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細則

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實
施細則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96.8.14)
第一條 為獎助本系研究生從事研究與協助教學工作,依據「義守大學碩
士班優秀研究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
「義守大學研究生助學工讀金
實施要點」訂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分為獎學金及助學工讀金兩種。
第三條 研究生獎學金之名額及申請條件規定如下:
1. 碩士班獎學金名額:限碩一、碩二之研究生申請,以班為單
位,名額依實際註冊人數為準。各班研究生人數十名內,得
設置一名,逾十名者,每增加十名得增設一名,不足十名而
滿六名者,亦得增設一名。每名每學期發給獎學金二萬元整,
碩一下學期及碩二上、下學期各核發乙次,計三學期。
2. 碩士班獎學金申請標準:
a. 碩士生各學期學業成績在全班二分之一(含)以內者得提出
申請。
b. 有一科不及格者不得提出申請。
c. 就讀碩士班期間,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提出申
請。
d. 研究生若有申請減免學雜費通過者,不得提出申請。
3. 碩士班獎學金核發標準:
a. 由系主任及其遴聘之兩位專任教師共同組成研究生獎助學
金委員會,從符合資格的研究生中擇優核發。
b. 考核成績依學期成績、論文發表以及其它優異表現來評比。
c. 學期成績占 40%、論文發表占 30%、其它優異表現占 30%。
第四條 研究生助學工讀金之申請資格及核發規定:
1. 助學工讀金申請資格:
a.未在校內外兼職支薪之碩士班一、二年級研究生均可提出申
請。
b.研究生領取助學工讀金期間,未按規定出勤、工作不力、
態度欠佳、擅離職守者,得經研究生獎助學金委員會通過後,
不得提出申請。
c.本系將由研究生獎助學金委員會從符合資格的研究生中遴
選出適當研究生核發之。
2. 助學工讀金工作內容:協助系上行政工作、擔任教學助教、
管理電腦教室。
3. 助學工讀金每學年發放月份:碩士班一年級自九月份起至隔
年七月份止,碩士班二年級自八月份起至隔年六月份止。
4. 助學工讀金支領標準如下:
a. 研究生助學工讀金由系所核定,金額為每點壹千元,每人
每月申報之點數不得超過系上規定之上限。 如需超過系上
規定之上限應於當月 23 日前提出申請,經研究生獎助學金
委員會通過,得以超過上限。
b. 系上規定之點數上限,以每學期系上所分配之點數為主,
由研究生獎助學金委員會於每學期開學時,依系上所分配
之點數與申請人數計算並公告之。
c. 研究生擔任教學助教的點數由任課老師核計,擔任行政助
理及網頁管理者的點數由系主任核計,擔任電腦教室維護
工作者的點數由負責老師核計。
d. 研究生每個月需要連線到工讀及臨時工資管理系統填寫工
作紀錄,再由系辦彙整按月支出清冊後,送交學務處續辦
請款作業。
e. 研究生該月點數未用完者,不得流用至下個月,剩餘點數
由系上統籌運用。
5. 系辦公室、各任課老師、電腦教室可依實際需求提出所需工
讀生名額,校內核發之工讀生不包含在內。
6. 領有系上助學工讀金之研究生不得在校內外兼職,經查證屬
實,得依學校規定處分,並追繳所領之助學工讀金。
7. 研究生助學工讀金工作不得從事與該工作性質無關者,如:
代課、協助老師從事國科會相關工作、查研究資料等,否則
不予計算點數。
8. 研究生領取助學工讀金期間,未按規定出勤、工作不力、態
度欠佳、擅離職守、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得經負責
老師或研究生獎助學金委員會通過後,依情節輕重扣減、停
止或追回助學工讀金。
9. 研究生領取助學工讀金者,需協助系上指定之工作,若有失
職,得經研究生獎助學金委員會通過後撤銷助學資格,若有
違反校規情形,則依校規論處。
第五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以每學期申請一次為原則,獎助學金申請人應於
開學後兩周內填具申請書,交系上審核。
第六條 研究生每月統計助學金支領單元數,並由其所協助工作之負責老
師與系主任簽名認可。
第七條 研究生領取本獎助學金者,須確實遵守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
要點之規定。
本施行細則由本系系務會議審核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