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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科技部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03 年 12 月 9 日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早培育儲備基礎科學、應用科學、人文社會科學
之優秀研究人才,鼓勵公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執行研究計畫,俾儘早接受研究訓
練,體驗研究活動、學習研究方法,並加強實驗、實作之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即指導教授任職機構)如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部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
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學生及指導教授之資格如下:
(一)學生:
已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導研究,學業成績優良,且申請時須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者:
1.公私立大學院校二年級(含學士後醫學系一年級、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二
年制一年級)以上在學學生。但不包括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
2.公私立專科學校五專制三年級以上或二專制一年級以上在學學生。
(二)指導教授:
1.符合本部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且願意提供研究設備(含儀器設備及
圖書設備等)指導學生從事研究工作者。但曾指導學生執行本項研究計
畫而未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不得擔任指導教授。
2.指導教授每年度以指導二位學生為限。
同一件計畫僅限一位學生提出申請,每位學生同一年度以申請一件計畫為限。
學生曾執行研究計畫未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四、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研究期間自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底止,計八個月。
六、研究計畫範圍為學生自發性研究構想之嘗試性題目,該題目須與指導教授專長
相符。
七、學生及指導教授應至本部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送至申請機構,經申請機
構審核通過後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函送本部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
不予受理:
(一)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申請書。
(二)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表。
(三)指導教授個人資料表(含近五年著作目錄)。
(四)學生歷年成績證明。
八、補助經費為每位學生每月新臺幣六千元,八個月計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九、審查方式及審查作業期間如下:
(一)審查方式:依本部研究計畫審查機制及審查委員遴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審查作業期間:
1. 研究計畫: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必
要時,得予延長。
2.研究創作獎:自研究成果報告繳交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並
核定公布。
1
十、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除符合下列情形,並報經本部同
意外,不得任意變更:
(一)學生因畢業、退學或休學等事由,致資格不符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或未能執行研究計畫,須辦理計畫註銷或中止。
(二)指導教授因辭職或調任等事由離開申請機構,或無法指導學生執行研究計
畫,須辦理計畫註銷、中止、更換計畫指導教授或移轉申請機構。
依前項辦理計畫註銷、中止後,須依相關規定辦理繳回或追繳研究計畫補助
款等事宜。
十一、學生於執行本項研究計畫期間,不得再支領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兼任助
理人員工作酬金。
十二、學生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至本部網站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繳
交報告時,須經指導教授確認,逾期繳交者,不列入研究創作獎之評獎對象。
研究成果報告,除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者外,應供立即公開查詢,但
論文尚未發表者,得延後公開,最長以二年為限。
十三、研究成果報告經審查後評定為成績優良而有創意者,由本部頒發研究創作獎。
(一)獲獎人數每年以二百名為限。
(二)獲獎學生由本部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及獎狀一紙,並頒發獎牌一座予
其指導教授,以資表揚。
十四、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研究計畫之撥款及結
報事宜,但無須辦理簽約。
十五、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經本部催告仍未
完成結案者,本部得追繳該計畫補助經費或於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
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報告不合規定,經本部限期改
正,屆期不改正者,亦同。
十六、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學生及指導教授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及線上申請文
件是否完備,符合規定始得造具申請名冊,並經有關人員簽章。
(二)指導教授任職機構與學生就讀學校不同者,學生須獲得就讀學校系主任
同意,始得申請。
(三)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
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2
科技部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點未修正。
為提早培育儲備基礎科
為提早培育儲備基礎科
學、應用科學、人文社會
學、應用科學、人文社會
科學之優秀研究人才,鼓
科學之優秀研究人才,鼓
勵公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執
勵公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執
行研究計畫,俾儘早接受
行研究計畫,俾儘早接受
研究訓練,體驗研究活
研究訓練,體驗研究活
動、學習研究方法,並加
動、學習研究方法,並加
強實驗、實作之能力,特
強實驗、實作之能力,特
訂定本要點。
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即指導教授任 二、申請機構為指導教授任職、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
職機構)如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
研究機構。
(二)經本部認可之行政法人
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
之下列機構:
正;第一款未修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
研究機構。
正。
二、配合本部補助專
(二)經本部認可之財團法人
學術研究機構。
題研究計畫作業
要點第二點規
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
定,第二款增列
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
行政法人及醫療
構。
社團法人之學術
研究機構。
三、學生及指導教授之資格如 三、申請資格:
下:
、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
(一)學生:
(一)學生:
修正。
已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
已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
導研究,學業成績優
導研究,學業成績優
良,且申請時須具備下
良,且申請時須具備下
列資格之一者:
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學院校二年
1.公私立大學院校二年
級(含學士後醫學系
級(含學士後醫學系
一年級、科技大學或
一年級、科技大學或
技術學院二年制一年
技術學院二年制一年
級)以上在學學生。
級)以上在學學生。
但不得為碩士班及博
1
未修正。
但不包括碩士班及博
士班研究生。
士班研究生。
2.公私立專科學校五專
2.公私立專科學校五專
制三年級以上或二專
制三年級以上或二專
制一年級以上在學學
制一年級以上在學學
生。
生。
(二)指導教授:
1.符合本部專題研究
(二)指導教授:
1. 符 合 本 部 專 題 研 究
計畫主持人資格,且
計畫主持人資格,且
願意提供研究設備
願意提供研究設備
(含儀器設備及圖書
(含儀器設備及圖書
設備等)指導學生從
設備等)指導學生從
事研究工作者。但曾
事研究工作者。但曾
指導學生執行本項研
指導學生執行本項研
究計畫而未繳交研究
究計畫而未繳交研究
成果報告者,不得擔
成果報告者,不得擔
任指導教授。
任指導教授。
2.指導教授每年度以指
導二位學生為限。
2.指導教授每年度以指
導二位學生為限。
同一件計畫僅限一位學生
同一件計畫僅限一位學生
提出申請,每位學生同一年
提出申請,每位學生同一年
度以申請一件計畫為限。
度以申請一件計畫為限。
學生曾執行研究計畫未繳
學生曾執行研究計畫未繳
交研究成果報告者,不得再
交研究成果報告者,不得再
次提出申請。
次提出申請。
四、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規定之 四、申請期限:
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
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規定之
受理。
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
酌作文字修正。
受理。
五、研究期間自每年七月一日 五、研究期間:
至次年二月底止,計八個
自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二
月。
月底止,計八個月。
六、研究計畫範圍為學生自發 六、研究計畫範圍:
性研究構想之嘗試性題
學生自發性研究構想之嘗
2
酌作文字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
目,該題目須與指導教授
試性題目,但必須與指導
專長相符。
教授專長相符。
七、學生及指導教授應至本部 七、申請方式:
一、因應申請文件電
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
學生及指導教授應至本部
子化,並考量紙
後,送至申請機構,經申
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
本文件減量,爰
請機構審核通過後送出,
由申請機構彙整並造具申
刪除序文有關應
並造具申請名冊函送本部
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本部
檢附相關文件一
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
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
式二份之規定,
規定者,不予受理:
規定者,不予受理:
並酌作文字修
(一)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申請
書。
(一)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申請
書。
(二)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表。
(二)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表。
(三)指導教授個人資料表(含
(三)指導教授個人資料表(含
近五年著作目錄)。
(四)學生歷年成績證明。
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二、第一款至第四款
未修正。
近五年著作目錄)。
(四)學生歷年成績證明。
八、補助經費為每位學生每月 八、補助經費項目:
新臺幣六千元,八個月計
正。
補助經費由現行每月
(一)研究助學金:每位學生每 四千元提高至六千
月新臺幣四千元,八個月 元,並刪除原耗材、
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物品、圖書及雜項費
(二)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 補助,爰予修正,並
費用:與研究計畫直接有 酌作文字修正。
關之其他費用,每一計畫
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萬五
千元為限。
九、審查方式及審查作業期間 九、審查:
如下:
(一)審查方式:依本部研究計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
正。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相關學 二、修正第一款。審
畫審查機 制及審 查委員
術司進行審查,並決定通
查方式依本部研
遴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過補助之研究計畫件
究計畫審查機制
數、金額及研究創作獎獲
及審查委員遴選
獎人名單。
作業要點規定辦
(二)審查作業期間:
理,並酌作文字
(二)審查作業期間:
1.研究計畫:自申請案截止
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
完成,並核定公布;必要
時,得予延長。
1.研究計畫:自申請案截止
修正。
收件之 次日 起三個 月內 三、第二款酌作文字
3
2.研究創作獎:自研究成果
報告繳交截止收件之次
日起四個月內完成,並核
定公布。
完成,並核定公布;必要
修正。
時,得予延長。
2.大專學生研究創作獎:自
研究成果報告繳交截止
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
完成,並核定公布。
十、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應依 十、研究計畫經本部核定補助 本點由現行規定第十
計畫內容確實執行,除符
後,除特殊情形報經本部 點及第十一點合併修
合下列情形,並報經本部
同意者外,申請機構、指 正移列。
同意外,不得任意變更:
導教授、學生、經費及執
行期限等均不得變更。
十一、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
後,學生或指導教授於研
究期間如不具備第三點要
件或無法從事研究時,申
請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因畢業、退學或休
(一)學生因畢業、退學等致
學等事由,致資格不符
不具大專學生資格,或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
休學,或無法從事研究
定,或未能執行研究計
之事實等情形,申請機
畫,須辦理計畫註銷或
構應以書面通知本部辦
中止。
理註銷或中止計畫。
(二)指導教授因辭職或調任
(二)指導教授因辭職或轉任
等事由離開申請機構,
等原因離開申請機構,
或無法指導學生執行研
或無法從事指導學生研
究計畫,須辦理計畫註
究之事實,申請機構應
銷、中止、更換計畫指
以書面通知本部辦理註
導教授或移轉申請機
銷、中止計畫或變更計
構。
畫指導教授或移轉申請
依前項辦理計畫註銷、中
機構。
止後,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註銷、中止計畫須依相關
繳回或追繳研究計畫補助
規定辦理繳回或追繳研究
款等事宜。
計畫補助款等事宜。
十 一 、 研 究 計 畫 經 核 定 補 助 一、本點刪除。
4
後,學生或指導教授於研 二、本點移列修正規
究期間如不具備第三點要
定第十點,爰予
件或無法從事研究時,申
刪除。
請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因畢業、退學等致
不具大專學生資格,或
休學,或無法從事研究
之事實等情形,申請機
構應以書面通知本部辦
理註銷或中止計畫。
(二)指導教授因辭職或轉任
等原因離開申請機構,
或無法從事指導學生研
究之事實,申請機構應
以書面通知本部辦理註
銷、中止計畫或變更計
畫指導教授或移轉申請
機構。
註銷、中止計畫須依相關規
定辦理繳回或追繳研究計畫
補助款等事宜。
十一、學生於執行本項研究計 十二、學生於執行本項研究計 一、點次變更。
畫期間,不得再支領本部
畫期間,不得再支領本部 二、配合本部補助專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兼任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大專
題研究計畫助理
助理人員工作酬金。
學生研究助學金。
人員約用注意事
項第四點規定,
酌作文字修正。
十二、學生應於計畫執行期滿 十三、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一、點次變更。
後一個月內,至本部網站
學生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
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一個月內,至本部網站線
繳交報告時,須經指導教
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且 三、修正第二項。將
授確認,逾期繳交者,不
於繳交報告時,須經指導
研究成果報告修
列入研究創作獎之評獎對
教授確認,逾期繳交者,
正為「應」立即
象。
不列入研究創作獎之評獎
公開,另增列論
5
修正。
對象。
文尚未發表者,
研究成果報告,除涉及專
研究成果報告,除涉及專
得延後公開,最
利、其他智慧財產權者
利、其他智慧財產權外,
長以二年為限,
外,應供立即公開查詢,
得供立即公開查詢。
以符實際。
但論文尚未發表者,得延
後公開,最長以二年為限。
十三、研究成果報告經審查後 十四、獎助:
一、點次變更。
評定為成績優良而有創意
研究成果報告經審查後評 二、序文、第二款未
者,由本部頒發研究創作
定為成績優良而有創意
獎。
者,由本部頒發研究創作 三、大專生創作獎給
獎。
(一)獲獎人數每年以二百名
為限。
修正。
獎名額由現行一
(一)獲獎人數每年以一百名
為限。
百名提高至二百
名為限,以鼓勵
(二)獲獎學生由本部頒發獎
(二)獲獎學生由本部頒發獎
學生執行研究計
金新臺幣二萬元及獎狀
金新臺幣二萬元及獎狀
畫,爰修正第一
一紙,並頒發獎牌一座
一紙,並頒發獎牌一座
款。
予其指導教授,以資表
予其指導教授,以資表
揚。
揚。
十四、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補助 十五、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補助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
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
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 正。
定辦理研究計畫之撥款及
定辦理研究計畫之撥款及
結報事宜,但無須辦理簽
結報事宜,但無須辦理簽
約。
約。
十五、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 十六、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 點次變更,並酌作文
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
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 字修正。
成果報告,經本部催告仍
成果報告,經本部催辦仍
未完成結案者,本部得追
未完成結案者,本部即追
繳該計畫補助經費或於申
繳該計畫補助經費或於申
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
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
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
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
除。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
除。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
報告不合規定,經本部限
報告不合規定,經本部限
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
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
6
亦同。
十六、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學
亦同。
十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點次變更。
(一)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查學 二、序文酌作文字修
生及指導教授之資格是
生及指導教授之資格是
正,第一款酌作
否符合規定及線上申請
否符合規定及線上申請
文字修正,第二
文件是否完備,符合規
文件是否完備,符合規
款未修正。
定始得造具申請名冊,
定 並 經 有 關 人 員 簽 章 三、將研究創作獎獎
並經有關人員簽章。
者,始得造具申請名冊。
狀內容改為中、
(二)指導教授任職機構與學
(二)指導教授任職機構與學
英文版併行,獲
生就讀學校不同者,學生
生就讀學校不同者,學
獎學生免再另行
須獲得就讀學校系主任
生須獲得就讀學校系主
申請英文證明,
同意,始得申請。
任同意,始得申請。
爰刪除現行規定
(三)獲獎學生擬赴國外深造
第三款;現行規
者,得向本部申請核發
定第四款移列修
大專學生研究創作獎獲
正規定第三款。
獎英文證明。
(三)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
(四)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
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
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
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部
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
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
本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
議要點規定處理。
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 十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
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
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 正。
規定辦理。
規定辦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