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版 義 守 大 學 責任與義務管理程序書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次 SHEAB-04 1.1 義 守 大 學 中華民國98年9月20日訂定 責任與義務管理程序書 編 號:SHEAB-04 編撰單位:工安室 一、目的: 建立管理責任及執行責任,以利組織安全衛生系統之施行。 二、範圍: 本校實驗室、試驗室等法令規定之指定適用場所均適用。 三、權責: 本校管理階層應建立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組織權責,如圖一。 四、定義: 無 五、作業要求: (一) 組織與責任之建立: 1.本校依各系(所)實驗(習)室、實習工廠、試驗室等適用場所,人 員總數之規模及性質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包括有勞工安全衛 生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室等。 2.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具諮詢、研議、協調及建議勞工安全衛生 有關業務之責。 3.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具規劃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責, 下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安全組及衛生組,推展勞工安全衛 生業務。 (二) 各級職務說明: 1 1.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權責: (1) 擬定本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2) 擬定本校勞工安全衛生年度管理計劃。 (3) 推動及宣導適用場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4) 支援、協調適用場所勞工安全衛生有關問題。 (5) 規劃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工作。 (6) 規劃勞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工作。 (7)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2.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其權責: (1) 擬定本校適用場所之防災計劃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2) 規畫督導適用場所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3) 規畫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查。 (4) 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5) 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工作。 (6) 規劃勞工健康檢查。 (7) 適用場所內發生職業災害之調查、分析及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8) 規劃辦理職業病預防工作。 (9) 向主管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10)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3. 各系(所)安全衛生負責人之安全衛生權責: (1) 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 (2) 督導該系(所)適用場所負責人執行安全衛生行政管理工作。 (3) 推動、宣導該系(所)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規定事項。 (4) 執行巡視、考核該系(所)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5) 審核該系適用場所相關設施、設備、機械之安全衛生標準作業程 序及使用規定。 (6) 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7)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其他有關檢查之督導事項。 2 (8) 規畫督導訂定各場所負責人及安全衛生相關設施負責人之行政管 理,稽查自動檢查及其他安全衛生督導事項。 (9) 訂定系(所)內相關設施管理規範。 (10)協助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室配合事項。 4. 適用場所負責人之安全衛生權責: (1) 負責辦理管轄範圍內一切安全衛生事項之實施。 (2) 督導於該場所內之人員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相關安全衛生法 令規章之規定。 (3) 定期檢查、檢點該場所內之環境、機械、儀器、設備之安全衛生 狀況並作成記錄,發現有潛在安全衛生問題立即向上呈報。 (4) 督導所屬人員經常整理、整頓工作環境,保持清潔衛生。 (5) 負責消除管轄內之危險因素或提供安全衛生建議。 (6) 實施工作安全分析、安全講解與工作安全教導。 (7) 視工作需要請購適當之安全衛生防護具,並督導所屬人員確實配 戴。 (8) 當該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要求該場所內人員停止作 業,並退避至安全處所。 (9) 管制人員進出該場所。 (10)事故發生時迅速向上呈報處理,並採取必要之急救與搶救。 (11)經常注意所屬人員之操作情形並糾正其不安全動作。 (12)經常注意所屬人員之健康情形。 (13)執行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五、適用場所一般員工遵守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與設備,發生異常應立即調整或報告上 級。 (2) 作業中隨時遵守安全標準作業程序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規定, 並隨時注意維護作業環境整潔。 (3) 依規定穿著或配戴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具。 3 (4) 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 積極參加安全衛生活動,並提出建議。 (6) 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項。 (7) 遵守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章及本校所頒定之各種安全衛生規定。 (8) 工作中不得有嬉戲或妨礙秩序之行為。 (9) 嚴禁用手觸摸機器之轉動部份。 (10)嚴禁從各種機具、設備上移除防護設備、標籤或標示。 (11)機器未完全停止前,不得裝卸零件或材料。 (12)勿使用不安全的工具及機械等設備。 (13)熟悉意外傷害之急救方法與程序。 (14)有任何安全、衛生上之問題,隨時請教主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六、相關文件: 安全衛生管理手冊 七、附件: 義守大學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義守大學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4 校長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管理代表 勞工安全衛生單位 相關單位主管 實驗室、試驗室等 法令規定之指定 適用場所 圖一、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推動小組組織架構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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