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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 年環境教育基金「補(捐)助民間團體
及學校辦理環境教育」公開徵求案計畫
一、補(捐)助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民間團體及學
校,積極參與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及計畫,廣布環保知能,藉
以提昇國民環境知識,爰公開徵求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學校辦理
環境教育。
二、補(捐)助對象:凡從事公益並經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及學校。
(一)101 年 4 月至 6 月地球環境季環境教育計畫:民間團體及
學校。
(二)101 年環境教育青年志工辦理環保夏令營計畫:大專院校。
(三)101 年環保團體座談會計畫:民間團體。
三、徵求主題
為配合本署推行環境教育,民間團體及學校得提出下列主題
計畫:
(一)101 年 4 月至 6 月地球環境季環境教育計畫(附件一)。
(二)101 年環境教育青年志工辦理環保夏令營計畫(附件二)。
(三)101 年環保團體座談會計畫(附件三)
。
四、執行期程:須依各計畫之規定(如附件一~附件三)。
五、補(捐)助計畫內容:須依各計畫之規定(如附件一~附件三)。
六、補(捐)助金額:
1
(一)3 項主題計畫徵求案件數及金額如下:
項
每案補(捐)
主題計畫類別
案件數
總金額
次
助金額
101 年 4 月至 6 月地球環
1 最高 80 萬元
1
350 萬元
境季環境教育計畫
9 最高 30 萬元
101 年環境教育青年志工
2
15 最高 20 萬元 300 萬元
辦理環保夏令營計畫
101 年環保團體座談會
3
4 最高 18 萬元 72 萬元
計畫
(二)上述 3 項主題計畫預定取 29 案,總金額:新台幣 722 萬元。
(三)上述 3 項主題計畫,各民間團體及學校可於各主題計畫分
別至多申請 1 案。
七、申請時間及方式:自公告日起至 101 年 2 月 5 日接受補(捐)助
申請;申請方式請函送本署綜計處(100 臺北市中華路一段 83
號 7 樓),信封註明「101 年環境教育基金補(捐)助民間團體及
學校辦理環境教育公開徵求案」
。
八、申請補(捐)助計畫應檢附資料:
(一)計畫申請表(如附件四)1 式 10 份。
(二)民間團體須檢附蓋有印信(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
相符)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辦理計畫書(計畫書格示如附件五)1 式 10 份。
九、經費核定:本署將召開專家學者審查會議,對各申請補(捐)助
計畫案內容、工作方法、預期成果與經費需求等項目核定補(捐)
助經費,必要時得請申請補(捐)助案民間團體或學校列席報
告;計畫書之經費合理性,列為重要評分項目,並得視審查會
議結果,簽報核定調整個案補(捐)助額度。
2
十、補(捐)助經費之核銷:應於活動結束後 1 個月內,依「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補(捐)助民間機構、團體及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
注意事項」(請自行至本署資訊網(http://www.epa.gov.tw/
行政公開資訊/支付或接受之補助)下載)辦理補(捐)助項目各
項憑證核銷事宜,且檢具核銷憑證日期須以核定補助日期後為
限,並提報執行成果報告(須含計畫或活動名稱、時間、地點、
參與對象及人數、內容、項目、環保宣導成效及活動照片等,
內容要項如附件六)一式 2 份(含電子檔)送本署備查。
十一、申請前務必詳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捐)民間團體、傳播
媒體及學校辦理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如附件
七)。
十二、補(捐)助計畫變更規定:
(一)計畫執行期間涉及內容、經費項目或計畫總經費變更
時,應報請本署同意。
(二)各計畫執行期間已逾二分之一,不得申請變更。
十三、各補(捐)助計畫辦理之各項活動、會議、展覽不可使用免洗
餐具、紙杯等一次用產品。
十四、各補(捐)助計畫辦理之各項活動、會議、展覽須符合本署訂
定「環保低碳活動指引」
,並須於辦理前至本署「環保低碳活
動平台」(http://greenevent.epa.gov.tw/)完成環保低碳活
動自評與登錄,並申請取得環保低碳活動 LOGO 於辦理活動、
會議、展覽時標示。
3
十四、相關附件:
附件一:101 年 4 月至 6 月地球環境季環境教育計畫。
附件二:101 年環境教育青年志工辦理環保夏令營計畫。
附件三:101 年環保團體座談會計畫。
附件四:補(捐)助計畫申請表。
附件五:辦理計畫書內容格式。
附件六:執行成果報告內容要項。
附件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捐)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辦理
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可自行至本署資訊網
(http://www.epa.gov.tw/行政公開資訊/支付或接受之
補助)下載]。
4
附件一
101 年 4 月 至 6 月 地 球 環 境 季 環 境 教 育 計 畫
一、補(捐)助目的:
本署為辦理地球環境季環境教育活動,提昇全民參
與環境教育活動意願,將環境教育落實於日常生活,以
提昇民眾的環保行動力,特訂定本補(捐)助計畫。
二、補(捐)助計畫內容:本主題計畫項目包含 101 年 6 月 5
日地球環境日之環境教育活動及 101 年 4 月~6 月地球環
境季之環境教育活動等兩項,其內容說明如下:
(一)101 年 6 月 5 日地球環境日之環境教育活動:
1.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學校於 101 年 6 月 5 日地球
環境日辦理大型環境教育活動。
2.活動參與人員不能為單一團體、學校或社區等成
員,必須多元跨界人員參加,並須達 600 人以上
(不含工作人員)。
3.本補(捐)助案將列為本署 101 年地球環境季主場
活動,並須邀請署長以上之長官出席活動。
4.須配合本署辦理地球環境季宣傳活動。
(二)101 年 4 月~6 月地球環境季之環境教育活動:
1.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學校於 101 年 4 月~6 月地球
環境季,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2.活動參與人員不能為單一團體、學校或社區等成
員,必須多元跨界人員參加,並須達 300 人以上
(不含工作人員)。
3.須配合本署辦理地球環境季宣傳活動。
5
三、補(捐)助案件數及金額:
(一)申請補(捐)助者以申請 1 個補(捐)助案為限。
(二)補(捐)助額度:
計畫項目
案件數 每案補(捐)助金額
101 年 6 月 5 日地球環境日之
1
最高 80 萬元
環境教育活動
101 年 4 月~6 月地球環境季之
9
最高 30 萬元
環境教育活動
總計預定取 10 案,總金額:新台幣 350 萬元。
四、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 101 年 6 月。
五、補(捐)助項目:
(一)以活動必要之主要執行工作為補助項目詳如下表,
並應與活動或計畫相關支出為限。
項次
補助項目
補助原則
1.限用於授課或解說人員。
1
鐘點費
2.外聘人員 1,600 元/小時為限。
3.內聘人員 800 元/小時為限。
2
意外險費 以 100 元/人為補助上限。
1.執行環境教育活動所需材料支出。
3
材料費
2.不能購買超過 1 萬元以上之設備,或一
般辦公用器具。
1.43 人座客車租車費每日至多 1 萬元。
4
交通費
2.20~27 人座客車租車費每日至多 8,000
元。
5
差旅費
依公務人員支給標準。
每人每次至多 80 元,以總經費 10%為補助
6
便當費
上限。
7
茶水費
40 元/人為補助上限。
6
項次
補助項目
8
印刷費
9
布置費
10
雜支
補助原則
執行環境教育印製所需之教材(含成果印
製)
,以總經費 10%為補助上限。
101 年 6 月 5 日地球環境日之環境教育活
動:以總經費 15%為補助上限。
101 年 4 月~6 月地球環境季之環境教育活
動:以總經費 5%為補助上限。
以總經費 5%為補助上限。
備註:
1.101 年 6 月 5 日地球環境日之環境教育活動:參與活動人員之每人可
分配經費以 1,350 元/人為補助上限。
2.101 年 4 月~6 月地球環境季之環境教育活動:參與活動人員之每人可
分配經費以 1,000 元/人為補助上限。
(二)計畫或活動經費配置須有項目、數量、單位、單價、
編列項目說明,執行時可視實際需要於本署核定各
經費項目 20%額度內流用(在本署核定總經費額度
內)。
六、如有疑問,請洽環保署綜計處 陳孝仲先生 電話:
02-23117722 分機 2722。
7
附件二
101 年 環 境 教 育 青 年 志 工 辦 理 環 保 夏 令 營 計 畫
一、補(捐)助目的:
本署為鼓勵更多青年加入推廣環境教育,了解志願
服務精神與宗旨、進一步投入志願服務行列,藉由青年
志工的熱情參與,以針對高中(職)以下學生或家長辦
理暑期環保夏令營活動,以期提昇正向環保態度,並於
日常生活中實踐,特訂定本補(捐)助計畫。
二、補(捐)助計畫內容:
(一)補(捐)助大專院校之社團或學會組織環境教育青年
志工辦理環保夏令營計畫,於 101 年 7 月至 8 月暑
假期間,規劃辦理各項多樣且趣味化之環境教育活
動,對高中(職)以下學生或家長推廣環境教育。
(二)活動設計以高中(職)以下學生或家長為主,惟參
與對象不可只針對單一團體或學校,須開放各界學
生參加,可分梯次辦理,惟每梯次參與活動人數至
少 35 人以上(不含工作人員),每案所有梯次參與
活動人數並須達 200 人以上(不含工作人員)。
(三)辦理區域(縣、市)及補(捐)助案分配數
1.北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
市、基隆市,計 4 案。
2.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
縣,計 4 案。
3.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
縣,計 4 案。
8
4.東區: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計 2 案。
5.離島:澎湖縣、連江縣、金門縣,計 1 案。
(四)本計畫並須包含志願服務計畫應有志願服務人員
之召募、訓練、管理及運用等。
三、補(捐)助案件數及金額:
(一)申請補(捐)助者以申請 1 個補(捐)助案為限,申請
辦理區域(縣、市)不得重複,以先核定者優先。
(二)補(捐)助額度:每案最高 20 萬元,預定取 15 案,
總金額:新台幣 300 萬元。
四、執行期程:
(一)環境教育志工培訓:自核定日起至 101 年 8 月 31
日止。
(二)環保夏令營辦理:101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8 月
31 日止。
五、補(捐)助項目:
(一 )以活動必要之主要執行工作為補助項目詳如下
表,並應與活動或計畫相關支出為限。
項
次
1
2
補助項目
補助原則
志工培訓費 志工培訓費以總經費 30%為補助上限。
活動辦理費 活動辦理費用以總經費 70%為補助上限。
1.臨時工資每日每人不超過 900 元。
(1)
人事費
2.講師費外聘:1,600 元/小時為限;內聘
人員 800 元/小時為限。
(2)
材料費
1.執行環境教育活動所需材料支出。
9
項
次
補助項目
(3)
場地租金
(4)
意外險費
(5)
交通費
(6)
(7)
(8)
差旅費
便當費
茶水費
(9)
印刷費
(10)
(11)
(12)
宣導品
布置費
雜支
補助原則
2.不能購買超過 1 萬元以上之設備,或一般
辦公用器具。
半天(4 時)5,000 元,1 天(8 時) 10,000 元
為上限。
以 100 元/人為補助上限。
1.43 人座客車租車費每日至多 1 萬元。
2.20~27 人座客車租車費每日至多 8,000 元。
依公務人員支給標準。
每人至多 80 元,以總經費 10%為補助上限。
40 元/人為補助上限。
書面資料及成果報告印製,報支印刷費,請
檢附樣張,以總經費 10%為補助上限。
每人至多 100 元,以總經費 10%為補助上限。
應檢附相關現場照片,以總經費 5%為補助上限。
不予補助紀念品,以總經費 5%為補助上限。
備註:1.參與活動人員之每人可分配經費,一天以 800 元/人為上限;如
兩天以上,則以 1,500 元/人為上限。
2.志工培訓費一天以 500 元/人為上限,以總經費 30%為補助上限,
如兩天以上,則以 1,000 元/人為上限;另活動費用為總經費 70%
為補助上限。
(二)計畫或活動經費配置須有項目、數量、單位、單價、
編列項目說明,執行時可視實際需要於本署核定各
經費項目 20%額度內流用(在本署核定總經費額度
內)。
六、如有疑問,請洽環保署綜計處 謝佰芳小姐 電話:
02-23117722 分機 2726。
10
附件三
101 年 環保團體座談會計 畫
一、補(捐)助目的:
未來全民參與環保工作是趨勢,因此如何提昇環保
團體主動參與,並建立夥伴關係,是我們未來的走向。
本計畫是希望補(捐)助民間團體協助推展環保工作,增
進與環保團體的互動及交流,以創造健康、安全及寧適
之生活環境,並追求永續發展。
二、補(捐)助計畫內容:
本補(捐)助計畫之執行內容及辦理方式說明詳如下
表:
執行內容
辦理時間及核銷
(分區舉辦座談會)
1. (1) 北 區 以 基 隆 市 、 臺 北 1.每場次以下列期間辦理為原
則,實際辦理日期仍應與本
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
署配合。
縣市、金門縣、連江縣環保
團體為邀請對象;(2)南區 (1)南區場次:101 年 4 月。
以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 (2)北區場次:101 年 6 月。
市、屏東縣、澎湖;(3)東 (3)東區場次:101 年 9 月。
區以宜蘭縣、花蓮縣、臺東 (4)中區場次:101 年 11 月。
縣;(4)中區以苗栗縣、臺 2. 每 個 計 畫 以 部 分 補 助 為 原
則,每場次本署最高補助計
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
畫經費新台幣 18 萬元整,另
林縣及全國性環保團體為
代發本署補助外縣市與會團
邀請對象
體代表 1 人之交通費;每場
2. 以世界咖啡館形式辦理,透
次約 3 萬元(不含於補助經
過小團體討論,相互分享知
費 15 萬元內)
,此部分屆時
識,藉以產生團體智慧。
依本署相關規定核實辦理。
3. 受理報名、會場布置、會議
11
報到、會議進行等相關行政 3.本計畫可聘僱臨時人員協助
事務。
辦理,但不可為提案團體之
4. 會議資料蒐集彙整:
董(理)
、監事或領有薪資之
包括會後紀錄製作並函送
職員,本署最高補助 4 萬 500
與會人員、會議紀錄及會
元臨時工資。
議 相 關 資 料 製 作 電 子 檔 4.本計畫經費編列及核銷應依
(PDF 檔)
,並提供本署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民
網公告等。
間機構、團體及學校經費會
5.製作座談會成果報告,並於
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相關
座談會辦理完成後 1 個月內
規定辦理。
結案核銷。
(二)南、東、中區座談會:
1. (1)南區以嘉義縣市、臺南
市、高雄市、屏東縣、澎
湖;(2)東區以宜蘭縣、花
蓮縣、臺東縣;(3)中區以
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
南投縣、雲林縣及全國性
環保團體為邀請對象。
2.受理報名、會場布置、會議
報到、會議進行等相關行政
事務。
3.專題報告:邀請專家、學者
或民間團體代表專題報告
環保相關議題。
4.會議資料蒐集彙整:
包括會前意見蒐集彙整,並
提供本署作書面答復、會後
紀錄製作並函送與會人
員、會議紀錄及會議相關資
料製作電子檔(PDF 檔)
,並
提供本署上網公告等。
5. 製作座談會成果報告,並於
12
座談會辦理完成後 1 個月
內結案核銷。
三、補(捐)助案件數及金額:
(一)每個團體以提報 1 個計畫並擇 1 場次辦理為限(請
於計畫書中敘明辦理場次)。
(二)補(捐)助額度:每案最高 18 萬元,預定取 4 案,
總金額:新台幣 72 萬元。
四、執行期程:101 年 4 月至 11 月。
五、補(捐)助項目:
(一)以座談會所需之主要執行工作為補助項目詳如下
表,並應與計畫相關支出為限。
項次
補助項目
補助原則
1.臨時工資(每日每人不超過 900 元)。
2.專題報告講師費(外聘:1,600 元/小時
1
人事費
為限;內聘人員 800 元/小時為限)。
3.專家學者主持人費(每次 2 千元)
。
1.資料印刷、宣導印刷(報支印刷,請檢
附樣張)。
2
材料費
2.不能購買超過 1 萬元以上之設備,或一
般辦公用器具。
1.補助外縣市與會團體代表 1 人(會址所
在地車站至會議場址車站)之交通費;
3
交通費
每場次約 3 萬元。
2.租車費。
每人每次至多 80 元,以總經費 10%為補助
4
餐費
上限(應檢附用餐人員名冊)。
5
茶水費
40 元/人為補助上限。
6
場地租金 以公設場地為優先。
7
布置費
原則應檢附相關現場照片。
13
項次
8
9
補助項目
補助原則
攝、錄音、
錄影
雜支
以總經費 5%為補助上限,不予補助紀念品
(二)計畫經費配置須有項目、數量、單位、單價、編列
項目說明,執行時可視實際需要於本署核定各經費
項目 20%額度內流用(在本署核定總經費額度內)。
六、如有疑問,請洽環保署綜計處 李佳玟小姐 電話:
02-23117722 分機 2724。
14
附件四
補 (捐 )助 計 畫 申 請 表
(一)申請計畫主題
□1.101 年 4 月至 6 月地球環境季環境教育計畫
□2.101 年環境教育青年志工辦理環保夏令營計畫
□3.101 年環保團體座談會計畫
(二)登記立案之單位名
稱
(三)立案時間
(四)立案字號
(五)負責人
(六)人力概況
(七)重要事蹟
(八)曾經辦理之環保相
關活動或計畫(包括
時間、地點、合作單
位及成效)
(九)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本案之經費數(機關
名稱須註明)
(十)聯絡人
(十一)聯絡電話
(十二)聯絡 e-mail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請檢附蓋有印信(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相符)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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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計畫書內容格式
計畫書內容必須包含下列事項:
一、名稱(須有環境教育內容之相關文字)
。
二、目標或活動宗旨。
三、辦理時間。
四、舉辦地點。
五、指導單位。
五、主(協)辦單位。
六、參加對象及預估人數。
七、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
八、分工事宜(包括人員編組)
。
九、預期成果(包括量化之績效衡量指標)
。
十、經費預算(包括全部經費內容及明細、自籌經費及向各
機關預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
十一、附件:
檢附蓋有印信(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相符)之立
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附註:
1.計畫書格式:14 號標楷體、固定行高:24pt。
2.計畫書請雙面列印,採長尾夾、訂書針或其他可拆方式裝
訂,勿採膠裝。
3.本頁如不敷填寫,得另加扉頁。
16
附件六
執行成果報告內容要項
執行成果內容必須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或活動名稱(須有環境教育內容之相關文字)。
二、指導單位。
三、主(協)辦單位。
四、承辦單位。
五、辦理時間(期程)。
六、辦理地點。
七、參加對象及預估人數。
八、計畫(活動)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
。
九、活動流程。
十、活動效益及具體成果。
十一、活動相片(必須呈現出活動人數、活動內容及活動成果)。
十二、本案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附註:
1.計畫書格式:14 號標楷體、固定行高:24pt。
2.計畫書請雙面列印,採長尾夾、訂書針或其他可拆方式裝
訂,勿採膠裝。
3.本頁如不敷填寫,得另加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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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捐)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辦理環境
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87 年 3 月 17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綜字第 0015564 號函
中華民國 88 年 8 月 3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綜字第 0052318 號修正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16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綜字第 0065326 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5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0920004349A 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 29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0940058968 號公告修正第三點及第四點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1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0980088735 號函修正
一、為鼓勵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配合推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
本署)施政目標,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廣布環保知能,藉
以提昇國民生活環境品質,確保國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捐)助對象:凡從事公益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傳播媒體及學校辦
理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者。
三、補(捐)助條件:每一申請單位,本署每年以補(捐)助一次為原則。
但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或施政重點之活動或計畫(以下簡稱重要政策活動
或計畫)者,不在此限。
四、補(捐)助活動或計畫類別:
(一)重要政策活動或計畫。
(二)與環境保護相關之研習、研討會、工作坊、觀摩會、廣播電視節目
及網路電子報等主題式動靜態活動或計畫。
(三)與環境保護相關之國際交流活動或計畫。
(四)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之主題式動靜態活動或計畫。
五、補(捐)助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本署補(捐)助方式:
1. 民間團體主動申請:辦理重要政策活動或計畫者,申請單位應於
活動或計畫辦理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2.本署公開徵求:辦理前點(二)至(四)之活動或計畫者,申請
單位應依本署訂定年度施政重點項目規劃之主題及規定時間提出
計畫書;本署每年上半年及下半年各公開徵求一次為原則。但得
視經費額度彈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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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單位應訂有完整之活動或計畫,其應備文件如下:
1.計畫書部分:
(1)名稱(須有環境保護內容之相關文字)。
(2)目標或活動宗旨。
(3)辦理時間。
(4)舉辦地點。
(5)主(協)辦單位。
(6)參加對象及預估人數。
(7)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
。
(8)分工事宜(包括人員編組)
。
(9)預期成果。
(10)經費預算(包括全部經費內容及明細、自籌經費及向各機關
預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2.申請單位基本資料部分:
(1)單位名稱(須為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
(2)人力概況。
(3)重要事蹟。
(4)曾經辦理之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包括時間、地點、合
作單位及成效)。
3.檢附蓋有印信(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相符)之立案證書
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六、作業程序及審查原則:
(一)作業程序:
1.民間團體主動申請辦理重要政策活動或計畫:依活動或計畫內容
分別由本署相關單位承辦,本署相關單位得依(二)審查原則初
審,並於完成初審後提送本署預算執行及重大採購案推動小組審
查通過及簽報核定後執行。
2.本署公開徵求辦理第四點(二)至(四)之活動或計畫:
(1)由本署收件窗口統一收件,依活動或計畫內容分別由本署相
關單位辦理初審,並於完成初審後提送專家學者組成之專案
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審查。。
(2)本署相關單位應就專案小組同意補(捐)助案件,辦理核定、
核銷及督導等後續事宜。
(二)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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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活動或計畫內容應符合本署施政目標。
2.審查項目應包括活動或計畫名稱、內容及執行方式之可行性、有
效性、合理性、延續性、影響性及經費撙節有效等原則。
3.通過審查之申請案件不足者,該次受補(捐)助金額之總額得低
於公開徵求金額之上限。
七、補(捐)助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本署以部分補(捐)助為原則,並得指定計畫書內補(捐)助或不
補(捐)助之項目。但配合行政院、本署或相關部會之環境保護計畫
或政策而急需辦理之事項或邀請相關單位辦理之活動,及本署主動規
劃補(捐)助之活動或計畫,得採全額補(捐)助,不受補(捐)助
金額限制。
(二)補(捐)助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含資本門),包括講師鐘點費、
研習手冊印製、材料費、租車費、國內差旅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或計
畫所需之費用擇項補(捐)助。但獎品、紀念品、制服、人事費及
行政管理費不予補(捐)助。
(三)依本署公開徵求之申請案件,其補(捐)助額度依專案小組審議決
定。
八、受補(捐)助單位申請撥款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捐)助單位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捐)助民間機構、
團體及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規定申請撥款。
(二)受補(捐)助單位應確實按照本署核定之補(捐)助計畫書、活動
或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執行。
(三)受補(捐)助單位應於活動或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至遲於當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工作成果報告,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
(捐)助民間機構、團體及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辦理
補(捐)助項目各項憑證核銷事宜。
(四)受補(捐)助單位之受補(捐)助金額達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
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採購程序時,應通知本署
派員監辦。受補(捐)助單位接受本署及其他機關補(捐)助辦理
同一採購者,以受各該機關補(捐)助總額為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
稱之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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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總額及各該補(捐)助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九、受補(捐)助活動或計畫之執行期間因故變更、延長者,受補(捐)助
單位應事先報請本署核備後變更或延長之,且延長執行期間不得跨年度。
十、受補(捐)助活動或計畫之督導考核
(一)本署得隨時派員抽查受補(捐)助活動或計畫之辦理情形,受補(捐)
助單位不得拒絕。
(二)受補(捐)助單位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虛偽
浮報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等情事者,本署除得追回該部分補
(捐)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捐)助單位未依第八點規定完成活動或計畫之經費核銷及成
果報告者,本署得停止補(捐)助三年。
十一、受補(捐)助單位應將本署列名為該受補(捐)助活動或計畫之指導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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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內容
民間團體或學校向本署函
1. 計畫申請表。
2. 民間團體須檢附蓋有印信
送補(捐)助申請
(自公告日起至 101 年 2 月
5 日)
(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
式名稱相符 )之立案證書
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3. 辦理計畫書。
3. 召開專家學者審查會議,
對各申請補(捐)助計畫案
內容、工作方法、預期成
果與經費需求等項目核定
補(捐)助經費。
補(捐)助案審查
4. 必要時得請申請補(捐)助
案民間團體或學校列席報
告。
5. 計畫書之經費合理性,列
為重要評分項目。
1. 依審查結果,簽報核定各
核定補(捐)案計畫內容及
補(捐)助案額度。
2. 發函通知受補(捐)助之民
經費
間團體或學校。
圖 1 補(捐)助計畫申請、審查及核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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