 上 將 標 示 距 離 終 點 線 的 段 數 , 每 段 的 距 離 大 約 相 等 , 約 30-40 公 分 。 操控手於操控位 置無法看到全部巡察區域的地面、牆壁及寶特瓶。 2.巡察區域上放置6個寶特瓶,寶特瓶與寶特瓶之間及寶特瓶與走廊牆壁之間的間隙均大 於家用服務機器人的外殼水平直徑。寶特瓶約0.6公升裝,不裝瓶蓋,瓶口著地倒立, 外表可能有貼產品標籤,為圓柱或方柱形。寶 特 瓶 放 置 的 地 面 貼 上 與 寶 特 瓶 底 部 相 同 形 狀 的 紙 片 。 寶特瓶的放置位置已現場的為準。 2 3.本區域由大會配置Wify環境及兩個IP位址,一個供家用服務機器人用,一個供選手的手 提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用。 [圖 3] 家用服務機器人設計比賽巡查區域平面圖 三、比賽規定 本項比賽分「清潔階段」及「巡察階段」兩階段實施。 清潔階段 1.參賽隊伍於比賽前由各隊選手(或選手代表)抽籤決定出賽次序。 2.家用服務機器人行走時由指定的起點開始,起點的方向由參賽隊伍自行決定。當裁判發 出哨聲後,操控手即可啟動家用服務機器人開始清潔米粒及綠豆。家用服務機器人一經 啟動,操控手即不可再碰觸它,否則即以碰觸時所吸的米粒及綠豆計算成績。 3.比賽時間為 3 分鐘,比賽成績以吸完全部清潔區域內的所有米粒及綠豆所費的時間越 短者,成績越高。無法吸完全部清潔區域內的所有米粒及綠豆者,則以在全部清潔機區 域內所剩下的米粒及綠豆數越少者,成績越高。若在比賽時間結束後有兩隊以上在全部 清潔區域內所剩下的米粒及綠豆數相同時,以所吸的米粒較多者排名居前。得獎名次以 吸完全部清潔區域內的所有米粒及綠豆者先錄取。 4.比賽時清潔區域內的米粒及綠豆數目與位置皆為固定,於賽前當場公佈。 5.本階段錄取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二,被錄取的隊伍始有資格參加巡察階段的比賽。 3 巡察階段 1.本階段的參賽隊伍以第一階段的比賽成績決定出賽次序,成績居前者先出賽。 2.操控手或該隊其他隊員將家用服務機器人放置於起點線後方,然後操控手就位於操控位 置,等裁判吹哨後開始以手提電腦或智慧型手機操控家用服務機器人向終點線方向行 走。 3.比賽中家用服務機器人的任一部位撞牆或撞倒任一個寶特瓶時即須退場,以當時的位置 計算行走距離。 4.比賽成績以家用服務器人走完全程的時間為計算標準,時間越短者成績越高。走完全程 的時間以 2 分鐘為限。無法走完全程者(包含因撞牆或撞倒寶特瓶而退場者),以該家用 服務機器人的前端距離終點線的距離為計算標準,距離越近者成績越高。此 一 距 離 的 量測以一段為一個單位,未滿一段者以一段計算,例如家用服務機器人距離終 點 線 有 5.5 段 距 離 , 則 以 6 段 距 離 計 算 。 四、獎勵 比賽先以兩階段比賽的平均名次排序後,再依本大賽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名額錄取排 列名次的隊伍,其餘的隊伍以佳作錄取。 4 智高遙控車撞球比賽規則 [圖一] 智高多方位遙控初級組 101.08.01.修 訂 版 [圖二]比賽用遙控車參考作品 一、智高遙控車的規定 參 賽 作 品 必 須 以 智 高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智高多方位遙控初級組(產 品 編 號 : #7328R-CN, 如 [圖一])為 基 礎 (可 搭 配 智 高 公 司 其 他 零 組 件 , 例 如 馬 達 )所 組 合 而 成 , 請 參 考 [圖二], 不 得 加 裝 其 他 的 電 路 板 或 非 智 高 公 司 的 零 組 件 , 否 則須喪失比賽資格。 二、比賽用球的規定 比 賽 用 球 為 智 高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2 公 分 立 方 積 木 (正 方 顆 粒 , 紅 色 ,突起面向 上,如[圖三])。 [圖三] 比賽用球 [圖四] 球門 三、比賽規則 1.參 賽 隊 伍 於 比 賽 前 由 各 隊 選 手 (或 選 手 代 表 )抽 籤 決 定 出 賽 次 序 。 2.每 隊 限 一 個 操 控 手 及 一 個 智 高 遙 控 車 下 場 比 賽 。 3.比 賽 場 地 如 [圖 五 ]所 示 , 底 部 為 一 般 的 地 板 (可 能 為 磨 石 子 、 水 泥 或 其 他 材 質 的 地 面 , 以 比 賽 現 場 的 為 準 , 可 能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不 平 坦 ), 長 、 寬 均 約 114 公 分 (相 對 兩 塑 膠 管 內 側 距 離 ), 場 地 的 圍 牆 為 直 徑 3 公 分 的 塑 膠 管 。 球 門 位 1 於 場 地 的 一 端 , 寬 約 23 公 分 、 高 約 23 公 分 (塑 膠 管 內 側 距 離 ), 球 門 的 入 口 處 有 一 條 寬 約 2 公 分 的 電 工 膠 帶 , 如 [圖四]。 場 地 上 在 固 定 的 位 置 (以 比 賽 現 場 的 為 準 )上 擺 放 1 個 寶 特 瓶 和 3 個 球 。 寶 特 瓶 約 0.6 公 升 裝 , 無 瓶 蓋 , 瓶 口著地倒立。比賽場地的其餘尺寸以比賽現場的為準。 4.比 賽 時 遙 控 車 就 位 於 場 地 的 一 角 (兩 輪 必 須 緊 靠 角 落 的 塑 膠 管 ), 當 裁 判 發 出 哨聲後,操控手即可遙控遙控車推球入門。 5.當 遙 控 車 將 場 地 上 的 3 個 球 都 推 入 球 門 後 , 操 控 手 才 可 遙 控 遙 控 車 回 到 準 備 位 置 線 後 方 , 並 自 行 擺 放 另 外 的 3 個 球 在 場 地 上 (原 來 固 定 的 位 置 ), 然 後 裁 判再以哨聲作為操控手遙控遙控車開始撞球的訊號。 遙控車一次最多可推 3 球入門。 遙控車推球入門的判定:球必須完全越過球門口的電工膠帶;球的任一部份 如在膠帶上者,視為球沒有進門。 6.遙 控 車 在 撞 球 的 過 程 中 , 如 撞 倒 任 一 個 寶 特 瓶 , 操 控 手 即 須 遙 控 遙 控 車 回 到 準 備 位 置 線 後 方 , 並 自 行 將 寶 特 瓶 及 3 個 球 放 在 場 地 上 (原 來 固 定 的 位 置 ), 然後裁判再以哨聲作為操控手遙控遙控車開始撞球的訊號。 [圖五] 智高遙控車撞球比賽場地圖 2 7.遙 控 車 每 撞 入 1 球 , 得 1 分 , 每 撞 倒 1 個 寶 特 瓶 , 扣 1 分 。 錄 取 名 次 依 撞 球 的得分決定,分數相同者,以被扣分較少者排名居前,如仍相同,則加場比 賽 , 最 多 加 賽 2 場 。 每 個 參 賽 隊 伍 的 起 始 分 數 為 50 分 。 8.每 場 比 賽 時 間 3 分 鐘 , 加 場 的 比 賽 時 間 每 場 2 分 鐘 。 9.每 場 比 賽 開 始 後 , 操 控 手 不 可 對 遙 控 車 的 組 件 進 行 調 整 或 置 換 (含 電 池 及 電 路 板 等 ), 也 不 得 要 求 暫 停 。 四、獎勵 參 賽 隊 伍 凡 比 賽 成 績 在 60 分 以 上 者 , 依 本 大 賽 辦 法 錄 取 排 列 名 次 的 隊 伍 外,其餘的隊伍以佳作錄取;如所錄取的隊數不足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一,則 依比賽情況最多可補足三分之一;如所錄取的隊數超過參賽隊數的三分之 二,則依比賽情況最多只錄取三分之二。 3 自走車競速比賽規則 101.08.01.修 訂 版 一、自走車的規定 1.自 走 車 必 須 為 自 立 型 , 不 得 以 有 線 、 無 線 射 頻 或 紅 外 線 遙 控 。 2.自 走 車 依 所 使 用 的 零 組 件 廠 牌 分 為 三 組 : A 組 : 凡 使 用 樂 高 (LEGO)積 木 零 組 件 所 組 成 的 參 賽 作 品 , 不 論 零 組 件 多 少 或 大 小,均歸屬本組。 B 組 : 凡 使 用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產 品 (A03-0518 Speed Car, 可 加 裝 益 眾 公 司 的 相 關 感 測 模 組 ), 均 歸 屬 本 組 。 C 組:凡不屬於 A 組及 B 組的參賽作品,均歸屬本組。 參賽隊伍於報名時須於報名表上註明所屬組別。 A、 B、 C 三 組 之 錄 取 名 額 依 本 大 賽 比 賽 辦 法 所 訂 的 標 準 分 開 計 算 , 得 獎 者 之 獎 狀依所歸屬組別標明 A 組、B 組或 C 組。 二、 比賽規則 1.參 加 隊 伍 於 比 賽 前 由 各 隊 選 手 (或 選 手 代 表 )抽 籤 決 定 出 賽 次 序 。 2.每 隊 限 一 名 操 控 手 下 場 操 控 自 走 車 。 3.比 賽 場 地 如 [圖 一 ]所 示 , 為 一 般 的 學 校 走 廊 (可 能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不 平 坦 ), 地 面 以黑色電工膠帶作為起跑線及中點線,以紅色電工膠帶貼成的邊線離左邊的牆 約 150 公 分 , 起 跑 線 與 中 點 線 的 距 離 約 10 公 尺 。 比 賽 時 將 於 場 地 內 不 等 距 離 的 放 置 15 個 以 上 的 寶 特 瓶 (容 量 約 0.6 公 升 , 圓 柱 形 , 不 裝 瓶 蓋 , 瓶 口 着 地 倒 立 , 外 表 可 能 有 貼 產 品 標 籤 ), 每 兩 個 寶 特 瓶 之 間 的 距 離 大 於 50 公 分 。 寶 特 瓶 的放置數量及位置以比賽現場的為準,每一場均相同。寶特瓶放置的地面貼上 與寶特瓶底部相同形狀的紙片。牆壁上將標示距離中點線的段數,每段的距離 大 約 相 等 , 約 30-40 公 分 。 4.本規則對場地所描述或註記的尺寸均為概略值,實際尺寸以比賽現場的為準。 5.比 賽 開 始 前 , 所 有 參 賽 的 自 走 車 均 須 置 放 於 大 會 指 定 的 區 域 , 輪 到 下 場 比 賽 的 隊伍,操控手須在裁判示意下拿取自己的自走車下場比賽。 6.比 賽 時 每 次 一 個 自 走 車 下 場 比 賽 , 先 就 位 於 起 跑 線 , 當 裁 判 發 出 哨 聲 後 , 操 控 手即可啟動自走車向中點線方向行走;當自走車的車體全部越過中點線後,操 控手即自行拿取自走車,置於中點線後方,並使它往起跑線方向行走。 1 7.自 走 車 啟 動 後 , 除 第 一 次 越 過 中 點 線 時 , 操 控 手 即 不 可 再 碰 觸 自 走 車 , 也 不 可 以任何遙控方式遙控自走車。違反本條規定者,該自走車即須退場,不計成 績。 8.比 賽 中 自 走 車 任 一 部 位 撞 牆 、 撞 倒 任 一 個 寶 特 瓶 或 任 一 個 輪 子 壓 到 紅 色 邊 線 者 即須退場,以當時的位置計算行走距離。 9.比 賽 成 績 以 自 走 車 走 完 全 程 (自 起 跑 線 起 , 越 過 中 點 線 , 再 反 方 向 回 到 起 跑 線 後 方 )的 時 間 為 計 算 標 準 , 時 間 越 短 者 成 績 越 高 。 走 完 全 程 的 時 間 以 1 分 鐘 為 限 。 無 法 走 完 全 程 者 (包 含 因 撞 牆 、 撞 倒 寶 特 瓶 或 壓 到 邊 線 而 退 場 者 ), 以 該 自 走 車 的行走的距離為計算標準,距離越遠者成績越高。此一距離的量測以一段為一 個單位,未滿一段者不予計算。 [圖 一 ] 自 走 車 競 速 比 賽 場 地 圖 (本 圖 僅 供 參 考 , 實 際 場 地 及 寶 特 瓶 的 放 置 數 量 與 位置以比賽時的場地及配置為準) 10.錄 取 名 次 以 走 完 全 程 者 先 錄 取 。 遇 有 無 法 排 定 先 後 名 次 之 隊 伍 , 則 該 批 隊 伍 加 場比賽,直到可決定先後名次為止。 2 11.比 賽 開 始 後 , 選 手 不 得 再 對 自 走 車 所 有 的 組 件 進 行 調 整 或 置 換 (含 程 式 、 電 池 及 電 路 板 等 ), 也 不 得 要 求 暫 停 。 12.比 賽 場 所 的 照 明 、 溫 度 、 濕 度 … 者 等 , 均 為 普 通 的 環 境 程 度 , 參 賽 隊 伍 不 得 要 求作任何改變。 四、 獎勵 1.參 賽 隊 伍 凡 能 依 規 定 行 走 6公 尺 者 , 依 本 大 賽 辦 法 錄 取 排 列 名 次 的 隊 伍 外 , 其 餘 的 隊 伍 以 佳 作 錄 取 ;如所錄取的隊數不足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一,則依比賽情 況最多可補足三分之一;如所錄取的隊數超過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二,則依比賽情況 最多只錄取三分之二。 2. 參賽隊數滿8隊的B組的得獎隊伍由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下 列 獎 品 : 第一名 Speed Car (型號:A03-0518,市價:4,800 元) 第二名 ICCI BOX模 組 (型 號 : A03-2011, 市 價 : 4,600元 ) 壹套 壹套 第三名(含)以後的前六名(含佳作) minIC 8051開發板(型號:A12-0030,市價:690元) 自走車競速比賽參考作品 益 眾 產 品 型 號 : A03-0518 Speed Car 3 壹套 六足機器人賽跑比賽規則 101.08.01.修 訂 版 一、機器人的規定 1.機 器 人 於 靜 止 狀 態 時 的 長 、 寬 、 高 均 不 得 超 過 50 公 分 , 重 量 不 限 。 2.機 器 人 必 須 有 6 隻 腳 以 著 地 行 走 , 每 隻 腳 都 必 須 以 關 節 式 的 動 作 行 走 , 每 隻 腳 必須有二軸以上的自由度;任一隻腳不得使用規則轉動的輪子,也不得在腳底 裝設輪子作為動力,必須使用可以控制轉動角度的伺服馬達驅動,外觀大致形 狀 請 參 考 [圖 三 ]。 3.機 器 人 必 須 為 自 立 型 ,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形 式 的 遙 控 。 4.機 器 人 依 所 使 用 的 零 組 件 廠 牌 分 為 三 組 : A 組 : 凡 使 用 樂 高 (LEGO)積 木 零 組 件 所 組 成 的 參 賽 作 品 , 不 論 零 組 件 多 少 或 大 小,均歸屬本組。 B 組 : 凡 使 用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產 品 (以 A03-1055 六 足 機 器 人 為 主 配 合 益 眾 公 司 的 相 關 感 測 模 組 所 組 成 ), 均 歸 屬 本 組 。 C 組:凡不屬於 A 組及 B 組的參賽作品,均歸屬本組。 參賽隊伍於報名時須於報名表上註明所屬組別。 A、 B、 C 三 組 之 錄 取 名 額 依 本 大 賽 比 賽 辦 法 所 訂 的 標 準 分 開 計 算 , 得 獎 者 之 獎 狀依所歸屬組別標明 A 組、B 組或 C 組。 二、 比賽規則 1.參 加 隊 伍 於 比 賽 前 由 各 隊 選 手 (或 選 手 代 表 )抽 籤 決 定 出 賽 次 序 。 2.每 隊 限 一 名 操 控 手 下 場 操 控 機 器 人 。 3.比 賽 場 地 如 [圖 一 ]所 示 , 為 一 般 的 學 校 走 廊 (可 能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不 平 坦 ), 地 面 以黑色電工膠帶作為起跑線及中點線,以紅色電工膠帶貼成的邊線離左邊的牆 約 150 公 分 , 起 跑 線 與 中 點 線 的 距 離 約 10 公 尺 。 離 中 點 線 約 2 公 尺 處 有 一 障 礙 區 , 係 由 一 片 長 、 寬 均 為 120 公 分 、 厚 約 0.5 公 分 的 木 板 , 上 面 放 置 約 25 顆 智 高 公 司 長 寬 高 均 為 2 公 分 的 六 凹 正 方 顆 粒 (如 [圖 二 所 示 ]所 構 成 。 六 凹 正 方 顆粒固定於木板上,其放置數量及位置以比賽現場的為準,每一場均相同。牆 壁 上 將 標 示 距 離 中 點 線 的 段 數 , 每 段 的 距 離 大 約 相 等 , 約 30-40 公 分 。 4.本規則對場地所描述或註記的尺寸均為概略值,實際尺寸以比賽現場的為準。 5.比 賽 開 始 前 , 所 有 參 賽 的 機 器 人 均 須 放 置 於 大 會 指 定 的 區 域 , 輪 到 下 場 比 賽 的 隊伍,操控手須在裁判示意下拿取自己的機器人下場比賽。 1 6.比 賽 時 每 次 一 個 機 器 人 下 場 比 賽 , 先 就 位 於 起 跑 線 , 當 裁 判 發 出 哨 聲 後 , 操 控 手即可啟動機器人向中點線方向行走;當機器人全部越過中點線後,操控手即 自行拿取機器人,置於中點線後方,並使它往起跑線方向行走。 7.機 器 人 啟 動 後 , 除 第 一 次 越 過 中 點 線 時 , 操 控 手 即 不 可 再 碰 觸 機 器 人 , 也 不 可 以任何遙控方式遙控機器人。違反本條規定者,該機器人即須退場,不計成 績。 8.比 賽 中 機 器 人 任 一 部 位 撞 牆 或 任 一 隻 腳 壓 到 紅 色 邊 線 者 即 須 退 場 , 以 當 時 的 位 置計算行走距離。 9.比 賽 成 績 以 機 器 人 走 完 全 程 (即 自 起 跑 線 起 , 越 過 中 點 線 , 再 反 方 向 回 到 起 跑 線 後 方 )的 時 間 為 計 算 標 準 , 時 間 越 短 者 成 績 越 高 。 走 完 全 程 的 時 間 以 2 分 鐘 為 限 。 無 法 走 完 全 程 者 (包 含 因 撞 牆 或 壓 到 邊 線 而 退 場 者 ), 以 該 機 器 人 的 行 走 的 距離為計算標準,距離越遠者成績越高。此一距離的量測以一段為一個單位, 未滿一段者不予計算。 [圖 一 ] 六 足 機 器 人 賽 跑 比 賽 場 地 圖 (本 圖 僅 供 參 考 , 實 際 場 地 以 比 賽 時 的 場 地 及 配 置 為 準 ) 2 [圖 二 ]六 凹 正 方 顆 粒 10.錄 取 名 次 以 走 完 全 程 者 先 錄 取 。 遇 有 無 法 排 定 先 後 名 次 之 隊 伍 , 則 該 批 隊 伍 加 場比賽,直到可決定先後名次為止。 11.比 賽 開 始 後 , 選 手 不 得 再 對 機 器 人 所 有 的 組 件 進 行 調 整 或 置 換 (含 程 式 、 電 池 及 電 路 板 等 ), 也 不 得 要 求 暫 停 。 12.比 賽 場 所 的 照 明 、 溫 度 、 濕 度 … 者 等 , 均 為 普 通 的 環 境 程 度 , 參 賽 隊 伍 不 得 要 求作任何改變。 四、 獎勵 1.凡在比賽時間內六足機器人的六隻腳完全走過第一條木棒且未碰觸到牆者,依本大賽 辦法錄取排列名次的隊伍外,其餘的隊伍以佳作錄取;如所錄取的隊數不足參賽隊數 的三分之一,則依比賽情況最多可補足三分之一;如所錄取的隊數超過參賽隊數的三 分之二,則依比賽情況最多只錄取三分之二。 2. 參賽隊數滿8隊的B組的得獎隊伍由益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下列獎品: 第一名 Speed Car (型號:A03-0518,市價:4,800 元) 第二名 ICCI BOX模 組 (型 號 : A03-2011, 市 價 : 4,600元 ) 壹套 壹套 第三名(含)以後的前六名(含佳作) minIC 8051開發板(型號:A12-0030,市價:690元) [圖 三 ] 六 足 機 器 人 賽 跑 比 賽 參 考 作 品 (益眾產品型號:A03-1055) 3 壹套 電腦鼠走迷宮比賽規則 101.08.01.修 訂 版 一、電腦鼠的規定 1.電 腦 鼠 必 須 以 紅 外 線 光 感 測 器 偵 測 迷 宮 路 徑 行 走 ; 不 得 以 機 械 式 的 感 測 裝 置 (包 含 導 輪 )碰 觸 迷 宮 路 徑 的 牆 板 行 走 。 2.電 腦 鼠 必 須 為 自 立 型 , 不 得 以 有 線 、 無 線 射 頻 或 紅 外 線 遙 控 , 且 必 須 使 用 電 池作為能源。 3.電 腦 鼠 不 得 躍 過 、 攀 登 、 損 傷 或 破 壞 迷 宮 壁 面 。 4.電 腦 鼠 依 所 使 用 的 零 組 件 廠 牌 分 為 三 組 : A 組 : 凡 使 用 樂 高 (LEGO)積 木 零 組 件 所 組 成 的 參 賽 作 品 , 不 論 零 組 件 多 少 或大小,均歸屬本組。 B 組 : 凡 使 用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產 品 (A03-0003 8051 智 慧 鼠 ), 均 歸 屬本組。 C 組:凡不屬於 A 組及 B 組的參賽作品,均歸屬本組。 參賽隊伍於報名時須於報名表上註明所屬組別。 A、 B、 C 三 組 之 錄 取 名 額 依 本 大 賽 比 賽 辦 法 所 訂 的 標 準 分 開 計 算 , 得 獎 者 之獎狀依所歸屬組別標明 A 組、B 組或 C 組。 二、迷宮的規定 1.電 腦 鼠 迷 宮 , 如 [圖 一 ]所 示 , 單 位 方 塊 壁 面 的 側 面 為 白 色 , 頂 部 為 紅 色 , 平 面為黑色。 2. 電 腦 鼠 迷 宮 以 一 定 大 小 的 正 方 形 單 位 方 塊 構 成 , 整 個 迷 宮 的 外 圍 也 是 正 方 形。所有的迷宮方塊至少有一個方向被壁面擋住。 3.電 腦 鼠 迷 宮 的 單 位 方 塊 約 為 18cmX18cm, 可 能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誤 差 。 整 個 迷 宮 由 16X16 個 迷 宮 方 塊 組 成 , 面 積 約 為 288cmX288cm, 可 能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不 平 坦 。 電 腦 鼠 迷 宮 的 外 圍 全 部 相 連 接 起 來 , 壁 面 的 高 度 約 為 5cm, 厚 度 約 為 1.2cm。 4. 本 規 則 對 場 地 所 描 述 或 註 記 的 尺 寸 均 為 概 略 值 , 實 際 尺 寸 以 比 賽 現 場 的 為 準。 1 終點 起點 [圖一] 電腦鼠迷宮圖 上圖為參考圖形,比賽用圖形以比賽時所排列者為準。 三、比賽規則 1.參 加 隊 伍 於 比 賽 前 由 各 隊 選 手 (或 選 手 代 表 )抽 籤 決 定 出 賽 次 序 。 每 隊 限 一 個 操控手下場比賽。 2.比 賽 開 始 前 , 所 有 參 賽 的 電 腦 鼠 均 須 置 放 於 大 會 指 定 的 區 域 , 輪 到 下 場 比 賽 的隊伍,操控手須在裁判示意下拿取自己的電腦鼠下場比賽。 3.電 腦 鼠 由 迷 宮 的 一 角 出 發 , 以 達 到 終 點 (在 迷 宮 的 中 心 )時 間 短 者 為 第 一 名 , 餘依次類推。 2 4.電 腦 鼠 最 多 可 擁 有 6 分 鐘 , 比 賽 期 間 最 多 可 行 進 6 次 , 以 這 段 時 間 內 最 快 到 達迷宮終點的時間為比賽成績。如在比賽時間內無法達到終點者,以比賽時 間到時,電腦鼠距離終點的距離為比賽成績,此項距離越短者成績越高。 5.電 腦 鼠 在 比 賽 中 碰 觸 迷 宮 牆 壁 達 到 3 次 或 一 次 碰 觸 超 過 3 秒 卡 住 者 即 須 退 場,其成績依未到達終點者之方法計算,以退場時之位置為行走距離的量測 點。 6.操 控 手 不 得 在 迷 宮 路 徑 公 開 之 後 , 把 迷 宮 的 路 徑 資 料 輸 入 電 腦 鼠 , 即 比 賽 中 不 得 從 事 程 式 的 置 入 (loading)及 ROM 的 更 換 。 7.比 賽 開 始 後 不 得 更 換 電 腦 鼠 的 電 池 。 8.比 賽 場 所 的 照 明 、 溫 度 、 濕 度 … 等 , 均 為 普 通 的 環 境 程 度 , 參 賽 隊 伍 不 得 要 求作任何改變。 9.電 腦 鼠 不 得 破 壞 比 賽 場 地 (迷 宮 ), 若 裁 判 發 現 電 腦 鼠 有 此 項 行 為 , 得 宣 告 該 電腦鼠退場中止比賽。 四、 獎勵 1.參 賽 隊 伍 凡 能 順 利 行 走 迷 宮 路 徑 不 碰 到 迷 宮 牆 壁 滿 20個 迷 宮 方 塊 者 , 依 本 大 賽 辦 法 錄 取 排 列 名 次 的 隊 伍 外 , 其 餘 的 隊 伍 以 佳 作 錄 取 ;如所錄取的隊數不足 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一,則依比賽情況最多可補足三分之一;如所錄取的隊數超過參賽 隊數的三分之二,則依比賽情況最多只錄取三分之二。 2. 參賽隊數滿8隊的B組的得獎隊伍由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下 列 獎 品 : 第一名 Speed Car (型號:A03-0518,市價:4,800 元) 第二名 ICCI BOX模 組 (型 號 : A03-2011, 市 價 : 4,600元 ) 壹套 壹套 第三名(含)以後的前六名(含佳作) minIC 8051開發板(型號:A12-0030,市價:690元) [圖二] 電腦鼠走迷宮比賽參考作品 (益眾產品型號:A03-0003) 3 壹套 自走式機器人創意設計比賽規則 101.08.01.修 訂 版 一、機器人創意設計規範 1.機 器 人 型 態 不 限,可 為 無 足 (蛇 形 )、兩 足 式、三 足 式、四 足 式 或 多 足 式 機 器 人 , 機 器 人 的 長 、 寬 及 高 皆 不 得 超 過 100 公 分 , 全 身 的 重 量 不 得 超 過 5 公 斤 。 2.機 器 人 於 行 動 時 必 須 可 移 動 或 行 走 。 3.機 器 人 必 須 使 用 電 池 作 為 電 源 , 不 得 由 外 部 的 電 源 線 供 應 電 源 。 4.機 器 人 的 動 力 來 源 必 須 使 用 伺 服 馬 達 或 AI 馬 達 。 5.機 器 人 的 外 觀 及 動 作 可 模 仿 人 、 動 物 、 昆 蟲 、 魚 … … 等 生 物 。 6.機 器 人 可 由 現 有 的 成 品 (如 一 般 用 品 或 玩 具 )加 以 改 良 組 裝,但 自 製 率 越 高 越 好。 7.機 器 人 動 作 所 需 的 道 具 , 如 服 裝 、 音 響 、 燈 光 、 階 梯 、 佈 景 、 球 、 球 門 、 特 殊 的 地 面 ……等 , 須 由 參 賽 者 自 行 準 備 。 二、比賽評分標準 1.機 器 人 的 功 能 與 用 途:機 器 人 應 具 有 教 育、娛 樂 或 協 助 人 類 工 作 的 功 能 與 用 途, 佔 總 成 績 25%。 2.機 器 人 的 移 動 與 感 測 能 力 : 包 含 機 器 人 動 作 的 穩 定 性 與 前 進 的 速 度 , 及 具 備 視 覺 、 語 音 、 遙 控 、 避 障 … …等 功 能 佔 總 成 績 25%。 3.機 器 人 的 創 新 性:機 器 人 須 有 自 行 創 新 設 計 的 外 型、機 構 或 功 能,佔 總 成 績 25%。 4.機 器 人 的 自 製 率 及 精 美 度 : 即 選 手 自 行 製 作 的 比 率 及 各 部 分 完 整 精 美 的 程 度 , 佔 總 成 績 25%。 所 謂 「 自 行 製 作 」 是 指 不 是 大 量 生 產 且 已 在 市 面 上 公 開 銷 售 的 物品。 三、比賽相關規定 1.參 賽 隊 伍 於 比 賽 前 由 各 隊 選 手 (或 選 手 代 表 )抽 籤 決 定 出 賽 次 序 。 2.比 賽 場 地 為 一 般 平 坦 的 水 泥 地 面、瓷 磚 地 面 或 木 板 地 面,面 積 至 少 3 公 尺 平 方。 3.比 賽 時 由 選 手 操 控 使 機 器 人 動 作,比 賽 時 間 最 多 4 分 鐘,包 含 道 具 的 準 備 時 間。 4.選 手 操 控 完 畢 , 如 裁 判 有 提 出 問 題 , 選 手 須 回 答 , 所 有 提 問 及 回 答 的 時 間 盡 量 不超出 5 分鐘,由裁判控制時間。 5.每 場 比 賽 開 始 後,選 手 不 得 再 對 機 器 人 所 有 的 組 件 進 行 調 整 或 置 換 (含 程 式 電 池 及 電 路 板 等 ), 也 不 得 要 求 暫 停 。 1 6.比 賽 進 行 中 , 如 須 使 用 遙 控 器 , 每 個 機 器 人 限 由 一 個 賽 前 選 定 的 遙 控 器 進 行 控 制,如遇突發的干擾現象,可提出經裁判同意後更換遙控波段。更換波段時, 比賽時間仍持續計算。 7.比 賽 場 所 的 照 明 、 溫 度 、 濕 度 … 等 , 均 為 普 通 的 環 境 程 度 , 選 手 隊 伍 不 得 要 求 作任何改變。 四、 獎勵 參賽隊伍依本大賽辦法錄取排列名次的隊伍外,其餘的隊伍以佳作錄取,錄取隊數最少 為參賽隊數的三分之ㄧ,最多為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二。 機器人創意設計比賽參考作品:機器鱷魚 2 自走車撞球比賽規則 101.08.01.修 訂 版 一、自走車的規定 1.自 走 車 於 靜 止 狀 態 時 的 長 、 寬 均 不 得 超 過 30 公 分 , 高 度 無 限 制 ; 於 比 賽 時 的長、寬則無限制。 2.自 走 車 必 須 為 自 立 型 , 不 得 以 有 線 、 無 線 射 頻 或 紅 外 線 遙 控 , 且 必 須 使 用 電 池作為能源。 3.自 走 車 不 得 有 損 傷 、 破 壞 比 賽 場 地 地 板 或 躍 過 、 攀 登 比 賽 場 地 圍 牆 的 行 為 。 4.自 走 車 依 所 使 用 的 零 組 件 廠 牌 分 為 三 組 : A 組 : 凡 使 用 樂 高 (LEGO)積 木 零 組 件 所 組 成 的 參 賽 作 品 , 不 論 零 組 件 多 少 或 大小,均歸屬本組。 B 組 : 凡 使 用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產 品 ((以 A03-0507A 迷 你 自 走 車 、 A 或 A04-0103A 簡 易 自 走 車 為 主 加 上 必 要 的 機 構 並 配 合 益 眾 公 司 的 相 關 感 測 模 組 所 組 成 ), 均 歸 屬 本 組 。 A03-0507A 迷 你 自 走 車 A04-0103A 簡 易 自 走 車 C 組:凡不屬於 A 組及 B 組的參賽作品,均歸屬本組。 A、 B、 C 三 組 之 錄 取 名 額 依 本 大 賽 比 賽 辦 法 所 訂 的 標 準 分 開 計 算 , 得 獎 者 之 獎狀依所歸屬組別標明 A 組、B 組或 C 組。 二、比賽用球的規定 1.比 賽 用 球 為 一 般 的 撞 球 用 球 , 紅 色 (司 諾 克 式 , Snooker, 直 徑 約 5.5cm, 重 約 170g)。 2.比 賽 用 球 是 以 一 般 的 精 度 製 作 , 有 可 能 產 生 某 種 程 度 上 的 尺 寸 誤 差 。 三、比賽規則 1.參 賽 隊 伍 於 比 賽 前 由 各 隊 選 手 (或 選 手 代 表 )抽 籤 決 定 出 賽 次 序 。 2.每 隊 限 一 個 操 控 手 、 同 隊 的 一 名 隊 員 (稱 為 撿 球 員 )及 一 個 自 走 車 下 場 比 賽 。 1 3.比 賽 場 地 如 [圖 一 ]所 示 , 底 面 為 一 般 的 地 板 (可 能 為 洗 石 子 或 其 他 材 質 , 可 能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不 平 坦 ), 場 地 呈 長 方 形 , 長 180 公 分 , 寬 120 公 分 , 外 緣 的 圍 牆 由 一 般 的 木 板 製 成 , 高 10 公 分 ; 球 門 位 於 場 地 的 一 端 , 寬 25 公 分 , 高 10 公 分 , 球 門 外 側 分 為 A 面 牆 及 B 面 牆 ; 發 球 位 置 固 定 於 場 地 的 另 一 端 。 在 球 門 與 發 球 位 置 之 間 放 置 3 個 倒 立 的 寶 特 瓶 (約 0.6 公 升 裝 , 不 裝 瓶 蓋 , 瓶 口 著 地 , 外 表 可 能 有 貼 產 品 標 籤 , 為 圓 柱 形 ), 每 個 寶 特 瓶 之 間 的 間 隙 小 於 10 公 分 。 比 賽 場 地 的 其 餘 尺 寸 以 比 賽 現 場 的 為 準 。 4. 本 規 則 對 場 地 所 描 述 或 註 記 的 尺 寸 均 為 概 略 值 , 實 際 尺 寸 以 比 賽 現 場 的 為 準。 5.比 賽 開 始 前 , 所 有 參 賽 的 自 走 車 均 須 置 放 於 大 會 指 定 的 區 域 , 輪 到 下 場 比 賽 的隊伍,操控手須在裁判示意下拿取自己的自走車下場比賽。 6.比 賽 時 自 走 車 就 位 於 準 備 位 置 線 的 後 方 (車 子 的 方 向 不 限 ), 不 得 碰 觸 到 準 備 位置線,當裁判發出哨聲後,操控手即可以手啟動自走車,然後自走車即須 自行撞球入門,操控手不得以任何方式遙控自走車。 7.自 走 車 每 次 將 球 撞 入 球 門 , 可 得 3 分 ; 將 球 撞 到 A 面 牆 , 可 得 1 分 ; 將 球 撞 到 B 面 牆 , 可 得 0.5 分 。 8.自 走 車 在 撞 球 過 程 中 , 不 論 車 身 或 球 撞 倒 任 一 個 (或 一 個 以 上 )寶 特 瓶 , 每 次 均須被扣 3 分,如該次有撞球入門或將球撞到 A 面牆或 B 面牆,均不予計 分。 9.當 球 被 撞 入 球 門 、 A 面 牆 (或 B 面 牆 )或 寶 特 瓶 被 撞 倒 後 , 操 控 手 才 可 將 自 走 車拿回到準備位置線後方;操控手或撿球員將球放於發球位置,將寶特瓶放 在寶特瓶放置位置。然後裁判再以哨聲作為操控手以手啟動自走車開始撞球 的訊號。自走車仍須自行撞球入門。 10.自 走 車 在 撞 球 過 程 中 , 如 寶 特 瓶 自 行 倒 地 , 操 控 手 及 撿 球 員 須 如 前 條 的 方 式 處理自走車及球,但不被扣分,且比賽時間持續計算。 11.錄 取 名 次 依 撞 球 的 得 分 決 定 , 分 數 相 同 者 , 以 被 扣 分 較 少 者 排 名 居 前 , 如 仍 相同,則加場比賽,最多加賽 3 場。 12.每 場 比 賽 時 間 3 分 鐘 , 加 場 的 比 賽 時 間 每 場 2 分 鐘 。 13.每 場 比 賽 開 始 後 , 不 得 再 對 自 走 車 所 有 的 組 件 進 行 調 整 或 置 換 (含 程 式 、 電 池 及 電 路 板 等 ), 亦 不 得 要 求 暫 停 。 14.比 賽 場 所 的 照 明 、 溫 度 、 濕 度 … 等 , 均 為 普 通 的 環 境 程 度 , 參 賽 隊 伍 不 得 要 求作任何改變。 2 [圖一] 自走車撞球比賽場地圖 ☆ 本圖未標示的尺寸以比賽當天場地上的配置為準。 四、 獎勵 1.凡在比賽時間內得分滿8分的隊伍,依本大賽辦法錄取排列名次的隊伍外,其餘的隊 伍以佳作錄取;如所錄取的隊數不足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一,則依比賽情況最多可補足 三分之一;如所錄取的隊數超過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二,則依比賽情況最多只錄取三分 之二。 2. 參賽隊數滿8隊的B組的得獎隊伍由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下 列 獎 品 : 第一名 Speed Car (型號:A03-0518,市價:4,800 元) 第二名 ICCI BOX模 組 (型 號 : A03-2011, 市 價 : 4,600元 ) 壹套 壹套 第三名(含)以後的前六名(含佳作) minIC 8051開發板(型號:A12-0030,市價:690元) 3 壹套 智高自走車撞球比賽規則 101.08.01.修 訂 版 一、自走車的規定 自 走 車 必 須 使 用 智 高 公 司 的 積 木 及 馬 達 模 組 , 且 必 須 使 用 益 眾 公 司 的 ICCI Box (益 眾 產 品 型 號 : A03-2011, 如 [圖 一 ]) 作 為 主 控 制 器 及 與 此 控 制 器 相 容 的 感 測 模 組 (請 參 考 [圖 二 ]), 不 得 加 裝 其 他 的 電 路 板 或 非 智 高 公 司 的 零 組 件 , 否 則須喪失比賽資格。 [圖 一 ]ICCI Box [圖二]以 ICCI Box 及智高積木組件組成的自走車 二、比賽用球的規定 比 賽 用 球 為 智 高 公 司 的 2 公 分 立 方 積 木 (正 方 顆 粒 , 紅 色 ,突起面向上,如[圖 三])。 [圖三] 比賽用球 [圖四] 球門 三、比賽規則 1.參 賽 隊 伍 於 比 賽 前 由 各 隊 選 手 (或 選 手 代 表 )抽 籤 決 定 出 賽 次 序 。 2.每 隊 限 一 個 操 控 手 、 同 隊 的 一 名 隊 員 (稱 為 撿 球 員 )及 一 個 自 走 車 下 場 比 賽 。 3.比 賽 場 地 如 [圖 五 ]所 示 , 長 、 寬 均 約 114 公 分 (相 對 兩 塑 膠 管 內 側 距 離 ), 場 地的圍牆為直徑 3 公分的塑膠管,底部為一般的木板。球門位於場地的一 端 , 寬 約 23 公 分 、 高 約 23 公 分 (塑 膠 管 內 側 距 離 ), 球 門 的 入 口 處 有 一 條 寬 約 2 公 分 的 電 工 膠 帶 。 場 地 上 在 固 定 的 位 置 (以 比 賽 現 場 的 為 準 )上 擺 放 1 個 1 寶 特 瓶 和 1 個 球 。 寶 特 瓶 約 0.6 公 升 裝 , 無 瓶 蓋 , 瓶 口 著 地 倒 立 。 比 賽 場 地 的其餘尺寸以比賽現場的為準。 4. 本 規 則 對 場 地 所 描 述 或 註 記 的 尺 寸 均 為 概 略 值 , 實 際 尺 寸 以 比 賽 現 場 的 為 準。 5.比 賽 開 始 前 , 所 有 參 賽 的 自 走 車 均 須 置 放 於 大 會 指 定 的 區 域 , 輪 到 下 場 比 賽 的隊伍,操控手須在裁判示意下拿取自己的自走車下場比賽。 [圖五] 智高自走車撞球比賽場地圖 ☆ 本圖未標示的尺寸以比賽當天場地上的配置為準。 6.比 賽 時 自 走 車 就 位 於 場 地 的 一 角 (兩 輪 必 須 緊 靠 角 落 的 塑 膠 管 , 自 走 車 的 方 向 不 限 制 ), 當 裁 判 發 出 哨 聲 後 , 操 控 手 即 可 以 手 啟 動 自 走 車 推 球 入 門 。 7.當 自 走 車 將 場 地 上 的 球 推 入 球 門 後 , 操 控 手 才 可 將 自 走 車 拿 回 到 準 備 位 置 線 後 方 , 並 自 行 擺 放 另 外 的 1 個 球 在 場 地 上 (原 來 固 定 的 位 置 ), 然 後 裁 判 再 以 哨聲作為操控手啟動自走車開始撞球的訊號。 自走車推球入門的判定:球必須完全越過球門口的電工膠帶;球的任一部份 如在膠帶上者,視為球沒有進門。 8.自 走 車 每 撞 入 1 球 , 得 1 分 , 每 撞 倒 1 個 寶 特 瓶 , 扣 1 分 。 錄 取 名 次 依 撞 球 的得分決定,分數相同者,以被扣分較少者排名居前,如仍相同,則加場比 賽 , 最 多 加 賽 2 場 。 每 個 參 賽 隊 伍 的 起 始 分 數 為 50 分 。 9.每 場 比 賽 時 間 3 分 鐘 , 加 場 的 比 賽 時 間 每 場 2 分 鐘 。 2 10.每 場 比 賽 開 始 後 , 操 控 手 不 可 對 自 走 車 的 組 件 進 行 調 整 或 置 換 (含 電 池 及 電 路 板 等 ), 也 不 得 要 求 暫 停 。 四、 獎勵 參 賽 隊 伍 凡 比 賽 成 績 在 55 分 以 上 者 , 依 本 大 賽 辦 法 錄 取 排 列 名 次 的 隊 伍 外 , 其餘的隊伍以佳作錄取;如所錄取的隊數不足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一,則依比賽 情況最多可補足三分之一;如所錄取的隊數超過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二,則依比 賽情況最多只錄取三分之二。 3 自走車負重致遠比賽規則 101.08.01.修訂版 一、自走車的規定 1. 自 走 車 必 須 為 獨 立 型 , 不 得 以 有 線 、 無 線 電 波控制。 2. 自 走 車 的 頂 部 必 須 有 可 供 承 載 物 品 的 平 台 , 平台的長與寬均不得小於 8 公分。 3. 自 走 車 依 所 使 用 的 零 組 件 廠 牌 分 為 三 組 : A 組 : 凡 使 用 樂 高 (LEGO)積 木 零 組 件 所 組 成 的參賽作品,不論零組件多少或大小, 自走車負重致遠比賽參考作品 益眾產品型號:A03-0501 均歸屬本組。 B 組 : 凡 使 用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產 品 (A03-0501 負 重 致 遠 自 走 車 ), 均歸屬本組。 C 組:凡不屬於 A 組及 B 組的參賽作品,均歸屬本組。 參賽隊伍於報名時須於報名表上註明所屬組別。 A、 B、 C 三 組 之 錄 取 名 額 依 本 大 賽 比 賽 辦 法 所 訂 的 標 準 分 開 計 算 , 得 獎 者 之獎狀依所歸屬組別標明 A 組、B 組或 C 組。 二、軌道的規定 1. 自 走 車 行 走 的 平 面 為 一 般 的 木 板 塗 上 白 漆 , 面 積 約 為 240x240 公 分 , 可 能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不 平 坦 。 軌 道 為 黑 色 的 電 工 膠 帶 (寬 約 20mm) 貼 於 平 面 上 形 成一不連續的圓圈。 軌 道 不 連 續 的 部 份 有 3 處 , 其 中 兩 處 兩 邊 有 高 約 5 公 分 的 牆 (圍 成 弧 形 ), 兩 牆 的 內 壁 相 距 約 40 公 分 , 牆 的 材 質 為 鋁 板 ; 另 一 處 不 連 續 部 分 約 長 25 公 分,鄰近此不連續部分的一端軌道貼有黃色電工膠帶,距離不連續部分約 20 公 分 , 如 [圖 一 ]所 示 。 2. 電 工 膠 帶 軌 道 上 有 一 停 止 帶 , 停 止 帶 位 於 直 線 軌 道 上 , 長 約 8 公 分 , 寬 約 5 公 分 , 且 停 止 帶 的 起 始 端 及 結 束 端 的 直 線 軌 道 長 約 8 公 分 , 如 [圖 二 ]所 示。 3. 本 規 則 對 場 地 所 描 述 或 註 記 的 尺 寸 均 為 概 略 值 , 實 際 尺 寸 以 比 賽 現 場 的 為 準。 1 40 公分 [圖一] 軌道圖 20 公分 ※上圖及比賽前一天的模擬軌道為參考圖形,比賽用圖形以比賽現場的為準。 [圖二] 停止軌道(即每一階段的起點) 三、比賽規定 1. 參 加 隊 伍 於 比 賽 前 由 各 隊 選 手 (或 選 手 代 表 )抽 籤 決 定 出 賽 次 序 。 2.比 賽 開 始 前 , 所 有 參 賽 的 自 走 車 均 須 置 放 於 大 會 指 定 的 區 域 , 輪 到 下 場 比 賽 的隊伍,操控手須在裁判示意下拿取自己的自走車下場比賽。 3. 比 賽 分 為 五 個 階 段 , 自 走 車 從 起 點 (即 停 止 軌 道 )出 發 , 循 著 軌 道 依 順 時 針 方 向 再 回 到 起 點 ,即 視 為 完 成 一 個 階 段 。 當 裁 判 發 出 哨 聲 後 , 操 控 手 即 可 啟 動 自走車。 自走車必須依階段分別搭載重1公斤、2公斤、3 公斤、4 公斤及 5 公斤的 物體走完全程,即在第一階段載重 1 公斤的物體走完全程回到起點後, 在 停 止 行 走 的 3 秒 內 由 操 作 者 放 入 1 公 斤 的 物 體 再 繼 續 行 走 (自 行 啟 動 ), 在 走 完全程後,回到起點,在停止行走的 3 秒內,再由操作者放入一公斤的物 體,再繼續行走,其餘的階段依此類推。 在任一個階段,如行走失敗,操作者應將自走車取回原點,再由操作者按 動開關,繼續行走。在任何一個階段假如行走失敗達 3 次時即須退場,不 得再比賽。所謂行走失敗,係指自走車脫離電工膠帶的軌道或撞到圍牆 者。 自走車行走於沒有圍牆的不連續軌道時,必須於通過黃色電工膠帶時行走 在黑色軌道上,否則視同行走失敗。 2 4. 每 階 段 行 走 中 都 是 從 起 點 開 始 , 在 行 進 中 , 如 果 操 作 者 碰 觸 了 自 走 車 , 該 次行進即告無效,須重新自起點開始行走,比賽時間仍繼續計算。 5. 比 賽 成 績 以 走 完 全 部 5 個 階 段 所 費 時 間 越 短 者 , 成 績 越 高 , 此 項 時 間 包 含 行走時間、任何操作者對於自走車的調整時間、在停止軌道處的停止時間 、行走失敗從起點再行走的時間。無法走完 5 個階段者,則以距離走完 5 個 階 段 的 終 點 距 離 越 近 者 , 成 績 越 高 (以 距 離 計 算 成 績 者 , 如 有 下 一 條 情 況 被 加 計 行 走 時 間 者 , 每 被 加 計 1 秒 , 則 加 計 5 公 分 距 離 )。 錄 取 名 次 以 走 完 5 個階段者先錄取。 6. 自 走 車 行 走 至 停 止 軌 道 時 至 少 須 停 3 秒 鐘 才 可 再 自 動 行 走 (不 是 聽 哨 音 起 動 ); 自 走 車 停 止 於 停 止 軌 道 時 , 車 身 必 須 蓋 住 停 止 軌 道 的 全 部 或 部 份 。 在 停止軌道停止時間不足 3 秒,或停止的位置不合於本條之規定者,比賽成 績 每 次 加 計 15 秒 。 7. 比 賽 開 始 時 , 裁 判 可 改 變 軌 道 的 長 度 或 形 狀 。 8. 比 賽 開 始 後 , 不 得 從 事 程 式 、 電 池 及 電 路 板 (含 IC)的 更 換 。 9. 比 賽 場 所 的 照 明 、 溫 度 、 濕 度 ……等 , 均 為 普 通 的 室 內 環 境 程 度 , 參 賽 隊 伍 不得要求作任何改變。 10. 自 走 車 不 得 破 壞 平 台 、 軌 道 及 圍 牆 , 若 裁 判 發 現 自 走 車 有 此 項 行 為 , 可 要 求中止比賽。 四、 獎勵 1. 參 賽 隊 伍 凡 能 依 規 定 走 滿 2個 階 段 者 (包 含 行 走 失 敗 從 起 點 再 行 走 ), 依 本 大 賽 辦 法 錄 取 排 列 名 次 的 隊 伍 外 , 其 餘 的 隊 伍 以 佳 作 錄 取 ;如所錄取的隊數不足 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一,則依比賽情況最多可補足三分之一;如所錄取的隊數超過參賽 隊數的三分之二,則依比賽情況最多只錄取三分之二。 2. 參賽隊數滿8隊的B組的得獎隊伍由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下 列 獎 品 : 第一名 Speed Car (型號:A03-0518,市價:4,800 元) 第二名 ICCI BOX模 組 (型 號 : A03-2011, 市 價 : 4,600元 ) 壹套 壹套 第三名(含)以後的前六名(含佳作) minIC 8051開發板(型號:A12-0030,市價:690元) 3 壹套 越野車競速比賽規則 101.08.01.修 訂 版 一、越野車的規定 1.越 野 車 於 靜 止 狀 態 時 的 長 、 寬 、 高 均 不 得 超 過 60 公 分 , 重 量 不 限 。 2.越 野 車 必 須 可 用 遙 控 器 遙 控 行 走 , 並 必 須 可 切 換 為 自 立 型 , 可 自 行 在 運 動 場 跑 道上依循跑道線行走。 3.越 野 車 必 須 具 有 防 水 功 能 , 可 於 雨 天 在 運 動 場 跑 道 上 行 走 。 4.越 野 車 依 所 使 用 的 零 組 件 廠 牌 分 為 三 組 : A 組 : 凡 使 用 樂 高 (LEGO)積 木 零 組 件 所 組 成 的 參 賽 作 品 , 不 論 零 組 件 多 少 或 大 小,均歸屬本組。 B 組 : 凡 使 用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產 品 (以 A03-0520 自 動 導 向 越 野 車 為 主 , 可 另 加 裝 益 眾 公 司 的 相 關 感 測 模 組 ), 均 歸 屬 本 組 。 C 組:凡不屬於 A 組及 B 組的參賽作品,均歸屬本組。 參賽隊伍於報名時須於報名表上註明所屬組別。 A、 B、 C 三 組 之 錄 取 名 額 依 本 大 賽 比 賽 辦 法 第 所 訂 的 標 準 分 開 計 算 , 得 獎 者 之 獎狀依所歸屬組別標明 A 組、B 組或 C 組。 二、 比賽規則 1.參 加 隊 伍 於 比 賽 前 由 各 隊 選 手 (或 選 手 代 表 )抽 籤 決 定 出 賽 次 序 。 2.每 隊 限 一 名 操 控 手 下 場 操 控 越 野 車 。 3. 比 賽 場 地 如 [ 圖 一 ] 所 示 , 為 一 般 學 校 運 動 場 的 跑 道 ( 可 能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不 平 坦 ), 畫 有 遙 控 區 起 點 線 、 自 走 區 起 點 線 及 終 點 線 。 跑 道 線 上 約 每 10 公 尺 放 置 ㄧ個裝水數公分高的寶特瓶,如跑道線上的圓形白點所示。自遙控區起點線至 自 走 區 起 點 線 距 離 約 50 公 尺 , 自 自 走 區 起 點 線 至 終 點 線 距 離 約 60 公 尺 。 4.本規則對場地所描述或註記的尺寸均為概略值,實際尺寸以比賽現場的為準。 5.比 賽 開 始 前 , 所 有 參 賽 的 越 野 車 (含 遙 控 器 )均 須 放 置 於 大 會 指 定 的 區 域 , 輪 到 下場比賽的隊伍,操控手須在裁判示意下拿取自己的越野車下場比賽。 6.比 賽 時 每 次 一 個 越 野 車 下 場 比 賽 , 操 控 手 就 位 於 操 控 位 置 , 越 野 車 放 置 於 遙 控 區起點線的後方。當裁判發出哨聲後,操控手即可遙控越野車向前沿著放置寶 特瓶的跑道線的中間跑道線行走。當越野車走過自走區起點線時,操控手即須 放下遙控器,讓越野車沿著放置寶特瓶的跑道線的中間跑道線向終點線行走。 操控手於比賽中,必須站立於操控位置中,不可離開。 1 7.越 野 車 於 自 走 區 起 點 線 與 終 點 線 之 間 行 走 時 , 操 控 手 不 可 碰 觸 越 野 車 , 也 不 可 以任何遙控方式遙控越野車。違反本條規定者,該越野車即須退場,不計成 績。 8.比 賽 中 越 野 車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時 即 須 退 場 , 以 當 時 的 位 置 計 算 行 走 距 離 : 8-1 整 體 走 出 放 置 寶 特 瓶 的 跑 道 線 外 。 8-2 撞 倒 任 一 寶 特 瓶 。 9.比 賽 成 績 以 越 野 車 走 完 全 程 的 時 間 為 計 算 標 準 , 時 間 越 短 者 成 績 越 高 。 走 完 全 程 的 時 間 以 2 分 鐘 為 限 。 無 法 走 完 全 程 者 (包 含 因 走 出 放 置 寶 特 瓶 的 跑 道 線 外 或 撞 倒 寶 特 瓶 而 退 場 者 ), 以 該 越 野 車 的 前 端 距 離 終 點 線 的 最 短 距 離 為 計 算 標 準,距離越近者成績越高。 [圖 一 ] 越 野 車 競 速 比 賽 場 地 圖 (本 圖 僅 供 參 考 , 實 際 場 地 及 寶 特 瓶 的 放 置 數 量 與 位置以比賽時的場地及配置為準) 10.錄 取 名 次 以 走 完 全 程 者 先 錄 取 。 遇 有 無 法 排 定 先 後 名 次 的 隊 伍 , 則 該 批 隊 伍 加 場比賽,直到可決定先後名次為止。 11.比 賽 開 始 後 , 選 手 不 得 再 對 越 野 車 所 有 的 組 件 進 行 調 整 或 置 換 (含 程 式 、 電 池 及 電 路 板 等 ), 也 不 得 要 求 暫 停 。 12.比 賽 場 所 的 光 線 、 溫 度 、 濕 度 … 等 , 均 為 普 通 的 環 境 程 度 , 參 賽 隊 伍 不 得 要 求 作任何改變。 13.比 賽 時 , 如 遇 下 雨 刮 風 等 不 良 氣 候 , 比 賽 仍 照 預 定 賽 程 舉 行 , 參 賽 隊 伍 不 得 要 求暫停或改變賽程。 2 四、 獎勵 1.參 賽 隊 伍 凡 能 於 自 走 區 依 規 定 行 走 超 過 10 公 尺 者 , 依 本 大 賽 辦 法 錄 取 排 列 名 次的隊伍外,其餘的隊伍以佳作錄取;如所錄取的隊數不足參賽隊數的三分之 一,則依比賽情況最多可補足三分之一;如所錄取的隊數超過參賽隊數的三分 之二,則依比賽情況最多只錄取三分之二。 2.參 賽 隊 數 滿 8 隊 的 B 組 的 得 獎 隊 伍 由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下 列 獎 品 : 第一名 Speed Car (型號:A03-0518,市價:4,800 元) 第二名 ICCI BOX模 組 (型 號 : A03-2011, 市 價 : 4,600元 ) 壹套 壹套 第三名(含)以後的前六名(含佳作) minIC 8051開發板(型號:A12-0030,市價:690元) 3 壹套 手臂車搬寶特瓶比賽規則 101.08.01.修訂版 一、 手臂車的規定 1.手臂車必須可用無線射頻或紅外線進行遙控。 2.手臂車遙控的波段可以有數個,以供切換,若受其他射頻訊號干擾,須自行負責。 3.手臂車不得裝設或使用會損害或污染競賽場地的裝置。 4.手臂車必須能被操控手藉由遙控方式將大會所提供的寶特瓶從寶特瓶供應處搬運到寶 特瓶堆放處。此種寶特瓶(0.6 公升裝,有瓶蓋,裝水,瓶底著地時水的高度約 3 公 分),圓柱形,外表可能有產品標籤。 5.手臂車依所使用的零組件廠牌分為三組: A 組:凡使用樂高(LEGO)積木零組件所組成的參賽作品,不論零組件多少或大小,均 歸屬本組。 B 組:凡 使 用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產 品 ((以 A03-0504H 自 動 駕 駛 自 走 車 為 主 加 上 必 要 的 機 構 並 配 合 益 眾 公 司 的 相 關 感 測 模 組 所 組 成 ), 均 歸 屬 本組。 C 組:凡不屬於 A 組及 B 組的參賽作品,均歸屬本組。 參賽隊伍於報名時須於報名表上註明所屬組別。 A、B、C 三組之錄取名額依本大賽比賽辦法所訂的標準分開計算,得獎者之獎狀依所 歸屬組別標明 A 組、B 組或 C 組。 二、 比賽場地 1.比賽場地如[圖1]所示,底面為一般的教室地面,可能有某種程度的不平坦,分為 自走區及二個遙控區等三區。寶特瓶供應處(約長、寬各約 10 公分的木製平台,高度 約 5 公分)及寶特瓶堆放處(約長、寬各 40 公分的木製平台,高度約 5 公分)放置於 地面上,兩處的中心點相距約 250 公分。自走區的路徑長約 100 公分,兩旁的圍牆為 木板,高約 20 公分,兩圍牆的內壁距離約 50 公分。 2.本規則對場地所描述或註記的尺寸均為概略值,實際尺寸以比賽現場的為準。 三、 比賽規則 1.每隊限以一個手臂車,一名操控手參加,每場一隊下場比賽。 2.參加隊伍於比賽前由各隊操控手抽籤決定出賽次序。 3.比賽開始前,所有參賽的手臂車均須置放於大會指定的區域,輪到下場比賽的隊 伍,操控手須在裁判示意下拿取自己的手臂車下場比賽。 4.比賽預備時,手臂車就位於寶特瓶供應處附近,操控手則就位於操控手位置,準備 遙控手臂車抓取寶特瓶。 1 [圖 1]手臂車搬寶特瓶比賽場地圖 5.裁判以哨音發出比賽開始的號令後,操控手即操控手臂車抓取寶特瓶,然後進入自 走區。寶特瓶供應處的中央每次僅放置一個寶特瓶,當寶特瓶被手臂車拿走後,大 會工作人員隨即再放置一個寶特瓶在寶特瓶供應處上。 6.手臂車一進入自走區,操控手即須停止對手臂車的遙控(操控手必須將遙控器放置於 地上),而由手臂車自行在自走區的圍牆內行走。 7.手臂車走出自走區而進入左端的遙控區後,操控手即可以遙控器操控手臂車將寶特 瓶放到寶特瓶堆放處上。 8.手臂車將寶特瓶放置在寶特瓶堆放處後,操控手即可以遙控器操控手臂車經由遙控 區及自走區回到寶特瓶供應處附近,由操控手遙控手臂車抓取寶特瓶,然後不必等 裁判的號令,操控手即可再遙控手臂車進入自走區,使手臂車自行行走,然後進入 寶特瓶堆放處的遙控區,由操控手操控手臂車放置寶特瓶,再以遙控方式操控手臂 車回到寶特瓶供應處搬運寶特瓶。比賽即依此順序及規則反覆循環。 9.手臂車將寶特瓶放置在寶特瓶堆放處時,不可將已放置在上面的寶特瓶推倒或推到平 台外。 10.每一場比賽時間為 4 分鐘。 11.比賽中,手臂車的任何部位(含搬運中的寶特瓶)碰觸到自走區的圍牆時,即須退場, 以當時放置於寶特瓶堆放處上的寶特瓶數作為比賽成績。 12.比賽成績以各隊放置在寶特瓶堆放處上的寶特瓶數為計算標準(只計算瓶底直立在平 台上的寶特瓶,平躺在平台上及掉落在平台下方的寶特瓶不予計算)。如多隊成績相 同,超過大賽的獎勵名額時,則成績相同者依序輪流再比賽,每場比賽時間為 2 分 2 鐘,直到可分出高低,依此方式決定大賽預定的獎勵名次及名額時為止。 13.比賽進行中,每台手臂車限由一個賽前選定的遙控器進行控制,如遇突發的干擾現 象,可提出經裁判同意後更換遙控波段。更換波段時,比賽時間仍持續計算。 14.每場比賽開始後,不得再對手臂車所有的組件進行調整或置換(含程式、電池及電路 板等),亦不得要求暫停。 15.比賽場所的照明、溫度、濕度…者等,均為普通的環境程度,參賽隊伍不得要求作任 何改變。 四、 獎勵 1.參賽隊伍凡能成功搬運 5 個寶特瓶者,依本大賽辦法錄取排列名次的隊伍外,其餘的 隊伍以佳作錄取;如所錄取的隊數不足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一,則依比賽情況最多可 補足三分之一;如所錄取的隊數超過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二,則依比賽情況最多只錄 取三分之二。 2.參賽隊數滿 8 隊的 B 組的得獎隊伍由益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下列獎品: 第一名 Speed Car (型號:A03-0518,市價:4,800 元) 第二名 ICCI BOX模 組 (型 號 : A03-2011, 市 價 : 4,600元 ) 壹套 壹套 第三名(含)以後的前六名(含佳作) minIC 8051開發板(型號:A12-0030,市價:690元) 3 壹套 自走車相撲比賽規則 101.08.01.修訂版 一、自走車的規定 1.自 走 車 重 量 上 限 10 公 斤 , 於 靜 止 狀 態 時 的 長 、 寬 、 高 均 不 得 超 過 30 公 分 。 2.自走車必須為自立型,不得以有線、無線射頻或紅外線遙控。 3.自走車的車輪著地面部份不可黏貼會黏着於比賽場地上的物質,例如雙面膠帶。 4.自走車可以有撞移及翻轉對方自走車的裝置,但不得有可破壞對方機構及電路板的裝 置,例如可敲擊、鋸斷、燒毀、噴灑液體……等的裝置。 5.自走車依所使用的零組件廠牌分為三組: A 組:凡 使 用 樂 高 (LEGO)積 木 零 組 件 所 組 成 的 參 賽 作 品,不 論 零 組 件 多 少 或 大 小,均歸屬本組。 B 組:凡 使 用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產 品 ((以 A03-0505H 相 撲 自 走 車 為 主 加 上 必 要 的 機 構 並 配 合 益 眾 公 司 的 相 關 感 測 模 組 所 組 成 ), 均 歸 屬 本 組 。 C 組:凡不屬於 A 組及 B 組的參賽作品,均歸屬本組。 任一組的報名隊數只有 1 隊時,合併到 C 組比賽。 參賽隊伍於報名時須於報名表上註明所屬組別。 A、B、C 三 組 之 錄 取 名 額 依 本 大 賽 比 賽 辦 法 所 訂 的 標 準 分 開 計 算,得 獎 者 之 獎 狀依所歸屬組別標明 A 組、B 組或 C 組。 【圖 1】自走車相撲比賽場地圖 二、比賽場地 1. 場地以一般的木板塗上白漆製成,可能有某種程度的不平坦,如【圖 1】所示。 2. 場地為圓形,直徑約為 90 公分,板面離地至少 15 公分,平板的邊緣沒有界線,準備 線長度約為 20 公分,平行於中線 10 公分,各線寬約為 2 公分,黃色。 3. 本 規 則 對 場 地 所 描 述 或 註 記 的 尺 寸 均 為 概 略 值,實 際 尺 寸 以 比 賽 現 場 的 為 準。 4. 場地為開放式,參賽隊伍不得對其周邊環境、光線與物品提出異議。 三、比賽規則 1. 本比賽採雙敗淘汰制,首輪勝者進入勝部進行淘汰賽,首輪敗者進入敗部進行復活賽, 最後由勝部的優勝者與敗部的復活者進行冠亞軍賽,除冠亞軍外其他錄取名額由裁判 依本大賽辦法第十三條決定。 2. 每場比賽進行三局,採三戰兩勝制,第一局由參賽的兩隊派代表猜拳選擇方位,雙方 於下一局比賽時互換方位。 3. 比賽開始前,所有參賽的自走車均須置放於大會指定的區域,輪到下場比賽的隊伍, 操控手須在裁判示意下拿取自己的自走車下場比賽。 4. 比賽開始時,操控手將自走車以靜態方式置於準備線後方(即自走車的任何部位均不可 超越準備線),車頭必須朝向對方,待裁判吹哨後,操控手以手動方式啟動自走車動作。 5. 在裁判吹哨後的 3 秒內,雙方的自走車必須只能向前衝撞對方,不得停止不動,除因 對方的推擠或走近場地邊緣,不得向左右轉或後退。 6. 每局比賽時間為 1 分鐘。 7. 比賽勝敗的判定方式有三: (1)違反本比賽規則第三大項第 5 條規定者,為敗方。 (2)任一方的自走車先被推翻轉(即所有的輪子不接觸平板超過 3 秒)或掉落到場地外 者即為敗方,零件先脫落者亦為敗方。 (3)比賽時間到時,任一方的自走車未能防堵對方的自走車攻過己方的區域者,即為敗 方。雙方的區域以中線作為界線。如雙方均位於中線上,以跨越中線的面積大小決 定勝敗。 8. 比賽和局的判定方式有二: (1)比賽時間到時,雙方自走車均未被推翻轉或掉落到場地外,且未被對方攻過己方區 域。 (2)比賽時間到時,雙方自走車均未被推翻轉或掉落到場地外,且雙方自走車互相攻過 對方區域。 9. 兩局均為和局者,得加局比賽,加局比賽每局以 30 秒為限。 10. 加賽三局後,若雙方仍然平手,則以整體重量較輕者為勝方。 11.比 賽 開 始 後 , 不 得 再 對 自 走 車 所 有 的 組 件 進 行 調 整 或 置 換 (含 程 式 及 電 路 板 等 ), 亦 不 得 要 求 暫 停 , 但 得 在 場 次 的 交 換 (即 與 不 同 的 對 手 比 賽 )之 間 更 換 電 池。 12.比 賽 場 所 的 照 明、溫 度、濕 度 … 者 等,均 為 普 通 的 環 境 程 度,參 賽 隊 伍 不 得 要 求作任何改變。 13.自 走 車 於 比 賽 中,可 以 有 撞 移 及 翻 轉 對 方 自 走 車 的 行 為;但 不 得 有 故 意 破 壞 對 方 自 走 車 的 機 構 及 電 路 板 的 行 為 (包 括 敲 擊 、 鋸 斷 、 燒 毀 、 噴 灑 液 體 ……)。 14.凡 有 故 意 破 壞 對 方 自 走 車 行 為 的 自 走 車,裁 判 得 判 定 該 自 車 車 為 敗 方,且 立 即 喪 失 比 賽 資 格 。 被 破 壞 的 自 走 車 的 操 控 手 得 於 該 項 賽 程 時 間 內 (不 得 要 求 額 外 的 時 間 )維 修 該 自 走 車 。 操 控 手 無 法 於 該 項 賽 程 時 間 內 維 修 完 成 自 走 車 者 , 須 自行負責。 15.自 走 車 被 對 方 撞 移 或 翻 轉 致 機 構 或 電 路 損 壞 者,須 自 行 負 責,操 空 手 不 得 要 求 修復再比賽。 四、 獎勵 1.參 賽 隊 伍 凡 得 勝 一 場 者 , 依 本 大 賽 辦 法 錄 取 排 列 名 次 的 隊 伍 外 , 其 餘 的 隊 伍 以佳作錄取。 2.參 賽 隊 數 滿 8隊 的 B組 的 得 獎 隊 伍 由 益 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下 列 獎 品 : 第一名 Speed Car (型號:A03-0518,市價:4,800 元) 第二名 ICCI BOX模 組 (型 號 : A03-2011, 市 價 : 4,600元 ) 壹套 壹套 第三名(含)以後的前六名(含佳作) minIC 8051開發板(型號:A12-0030,市價:690元) 壹套 智高自走車相撲比賽規則 101.08.01.修訂版 一、自走車的規定 自 走 車 必 須 使 用 智 高 公 司 的 積 木 及 馬 達 模 組 , 且 必 須 使 用 益 眾 公 司 的 ICCI Box (益 眾 產 品 型 號:A03-2011) 作 為 主 控 制 器 及 與 此 控 制 器 相 容 的 感 測 模 組,不 得 加裝其他的電路板或非智高公司的零組件,否則須喪失比賽資格。 ICCI Box 準備線 準備線 中線 【圖 1】智高自走車相撲比賽場地圖 以 ICCI Box 及智高積木組件組成的自走車 二、比賽場地 1. 場地以一般的木板塗上白漆製成,可能有某種程度的不平坦,如【圖 1】所示。 2. 場地為圓形,直徑約為 90 公分,板面離地至少 15 公分,平板的邊緣沒有界線,準備 線長度約為 20 公分,各線寬約為 2 公分,黃色。 3. 本 規 則 對 場 地 所 描 述 或 註 記 的 尺 寸 均 為 概 略 值,實 際 尺 寸 以 比 賽 現 場 的 為 準。 4. 場地為開放式,參賽隊伍不得對其周邊環境、光線與物品提出異議。 三、比賽規則 1. 本比賽採雙敗淘汰制,首輪勝者進入勝部進行淘汰賽,首輪敗者進入敗部進行復活賽, 最後由勝部的優勝者與敗部的復活者進行冠亞軍賽,除冠亞軍外其他錄取名額由裁判 依本大賽辦法第十三條決定。 2. 每場比賽進行三局,採三戰兩勝制,第一局由參賽的兩隊派代表猜拳選擇方位,雙方 於下一局比賽時互換方位。 3. 比賽開始前,所有參賽的自走車均須置放於大會指定的區域,輪到下場比賽的隊伍, 操控手須在裁判示意下拿取自己的自走車下場比賽。 1 4. 比賽開始時,操控手將自走車以靜態方式置於準備線後方,車頭必須朝向對方,待裁 判吹哨後,操控手以手動方式啟動自走車動作。 5. 在裁判吹哨後的 3 秒內,雙方的自走車必須只能向前衝撞對方,不得停止不動,除因 對方的推擠或走近場地邊緣,不得向左右轉或後退。 6. 每局比賽時間為 1 分鐘。 7. 比賽勝敗的判定方式有三: (1)違反本比賽規則第三大項第 5 條規定者,為敗方。 (2)任一方的自走車先被推翻轉(即所有的輪子不接觸平板超過 3 秒)或掉落到場地外 者即為敗方,零件先脫落者亦為敗方。 (3)比賽時間到時,任一方的自走車未能防堵對方的自走車攻過己方的區域者,即為敗 方。雙方的區域以中線作為界線。如雙方均位於中線上,以跨越中線的面積大小決 定勝敗。 8. 比賽和局的判定方式有二: (1)比賽時間到時,雙方自走車均未被推翻轉或掉落到場地外,且未被對方攻過己方區 域。 (2)比賽時間到時,雙方自走車均未被推翻轉或掉落到場地外,且雙方自走車互相攻過 對方區域。 9. 兩局均為和局者,得加局比賽,加局比賽每局以 30 秒為限。 10. 加賽三局後,若雙方仍然平手,則以整體重量較輕者為勝方。 11.比 賽 開 始 後 , 不 得 再 對 自 走 車 所 有 的 組 件 進 行 調 整 或 置 換 (含 程 式 及 電 路 板 等 ), 亦 不 得 要 求 暫 停 , 但 得 在 場 次 的 交 換 (即 與 不 同 的 對 手 比 賽 )之 間 更 換 電 池。 12.比 賽 場 所 的 照 明、溫 度、濕 度 … 者 等,均 為 普 通 的 環 境 程 度,參 賽 隊 伍 不 得 要 求作任何改變。 四、 獎勵 1.參賽隊伍凡得勝一場者,依本大賽辦法錄取排列名次的隊伍外,其餘的隊伍以佳作錄取。 2.參賽隊伍只有一隊若自走車功能經裁判判定正常者,以佳作錄取。 2 智高自走車競速比賽規則 101.08.01.修 訂 版 一、自走車的規定 自 走 車 必 須 使 用 智 高 公 司 的 積 木 及 馬 達 模 組 , 且 必 須 使 用 益 眾 公 司 的 ICCI Box (益 眾 產 品 型 號 : A03-2011) 作 為 主 控 制 器 及 與 此 控 制 器 相 容 的 感 測 模 組 , 不 得加裝其他的電路板或非智高公司的零組件,否則須喪失比賽資格。 ICCI Box 以 ICCI Box 及智高積木組件組成的自走車 二、 比賽規則 1.參 加 隊 伍 於 比 賽 前 由 各 隊 選 手 (或 選 手 代 表 )抽 籤 決 定 出 賽 次 序 。 2.每 隊 限 一 名 操 控 手 下 場 操 控 自 走 車 。 3.比 賽 場 地 如 [圖 一 ]所 示 , 為 一 般 的 學 校 走 廊 (可 能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不 平 坦 ), 地 面 以黑色電工膠帶作為起跑線及中點線,以紅色電工膠帶貼成的邊線離左邊的牆 約 150 公 分 , 起 跑 線 與 中 點 線 的 距 離 約 10 公 尺 。 比 賽 時 將 於 場 地 內 不 等 距 離 的 放 置 15 個 以 上 的 寶 特 瓶 (容 量 約 0.6 公 升 , 圓 柱 形 , 不 裝 瓶 蓋 , 瓶 口 着 地 倒 立 , 外 表 可 能 有 貼 產 品 標 籤 ), 每 兩 個 寶 特 瓶 之 間 的 距 離 大 於 50 公 分 。 寶 特 瓶 的放置數量及位置以比賽現場的為準,每一場均相同。寶特瓶放置的地面貼上 與寶特瓶底部相同形狀的紙片。牆壁上將標示距離中點線的段數,每段的距離 大 約 相 等 , 約 30-40 公 分 。 4.本規則對場地所描述或註記的尺寸均為概略值,實際尺寸以比賽現場的為準。 5.比 賽 開 始 前 , 所 有 參 賽 的 自 走 車 均 須 置 放 於 大 會 指 定 的 區 域 , 輪 到 下 場 比 賽 的 隊伍,操控手須在裁判示意下拿取自己的自走車下場比賽。 6.比 賽 時 每 次 一 個 自 走 車 下 場 比 賽 , 先 就 位 於 起 跑 線 , 當 裁 判 發 出 哨 聲 後 , 操 控 手即可啟動自走車向中點線方向行走;當自走車的車體全部越過中點線後,操 控手即自行拿取自走車,置於中點線後方,並使它往起跑線方向行走。 1 7.自 走 車 啟 動 後 , 除 第 一 次 越 過 中 點 線 時 , 操 控 手 即 不 可 再 碰 觸 自 走 車 , 也 不 可 以任何遙控方式遙控自走車。違反本條規定者,該自走車即須退場,不計成 績。 8.比 賽 中 自 走 車 任 一 部 位 撞 牆 、 撞 倒 任 一 個 寶 特 瓶 或 任 一 個 輪 子 壓 到 紅 色 邊 線 者 即須退場,以當時的位置計算行走距離。 9.比 賽 成 績 以 自 走 車 走 完 全 程 (自 起 跑 線 起 , 越 過 中 點 線 , 再 反 方 向 回 到 起 跑 線 後 方 )的 時 間 為 計 算 標 準 , 時 間 越 短 者 成 績 越 高 。 走 完 全 程 的 時 間 以 1 分 鐘 為 限 。 無 法 走 完 全 程 者 (包 含 因 撞 牆 、 撞 倒 寶 特 瓶 或 壓 到 邊 線 而 退 場 者 ), 以 該 自 走 車 的行走的距離為計算標準,距離越遠者成績越高。此一距離的量測以一段為一 個單位,未滿一段者不予計算。 [圖 一 ] 自 走 車 競 速 比 賽 場 地 圖 (本 圖 僅 供 參 考 , 實 際 場 地 及 寶 特 瓶 的 放 置 數 量 與 位置以比賽時的場地及配置為準) 10.錄 取 名 次 以 走 完 全 程 者 先 錄 取 。 遇 有 無 法 排 定 先 後 名 次 之 隊 伍 , 則 該 批 隊 伍 加 場比賽,直到可決定先後名次為止。 2 11.比 賽 開 始 後 , 選 手 不 得 再 對 自 走 車 所 有 的 組 件 進 行 調 整 或 置 換 (含 程 式 、 電 池 及 電 路 板 等 ), 也 不 得 要 求 暫 停 。 12.比 賽 場 所 的 照 明 、 溫 度 、 濕 度 … 者 等 , 均 為 普 通 的 環 境 程 度 , 參 賽 隊 伍 不 得 要 求作任何改變。 四、 獎勵 參 賽 隊 伍 凡 能 依 規 定 行 走 6公 尺 者 , 依 本 大 賽 辦 法 錄 取 排 列 名 次 的 隊 伍 外 , 其 餘 的 隊 伍 以 佳 作 錄 取 ;如所錄取的隊數不足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一,則依比賽情況最 多可補足三分之一;如所錄取的隊數超過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二,則依比賽情況最多只 錄取三分之二。 3 清潔機器人程式設計比賽規則 101.08.01修訂版 一、清潔機器人的規定 1.清潔機器人必須使用以下松騰實業有限公司的任一款產品: ●TRV-10自動吸塵器(含TRV-10清潔機器人教學發展模組,可換裝「USB電源傳輸模 組」。 ●RV-13機器人自動充電吸塵器(含RV-13清潔機器人教學發展模組)。 2.選手不可改裝吸塵器的機構與電路、不可裝上旋轉毛刷及不可固定機體前端下方的輔 助輪,且不得使用原廠的控制IC,但可加裝專用的IP CAM(益眾產品型號:A03-1033I) 及專用的保險槓(益眾產品型號:A03-1033K)。 RV-13 機器人自動充電吸塵器 TRV-10 自動吸塵器 [圖1] 比賽用清潔機器人 80 40 80 80 y y y y y y y y y y y 160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y 地 y y y y y y y 起點 80 y y y y yy y y y y 毯 y y y y y y [圖2] 清潔機器人程式設計比賽場地圖 ※ 上圖及比賽前一天的模擬場地為參考圖形,比賽用圖形及地毯的材質與顏色 及材質以比賽現場的為準。 1 二、清潔區域的規定 1.清潔機器人的清潔區域為平面,四周圍牆的高度約5公分,如[圖2]所示,右側黃色線 條部分表示無圍牆。右方區域的地毯(45公分 X 65 公分,可能長寬有±10公分的差 異,厚度小於1公分),固定在平板上,不會被清潔機器人移動),放置位置約為該區域 的中心。[圖2]的尺寸單位為公分。 2.清潔區域內的平板會在固定位置上平均放置 90 粒米,每粒米與圍牆的邊緣及地毯的 距離大於15公分。地毯上平均放置10粒綠豆。 3.本規則對場地所描述或註記的尺寸均為概略值,實際尺寸以比賽現場的為準。 三、比賽規定 1.參加隊伍於比賽前由各隊選手(或選手代表)抽籤決定出賽次序。 2.清潔機器人行走時由指定的起點開始,起點的方向由參賽隊伍自行決定。當 裁 判 發 出 哨 聲 後 , 操 控 手 即 可 啟 動 清潔機器人開始清潔米粒及綠豆。清潔機器人一經啟動, 操控手即不可再碰觸它,否則即以碰觸時所吸的米粒及綠豆計算成績。 3.比賽時間為 3 分鐘,比賽成績以吸完全部清潔區域內的所有米粒及綠豆所費的時間越 短者,成績越高。無法吸完全部清潔區域內的所有米粒及綠豆者,則以在全部清潔機 區域內所剩下的米粒及綠豆數越少者,成績越高。若在比賽時間結束後有兩隊以上在 全部清潔區域內所剩下的米粒及綠豆數相同時,以所吸的米粒較多者排名居前。得獎 名次以吸完全部清潔區域內的所有米粒及綠豆者先錄取。 4.比賽時清潔區域內的米粒及綠豆數目與位置皆為固定,於賽前當場公佈。 5.比賽場所的照明、溫度、濕度…等,均為普通的室內環境程度,操作者不得要求調節 照明亮度、濕度、溫度...等。 四、獎勵 凡在比賽時間內吸米粒及綠豆共40粒以上者,依本大賽辦法錄取排列名次的隊伍外, 其餘的隊伍以佳作錄取;如所錄取的隊數不足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一,則依比賽情況最 多可補足三分之一;如所錄取的隊數超過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二,則依比賽情況最多只 錄取三分之二。 2 機器人專題競賽規則 101.08.01.修 訂 版 一、 專題競賽的規範 1.參 賽 作 品 不 拘 。 2.機 器 人 可 由 現 有 的 成 品 (如 一 般 用 品 或 玩 具 )加 以 改 良 組 裝 , 但 自 製 率 越 高 越 好 。 3.機 器 人 動 作 所 需 的 道 具 , 如 服 裝 、 音 響 、 燈 光 、 階 梯 、 佈 景 、 球 、 球 門 、 特 殊 的 地 面 ……等 , 須 由 參 賽 者 自 行 準 備 。 4.具 創 新 性 之 實 務 專 題 作 品 、 設 計 作 品 或 研 究 成 果 , 有 產 業 應 用 價 值 者 尤 佳 。 二 、比賽相關規定 1.參 加 隊 伍 於 比 賽 當 天 將 作 品 及 專 題 海 報 放 置 大 會 指 定 場 所,並 向 評 審 團 進 行 簡 報 (時 間 4 分 鐘 )及 答 詢 , 最 後 由 評 審 團 召 開 決 審 會 議 決 定 成 績 。 2.評 分 重 點 及 配 分 比 例 : 評 分 重 點 配分比例 創新性 30% 技術應用 20% 完整性與美觀 20% 實用性 30% 四、 獎勵 參賽隊伍依本大賽辦法錄取排列名次的隊伍外,其餘的隊伍以佳作錄取,錄取 隊數最少為參賽隊數的三分之ㄧ,最多為參賽隊數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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