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保存年限: 高雄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813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801號 承辦單位: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研究組 承辦人:陳琬喻 電話:07-3422101#505 傳真:3593339 84001 高雄市大樹區學城路1段1號 受文者:義守大學 裝 訂 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4月02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發字第103700971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實習作業計畫、實習名冊 主旨:有關 貴校學生參與本府103年度暑期市政實習專案已完成媒 合作業,請轉知實習學生依規定時間前往報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2年10月29日高市府人發字第10270368800號函暨 「高雄市政府提供策略聯盟學校學生實習作業計畫」辦理。 二、本案 貴校學生分配實習局處計有地政局3名、文化局5名、 交通局6名、經發局1名、環保局1名、工務局2名、捷運局1 名、勞工局3名、教育局6名、民政局1名、燕巢區公所3名、 旗津區公所1名、旗山區公所1名、大社區公所1名、前鎮區 公所1名等共計36名。實習期間實習生之管理與考核,由實 習局處指派專人負責協助,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如發生重大 損害市政形象之情事,實習局處得通知本案承辦單位後逕予 中止該生實習。 三、另 貴校學生倘有臨時必須取消實習之情形,敬請即時通報 本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以避免造成實習局處之困擾。 正本:義守大學 副本: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研究組) 第 一 頁 共 一 頁 *A1030402046* *A1030402046* *A1030402046* 高雄市政府 103 年度暑期市政實習專案媒合實習名冊 學校名稱 義守大學 實習起迄時間 學生姓名 實習機關 謝珮珊、郭菁菁 林韋譯 潘黛羽(文化資產中心)、 邱瓘晴、陳俐安 陳品諭、賴政宏 地政局 盧亭安、 交通局 文化局 林政穎(運輸規劃科)、 王裔集、沈宸宇 王威文、蔡富丞 林亮宇 經發局 陳韋翰 環保局 桂孟琳、余暐傑 工務局 陳昱呈 捷運局 曹辰宇、吳穎奇 勞工局 陳鈺棻 盧詩璇、林秀玟 鄭鈺霖、吳思寧 林雪宜、楊政義 教育局 ※公共政策與管理 學系實習期間: 103 年 6 月 23 日至 8月1日 ※企業管理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實習 期間: 103 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曾玉翎 民政局 方藝臻、林佩誼 燕巢區公所 黃怡綸 梁敏瀞 旗津區公所 鄭淑方 旗山區公所 馬佩暄 大社區公所 謝宜庭 前鎮區公所 ※公共政策與管理 學系實習期間: 103 年 6 月 23 日至 8月1日 ※企業管理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實習 期間: 103 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高雄市政府提供策略聯盟學校學生實習作業計畫 98.03.23 核定 99.12.30 修正 100.11.16 修正 102.09.30 修正 壹、目的:為有效整合產官學資源,建立公部門與學術研究機構之合 作關係,提供策略聯盟學校學生參與市政運作之學習機 會,增進雙方實務與學術經驗交流,依據雙方策略聯盟合 約,特訂定本計畫。 貳、對象:策略聯盟學校學生。 参、實習內容:市政運作實務。 肆、研習單位遴選方式:由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下稱人發 中心)彙整市政主軸與局處發展重點及需求,函送策略聯盟 學校參考,該校學生據以選定研究議題及擬參與實習之局處 後,學校將名單送人發中心進行後續作業。 伍、作業流程: 一、申請 由策略聯盟學校負責連絡系所彙整學生所提市政研究議題及 擬參與實習局處之相關申請資料送人發中心。 二、審核配對 人發中心受理前項申請資料後,應邀集策略聯盟學校及相關 局處召開審議會議,決定實習學生名額及實習局處名單。實 習學生名額應考量實習性質及擬參與實習局處業務狀況。 三、分派 (一)人發中心將會議決定函送策略聯盟學校負責連絡系所, 並由負責連絡系所通知實習學生。 (二)實習學生應於指定時間赴實習局處報到。 四、報到及訪視 (一)實習學生報到後,實習局處除應指定督導人員負責環境 介紹與業務簡介外,並詳實督導及安排實習工作內容。 (二)策略聯盟學校實習事務小組應與實習局處配合,不定期 訪視實習學生,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陸、管理與考核: 一、實習期間實習生之管理與考核:由實習局處指派專人負責協 助,策略聯盟學校實習事務小組與實習局處應經常保持聯 繫,如有異議時,由人發中心擔任協調窗口。 二、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如發生重大損害市政形象之情事,實習 局處得通知學校後逕予中止該生實習,並副知人發中心。 三、實習期間結束後,實習學生應提出相關市政研究報告,另擇 期辦理發表會。 柒、獎勵措施:為鼓勵本府局處積極參與提供策略聯盟學校學生參與 市政運作之學習機會,其獎勵額度如下: 一、擔任一位實習生輔導者,協助相關工作適應,表現良好者, 嘉獎一次。擔任二位以上者,嘉獎二次。 二、負責督導實習生作業,表現良好者,嘉獎一次。 前項獎勵以擇最優款項且以不重覆為原則。 捌、證書核發:學生實習完畢,時數達 60 小時以上(含)者,以市長 名義核發實習證書。 玖、其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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