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file_34210.doc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研究計畫與模場試驗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一、為鼓勵國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機構及學術研究單位進行土壤及地
下水之政策研究、調查評估及整治復育等工作,以落實提昇本土化之土壤及
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發展與推動,特訂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研究計畫與模場
試驗計畫申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二十八條第十款規定訂定之,經費由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三、經審查程序通過之研究計畫與模場試驗計畫(以下統稱研究計畫),依循政府
採購法規定辦理委託事宜。
四、研究計畫之經費,如已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應依循「政府採購法」第二
十二條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者,則依循「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適用對象
(一) 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研究機構。
(二) 依法立案之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
(三) 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且須從事工程顧問、檢測機構、技術服務
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之業務。
上述本要點適用對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六、申請單位之計畫主持人同一時間(計畫之執行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者)接
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稱本署)之勞務案及專案研究案至多兩項,或承
接政府委託計畫及研究計畫之總金額不超過 2,000 萬元,計畫協同主持人同
一期間則以四項為限。
七、研究計畫主題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主要以本署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每年度提出之研發策略總體規劃
大綱為研究主題;模場試驗則係以引進及研發國內外調查及整治技術,以提
昇國內土壤及地下水調查及污染整治技術。
八、本要點所指模場試驗僅限於現地場址調查及整治之作業。
九、申請單位提出模場試驗場址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模場試驗非隸屬於列管場址污染改善或控制、整治計畫之一部分,若
1
模場試驗執行期間可能導致該場址污染改善計畫或控制、整治計畫之延
宕者,需先取得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
(二) 模場試驗場址不可為無主場址,無主場址僅能以縣市申請進行污染調
查及整治作業。
(三) 模場試驗場址需先取得該場址之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六)
以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土地使用同意函,始得提出。
(四) 若該場址已公告為列管場址者,其相關作業皆需遵循「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五) 上述相關文件如︰研究計畫之模場試驗場址土地使用同意書、所在地
主管機關土地使用同意函等,需於提出計畫申請時,併同相關書面資料
寄送至本會。
十、申請方式如下︰
(一) 申請單位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二) 申 請 單 位 應 至 本 署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管 理 會 網 站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下載本要點。其中計畫構想書內容
應包括下列事項︰
1. 計畫基本資料表
2. 研究內容大綱(摘要)
3. 研究目的(需說明計畫之背景、目的、重要性、國內外相關執行情形
及註明重要參考文獻;模場試驗部分則另需提出場址背景資料分
析)。
4. 研究方法及步驟(模場試驗需提出模場規模)
5. 研究預期效益及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KPI)
6. 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7. 研究經費與人力之配置
8. 相關參考資料
(三) 利用本要點之申請系統進行線上申請作業
(四) 相關書面資料備文寄送或親送本署 (10042 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83 號),以利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五) 相關書面資料包括︰
1. 計畫構想書基本資料表
2. 主持人經歷表
3. 模場試驗土地使用同意書
2
4. 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函
5. 營利事業登記證(廠商)
6. 機關或學校需出具之參與投標文件
7. 廠商納稅之證明等
十一、為避免模場試驗造成場址二次污染或污染擴散之虞,進行計畫構想書撰寫
時,應說明模場試驗現場安全衛生、相關防範及措施說明。
十二、申請單位於執行模場試驗時,若因執行不當,造成該場址二次污染或污染
擴散,其責任歸屬均由計畫執行單位負責。
十三、本會為辦理本研究計畫之計畫審核作業,得設立審查委員會,其審查委員
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委員遴聘之。
審查委員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計畫申請者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與經費。
(二)確認審查會議之審查結果。
(三)計畫之執行、管考及其他相關事項。
審查委員對於因執行任務所知悉之他人應秘密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十四、研究計畫之審查作業流程如下(參見圖一)︰
因本署預算額度編列有限,相關申請計畫需經下列審查流程結果進行
補助:
(一)書面審查
針對研究計畫構想書之計畫主題重要性與創新性、研究內容與方法可行
性、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及執行團隊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進
行初步審查,並就各項經費配置之合理性提出相關建議。
(二)審議會議︰
8. 針對書面審查所提出之綜合審查表,提供審議會議之審查委員參考。
9. 進入審議會議之申請單位,需提送計畫構想書修正稿,並就申請計
畫內容進行簡報說明。
10. 按審議會議結論排序之優先順序及經費,彙送本會核定。
十五、本計畫年度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或未獲通過,本會得不予經費申請;如低
於年度預算金額時,本會得依政府採購法「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
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逕向受申請單位辦理減價手續,如受申請單位拒絕,
得不予以經費申請。
3
十六、依本要點申請模場試驗之申請單位,申請款以不低於計畫總經費 50%為原
則,其餘經費由申請機構自行編列預算支應,單一模場試驗申請金額之上
限,依每年通過預算進行分配。
十七、本研究計畫經費編列係參照「環保署委辦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標準」
訂定之。經費編列僅限經常門(含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貴重
儀器使用費及圖書期刊等),資本門不列入經費編列範疇(如儀器購買費
等)。其他相關經費編列方式需依附件五辦理。
(一)人事費
凡為執行研究計畫直接所需之研究人員人事費用屬之。人事費用編列不
得超過總申請經費之 50%為原則。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凡為執行研究計畫直接所需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所屬之,如化學
藥品等。
(三)資料蒐集費︰
依研究計畫所需購買參考書籍、期刊或資料檢索費核實編列。圖書期刊
之購置以具有專門性且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金額以五萬元為上
限。
(四)其他與研究計畫有關之費用︰
凡為執行研究計畫直接所需之文具費、印刷裝訂費、儀器維護費、貴重
儀器使用費及其他雜費等均屬之(如國內研討會報名費等)。貴重儀器使
用費以十萬元為上限。
上列各項費用應在研究計畫與模場試驗計畫構想書中明列,以供審查。
十八、申請單位於計畫執行中及完成後,得以下列方式發表︰
(一)參與本會舉辦或協辦之研究成果發表會。
(二)由申請單位於國內外學術性研討會上發表。
(三)由申請單位以論文形式發表於國內外學術性期刊。
(四)研究成果發表時,需加註「行政院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管理會申請辦理」。
申請單位經由上述方式完成成果發表者,於新年度計畫申請時,將於計
畫初審「執行團隊研究表現」項目中予以加分。
十九、研究計畫書覆核、簽約、經費核撥及結案,處理程序如下:
4
(一)計畫書覆核:
獲申請之計畫,如經審議會議決議要求修正者,應於計畫核定前七日提
送修正報告,並經審查委員確認修正後核定計畫。
(二)簽約:
計畫核定完成及經政府採購法相關作業程序後,需於七日內完成「研究
計畫與模場試驗計畫契約書」(附件三)簽約作業,逾期未辦理簽約手續
者,其申請即予註銷。
(三)經費核撥:
依契約書付款方式分兩期撥付(50%及 50%)申請款予申請單位,申請單
位應專帳管理申請款至計畫結束為止。撥付說明如下︰
1.完成簽約用印並提送計畫契約書後,申請撥付申請金額 50%。
2.提送期末進度報告並經驗收審核通過後,經本會認可撥付申請金額 50
%。
(四)結案︰
1.計畫結束前一個月,應提出期末報告,並參與本會所辦理之期末審查
會議。
2.報告撰寫及審查︰應按契約書規定之期限、格式與數量提送,並由審
查委員辦理審查。
3.報告驗收︰申請單位應參照審查意見查核研究成果,確認是否符合計
畫書研提之預期成果效益,經本會核准後驗收結案。
二十、智慧財產權︰
(一)申請單位於計畫執行中及完成後,對計畫執行有關資料有保密之
義務。未經本會同意,申請單位不得將與工作有關之任何文件資
料以任何方式交於第三者。
(二)申請單位需保證於執行本作業要點研究計畫工作時,絕無侵害他
人智慧財產權情事。
(三)本要點研究計畫研究成果之歸屬,依「政府科學技術發展成果歸
屬及運用辦法」之法令規定辦理。關於執行計畫所獲得之著作
權、智慧財產權或研究成果(以下簡稱研究成果),其著作人格
權及財產權歸申請單位所有。但本會就本計畫獲得之研究成果,
應享有永久、無償、全球、非專屬、不可讓與之使用權利。
(四)申請單位於本合約之約定義務未完成前,非經本會書面同意或許
可,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實施本計畫之研發成果及以本會名義公
5
開辦理任何說明或成果會。
(五)專利申請部分,概由申請單位提出,本會辦理研究計畫相關程
序,其專利權係歸本會所有。專利申請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如申請
費、年證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本會支付。但若申請提出技術
轉移意願,本會將會成立技轉委員會,針對研發成果作價,訂定
權利金金額。
(六)技術轉移所得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由申請單位計畫主持人、申
請單位所屬單位及本會依比率分配:執行研究計畫之單位為公、
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 (構)者,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
二十繳交本會;其他執行研究計畫之單位,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
百分之五十繳交本會。本會所得部分,應全數撥入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基金。
二十一、計畫主持人自該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日起,每滿三個月需填報該計畫執行
進度及申請經費與自籌款狀況報告(附件四),提供本會進行計畫進度查
核。本會並得隨時洽請申請單位計畫主持人提供有關執行情形書面資
料。
二十二、本要點申請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按期提報期中、期末報告(含研究計
畫摘要)至本會,並應出席本會所召開之審查會議,如有不可歸責事由,
致未能按期履行時,應於其事由發生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申請展延。延長執行次數以 1 次為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延長
期間所需之經費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
6
相關訊息宣導及公告
(http://sgw.epa.gov.tw/
public/index.asp)
作業
時間
30天
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基金管理會官網
下載相關申請表單
提送相關申請文件
(1.登入申請系統
2.書面資料寄送)
符合
至
少
20
至
40
天
書面審查
審議會議
修訂
修正意見
(於7日內提出)
符合
30
天
至
40
天
經政府採購法
相關程序辦理
計畫簽約
圖 1、計畫申請暨審查流程
7
通過
附件一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研究計畫與模場試驗計畫申 請 書
一、計畫基本資料:
計畫編號︰
計 畫 類 別 ( 單 選 ) 研究計畫
研
究
主
模場試驗
題 研究 調查
底泥處理 風險評估
褐地再利用 收費及求償機制
申請機構/系所(單位)
本計畫主持人姓名
職
稱
協 同 主 持 人 姓 名
職
稱
中
文
本 計 畫 名 稱英
文
關鍵字
執
計
行
畫
期
連
絡
限 自民國
年
人 姓名:
通
訊
地
址
傳
真
號
碼
月
日起至民國
電話:(公)
年
月
日
(宅/手機)
E-MAIL
全程計畫經費
備註
人事費用
經
費
概
資料蒐集
計
畫
算
消耗性器材藥品費用
經
費
貴重儀器使用費
計
算
其他研究有關費用
合計
共
計畫主持人(申請人)簽章:
日期:
8
頁
第
頁
二、計畫摘要(請分別以中、英文就本計畫要點作一概述,以 1000 字為限)
(一)中文部分︰
共
9
頁
第
頁
(二)英文部分︰
共
10
頁
第
頁
三、計畫目的
(研究計畫請簡述計畫之背景、目的、重要性及國內外有關此計畫之相關執行情況,需註明文獻來源;
模場試驗請簡述場址之背景,試驗之目的、重要性、及國內外有關之相關執行情況)
共
11
頁
第
頁
四、研究方法及步驟
(請詳細說明採樣方法與原因、預計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貴重儀器使用情形;模場試驗需增
加說明執行方法,模場規模大小及相關配套措施)
共
12
頁
第
頁
五、研究預期效益及績效指標
(請列述在執行期限內(一)預期完成工作項目,(二)執行成果方面之貢獻及成果效益)
共
13
頁
第
頁
六、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甘特圖)
年月
工作項目
工作進度估計百分比
( 累 積 數 )
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
%
%
%
%
%
%
%
%
%
%
註
第 1 季:
期中︰
預 定 查 核 點
(請分項具體說明關鍵性工作要項)
第 3 季:
期末:
說明:1.工作項目請視計畫性質及需要自行訂定。預定進度以粗線表示其起迄日期。
2.「工作進度百分比」欄係為配合管考作業所需,累積百分比請視工作性質就以下因素擇
一估計訂定:
(1)工作天數,
(2)經費之分配,
(3)工作量之比重,
(4)擬達成目標之
具體數字。
3.「預定查核點」,請在條形圖上標明※符號,並在「預定查核點」欄具體註明關鍵性工
作要項。
共
14
頁
第
頁
七、主要研究人力:
請依照「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研究人員」等類別之順序分別填寫。
類 別
姓名
服務機構/系所
職稱
在本研究計畫內擔任之具
*
每週平均投入
體 工 作 性 質 、 項 目 及 範 圍 工 作 時 數 比 率 (%)
※註:每週平均投入工作時數比率係填寫每人每週平均投入本計畫工作時數佔其每週全部工作時間
之比率,以百分比表示(例如:50%即表示該研究人員每週投入本計畫研究工作之時數佔其
每週全部工時之百分五十)。
共
15
頁
第
頁
八、研究人力費:
(一) 類別/級別欄請依專任助理(含碩士、學士、三專、五(二)專及高中職)、兼任助理(含博士生、
(二)
(三)
碩士生、大專學生、講師及助教)及臨時工等填寫。
專任助理及兼任助理之每月工作酬金標準,不得超過「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
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標準」之規定。
申請專任助理者,除依工作月數填列工作酬金及 1 個月年終工作獎金外,須另填列投保勞
保及健保之「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費」。
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一)專任助理、講師及助教級兼任助理、臨時工資
類別/級別
人數
姓 名
合
工
月
作 月支酬金
數 (含勞健保費)
小計
請述明:1.最高學歷 2.曾擔任專題研
究計畫專任助理之經歷 3.在本計畫內
擔任之具體工作性質、項目及範圍
計(一)
(二)博士班研究生、碩士班研究生及大專學生兼任助理
級別/姓名
人數 每人每月 獎助月數 小計 (4)=
(1) 單元數 (2)
$2000×(1)×(2)×(3)
(3)
在本研究計畫內擔任之具體工作性
質、項目及範圍
合計(二)
總計(三)=合計(一)+合計(二)
共
16
頁
第
頁
九、耗材性器材及藥品費用:
(一) 凡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耗材及藥品費用,均可填入本表內。
(二) 說明欄請就該項目之規格、用途等相關資料詳細填寫,以利審查。
(三) 器材或藥品名稱均需中英文併寫
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名 稱
說明
合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備註
計
共
17
頁
第
頁
十、其他研究有關費用:
(一)凡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物品(非屬研究設備者,如圖書、期刊等)及雜項費用,均可填入本
表內。
(二)說明欄請就該項目之規格、用途等相關資料詳細填寫,以利審查。
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名 稱
說明
合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備註
計
共
18
頁
第
頁
十一、貴重儀器使用中心之使用額度:
若需使用貴重儀器,請於下表內列述使用之貴重儀器所屬機構、儀器名稱、使用目的、對本研
究之貢獻及所需費用。
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貴重儀器所屬機構及設備名稱
合
說
明
使 用 費 用
備 註
計
共
19
頁 第
頁
十二、參考文獻:
共
20
頁 第
頁
附件二
執行團隊學經歷說明
一、 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學經歷說明
電話
姓名
聯絡方式
mail
類別
□計畫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服務機關
名稱
職稱
計畫名稱
擔任工作
起迄年月
申請單位
近三年參
與之研究
計畫
服務機關名稱
職稱
起 迄 年 月
學校名稱
學位
起 迄 年 月
經歷
學歷
計畫主持人簽章︰
共
21
頁
第
頁
二、計畫主持人研究說明
(一)計畫主持人近五年內(2005/1/1~2009/12/31)最具代表性研究成果至多六篇。(請依序填寫:姓名,
發表年份,著作名稱,期刊,卷數,頁數,IF,並以*號註記該篇所有的通訊作者)
1
2
3
4
5
6
(二)近五年內研究成果統計表
統計類別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以上合計
2009 已接受尚
未發表者
總篇數 IF 總和 總篇數 IF 總和 總篇數 IF 總和 總篇數 IF 總和 總篇數 IF 總和 總篇數 IF 總和 總篇數 IF 總和
所有 SCI 期刊論
文(含共同作者)
SCI 期刊論文
(限通訊作者)
EI
SSCI
TSSCI
(不含觀察名單)
研討會論文數*1
其他著作
1.專書:
件、
件
2.專利或技轉:
說明:
1. 請依照個人資料表所列之研究成果,於上表提供五年內(2005/1/1~2009/12/31)已發表或被接
受(請附證明文件)發表於期刊、專書、專利或技術移轉等資料。
2. SCI (Science Citation Index) 之 Impact Factor 係以 2008 年版本為準。IF 總和:係該年度論文
所刊載期刊之 Impact Factor 總和。
3. TSSCI (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期刊目錄及 Impact factor (IF),請至國科會「社
會科學研究中心」﹙http://ssrc.sinica.edu.tw/ssrc-home/﹚檢索或查詢。
4. 「研討會論文」其定義為研討會後彙編出版之論文集,此外之會議論文請勿列入。
共
22
頁
第
頁
(三)近五年內獲獎情形及重要會議邀請演講至多五項。
1
2
3
4
5
(四)請簡述上述代表性研究成果內個人之重要貢獻(至多一頁)。
共
23
頁
第
頁
三、專兼任助理學經歷說明
電話
姓名
聯絡方式
mail
級
專 任
別
兼 任
參與本計畫期間
□高中職 □五、二專 □學 士
□研究助理 □博士班研究生
自
年
月
日
專助
最 高
學 校
修
業
任理
學 歷
系(所)
期
間
兼助 助 教 或 任職日期:
年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入 學 日 期:
日
年
年
月
月
研究生
任理 研究助理
計
月
□碩 士
□碩士班研究生
就讀學校系所:
畫
名
稱
擔任工作
起
迄
年
月
補 助 機 構
近之
三研
年究
參計
與畫
服 務 機 構 名 稱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共
頁
經
歷
計畫主持人簽章︰
24
第
頁
附件三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研究計畫
與模場試驗計畫
契約書
執行單位︰
計畫主持人︰
委託單位︰行政院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計畫編號︰
25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研究計畫與模場試驗計畫
契約書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為 辦 理
「
」專案研究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委託
「
」
(以下簡稱乙方)負責執行本計畫,辦理研究工作,
經雙方協議訂定條款如左:
第 一 條:計畫名稱及編號
(一) 本
計
畫
名
稱
「
為
」,其詳細內容
依照所附之研究計畫書。(凡涉及環境檢測之計
畫,應附品保規劃書,據以辦理品保查核事項。)
(二) 本 計 畫 編 號 為 : 「 EPA-
-
-
」,凡涉及本計畫之文書均應註明其編
號,以利查考。
第 二 條:執行期間
乙方執行本計畫,自民國
年
月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執行日數為○○○○日)(含星期
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完成。本契約自簽約
日起(溯及
年
○○○月
日)生效。
第 三 條:計畫經費
本計畫總經費(含營業稅)共計新臺幣
整,其中經費(含營業稅)計新臺幣
經費之百分之
元
元整,佔總
,由甲方支應;其餘新臺幣
整,佔總經費之百分之
元
,由乙方及其共同立約人自
行籌措支應。其詳細用途依照所附之研究計畫書。
第 四 條:分期付款方式
(一) 甲方應依下列方式撥付乙方計畫經費,但因會計
年度結束,需依規定辦理保留該款項時,甲方得
視保留核定情形,再行支付,甲方不負遲延責任。
26
1. 第1期款於簽約手續完成後,申請撥付申請金額
50%。如乙方需自行籌措經費,未達應自行籌
措支應之金額時,甲方得按比例減少其申請之
經費,
2. 第2期款於俟乙方提送期末進度報告並經驗收審
核通過後,經甲方認可撥付申請金額50%。
前項各期款項原則上採匯撥方式(詳列帳戶名
稱:
;帳號:
)。乙
方如以收據請領款項,並採匯撥方式者,應依印
花稅法之規定辦理。
(二)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
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
進度達
﹪ 【 由業務單位於招標時載明,
10%~3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本署業務主管單位書面通知改善
而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
者。
5. 廠商依採購法第98條之規定應繳納代金而未繳
納者。
6. 廠商對其派至本署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未依法
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
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
且可歸責於廠商,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7. 其他違約情形。
(三) 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需繳納代金
者,其繳納代金之方式如下:
1.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者,應於履
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依「身
27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1條及「原住民族工
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各均不得低於總人
數之1﹪。
2. 得標廠商未依上揭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
民人數者,除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
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
發展基金專戶(「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
帳號為「臺灣銀行營業部(二)007036070022」
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
額部分。本署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廠商
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
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本署不
另辦理查核。
(四) 廠商對其派至本署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於最後
一次向本署請款時,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繳
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
繳費證明影本,或具結已依規定為其受僱勞工
(含名冊)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供本署審查
後,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
(五) 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本案如非屬技術
服務案件,本項請刪除)。
第 五 條:請款及經費報銷
(一) 乙方應檢附契約訂定之工作成果相關文件並開立
發票或收據(發票或收據上註明計畫名稱及期款
名稱)送交甲方,甲方於認可後始撥付契約訂定
之款項。乙方因執行本計畫而支出費用所取得之
支出憑證、單據,得作為乙方記帳憑證之用,由
乙方保管不另交甲方。惟甲方認為必要時,得要
求乙方函送甲方審核。
(二) 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
28
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
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
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第 六 條:設備繳還
甲方依本契約委託乙方購置之資產或設備,其所有權應
歸屬甲方,乙方應妥善保管、維修,並於本計畫完成後
繳還甲方。乙方除保證前述所購置之資產、設備皆符合
甲方所要求之各項規格、品質及功能外,並保證其具有
此類產品通常所應具備之功能,品質為中等以上,且無
有害此等品質、功能或價值之瑕疵。乙方如有違反上述
保證責任之情形,甲方得限期要求乙方修補至無瑕疵為
止或另行購置無瑕疵之物,乙方修補或另行購置所需之
費用由乙方負擔。上述資產、設備之保管及維修費用及
義務由乙方負責。
第 七 條:所得稅扣繳
乙方執行本計畫所支付之各項薪資、報酬、租金、獎金
等應扣繳或申報所得稅者、應由乙方於支付該款項時依
法扣繳申報,概與甲方無關。
第 八 條:計畫變更
在執行期間內,一方對於本計畫內容、經費、用途或執
行期間,得因事實需要提出具體理由徵得他方書面同意
後變更或延長之,延長執行期間於計畫結束前辦理且以
1次為限,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且甲方亦不另付延期所
需費用。但因計畫變更而增加之費用,甲方要求變更時
由甲方支付,乙方要求變更時由乙方支付。
本計畫預算未來若遭立法院凍結,雙方同意依凍結數調
整工作內容,凍結部分俟解凍後辦理(如已確定本計畫
有凍結情形,且擇第18條適用者,本項請刪除)。
第 九 條:工作聯繫與協調
(一) 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計畫重要參與人員須
與服務建議書及評選簡報中承諾之人員一致,非
29
經本署同意不得變更,並於期末報告臚列其姓
名。甲方同意上述人員變更時,得視變更後人員
之學、經歷及工作能力酌減計畫經費。
(二) 本計畫執行中,乙方應於執行進度達總進度的四
分之一以上,且符合計畫預定進度時向甲方進行
第1次工作進度報告,後續如甲方認為必要時,
仍得視乙方執行情形召開工作進度報告。
(三) 本計畫執行中,甲方認為必要時得派員參與研
究,並得隨時查詢執行情形,乙方應負責詳細說
明,並提供參考資料。
(四) 本計畫執行中,甲方認為必要時,得召集有關單
位組成工作協調會,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其所
需費用(如場地費、誤餐費及本署以外參加人員
差旅費等)由乙方負擔。
(五) 乙方如為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之財團法
人,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
其與本計畫有關之查核底稿,並得諮詢之」條款。
(六) 勞工權益保障:
1. 廠商對其派至本署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訂立
書面勞動契約,並將該契約影本送本署備查。
但廠商為合作社,派至本署提供勞務之勞工為
其社員者,不在此限。
2. 廠商對其派至本署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依法
給付工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
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
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3. 廠商應於簽約後14日內,檢具派至本署提供勞務
之受僱勞工名冊(包括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保險
卡影本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其受僱勞工投
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
30
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
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送本署備查。
4. 本署發現廠商未依法為其派至本署提供勞務之
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
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應限期改正,其
未改正者,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 十 條:計畫之執行及成果報告
(一) 乙方應按本計畫所列工作預定進度辦理各項工
作,並按本契約所附工作計畫書所定期程提出期
中工作報告
份及期中報告摘要
份(格式
如附件1),且於
年
月
日前(本計畫執行期間最後1個月
前)提出期末報告初稿
份,並請甲方審查,
乙方並應出席甲方召開之審查會議,由計畫主持
人或協同主持人作口頭說明,且於接獲甲方修正
意見後15日內提送修正稿
份,俟甲方核可
後,於15日內提出正式報告與相關資料及結案報
告確認表(表格如附件12,每一計畫均須詳實確
認始可驗收),獲得之專案計畫資料(專案資訊及
成果),應由受託單位按專案執行各階段進行登
錄及數位化檔案之上傳或交付,經甲方認可後始
得結案,包括:
1. 書面正式報告
份,內含計畫期末報告基本資
料表(附件4)、本署計畫成果中英文摘要(簡
要版)(附件5)、本署委託計畫成果報告摘要
(詳細版)(附件6)。(請依「附件3、本署
期中(末)報告撰寫要求及紙本印製格式」辦
理)
2. 光碟片
份,內含書面正式報告全文(包括圖
像資料)之Ms Word或PDF格式(未加密)電子檔
與原始資料(原始資料之定義如附件2)。
31
3. 「××年度科技計畫重要成果效益報告(格式如附
件8)」。
4. 依本署「環境資訊資源蒐集管理作業要點」之相
關規範,將獲得之專案計畫資料(專案資訊及成
果),應由受託單位按專案執行各階段進行登錄
及數位化檔案之上傳或交付(網址為:
http://www.epa.gov.tw/epr)。
(二) 乙方應參加甲方舉辦之研究發展計畫成果發表
會(以下簡稱成果發表會),乙方應至少指定計畫
主持人或其代理人參加,並提供該發表會所需本
計畫之相關資料。
(三) 正式報告請寄送指定寄存圖書館(名單如附件
10)及國科會科資中心各乙份(國家圖書館請寄
送2份)。
(四) 本計畫如涉及電腦軟體之研發及製作,其發展環
境、文件標準及所使用之工具軟體等應經本署書
面同意,其執行檔(Execute Files)及原始程
式碼(含Source Codes)及系統開發操作維護等
文件,應於本計畫執行期間最後1個月前併報告
初稿,送甲方審查,並依甲方修正意見修正後15
日內提修正稿,俟甲方核可後,併正式研究報告
交付本署。計畫建置之環境資料,需提供必要的
詮釋說明,如流程、關聯、代碼、欄位、型態等,
並將成果提供甲方整合建檔與共享使用。
(五) 涉及學術調查研究之計畫,須依本署與中央研究
院簽訂之資料授權辦法,提供調查研究原始資料
(交付資料檔案建檔之標準格式如附件7)。
(六) 本計劃涉及電腦軟體網頁製作時應依本署「網站
設計規範」辦理,並應至少通過無障礙網頁第一
優先等級檢測標準(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技術
手
冊
及
32
標
準
網
址
為
:
http://www.webguide.nat.gov.tw/)。
(七) 甲方得延聘專家參與審查乙方提出之期中及期
末研究報告,必要時得要求舉行臨時報告,其所
需一切費用(出席費、審查費、差旅費等)由甲
方負擔。
(八) 乙方執行本計畫應遵守本國暨有關國家之法令
規定,並妥善維護研究(實驗)環境及注重安全,
對實際執行計畫人員應盡完善管理責任。倘實際
執行計畫人員(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及助理人
員)因執行本計畫而違法或使自己或第三人遭受
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等之損害時應由乙方及
計畫主持人自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概與甲方無
涉。若甲方因而須賠償他人之損害時,得向乙方
求償。
(九) 本計畫如係甲方列入管制之計畫,乙方應依照甲
方之管考規定,定期填送管考表件。研究計畫主
持人接受政府委託計畫兩項以上,其研究期程重
疊達4個月以上者,列為成效查核重點。
(十) 乙方對於本契約及附件均充分瞭解,乙方依本契
約所提出之各項計畫內容及所完成之各項工
作,須符合甲方之需求及目的,並符合本計畫應
有之目標及功能。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乙方如未
符合甲方之需求及目的,甲方得以書面要求乙方
就契約書中規定計畫之執行及成果,限期改善,
以提高乙方執行計畫之服務品質。乙方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或解
除契約。
(十一)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本契約再委託第
三人代為履行;乙方違反上述規定者,甲方得訂
30日以下期間催告乙方履行,乙方逾期未履行
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並自解除契約之翌日起依第
33
16條規定辦理。
(十二)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辦理技術事項之服務,應
交由相關科別之專任執業技師辦理。【如係依據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
理,請保留此項。如係依據其他辦法辦理,請刪
除本項】
第 十一 條:計畫執行人員應遵守之規定
(一) 乙方實際執行計畫人員(包括計畫主持人、工作
及助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使他人假藉甲方名義執行業務。
2. 執行本計畫致甲方或他人受有損害。
3. 執行本計畫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4. 受查核、檢驗、評鑑或監督之委託,為虛偽之陳
述或報告。
5. 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本計畫應盡
之義務。
(二) 甲方於計畫執行中,發現乙方實際執行計畫人員
執行本計畫有前項行為之一時,甲方得要求乙方
撤換失職人員。
(三) 甲方於計畫執行完畢後,發現乙方有第1項行為
之一,致造成甲方之損害者,甲方得依民法及其
他相關法規規定請求乙方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 乙方如需登入使用甲方之系統,應經由甲方申請
之作業程序提出申請,甲方得隨時查核乙方使用
存取作業之情形,如乙方有違反規定之情形,甲
方得視情節隨時停止乙方之使用存取權利。
(五) 乙方如發現有關資通安全事件,應依甲方資安事
件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向甲方通報。乙方並需配合
甲方,進行所發生安全事故之調查。
第 十二 條:利益迴避條款
乙方及其相關機構(包括乙方控股達50﹪上之合資機
34
構、技術合作機構及關係企業),不得藉執行甲方委辦
計畫之機會或方法,向受查核、檢驗、評鑑或監督者承
攬、推銷、仲介與本計畫直接、間接有關之業務或器械
設施。
第 十三 條:智慧財產權
(一) 乙方於計畫執行中及完成後,對計畫執行有關資
料有保密之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與
工作有關之任何文件資料以任何方式交於第三
者。
(二) 乙方執行本計畫應注意不得侵害他人營業秘
密、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如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含國內外自然人及法人)之營業秘
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悉由乙方自負法律
上之責任。
(三) 甲方如因乙方交付之本計畫研究成果致遭第三
人主張涉及侵害他人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
他權利時,乙方應協助甲方為必要之答辯及提供
相關資料,並負擔甲方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律
師費用及其他相關之費用,並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前述情節若經乙方舉證證明係因甲方人員
修改乙方依本合約書所交付之本計畫研究成果
所致者,由甲方負責自行解決,但乙方應依甲方
之要求協助甲方答辯,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因此
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四) 本計畫研究成果之歸屬依「政府科學技術發展成
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法令規定辦理。關於執行
計畫所獲得之著作權、智慧財產權或研究成果
(以下簡稱研究成果),其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
歸乙方所有。但甲方就本計畫獲得研究成果,應
享有永久、無償、全球、非專屬、不可讓與之使
用權利。
35
(五) 乙方應保證對於其職員或計劃執行成員職務上
完成之製作,應依著作權法第11條但書規定,與
其職員或計劃執行成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
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六) 乙方及乙方共同立約人於本合約之約定義務未
完成前,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許可,不得於中華
民國境外實施本計畫之研發成果及以甲方名義
公開辦理任何說明或成果會。
(七) 專利申請部分,概由乙方提出,甲方辦理申請相
關程序,其專利權係歸甲方所有。專利申請所衍
生之相關費用如申請費、年證費及其他相關費
用,均由甲方支付。但若申請提出技術轉移意
願,甲方將會成立技轉委員會,針對研發成果作
價,訂定權利金金額。
(八) 技術轉移所得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由乙方計畫
主持人、乙方所屬單位及本會依比率分配:執行
研究發展之單位為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
(構)者,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繳交資
助機關;其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將研發成
果收入之百分之五十繳交資助機關。甲方所得部
分,應全數撥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第 十四 條:保險
於本契約執行中,乙方應依法提供執行本計畫之工作人
員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其餘險種,由申辦單
位視業務需要參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契約範本第
10條之規定,擇符合需要者訂定之。)【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契約範本第10條之規定請至秘書室服務園地
參閱,計畫如無規劃其餘險種,此段文字刪除】。其內
容應包含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及疾病住
院等4項,保險加保手續由乙方負全責,所需保險費得
由計畫內支付。
36
第 十五 條:契約終止
(一) 甲方依乙方所提之期中研究報告而認為不能達
成預期之目的或委託研究工作因不可抗力之因
素而無法進行時或甲方98年度預算如經立法院
刪減或未獲通過時【如預算已獲立法院審議通過
時,此段文字刪除】,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
契約;乙方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停止本計畫
之執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須經甲方同意,由
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契約終止後,乙
方除應按實際工作進度結算費用,將已撥付之超
額款項無息退還甲方外,並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
成之工作成果送交甲方。
(二) 本計畫99年度以後之其他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
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
第64條規定辦理。【注意:如非跨年度一次發包
或簽約辦理之延續性計畫,請將此段文字刪除。】
第 十六 條:契約解除
(一) 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履行本契約規定之
義務者(含計畫研究進度嚴重落後),甲方得定
期催告乙方履行,乙方逾期未履行者,甲方得逕
行解除契約。
(二) 甲方於計畫執行期間,發現乙方有抄襲他人研究
成果或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對外發表研究經過或
報告內容時,甲方得逕行解除契約。
(三) 本契約經甲方解除契約後,乙方除應將甲方已撥
付之金額附加法定利息,全部返還甲方外,並應
賠償甲方之損害(惟以本計畫工作經費為上限)
及另行委託他人完成本計畫所需增加之一切費
用【申辦單位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訂
定損害賠償責任上限及排除適用之情形(例如因
廠商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智慧財產權等),計
37
畫如無規定,此段文字刪除】。
(四) 違反本契約第9條第6項第1款至第3款情形之
一,經本署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情節重大者。
第 十七 條:違約金
(一) 本契約經甲方解除後,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乙
方並應按實際具領金額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二) 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第10條第1項期末
報告修正稿提出後逾20日仍未經甲方核定者,每
逾1日得扣減本契約計畫經費總金額千分之一作
為懲罰性違約金。
(三)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11條第2項、第13條第2項、
第3項規定時,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按本
契約計畫經費總金額
%【由業務單位於招標
時載明,參考比例範圍為10%以上】計付懲罰性
違約金。
(四)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12條利益迴避條款之規定
時,除解除契約者外,並應按本契約計畫經費總
金額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五)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13條第1項、第4項規定時,
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按本契約計畫經費總
金額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六) 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履行本契約所定之
義務時,甲方自乙方遲延之日起每逾1日得扣減
本契約計畫經費總金額千分之一作為遲延懲罰
性違約金。
第十八條:停止條件(工作經費未凍結或擇第8條第2項適用者,本條
文刪除,後續條次並請依序修訂)
本計畫工作經費在未被凍結數下有效,其他被凍結數俟
立法院解凍後始生效。
第 十九 條:保證金(如已確定本計畫無保證金情形,本條請刪除)
38
(一)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個工作日內【由業
務單位於招標時載明,未達查核金額7個工作
日,查核金額以上14個工作日】交付契約總價款
之10%作為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確實履行本契約
之義務。得標廠商期末報告經本署認可結案,履
約保證金無息返還。如得標廠商有違反契約約定
之義務時,本署即得没收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懲
罰性違約金。
(二) 得標廠商應提供1年免費保固責任,並交付契約
總價款5%作為保固保證金,以保證確實履行本契
約保固之義務(如已確定本計畫無保固情形,本
項請刪除)。
第 二十 條:爭議處理
(一) 本署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
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
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
方式處理之:
1. 依採購法第85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會申請調解。
2. 於徵得本署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
規定提付仲裁,並以本署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
仲裁處所。
3. 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4. 提起民事訴訟。
5.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 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
8789-7500)。
(三)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39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
本署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
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
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 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 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
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
製品。
(三)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
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 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
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
件之內容經本署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
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
特別聲明,並經本署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
文件之內容為準。
3. 文件經本署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
舊者。
4.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四)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
40
之處,以本署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
規定處理。
(五) 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
準: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
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
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
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
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
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
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六)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
公制為之。
(七)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
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
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
本署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 契約正本二份,本署及廠商各執一份,副本
份,
份由本署、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 份由廠
商執用(份數請載明)。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
為準。
41
甲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乙
方:
負 責 人:
地
址:
中華民國
42
年
月
日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研究計畫與模場試驗計畫
變更申請對照表
填表時間:
計畫執行
單 位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編
號
合
約
期
限自
(
本
表
請
填
年
送
一
核
定
經
式 原
五
份 經 費 項 目 金
,
如
本
表
不
敷
填
寫
可
仿 合 計
此
格
式
變
放
大
印
更
用
)
月
費
日起至
年
年
月
月
日止
數
擬 申 請 變 更 用 途 或 經 費 數
額
經 費 項 目
金
額
說
明
機關(構)
首
長
日
主 辦
會 計
計 畫
主持人
32
製表人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研究計畫與模場試驗計畫
報告編寫須知
一、報告印製格式
(一)專案工作報告請以橫式印製,每頁約三十行,邊界(上、下、左、
右)各為 3 公分,使用 12 點新細明體;採 A4 規格(即二九.六
公分乘二○.九公分)雙面印製。
(二)專案工作報告每「章」及「附錄」均請自單頁打印。
(三)專案工作報告每頁均請加註頁眉,單頁註明「章名」(置於單頁
之右),雙頁註明「專案工作主題」(置於雙頁之左)。頁碼註
記於每頁文字之下方(以阿拉伯數字編列),與頁眉同側。
(四)參考書目之打印格式,中文書名以粗體字打印,西文書名以斜體
字打印。
(五)封面應書明「計畫名稱」、「計畫編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委託辦理(初稿)」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印」(定稿本)、
計畫執行期間、受託單位、「印製年月」等文字,封面裡頁除上
述文字外,應再加書「計畫經費」、「受託單位計畫執行人員」;
報告初稿並請於「計畫名稱」下方註明「初稿」字樣。
(六)書脊應書明「計畫名稱」、「計畫編號」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等字樣。
(七)背面右上角應註明統一編號,並於適當位置註明:*「本報告僅
係受託單位或個人之意見,僅供環保署施政之參考」。*「本報
告之著作財產權屬環保署所有,非經環保署同意,任何人均不得
重製、仿製或為其他之侵害」。如屬機密或限閱者,亦請一併註
明。
(八)目次中各「章次」、「附錄次」、表次中之「表號」及圖次中之
「圖號」,均以粗體字打印。
二、報告內文編排格式
33
(一)首頁應置「報告基本資料表」(詳如附件二),不編頁碼。
(二)其次應撰擬「計畫成果中英文摘要(簡要版)」(詳如附件三,
約三百至五百字,不編頁碼)
(三)計畫成果中英文摘要(簡要版)之後應編列目次、圖次及表次。
(四)表次之後應撰寫「報告大綱」簡述報告架構及各章節之內涵,俾
利閱讀者了解報告內容、架構及重點,增進報告應用性。
(五)報告大綱之後,請撰寫「計畫成果摘要(詳細版)」(詳如附件
四,約四千至一萬字,以羅馬數字編列頁碼)。
(六)報告本文應含專案緣起、目的、執行方法、本年度主要工作內容
及重要發現與成果、主要建議意見及未來或後續執行建議;各項
建議意見應以表格方式分項條述內容(含做法及理由),並明列
其主、協辦機關。
(七)報告每一章均應撰擬「章節摘要」,列於每章標題之後或置於每
章之末。
(八)本文中各「章標題」、「節標題」及「圖(表)號、標題」,均
以粗體字打印。表格標題置於表格上方,圖標題置於圖之下方;
資料來源列圖表下方。
(九)報告之註釋,應附於引註當頁(採夾註者免)。
(十)專案工作報告所參考及引註之書籍、期刊及各項資料,均應編列
為參考書目,置於報告之末。
(十一)計畫成果效益自評表由受託單位自評,本署委託單位加註評估
意見後,收錄於報告定稿附錄之末,俾供參考。
(十二)調查問卷、各項座談會紀錄、出國訪問報告、相關統計資料、
法規及文件等重要資料均應列為專案工作報告附錄。包括:
1.計畫之評選會議審查委員意見及受託單位承諾事項;
2.進行中之期中、期末審查或相關討論會會議紀錄;本署審議意見及
專案主持人之修正說明;
3.計畫含採樣分析者,應收錄詳細記錄採樣時間、地點、天候等必要資
34
訊,並於數據表格之適當位置,作充分之註記解釋(尤其異常數
據更應詳細說明),併原始分析報告列為附錄;
4.含檢測者,應附數據品保報告書;
5.含應用模式推估者,除應述明模式原理、採用參數等外,應將模式
細部採用之各參數、係數及輸入資料(檔)等,應以可供後續重複
計算之程度,詳列於附錄內。
6.如係為訂定環保相關法規而進行研擬時,應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構)代表人員及所提相關意見、資料、聯絡方式等為附錄。
三、報告內容要求
內容需包含下列各項︰
(一) 目錄
(二) 中文摘要
(三) 英文摘要
(四) 計畫緣起與目的
(五) 研究方法與過程
(六) 主要發現與結論
(七) 參考文獻
內容相關說明︰
(一)報告應於第一章或緣起部分需述明計畫由來、構想及目的、執行
期程、經費等。
(二)研析發現應專章撰寫。建議事項則可分「立即可行建議」及「中
長期建議」兩類,採表格方式逐條臚列敘述,並說明理由,亦得
視需要另行分類撰擬。各項建議均應列明主辦及協辦機關。有關
結論與建議,應先跟委辦單位討論,並取得建議之主辦機關因應
對策。為避免結論或建議窒礙難行,受託單位於報告中應一併敘
明結論或建議之主辦機關之因應對策。
(三)委託專案工作計畫之評選會議審查委員意見及受託單位承諾事
項,及進行中之期中、期末審查或相關討論會,受託單位應詳實
35
記載與會審查委員或出席人員意見,並述明受託單位處理情形,
述明採納於何處或不可採納理由,避免僅註明遵照辦理,並經評
審委員確認處理審查意見。對於無法採納或未取得委員認同者,
則應由委託單位作最後裁決,並附於附錄,以尊重參與人員之智
慧貢獻,並利於未來檢討應用參考。
(四)報告內若有統計實證應述明其操作型定義、問卷架構、方法、回
收率、有效度及可信度等。
(五)計畫涉及之採樣分析,應詳細記錄採樣時間、地點、天候等必要
資訊,並於數據表格之適當位置,作充分之註記解釋(尤其異常
數據更應詳細說明)。並將原始分析報告(非整理分析後數據)
詳列於附錄,以利未來重複分析檢討應用。
(六)檢測部份除應分析數據可靠性外,並應提出數據品保報告書列於
附錄,以利後續利用此數據之參考。對檢測數據應探討數據代表
意義,尤其對於其於環境或專案工作主題以及政策上之意義,不
應僅以個別數據評析其意思,或僅節錄其資料或圖表,空堆砌一
堆資料,而未分析成為委託單位可資應用之資訊。 (以免發生
於檢測某項目時,於十個樣品有九個 ND、一個超過品質標準,
即予以表述為某樣品數值多少超過標準,甚或予以平均者,如此
均無法表達其於環境之意義,且易造成誤導。對連續之計畫或他
機關有相似計畫,其數據應予以納入分析討論。)
(七)涉及主管機關公權力執行、民眾權益及事實認定之報告,受託單
位應特別注意儘可能詳細紀錄相關事實,不得僅以簡單描述,造
成檢測結果成為一堆無法應用之數據。
(八)對報告中有應用模式推估者,除應述明模式原理、採用參數等
外,應將模式細部採用之各參數、係數及輸入資料(檔)等,應
以可供後續重複計算之程度,詳列於附錄內。
(九)計畫如係為訂定環保相關法規而進行研擬時,受託單位於蒐集各
界意見時,應即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參加,並將機關代
36
表人員及所提相關意見、資料、聯絡方式等列於附錄內,俾利後
續必要之相關專案工作計畫可取得進一步聯絡。
37
附件四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研究計畫與模場試驗計畫進度查核表
計畫編號
執行單位
計畫主持人
提報日期
計畫名稱
工作進度
□超前
□符合
□落後
執行現況說明
檢討或建議事項
綜整說明
38
契約書中計畫預定進度及查核點
預定工作進度(以甘特圖表示)
月次
工作內容
1
2
項目
年別
(權重)
月份
預定進度
累積百分比(%)
查核點
3
4
5
預定完成時間
6
7
8
9
10
11
12
查核點內容說明
備註:一、上表須經執行單位確認,並明訂於契約書中。二、期中、期末應明列查核
重點。
實際進度及查核點說明
契約書之預定進度累積百分比(%)
實際執行進度
(%)
差異分析(打)
工作內容項目
實際執行情形
落後原因
符合 落後 超前
查核點
預定完成時間
困難檢討及 預計改善完
對策
成日期
查核點內容說明
備註:上表於期中、期末審查時,由執行單位提出實際執行情形,明列於報告中,做
為審查依據。
39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研究計畫與模場試驗計畫
申請經費編列基準
一、人事費(月支工作酬金)
項
目
編列標準
備註
1.計畫主持人
最高 20,000 元/月
2.協同主持人
最高 18,000 元/月
3.研究員
最高 15,000 元/月
4.專任研究助理
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 註 3
酬金支給標準。若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始得
按當年工作月數依比例編列年終獎金。
5.兼任研究助理
最高 10,000 元/月
6.臨時工資
900~1,200 元/日
採規定上限方式編列,
以利各機關依計畫規模
調整標準。
*公假與特別休假、保險費、年終獎金及退休金等費用按上述薪資總額 30%編列
註 1: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應按其投入委辦計畫之工作時間比例估算費用。
註 2:計畫需有不同領域始得編列協同主持人。
註 3:參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及雇主應負擔勞保及健保
費用參考表編列(如附表 1-1 及 1-2),惟業務主辦單位於籌編委辦計畫所需預算金額
時,為因應國科會之不定時修正,應自行登入該會網站查詢參用。
二、業務費
項
目
1.出席費
說明
編列標準
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提供諮詢意
見得支給之
依計畫實際所需調查費、郵資、
2.問卷調查費
問卷印刷費及資料分析費或統
計費等依問卷份數核實編列
最高 2,000 元/人
設定上限,例如調查費在 300 元/份以內
。
3.資料蒐集費
依計畫實際所需購置參考書籍
、期刊或資料檢索費核實編列
4.材料費
依計畫實際所需消耗性器皿、材
依實際需要編列
料及藥品等核實編列。
5.電腦耗材費
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編列
6.設備使用及維護
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編列
費與租金等
40
最高 50,000 元
依實際需要編列
設備使用費計算公式為 C/N*UR;C 為
設備購置成本,N 為設備可使用年限,
UR 為設備投入計畫使用比例。
項
目
7.貴重儀器使用費
8.報告印刷費
說明
編列標準
依研究計畫實際需求進行說明
後編列。
最高 100,000 元
依著作頁數計算
501 頁以上
401 至 500 頁
301 至 400 頁
201 至 300 頁
200 頁 以下
17 萬元以內
14 萬元以內
12 萬元以內
10 萬元以內
8 萬元以內
依計畫實際需要委由本署(含受
9.稿費、鐘點費及
審查費
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編列;依「中央政
委託單位)以外人員或機關(構
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處理與計畫有關之重要文件資
。
料審查工作。
10.差旅費
依行政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
、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計畫書須預先研設部分出差目的地。
」規定編列。
11.其他經費
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及相關主
、會計規定編列。
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及相關主、會計規
定編列,計畫書列明支用項目。
為支應共同性質事務費如水電
依各項費用(不含稅賦)總和之 5%~10%
費等研究計畫需要之支出。
覈實編列
12.行政管理費
三、雜支【不得高於(人事費+業務費)之 5%】
(一)文具紙張:依計畫實際所需油墨、紙張、文具核實編列。
(二)郵電:依計畫實際所需郵電、電報、電話費核實編列。
(三)國內研討會報名費
(四)其他
41
申請土壤及地下水採樣分析費用估算表
類別
項目
設置標準監測井
分析項目
單位
—
口
地下水監
測井
現場水文試驗
設置簡易井
重金屬
孔
—
口
砷、鎘、鉻、銅、汞、鎳、
鉛、鋅
每樣品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地下水管制標準項目
(VOCs)
總酚
地下水
採樣分析 農藥
一般項目
地下水採樣費
每樣品
—
2,4-地(2,4-D)
加保扶(Carbofuran)
可氯丹(Chlordane)
大利松(Diazinon)
達馬松(Methamidophos)
巴拉松(Parathion)
巴拉刈(Paraquat)
毒殺芬(Toxaphene)
土壤
採樣分析 農藥
戴奧辛
多氯聯苯
土壤採樣費
說明
1.本署公告之「地下水質監測
井設置規範」設置。
120,000 2.含水文及地質調查
3.若遇特殊地點、地質、地形
可依實際狀況申請。
4,000 微水試驗 Slug Test
以井深 10 公尺,管徑 2 英吋,
30,000
PVC 管篩計算
砷、汞:單項為 2,000 元
10,000 鎘、鉻、銅、鎳、鉛、鋅:單
項為 1,000 元
10,000 VOCs 為地下水管制標準項目
每樣品
每樣品
每樣品
每樣品
2,000
4,500
3,600
4,500
每樣品
依本署環檢所公告之檢測方法
5,100 進行
每樣品
每樣品
3,600
4,500
pH、TOC、總硬度、氯鹽、
總溶解固體、硝酸鹽、硫酸
鹽、氨氮
每樣品
6,000
—
點
4,000
每樣品
每樣品
每樣品
10,000
10,000
8,000
砷、鎘、鉻、銅、汞、鎳、
鉛、鋅
每樣品
砷、汞:單項為 2,000 元
10,000 鎘、鉻、銅、鎳、鉛、鋅:單
項為 1,000 元
土壤管制標準項目
—
—
每樣品
每樣品
每樣品
20,000
30,000
10,000
揮發性有機物
土壤管制標準項目
半揮發性有機物
土壤管制標準項目
總石油碳氫化合物
—
重金屬
單價
—
點
含耗材、洗井、樣品容器與保
存旅運
1.含採樣管、樣品容器、耗材
與保存旅運
5,000
2.若遇特殊需求可依實際狀況
申請
注意事項:
1.設置監測井時不可任意鑿穿黏土層,若需貫穿,需採取措施,以防範污染物向下層移動擴散。
2.新設井時同時應進行地質分析及水文分析以掌握地下水上下游關係。
3.本估算表所列單價為經費申請上限;但若遇特殊需求可依實際狀況申請。
42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
單位:新台幣元
級
別
高 中
五 專
(高 職)
(二 專)
第九年
25,500
第八年
三 專
學 士
碩 士
31,300
32,800
37,300
42,300
25,000
30,300
31,900
36,400
41,400
第七年
24,500
29,400
31,000
35,500
40,400
第六年
24,000
28,500
30,000
34,600
39,500
第五年
23,400
27,600
29,100
33,700
38,600
第四年
22,900
26,600
28,200
32,900
37,700
第三年
22,400
25,700
27,300
32,100
36,700
第二年
21,900
24,800
26,300
31,300
35,800
第一年
21,400
23,900
25,800
30,600
35,000
年
資
註:1.表列數額為月支工作酬金標準。
2.本表自 94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43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雇主應負擔勞保及健保費用參考表
單位:新台幣元
類別
費
用
高中(高職)
五專(二專)
三專
學士
碩士
酬金
勞保 健保 保費合 酬金 勞保 健保 保費合 酬金 勞保 健保 保費合 酬金 勞保 健保 保費合 酬金 勞保 健保 保費合
投保薪 費
費
計
投保薪 費
費
計
投保薪 費
費
計 投保薪 費
費
計 投保薪 費
費
計
年 資
資
第九年 25,500
26,400
第八年 25,000
25,200
第七年 24,500
25,200
第六年 24,000
24,000
第五年 23,400
24,000
22,900
第四年
24,000
第三年 22,400
22,800
第二年 21,900
21,900
第一年 21,400
21,900
資
1,201 1,283
1,146 1,225
1,146 1,225
1,092 1,166
1,092 1,166
1,092 1,166
1,038 1,108
996 1,064
996 1,064
2,484 31,300
31,800
2,371 30,300
30,300
2,371 29,400
30,300
2,258 28,500
28,800
2,258 27,600
27,600
26,600
2,258
27,600
2,146 25,700
26,400
2,060 24,800
25,200
資
1,447 1,545
1,379 1,472
1,379 1,472
1,311 1,400
1,256 1,341
1,256 1,341
1,201 1,283
1,146 1,225
2,060 23,900 1,092 1,166
24,000
2,992 32,800
33,300
2,851 31,900
33,300
2,851 31,000
31,800
2,711 30,000
30,300
2,597 29,100
30,300
28,200
2,597
28,800
2,484 27,300
27,600
2,371 26,300
26,400
資
1,515 1,618
1,515 1,618
1,447 1,545
1,379 1,472
1,379 1,472
1,311 1,400
1,256 1,341
1,201 1,283
2,258 25,800 1,201 1,283
26,400
3,133 37,300
38,200
3,133 36,400
38,200
2,992 35,500
36,300
2,851 34,600
34,800
2,851 33,700
34,800
32,900
2,711
33,300
2,597 32,100
33,300
2,484 31,300
31,800
資
1,738 1,856
1,738 1,856
1,652 1,764
1,584 1,691
1,584 1,691
1,515 1,618
1,515 1,618
1,447 1,545
2,484 30,600 1,447 1,545
31,800
3,594 42,300
43,900
3,594 41,400
42,000
3,416 40,400
42,000
3,275 39,500
40,100
3,275 38,600
40,100
37,700
3,133
38,200
3,133 36,700
38,200
2,992 35,800
36,300
1,997 2,133
4,130
1,911 2,041
3,952
1,911 2,041
3,952
1,825 1,949
3,774
1,825 1,949
3,774
1,738 1,856
3,594
1,738 1,856
3,594
1,652 1,764
3,416
2,992 35,000 1,652 1,764
36,300
3,416
註:1.由於各受補助機構性質不同,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亦不同,故上開勞保費未含職業災害保險費,請受補助機構於原核定總經費(含管理費)內調整
支應。
2.本表自 95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44
附件六
模場試驗場址土地使用同意書
土地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甲方)等同意將座落於下列標示地段、地號之土地共
筆(面積、位置及權利證明文件如附件),自
月
日同意
「
年
月
日至
年
(以下簡稱乙方)使用上開土地執行申請計畫
」模場試驗,並願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上開土地實際位置及面積,已經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為準。
二、關於地上物(農作改良物、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存否、權利歸屬及處理:
□無□有 地上物。
□甲方所有,同意無條件自行或由乙方移置、拆除或收取,並放棄補
償權利。
□非甲方所有,而係第三人
所有:
三、土地上其他第三人權利:
□無□有 租賃權(承租人為:
)
□無□有 用益物權-地上權(地上權人為:
權人為:
)、地役權(地役
)、典權(典權人為:
永佃權(永佃權人為:
)、
)
□無□有 擔保物權-抵押權人(抵押權人為:
)。
□無□有 耕地三七五租約。
四、甲方認知本同意書依法對日後土地之全體繼承人均仍有拘束力;且甲方應
於同意日後土地所有權如因法律行為(例如:買賣、贈與)而移轉時,將土
地已同意由上揭模場試驗使用之事實告知全體繼承人及乙方。
五、因研究計畫之模場試驗非隸屬於列管場址污染改善或控制、整治計畫之一
部分,若模場試驗執行期間可能導致該場址污染改善計畫或控制、整治計
畫之延宕者,需先取得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之。
此同意書應作成至少一式三份,將其中一份交由所在地主管機關存查,一
份交由乙方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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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土地所有權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所有權人以外第三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乙方(廠商)︰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乙方計畫主持人︰
身份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46
月
日
地
段
小
段
地
號
立
同
意
書
人
簽
章
身
份
證
字
號
住
址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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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附件七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2 日院臺科字第 0950080312 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政府機關(構)
編列科技計畫預算,申請、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二、資助機關:指以申請、委託或出資方式,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
位訂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契約之政府機關(構)。
三、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指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之公立學
校、公立研究機關 (構) 、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四、研發成果收入:指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及運
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第三條 資助機關申請、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獲得之研
發成果,除經資助機關認定歸屬國家所有者外,歸屬執行研究發展
之單位所有。其研發成果之收入,應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前項有關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於訂約時,以書面
為之。
第四條 資助機關就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之研發成果,在
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但其申請、委
託或出資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由雙方約定之。
前項權利,不得讓與第三人。
第五條
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
研發成果者,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
前項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
權、讓與、收益、委任、信託、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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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有關之行為。
第六條 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之研發成果,讓與第三人時,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經資助機關同意。
歸屬於資助機關之研發成果,得讓與第三人。
第七條 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對不具有運用價值,且無人
受讓之智慧財產權,得終止繳納年費等相關維護費用。
第八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負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於辦理
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再為讓與或授權
者,亦同。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
在此限: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
、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
對象。
三、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
第九條 研發成果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資助機關得要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或研發成果受讓人將研
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於必要時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
一、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研發成果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合
理期間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研發成果。
二、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研發成果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以妨
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方式實施研發成果。
三、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
依前項規定取得授權之第三人,應支付合理對價予權利人。
資助機關依本條介入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其行使之要
件及程序,應於訂約時,以書面為之。
第十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
入,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但經資助機關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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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
在此限:
一、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為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 (構)者,
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繳交資助機關。
二、其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五十繳
交資助機關。
資助機關申請、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
者,前項應繳交資助機關之比率,得由資助機關與執行研究發展之
單位以契約約定或免繳之。
依前二項規定應繳交資助機關之收入,得以所獲得之授權金、
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為之。
第十一條 研發成果由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其
管理或運用所獲得之收入,應將一定比率分配創作人;由資助機關
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一定比率分配創作人及執行研究發展之
單位。
第十二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就其研發成果之收入,於扣除應繳交
資助機關之數額及分配創作人之數額後,得自行保管運用。但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自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計畫取得研發成果者,其管理及運用、讓與或授權,準用第五條及
第八條規定。
第十四條 政府機關(構)以非科技計畫預算申請、委託或出資進行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
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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