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地方政府發展會展產業方案」 作業須知 辦理期間:民國 99 ~100 年 補助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執行單位:各地方政府 壹、緣起: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自 98 年度起增加資源投入會 展產業之發展,推動辦理「台灣會展躍升計畫」,同時,地方政府近 年來亦展現積極從事會展發展之決心,紛紛投入硬體建設之興建或對 會展活動提供補捐助。然而,硬體建設固然不可或缺,關係著地方會 展產業長遠發展的軟體能量卻更為重要。過去各地方政府從事瞭解當 地會展能量之研究相當缺乏,以至於各地無法清楚瞭解當地會展市場 之供給與需求間之關係,因此也無法準確規劃當地會展發展藍圖。為 促進地方政府瞭解會展產業並進一步規劃當地未來會展發展之方 向,貿易局藉由本項提供補助之 2 年試辦計畫,拋磚引玉,期鼓勵地 方政府與我國大專院校會展相關科系及會展相關公協會攜手合作,從 事當地會展產業供需及未來發展之規劃及研究,並提出具體可行之執 行計畫,以促進地方會展長期發展,進而帶動各地經濟成長。 貳、辦理目的: 本方案為一試辦計畫,結合中央與地方資源,透過經費補助方式,鼓 勵地方政府與我國大專院校會展相關科系及會展相關公協會合作,提 案研究地方發展會展產業之優勢、可行方向及潛力市場,進而研擬具 體可行之會展活動計畫並據以實施,以協助地方發展會展產業,增加 就業並促進經濟成長。 參、計畫內容 一、藉由補助地方政府與我國大專院校會展相關科系及會展相關公協 會合作,鼓勵地方政府從事當地會展發展研究,瞭解當地會展市 場之供給與需求關係及可發展之城市會展特色,提出具體可行之 當地會展活動企劃案並實際執行; 二、透過經費補助,鼓勵地方政府研究當地會展產業發展策略、規劃 並執行具城市特色及具發展性之會展活動,進而達到未來以自有 經費辦理會展活動,落實促進地方發展會展產業之施政目標。 1 肆、經費額度及補助限制 一、本方案為試辦計畫僅限 2 年,分 2 階段實施;第 1 階段(第 1 年 即 99 年度)進行當地發展會展產業可行性及方向之研究,並研 擬具體可行之會展活動計畫,第 2 階段(第 2 年即 100 年度)則 實際執行前一年研提之會展活動。 二、本方案 99 年度總預算為新台幣 360 萬元,100 年度總預算為新台 幣 2,700 萬元(以立法院審查通過額度為準) ,由經濟部推廣貿易 基金支應。各案實際經費,依立法院審查通過之額度及本局完成 審查作業,核定之。 三、本方案第 1 階段預計甄選 6 案,每案補助新台幣 60 萬元;第 2 階段預計補助 3 案,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 900 萬元,惟為加強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參與,第 2 階段之預算,地方政府必須相 對提撥經費,地方政府自籌款比例將列入評比加分項目。 四、本方案內容,以研究發展當地會展產業市場供需及可發展之城市 會展活動,進而規劃辦理具地方特色、創新之會展活動(不含產 品展售會、商品特賣會、內銷展覽會) ,並以吸引國際人士、朝 國際化發展為目標。 五、本方案不補助會展硬體建設費用、已辦理之會展活動及本方案提 案外之其他會展活動,亦不得購置資本門設備。 伍、申請資格及程序 一、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申請、提案及執行單位;地方政府得跨 縣市合作,惟一縣(市)政府以研提 1 案為限,獲選之 100 年合併 升格縣市應自行協調研提 1 案。 二、提案單位必須與我國大專院校會展相關科系及具規劃與辦理會展 活動實務經驗 1 年以上之會展相關公協會合作。 三、貿易局將「 『補助地方政府發展會展產業方案』作業須知」通知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我國之大專院 校會展相關科系及會展相關公協會合作,研擬地方政府發展會展 產業提案計畫書,連同申請文件,於本案申請期限內,提送貿易 局辦理評比作業,逾期不予受理。 2 四、貿易局於受理申請單位之提案計畫後,將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聯合 審查委員會,並將結果函知申請單位。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方案,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招標作業及甄選執行團隊。 陸、申請期限 一、申請期限自 99 年 4 月 15 日起至 99 年 5 月 10 日止,以貿易局收 文日期為憑,逾時不予受理。第 2 階段辦理之會展活動,必須於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間舉行並完成。 二、評比工作將於 99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獲選之單位(最多 6 名), 始得參加第 2 階段之提案及評比活動(將擇優選出 3 名) ,惟如 無適合者得從缺。 柒、評比方式及評比參考要點 一、評比方式: 1. 貿易局將於 99 年 5 月 31 日前召開第 1 階段提案計畫審查及 評比作業(審查及評比時間與相關事宜將另行通知) ,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就申請案內容進行簡報,並回答審查委 員提出之問題。 2. 總平均分數達 70(含)分以上者始具入選資格,以總分法為 排定名次之排序依據,預計選出前 6 名執行第 1 階段工作; 惟如總分數達 70 分者未達 6 名,剩餘名額從缺。 3. 獲選之 6 案,將依據提案內容,於 99 年進行當地發展會展產 業可行性及方向之研究,並研擬具體可行之會展活動計畫, 並於 99 年 11 月 30 日前提交期末成果報告,由貿易局擇期召 開期末報告及第 2 階段審查委員會議,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就研究成果及研擬之會展活動計畫進行簡報,再由審查 委員評選優勝 3 名,每名最高補助 900 萬元,並於民國 100 年執行並辦理會展活動,惟如無適合者得從缺。 4. 簡報時間及其他相關事宜將由貿易局另行通知。 3 二、審查會議評比參考要點: 貿易局將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依下列原則進行評比: (一)第 1 階段評比參考要點 提案計畫之創新與完整性、計畫執行方式及可行性、執行 進度表與查核點、研究規劃團隊之執行能力及學經歷、經 費編列之合理性 (二)期末報告及第 2 階段評比參考要點 1.當地發展會展產業之基礎條件及發展潛力 (1)基礎建設 (2)與當地資源整合程度 2.會展活動計畫構想及執行可行性 (1)促成都市再造能力 (2)促進政府與民間資源整合能力 3.會展活動實施計畫 (1)活動名稱、辦理期間、預期規模 (2)活動規劃、預期投入之人力 (3)宣傳計畫 (4)國內、外人士參與程度 (5)預算分配(包括:總預算、地方政府自籌款、本方 案補助經費及其他經費來源)及支用項目 (6)執行進度表及查核點 (7)其他 4.擬辦理之會展活動預期帶來之效益及貢獻 (1)可提供之短期及中長期就業人數 (2)帶動之經濟效益 (3)預期達成之目標 (4)未來持續辦理之規劃 5.其他量化績效指標 4 捌、申請之文件規範 符合「補助地方政府發展會展產業方案」提案資格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函報申請案件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提案計畫書:封面應書寫計畫名稱、申請單位;內頁標明章節目 錄(含圖表及附錄目錄)、頁碼等,其格式、參考大綱及相關表格 詳如附件 1 所示。 二、 提案計畫書共乙式 15 份(含電腦檔案以 MS Word 製作光碟及圖 檔 1 份) 三、 內文一律以中文由左而右橫式繕打於 A4 紙張,且以直式列印(圖 表以 A3 製作摺疊為 A4 規格)左側裝訂成冊。所有圖文資料均 需清晰可讀,頁數不得超過 80 頁(不含附錄文件) 。 玖、驗收期程 一、第 1 階段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 99 年 8 月 31 日提交期中書 面報告,由貿易局進行書面審查,並於 99 年 11 月 30 日前,提 報第 1 階段成果報告,並經過貿易局召開之審查會議通過。 二、第 2 階段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之會展活動結束後 1 個 月內(惟不得遲於 100 年 11 月 30 日前) ,提報第 2 階段成果報 告,並經過貿易局召開之審查會議通過。 拾、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本方案經費撥付: (一)第 1 階段: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交期中書面 報告並獲貿易局書面審查通過後,撥付第 1 階 段總經費之 50%;期末審查會議通過驗收後撥 付剩餘 50%之經費。 (二)第 2 階段: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第 2 階段 公開評選執行團隊及與廠商簽訂合約,連同第 5 2 階段會展活動實施計畫書送貿易局後,撥付 第 2 階段總補助經費 30%之費用;執行進行達 60%得檢附工作進度報告經審核通過後,撥付 總補助經費 40%之費用;剩餘 30%額度則於完 成驗收作業後撥付。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第 1 及第 2 階段活動結束、提 報成果報告並經審查通過後,得向貿易局申請核銷(惟不得遲於 當年 12 月 20 日)。 三、本方案經費須專款專用,設專戶存儲並單獨設帳管理。受補助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不得請求追加費 用,亦不得將本案補助款挪作他用,剩餘款項及其孳生之利息亦 須按比例繳回貿易局。 四、核銷時應檢附文件: (一)領據。 (二)工作成果報告。 (三)補助經費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之證明。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及全部活動費用之收支明細表(如 附件 2)。 五、貿易局於必要時得查詢、查核或派員實地查訪申請人執行計畫之 狀況、相關單據及帳冊,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配 合,不得拒絕。 六、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貿易局得依 約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或計畫書內容有不實情事。 (二)拒絕配合貿易局依前條規定所為之查訪。 (三)經費使用非法定或約定之計畫用途。 (四)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五)實際進行之工作與提案計畫書內容顯然不同。 6 拾壹、督導及考核 一、 本方案第 1 及第 2 階段進行中,貿易局得請直轄市、縣(市)政 府提供有關資料,並得派員至獲補助直轄市、縣(市)瞭解計畫 執行狀況,必要時得請獲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到貿易局 報告計畫執行情形。 二、本方案第 2 階段執行期間,獲選之直轄市、縣(市)應每季提出 該季工作進度報告回報貿易局。 三、其餘管考項目貿易局視需要得另訂之。 拾貳、其他 一、獲選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本項補助款納入其地方預 決算。 二、為順利推動本方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儘速配合指定專 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三、獲選申請案所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請依業務權屬指定專責 (單位、人員)辦理案件招標、監辦等事宜。遇有人員更替之業 務交接事宜,務請確實辦理傳授訓練及資料完整移交。 四、本案聯絡人:貿易局馬家蓉小姐,電話: (02)23977314,電子 信箱:[email protected];傳真: (02)23224383。 五、本須知未盡事宜,貿易局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 知辦理。 7 【附件 1】 「補助地方政府發展會展產業方案」提案計畫書參考大綱 封面: (格式另參 附件 1-1) 首頁:綜合資料表(格式另參 附件 1-2) 目錄:章節名稱/圖表目錄/附錄綜整表/頁次(內文不得超過 80 頁) 內文(至少須敘明下列項目,其他細項內容請視各計畫性質需要,自行酌 予調整) 壹、計畫名稱 貳、計畫目標 參、計畫內容 一、當地發展會展產業研究範圍 二、當地發展會展可行性及實施方式 三、當地發展願景及推動方向 四、研究團隊 肆、預期效益 附錄(必要附件及相關補充資料,需編製附錄綜整表) 附錄綜整表 序號 文件內容 附錄一 ○○○○○○○○○○○○○○○○○○○○○ 附錄二 ○○○○○○○○○○○○○○○○○○○○○ 【附件 1-1】提案計畫書封面格式 8 補助地方政府發展會展產業方案 提案計畫書 實施期程:99 年 月至 100 年 申請單位:○○○縣(市)政府 中華民國 年 月 9 日 月 【附件 1-2】綜合資料表 「補助地方政府發展會展產業方案」 綜合資料表 申 請 單 位 提案計畫名稱 提 案 之 學校 1.大專院校會展相關科系: 合 作 單 位 2.具規劃與辦理會展活動實務經驗 1 年以上之會展相關公協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請 單 位 機 關 首 長 申 請 單 位 聯 絡 人 職 稱 電 話 職 稱 電 話 電子信箱 傳 真 計 畫 摘 計畫摘要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 計畫目標 2. 計畫項目及內容概述 3. 預期效益 附加 說明 (本表請自行延伸使用) 10 要 學系 【附件 2】 單位名稱: 提案計畫名稱: 計畫執行期間 : 補助地方政府發展會展產業方案 經費收支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計 畫 經 費 年 來 月 日 源 (收 入) 單位:新台幣元 預 算 數 實 際 收 入 數 國際貿易局補助款 地方政府自籌款 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註明單位) 其他 合 計 計 畫 合 支 出 項 目 預 算 數 全部實支數(1) 計 餘絀數 (=實際收入數合計-實際支出數合計)$ 製表 : 會計 : 負責(代表)人 : 11 國際貿易局 補助數(2) 黏貼憑證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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