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守大學碩士班暨博士班優秀研究生入學獎勵 辦法 101 年 4 月 13 日校長核定公告全文 102 年 1 月 31 日校長核定公告全文 第一條 爲鼓勵優秀研究生至本校就讀,特訂定「義守大學碩士班 暨博士班優秀研究生入學獎勵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業辦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 稱課指組)。 第三條 本校碩士班暨博士班優秀研究生(以下簡稱研究生)入學 獎勵標準及內容共分三等級: 一、A 級: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錄取當學年度教育部五年五百億之大學校院, 並於當學年度至本校就讀者。 (二)本校大學部應屆畢業生(不含進修部學生)大學 前三年學業總成績排名為全班前百分之三(小 數點後採四捨五入)。 (三)本校大學部畢業生(不含進修部學生)大學四年 學業總成績排名為全班前百分之三(小數點後 採四捨五入)。 (四)本校碩士班畢業生,第一年碩士班學業成績排 名為全班前百分之五(小數點後採無條件進 位),並經指導老師及所長推薦。 (五)獎勵內容:頒發本校當學年度各學院學雜費收 費標準之 75%獎勵金。 (六)錄取之五年五百億大學校院名單以應考當年教 育部公告為依據。 二、B 級: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錄取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公告補助教學卓越計 畫之公立大學校院,並於當學年度至本校就讀 者。 (二)本校應屆畢業生(不含進修部學生)大學前三年 學業總成績排名為全班前百分之十(小數點後 採四捨五入)。 (三)本校畢業生(不含進修部學生)大學四年學業總 成績排名為全班前百分之十(小數點後採四捨 五入)。 (四)本校碩士班畢業生,第一年碩士班學業成績排 名為全班前百分之十五(小數點後採無條件進 位),並經指導老師及所長推薦。 (五)獎勵內容:頒發本校當學年度各學院學雜費收 費標準之 60%獎勵金。 (六)錄取教學卓越計畫之公立大學名單以應考當年 教育部公告為依據。 三、C 級: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錄取公立大學校院,並於當學年度至本校就讀 者。 (二)本校應屆畢業生(不含進修部學生)大學前三年 學業總成績排名為全班前百分之二十(小數點 後採四捨五入)。 (三)本校畢業生(不含進修部學生)大學四年學業總 成績排名為全班前百分之二十(小數點後採四 捨五入)。 (四)本校碩士班畢業生,第一年碩士班學業成績排 名為全班前百分之三十(小數點後採無條件進 位),並經指導老師及所長推薦。 (五)獎勵內容:頒發本校當學年度各學院學雜費收 費標準之 50%獎勵金。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期限為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前四學期。 研究生第一學期入學獎勵依本辦法第三條之獎勵標準及 內容。 研究生第二學期及之後各學期獎勵除須依本辦法第三條 劃分等級並依該等級內容獎勵外,亦須達到本條第三項各級獎 勵標準。但申請獎勵學期之前一學期學業成績未符合本條第三 項各級獎勵標準時,則可依學業成績符合之較低獎勵標準申請 獎勵,若申請獎勵學期之前一學期學業成績低於 C 級標準者, 則不予補助。 第二學期及之後各學期各級獎勵標準如下: 一、A 級:碩士班續領本辦法獎勵者,續領獎勵學期之前 學期學業成績排名須為全班前百分之二十(小 數點後採無條件進位),博士班續領本辦法獎勵 者,續領獎勵學期之前學期學業成績排名須為 全班前百分之三十(小數點後採無條件進位)。 二、B 級:碩士班續領本辦法獎勵者,續領獎勵學期之前 學期學業成績排名須為全班前百分之四十(小 數點後採無條件進位),博士班續領本辦法獎勵 者,續領獎勵學期之前學期學業成績排名須為 全班前百分之五十(小數點後採無條件進位)。 三、C 級:碩士班續領本辦法獎勵者,續領獎勵學期之前 學期學業成績排名須為全班前百分之六十(小 數點後採無條件進位),博士班續領本辦法獎勵 者,續領獎勵學期之前學期學業成績排名須為 全班前百分之八十(小數點後採無條件進位)。 第五條 符合入學獎勵資格之研究生於註冊前或開學後二週內,得 至課指組提出申請。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申請時須繳交 第三條各款學校錄取通知單正本或本校成績單正本以供查核。 本校進修部學生具特殊優良表現,經專簽核准者,得依前 項規定提出申請獎勵。 第七條 研究生於修業期限中辦理退、休學者,獎勵金繳回規定如 下: 一、符合入學獎勵資格之研究生,若辦理退學,則喪失獎 勵資格;研究生於退學當學期若已領取獎勵金,則得 按下列規定繳回: (一)開學日(含)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辦理退學者,需 全數繳回當學期已領取之獎勵金。 (二)開學日(含)後超過學期三分之一,但未逾二分之 一辦理退學者,需繳回當學期已領取獎勵金之三 分之二。 (三)開學日(含)後逾學期二分之一辦理退學者,需繳 回當學期已領取獎勵金之三分之ㄧ。 二、符合入學獎勵資格之研究生,若休學後辦理復學者, 因辦理休學當學期無成績顯示,辦理休學當學期不計 入獎勵學期,其獎勵以復學前後合計共四學期為限, 不受第四條第一項獎勵期限之限制;研究生於休學當 學期若已領取獎勵金,應於辦理休學時,全數繳回已 領之獎勵金,休學當學期則不計入獎勵四學期之ㄧ學 期。 第八條 符合入學獎勵資格之研究生,在校期間若符合其他校內、 外獎學金申請條件,仍得申請其他校內、外獎學金。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 101 學年度及其後入學之研究生,經本 辦法公告後,始符合獎勵辦法之研究生,可於公告後二週內向 課指組申請。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董事會核 備後公告實施。 義守大學碩士班暨博士班優秀研究生入學獎勵申請表 姓名 學號 系級 電話 ______學年度 碩士班/ 入 錄取 博士班 學 他校 (請圈選) 獎 勵 資 格 錄取______學校______研究所 須檢附資料: □本申請表 □他校錄取通知單正本/□備取上他校研究所證明文件 □具結書 □郵局帳號封面影本 學業總成績排名為全班前______% 碩士班/ 本校畢 博士班 業生 (請圈選) 須檢附資料: □本申請表 □本校成績單正本 □具結書 □郵局帳號封面影本 □指導老師及所長推薦函(博班生繳交) □續領獎勵 須檢附資料: □本申請表 □續領獎勵學期之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 □具結書 □郵局帳號封面影本 備註: ※獎勵第 1 學期須繳交文件: 錄取他校者:1.本申請表、2.他校錄取通知單正本(備取上他校研究所證明文件)、3.具結書、 4.郵局帳號封面影本。 本校畢業生續念本校研究所者:1.本申請表、2.本校成績單正本、3.具結書、4.郵局帳號封面 影本 5.指導老師及所長推薦函(博士生繳交) ※獎勵第 2、3、4 學期須繳交文件: 續領第 2、3、4 學期獎勵者,每學期須繳交 1.本申請表、2.續領獎勵學期之前一學期成績單正 本、3.具結書、4.郵局帳號封面影本。 義守大學 學年第 學期 碩士班暨博士班優秀研究生入學獎勵 申請人具結書 本人 身分證字號 ,就讀本校 研究所博士班/碩士班(請圈選),聲明並保證遵守「義守大學碩士班 暨博士班優秀研究生入學獎勵辦法」全部條文各項規範。若經查證辦 理休退學者,願立即停止受領當學期獎學金,如已領取則無條件按辦 法規定繳回,絕無異議,若有違反辦法規定時,願接受本校相關校規 議處及願負法律責任。 本人確實瞭解並完全遵守下列說明: 一、本人領取當學期獎勵金後辦理退學,願按辦法規定比例繳回當學 期已領之獎勵金。 二、本人領取當學期獎勵金後辦理休學,願按辦法規定全數繳回當學 期已領之獎勵金。 此致 義守大學 立具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義守大學碩士班暨博士班優秀研究生入學獎勵 博士生推薦函 指導老師推薦欄 指導老師簽名: 日期: 所長推薦欄 所長簽名: ※若表格不敷使用,請改以 A4 紙張填寫※ 日期: 義守大學博士班優秀研究生獎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八日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一日修訂通過 99 年 11 月 6 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全文;修正條文自 100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 101 年 10 月 11 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部分條文 第一條 為獎勵本校博士班研究生專心課業學習與從事研究工 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 一、具本校學籍之博士班一年級及二年級研究生。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 分以上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三、經系所一位專任教師推薦。 前項第一款資格需於新生入學年度起算二年內始得申 請,因休學再復學而編級列為三年級以上者不符資格。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當學期休、退學。若於領取當學期獎學金後辦理休、 退學,應全數繳回當學期獎學金。 二、當學期已請領本校外國學生獎學金或享有外國專班學 費優惠。 三、已獲得本校「義守大學碩士班暨博士班優秀研究生入 學獎勵辦法」獎勵者。 第四條 申請時間: 一、第一學期於開學後至十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二、第二學期於開學後至三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第五條 獎學金申請者應檢附資料: 一、獎學金申請表。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 第六條 獎學金金額:每人每學期新台幣貳萬元整。 第七條 本獎學金由獎學金審核委員會會議審核後公告獲獎名單。 獎學金審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副校 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主任祕書、進修部主任、 各學院院長、會計處處長擔任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告日實 施。 義守大學 學年度第 學期 博士班優秀研究生獎學金申請表 所名 年級 學號 姓名 入學年度 身份證 字號 □□□□□□□□□□ 行動 電話 前一學期 學業成績 □新生免填□舊生_______________ 前一學期 操行成績 □新生免填□舊生_______________ 郵局 局號 □□□□□□□ 郵局 帳號 □□□□□□□ 及月份 浮貼學生證正、反二面影本及郵局存簿正面影本 浮貼學生證正面影本 --------------浮貼處-------------- 浮貼學生證反面影本(需加蓋當學期註冊章) --------------浮貼處-------------- 浮貼郵局存簿正面影本(必須為本人郵局存簿) ----------------------------浮貼處-------------------------------- 指導教師 推薦評語 指導教師 簽名 申請獎學 金附繳文 件 獎學金申請者應同時檢附下列資料始得受理,資料不齊恕不受理(請勾選): □一、獎學金申請表。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新生免附) □三、具結書。 注意事項 一、受理申請時間:(一)第一學期於開學後至十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二)第二學期於開學後至三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二、具本校學籍之博士班一年級及二年級研究生才可申請且需於新生入學年度 起算二年內始得申請,因休學再復學而編級列為三年級以上者不符資格。 義守大學 學年第 學期 博士班優秀研究生獎學金申請人具結書 本人 身分證字號 ,就讀本校 研究所博士班,聲明並保證遵守「義守大學博士班優秀研究生獎學金 實施辦法」全部條文各項規範。若經查證資格不符,願立即停止受領 當學期獎學金,如已領取則無條件全數繳回,絕無異議,同時接受本 校相關校規議處及願負法律責任。 本人確實瞭解並完全遵守下列說明: 一、本人領取當學期獎學金後辦理休、退學,願全數繳回當學期獎學 金。 二、當學期已請領本校外國學生獎學金或享有外國專班學費優惠。 三、已獲得本校「義守大學碩士班暨博士班優秀研究生入學獎勵辦法」 獎勵者。 此致 義守大學 立具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義守大學碩士班優秀研究生獎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通過 100 年 9 月 1 月校長核定公告修正全文 101 年 10 月 11 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部分條文 第一條 為獎勵義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碩士班在籍研究生從事研究、 提昇研究風氣,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學金之業務承辦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 簡稱課指組)。 第三條 獎學金申請資格:各系(所)碩士班一年級下學期及二年級研究 生(不含在職專班、外國專班、或其它已獲補助之專班)。 已領有外國學生獎學金或已獲本校「義守大學碩士班暨博士班 優秀研究生入學獎勵辦法」獎勵者不得申請。 第四條 申請及審查流程如下: 一、每學期完成註冊手續後,依各系(所)之規定向各系(所)辦公 室提出申請。 二、申請方式及審查標準等相關細則,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 並送各學院彙整審查後,再送獎學金審查會審查,陳校長核 定後實施。 三、各系(所)應於第一、二學期開學後之第四週結束前,送交核 定名冊(附件一)及獎學金申請表(附件二)等資料至課指組 賡續辦理。 四、前項作業完成後,由課指組彙整名冊送請獎學金審核委員會 審核後公告獲獎名單。 第五條 獎學金名額說明如下: 一、名額以班為單位,研究生十名以內者,置一名,逾十名者, 每增加十名增置一名,不足十名者,以五捨六入方式計。 二、班級人數需當學期已註冊者方可計入,但不扣除第三條第二 項之人數。 第六條 獎學金金額:每名每學期獎學金新台幣貳萬元整。 第七條 獎學金審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副校長、 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主任祕書、進修部主任、各學院院 長、會計處處長擔任之。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章則規定,或另行簽請核 准後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告日實施。 附件一 義守大學 學年度第 學期 _________所碩士班優秀研究生獎學金 系所初核定名冊 (本表由系所承辦人員填寫) 第一學期申請填寫欄 第二學期申請填寫欄 一年級班級人數:_______人 獎學金名額:_______名 二年級班級人數:_______人 獎學金名額:_______名 二年級班級人數:_______人 獎學金名額:_______名 依據義守大學碩士班優秀研究生獎學金實施辦法第五條: 「獎學金名額說明如下: 一、名額以班為單位,研究生十名以內者,置一名,逾十名者,每增加十名增置一名,不足十名者,以 五捨六入方式計。 二、班級人數需當學期已註冊者方可計入,但不扣除第三條第二項之人數。」 系所初核定名冊(請依年級較低者開始排序) 編 號 年級 學號 姓名 編 號 1 6 2 7 3 8 4 9 5 10 年級 學號 姓名 以上同學均符合本系(所)初審資格 系所承辦人簽章: 系所主管簽章: 備註 一、本獎學金由系所統一辦理,並於期限前繳交下列各項資料至課指組賡續辦理(請勾選): □(一)系所初核定名冊 □(二)獎學金申請表及成績單正本 □(三)系所初審核碩士班獎學金相關辦法條文 二、獎學金申請期限:第一、二學期開學後之第四週結束前。 本表若不敷使用得自行增列 義守大學碩士班優秀研究生獎學金申請表 附件二 (本表由申請學生填寫) 所名 年級 系所初核定 名冊編號 電子 信箱 前一學期 學業成績 前一學期 操行成績 學號 姓名 行動 電話 身份證 字號 郵局 郵局 □□□□□□□ 局號 帳號 浮貼學生證正、反二面影本及郵局存簿正面影本 浮貼學生證正面影本 □□□□□□□□□□ □□□□□□□ --------------浮貼處-------------- 浮貼學生證反面影本(需加蓋當學期註冊章) --------------浮貼處-------------- 浮貼郵局存簿正面影本(必須為本人郵局存簿) ----------------------------浮貼處-------------------------------- 指導老師 推薦評語 申請獎學金 附繳文件 注意事項 指導老師 簽名 獎學金申請者應同時檢附下列資料始得受理,資料不齊恕不受理(請勾選): □獎學金申請表。 □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 一、本表請一律繳至系所辦公室,由系所統一彙整後,連同核定名冊再送交課指 組賡續辦理。 二、各系(所)應於第一、二學期開學後之第四週結束前,送交核定名冊(附件一) 及獎學金申請表(附件二)等資料至課指組賡續辦理。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義守大學大義書卷獎學金辦法 89 年 6 月 28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11 月 5 日 97 學年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99 年 1 月 13 日 98 學年第 1 學期第 9 次行政會議通過 99 年 1 月 16 日校長核定公告全文;修正條文自 99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 101 年 8 月 24 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 3、5 條條文 102 年 8 月 26 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 1~5 條條文 103 年 2 月 24 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 3~8 條條文 第一條 為獎勵本校學業及操行成績優異學生,培養其努力向上,敦 品勵學之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業務承辦單位為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依據為前學期班級成績,但大四下學期成績不列 入(學士後中醫學系大五下學期成績不列入);申請期間為就讀本 校大學部大一下學期至大四下學期(學士後中醫學系至大五下學 期)。 第四條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領取本辦法之獎學金: 一、具有本校大學部學籍之學生。 二、前學期修習學分數須達十六學分以上(四年級九學分以 上;若全學期需至校外實習之學生,實習當學期需修習 九學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且於前學期無受警 告以上懲戒紀錄者。 三、學期成績名列各班總人數之前百分之五,獎勵人數依班 級人數 35 人以下置 1 人、36 至 50 人置 2 人、51 至 65 人置 3 人、66 人以上置 4 人為原則。但 102 學年度前入 學新生,學期成績名列全班前三名,其操行成績均須八 十分以上,且於前學期無受警告以上懲戒紀錄者,每班 獎勵人數,不在此限。 四、未請領外國學生獎學金及未享有優惠之外國專班。 前項第一款不包含延畢生、退學生、休學生。但大學部應屆 畢業生繼續就讀本校研究所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學金於每學期教務處註冊組確認休退學名單及申 請成績更改異動排名結果後,由業務承辦單位將初審名單連同工 作聯繫單送至各系。初審通過者需於指定期限內送交申請表。 前項作業完成後彙整合格名冊送請獎學金審核委員會審核, 並公告得獎名單。 第六條 獎勵方式除頒發獎狀外,另頒發大義書卷獎學金,獎金額度 如下: 一、第一名獎學金新臺幣(以下同)壹萬貳仟元。 二、第二名獎學金捌仟元。 三、第三名及以後名次者獎學金伍仟元。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學期成績並列相同名次者,依操行 成績高低決定本獎學金之排序,操行同分則並列同一獎學金名 次,以下名次從缺,其獎學金採平均分配之(如以每班三名為例, 第一名二位,則第二名從缺,每人可得獎學金壹萬元;第二名二 位,則第三名從缺,每人可得獎學金陸仟伍百元,第三名二位, 則每人可得獎學金貳仟伍佰元) 。 獎勵名次為每班前百分之五(人數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 規定),因故未能領取獎學金者,其空缺名額不予遞補,該筆獎學 金不發放。 第七條 獎學金審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副校 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主任祕書、進修部主任、各 學院院長、會計處處長擔任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告日實施。 ____學年度第____學期 義守大學大義書卷獎學金申請表 系級/班別 學號 姓名/性別 / 聯絡電話 / 班級名次 (限學號 101、100、99 開頭者適用) 班級百分比/班級人數 / (102 學年度及其後入學者適用) 郵局帳號 請浮貼獎學金獲獎本人郵局存摺影本(正面) 注意:僅接受個人郵局帳號。非本人帳號與其它銀行帳號無法完成匯款。 說明: **102 學年度前入學之學生仍維持獎勵各班前三名且需於前學期修習學分數達十六學分以上 (四年級九學分以上) **102 學年度及其後入學之學生,依辦法獎勵各班學期成績名列全班前 5%學生 **所繳交郵局存摺影本須為獲獎學生本人郵局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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