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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地方政府發展會展產業方案」
作業須知
辦理期間:民國 99 ~100 年
補助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執行單位:各地方政府
壹、緣起: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自 98 年度起增加資源投入會
展產業之發展,推動辦理「台灣會展躍升計畫」,同時,地方政府近
年來亦展現積極從事會展發展之決心,紛紛投入硬體建設之興建或對
會展活動提供補捐助。然而,硬體建設固然不可或缺,關係著地方會
展產業長遠發展的軟體能量卻更為重要。過去各地方政府從事瞭解當
地會展能量之研究相當缺乏,以至於各地無法清楚瞭解當地會展市場
之供給與需求間之關係,因此也無法準確規劃當地會展發展藍圖。為
促進地方政府瞭解會展產業並進一步規劃當地未來會展發展之方
向,貿易局藉由本項提供補助之 2 年試辦計畫,拋磚引玉,期鼓勵地
方政府與我國大專院校會展相關科系及會展相關公協會攜手合作,從
事當地會展產業供需及未來發展之規劃及研究,並提出具體可行之執
行計畫,以促進地方會展長期發展,進而帶動各地經濟成長。
貳、辦理目的:
本方案為一試辦計畫,結合中央與地方資源,透過經費補助方式,鼓
勵地方政府與我國大專院校會展相關科系及會展相關公協會合作,提
案研究地方發展會展產業之優勢、可行方向及潛力市場,進而研擬具
體可行之會展活動計畫並據以實施,以協助地方發展會展產業,增加
就業並促進經濟成長。
參、計畫內容
一、藉由補助地方政府與我國大專院校會展相關科系及會展相關公協
會合作,鼓勵地方政府從事當地會展發展研究,瞭解當地會展市
場之供給與需求關係及可發展之城市會展特色,提出具體可行之
當地會展活動企劃案並實際執行;
二、透過經費補助,鼓勵地方政府研究當地會展產業發展策略、規劃
並執行具城市特色及具發展性之會展活動,進而達到未來以自有
經費辦理會展活動,落實促進地方發展會展產業之施政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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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經費額度及補助限制
一、本方案為試辦計畫僅限 2 年,分 2 階段實施;第 1 階段(第 1 年
即 99 年度)進行當地發展會展產業可行性及方向之研究,並研
擬具體可行之會展活動計畫,第 2 階段(第 2 年即 100 年度)則
實際執行前一年研提之會展活動。
二、本方案 99 年度總預算為新台幣 360 萬元,100 年度總預算為新台
幣 2,700 萬元(以立法院審查通過額度為準)
,由經濟部推廣貿易
基金支應。各案實際經費,依立法院審查通過之額度及本局完成
審查作業,核定之。
三、本方案第 1 階段預計甄選 6 案,每案補助新台幣 60 萬元;第 2
階段預計補助 3 案,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 900 萬元,惟為加強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參與,第 2 階段之預算,地方政府必須相
對提撥經費,地方政府自籌款比例將列入評比加分項目。
四、本方案內容,以研究發展當地會展產業市場供需及可發展之城市
會展活動,進而規劃辦理具地方特色、創新之會展活動(不含產
品展售會、商品特賣會、內銷展覽會)
,並以吸引國際人士、朝
國際化發展為目標。
五、本方案不補助會展硬體建設費用、已辦理之會展活動及本方案提
案外之其他會展活動,亦不得購置資本門設備。
伍、申請資格及程序
一、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申請、提案及執行單位;地方政府得跨
縣市合作,惟一縣(市)政府以研提 1 案為限,獲選之 100 年合併
升格縣市應自行協調研提 1 案。
二、提案單位必須與我國大專院校會展相關科系及具規劃與辦理會展
活動實務經驗 1 年以上之會展相關公協會合作。
三、貿易局將「
『補助地方政府發展會展產業方案』作業須知」通知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我國之大專院
校會展相關科系及會展相關公協會合作,研擬地方政府發展會展
產業提案計畫書,連同申請文件,於本案申請期限內,提送貿易
局辦理評比作業,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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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貿易局於受理申請單位之提案計畫後,將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聯合
審查委員會,並將結果函知申請單位。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方案,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招標作業及甄選執行團隊。
陸、申請期限
一、申請期限自 99 年 4 月 15 日起至 99 年 5 月 10 日止,以貿易局收
文日期為憑,逾時不予受理。第 2 階段辦理之會展活動,必須於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間舉行並完成。
二、評比工作將於 99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獲選之單位(最多 6 名),
始得參加第 2 階段之提案及評比活動(將擇優選出 3 名)
,惟如
無適合者得從缺。
柒、評比方式及評比參考要點
一、評比方式:
1. 貿易局將於 99 年 5 月 31 日前召開第 1 階段提案計畫審查及
評比作業(審查及評比時間與相關事宜將另行通知)
,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就申請案內容進行簡報,並回答審查委
員提出之問題。
2. 總平均分數達 70(含)分以上者始具入選資格,以總分法為
排定名次之排序依據,預計選出前 6 名執行第 1 階段工作;
惟如總分數達 70 分者未達 6 名,剩餘名額從缺。
3. 獲選之 6 案,將依據提案內容,於 99 年進行當地發展會展產
業可行性及方向之研究,並研擬具體可行之會展活動計畫,
並於 99 年 11 月 30 日前提交期末成果報告,由貿易局擇期召
開期末報告及第 2 階段審查委員會議,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就研究成果及研擬之會展活動計畫進行簡報,再由審查
委員評選優勝 3 名,每名最高補助 900 萬元,並於民國 100
年執行並辦理會展活動,惟如無適合者得從缺。
4. 簡報時間及其他相關事宜將由貿易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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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會議評比參考要點:
貿易局將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依下列原則進行評比:
(一)第 1 階段評比參考要點
提案計畫之創新與完整性、計畫執行方式及可行性、執行
進度表與查核點、研究規劃團隊之執行能力及學經歷、經
費編列之合理性
(二)期末報告及第 2 階段評比參考要點
1.當地發展會展產業之基礎條件及發展潛力
(1)基礎建設
(2)與當地資源整合程度
2.會展活動計畫構想及執行可行性
(1)促成都市再造能力
(2)促進政府與民間資源整合能力
3.會展活動實施計畫
(1)活動名稱、辦理期間、預期規模
(2)活動規劃、預期投入之人力
(3)宣傳計畫
(4)國內、外人士參與程度
(5)預算分配(包括:總預算、地方政府自籌款、本方
案補助經費及其他經費來源)及支用項目
(6)執行進度表及查核點
(7)其他
4.擬辦理之會展活動預期帶來之效益及貢獻
(1)可提供之短期及中長期就業人數
(2)帶動之經濟效益
(3)預期達成之目標
(4)未來持續辦理之規劃
5.其他量化績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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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申請之文件規範
符合「補助地方政府發展會展產業方案」提案資格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函報申請案件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提案計畫書:封面應書寫計畫名稱、申請單位;內頁標明章節目
錄(含圖表及附錄目錄)、頁碼等,其格式、參考大綱及相關表格
詳如附件 1 所示。
二、 提案計畫書共乙式 15 份(含電腦檔案以 MS Word 製作光碟及圖
檔 1 份)
三、 內文一律以中文由左而右橫式繕打於 A4 紙張,且以直式列印(圖
表以 A3 製作摺疊為 A4 規格)左側裝訂成冊。所有圖文資料均
需清晰可讀,頁數不得超過 80 頁(不含附錄文件)
。
玖、驗收期程
一、第 1 階段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 99 年 8 月 31 日提交期中書
面報告,由貿易局進行書面審查,並於 99 年 11 月 30 日前,提
報第 1 階段成果報告,並經過貿易局召開之審查會議通過。
二、第 2 階段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之會展活動結束後 1 個
月內(惟不得遲於 100 年 11 月 30 日前)
,提報第 2 階段成果報
告,並經過貿易局召開之審查會議通過。
拾、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本方案經費撥付:
(一)第 1 階段: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交期中書面
報告並獲貿易局書面審查通過後,撥付第 1 階
段總經費之 50%;期末審查會議通過驗收後撥
付剩餘 50%之經費。
(二)第 2 階段: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第 2 階段
公開評選執行團隊及與廠商簽訂合約,連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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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階段會展活動實施計畫書送貿易局後,撥付
第 2 階段總補助經費 30%之費用;執行進行達
60%得檢附工作進度報告經審核通過後,撥付
總補助經費 40%之費用;剩餘 30%額度則於完
成驗收作業後撥付。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第 1 及第 2 階段活動結束、提
報成果報告並經審查通過後,得向貿易局申請核銷(惟不得遲於
當年 12 月 20 日)。
三、本方案經費須專款專用,設專戶存儲並單獨設帳管理。受補助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不得請求追加費
用,亦不得將本案補助款挪作他用,剩餘款項及其孳生之利息亦
須按比例繳回貿易局。
四、核銷時應檢附文件:
(一)領據。
(二)工作成果報告。
(三)補助經費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之證明。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及全部活動費用之收支明細表(如
附件 2)。
五、貿易局於必要時得查詢、查核或派員實地查訪申請人執行計畫之
狀況、相關單據及帳冊,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配
合,不得拒絕。
六、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貿易局得依
約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或計畫書內容有不實情事。
(二)拒絕配合貿易局依前條規定所為之查訪。
(三)經費使用非法定或約定之計畫用途。
(四)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五)實際進行之工作與提案計畫書內容顯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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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督導及考核
一、 本方案第 1 及第 2 階段進行中,貿易局得請直轄市、縣(市)政
府提供有關資料,並得派員至獲補助直轄市、縣(市)瞭解計畫
執行狀況,必要時得請獲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到貿易局
報告計畫執行情形。
二、本方案第 2 階段執行期間,獲選之直轄市、縣(市)應每季提出
該季工作進度報告回報貿易局。
三、其餘管考項目貿易局視需要得另訂之。
拾貳、其他
一、獲選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本項補助款納入其地方預
決算。
二、為順利推動本方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儘速配合指定專
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三、獲選申請案所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請依業務權屬指定專責
(單位、人員)辦理案件招標、監辦等事宜。遇有人員更替之業
務交接事宜,務請確實辦理傳授訓練及資料完整移交。
四、本案聯絡人:貿易局馬家蓉小姐,電話:
(02)23977314,電子
信箱:[email protected];傳真:
(02)23224383。
五、本須知未盡事宜,貿易局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
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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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補助地方政府發展會展產業方案」提案計畫書參考大綱
封面:
(格式另參 附件 1-1)
首頁:綜合資料表(格式另參 附件 1-2)
目錄:章節名稱/圖表目錄/附錄綜整表/頁次(內文不得超過 80 頁)
內文(至少須敘明下列項目,其他細項內容請視各計畫性質需要,自行酌
予調整)
壹、計畫名稱
貳、計畫目標
參、計畫內容
一、當地發展會展產業研究範圍
二、當地發展會展可行性及實施方式
三、當地發展願景及推動方向
四、研究團隊
肆、預期效益
附錄(必要附件及相關補充資料,需編製附錄綜整表)
附錄綜整表
序號
文件內容
附錄一
○○○○○○○○○○○○○○○○○○○○○
附錄二
○○○○○○○○○○○○○○○○○○○○○
【附件 1-1】提案計畫書封面格式
8
補助地方政府發展會展產業方案
提案計畫書
實施期程:99 年 月至 100 年
申請單位:○○○縣(市)政府
中華民國
年
月
9
日
月
【附件 1-2】綜合資料表
「補助地方政府發展會展產業方案」
綜合資料表
申 請 單 位
提案計畫名稱
提
案
之
學校
1.大專院校會展相關科系:
合 作 單 位 2.具規劃與辦理會展活動實務經驗 1 年以上之會展相關公協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請 單 位
機 關 首 長
申 請 單 位
聯
絡
人
職 稱
電 話
職 稱
電 話
電子信箱
傳 真
計
畫
摘
計畫摘要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 計畫目標
2. 計畫項目及內容概述
3. 預期效益
附加
說明
(本表請自行延伸使用)
10
要
學系
【附件 2】
單位名稱:
提案計畫名稱:
計畫執行期間 :
補助地方政府發展會展產業方案
經費收支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經 費
年
來
月
日
源 (收 入)
單位:新台幣元
預
算
數
實
際
收
入
數
國際貿易局補助款
地方政府自籌款
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註明單位)
其他
合
計
計
畫
合
支
出
項
目
預
算
數 全部實支數(1)
計
餘絀數 (=實際收入數合計-實際支出數合計)$
製表 :
會計 :
負責(代表)人 :
11
國際貿易局
補助數(2)
黏貼憑證
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