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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暨國立臺灣大學傳染病防治研究及教育中心
102 年度人才培育計畫申請須知
一、 行政院衛生署暨國立臺灣大學傳染病防治研究及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心)為鼓勵公私立大專院校研究所、大學部及專科學生投入傳染病防治相
關計畫,以加速人才培養,提升我國傳染病防治專業水準,特訂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
公私立大專院校。
(1) 為申請學生及指導教授之所屬機構。
(2) 指導教授任職機構與學生就讀學校不同者,學生應獲就讀學校系所主任
同意,始得申請。
三、申請資格:
公私立大專院校研究所、大學部及專科學生(不限科系)。
(1) 學生應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導,且學業成績優良者;其已有初步成果者
尤佳。
(2) 指導教授應具備國科會主持人資格且願意提供設備(含儀器設備及圖書
設備),指導學生從事計畫工作。但曾指導學生執行本項計畫而未繳交
成果報告者,本中心得不受理其再擔任指導教授之申請案。
四、申請期限:
102 年度申請截止日期為 102 年 2 月 22 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執行期間:
(1) 應屆畢業生:畢業前至少能執行計畫六個月。
(2) 非應屆畢業生:102 年 4 月 1 日至 102 年 9 月 30 日。
註:於 102 年 7 月 31 日前畢業者,而其申請計畫執行期限可為 102 年 1 月
至 102 年 6 月。
六、計畫範圍:
(1) 研究所碩博士論文,題目應與傳染病相關。
(2) 大學部、專科學生及研究生自發性構想題目,題目應與傳染病相關。
七、申請方式:
每位指導教授每年度以申請指導一位學生為原則。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各一
份,由申請機構彙整後函送本中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
理:
(1) 計畫申請書(申請書表格請上本中心網站下載,內容應包括:1.計畫名
稱,2.摘要,3.動機,4.方法與步驟,5.預定進度表,6.初步成果,7.預
期成果)。
(2) 指導教授初評意見及同意書(表格請上本中心網站下載)。
(3) 歷年成績證明。
(4) 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黏貼於計畫申請書)。
(5) 指導教授個人簡歷(含近五年著作目錄)。
(6) 其他計畫內容相關證明(人體試驗同意書、動物實驗同意書等文件)。
八、經費額度及項目:
(1) 每一計畫補助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
(2) 經費項目:與執行計畫直接相關之消耗性器材、文具紙張、郵電費、印
刷費、問卷調查費。
(3) 經費核銷需檢附原始支出憑證,並檢附核有廠商印章之估價單(單張原
始支出憑證未超過一萬元者免附),詳載使用人職稱姓名、用途,並加
蓋使用人印章以示負責。詳細經費核銷說明須知,公布於本中心網站。
九、審查:
(1)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2) 審查結果將於102年3月29日公布於本中心網站。
十、計畫執行:
計畫經本中心核定後,計畫之指導教授、學生、經費、執行期限及執行機構
均不得變更。
十一、繳交成果報告:
(1) 102年度繳交成果報告期限為102年10月24日。
(2) 將執行專題計畫之成果報告紙本乙份(成果報告書格式請逕上本中心網
站下載,以碩博士論文繳交者不在此限),連同電子檔乙份及原始支出
憑證送本中心(以郵戳為憑)。
(3) 本中心將於102年11月擇日辦理成果發表會,請計畫之學生口頭報告,
繳交乙張海報,供當日會場公開展示。
(4) 若逾期未繳交成果報告或未檢附原始支出憑證者,將取消資格,不予提
供經費補助。
十三、注意事項:
(1) 接受本項獎助之計畫,應於碩博士論文或期刊論文之「致謝欄」註明下
列文字:
「感謝行政院衛生署暨國立臺灣大學傳染病防治研究及教育中心提供
經費補助。」 或
“The authors acknowledge the financial support provided by Infectious
Diseases Research and Education Center,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2) 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查學生及指導教授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及申請文件
是否完備。
(3) 申請機構如發現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於繳交報告期限一個月前得
申請註銷或終止計畫。
(4) 教授曾指導學生執行本項計畫而有學生未繳交成果報告者,本中心得不
受理其再擔任指導教授之申請案。
十四、聯絡人:行政院衛生署暨國立臺灣大學傳染病防治研究及教育中心
地 址:100 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17 號 439 室
電 話:(02)3366-8260
網 址:http://ntuidrec.ntu.edu.tw
十五、本須知經中心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