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101 年度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一、主辦機關︰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標案名稱︰高雄市原民市集辦理計畫 三、預算金額︰新台幣 380 萬元整。 四、履約地點:高雄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周邊廣場(如廠商場地規劃)。 五、活動目標: (一)形塑高雄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周邊廣場作為本市原民市集活動據點。 (二)打造前鎮河親水公園為民眾優質休閒之場所,建立都會型原民市集。 (三)協助原住民地方特色產業融入市場機制,強化市場競爭力,提昇產業文 化及教育功能,塑造產業永續發展之環境。 (四)培訓原住民業者在產品解說、顧客服務、門市銷售等技術能力提升,以 提升原民市集地方業者整體服務品質,希冀藉由行前訓練搭配活動實戰 經驗,讓地方業者能繼續穩定及永續經營。 (五)透過原民市集活動辦理,增加原住民業者實質收益,同時帶動原鄉地區 旅遊風氣,與增進原住民特色產品購買率。 六、履約期限:自簽約日之次日起 360 日曆天。 七、廠商服務約定事項: 主要工作項目 說 明 1. 原民市集規劃營運輔導計畫書 10 份(含場地規劃、運作 模式、制度規範及活動細部作業計畫(含活動新聞露出 規劃)。 規劃原民市集 2. 依據原住民族地區之產業結構及特性,研究、分析並提 出適合原民市集發展之策略模式,以建構產業永續經 營。 籌組市集顧問輔 1. 需於服務建議書中提出預計籌組之專家學者、相關單位 導團隊、原住民產 之資料,並具體提出輔導團隊輔導方式。 業服務組織並辦 2. 市集成立運作組織與人事制度並訂定相關條則規範。 理市集訪視、輔導 1. 專家進場輔導至少 6 場次以上(依據調查結果針對參與 輔導及陪伴產業 市集營運者之需求共同討論)。 發展組織 2. 辦理產業經營管理、展售教育及實務經營管理講習至少 20 個小時之課程。 第 1 頁,共 8 頁 3. 參與對象主要為組織幹部、營運業主等。 1. 由廠商依本採購案計畫內容,自由發想規劃結合高雄市 主題與主視覺規 原住民地區農特產品及創意生活產業相關市集活動主 劃設計 題,並提出活動 slogan。 2. 高雄市原民市集活動 logo 設計。 1. 邀請卡(含信封)至少 200 份。 2. 活動宣傳單(DM)至少 50,000 張。 3. 活動宣傳大海報至少 500 張,活動文宣設計圖電子檔 (jpg 或 pdf 檔等) ,廠商需提供可讀取之電子檔供機 文宣品 關存查及放置本會網站供民眾參閱。 4. 以上各項文宣品內容繳交美工檔需報本會先行審核確 認後印製,寄送名單由本會提供,得標廠商需負責所需 設計費、印製費、郵資、寄(發)送及衍生之相關費用。 5. 市集提袋設計及製作 10,000 個以上。 活動記者會 市集活動前需召開一場記者會;活動辦理前 規劃辦理 2 週應將細部計畫、活動注意事項及文宣資 料草稿送本會備查(活動邀請卡及文宣資訊 應於活動辦理前一週發出)。 活動宣傳文 媒體行銷以廣播、電視、報章雜誌、網路或 宣 其他宣傳途徑提昇活動執行成效。 活動網頁設 1.規劃建置市集活動主題專屬網頁,並連結 活動宣傳規劃設 計及執行 至本會網站首頁。 計與執行 2.需有專人負責網頁之管理、維護工作並定 期更新資料。 3.請於服務建議書詳述相關網頁內容設計。 媒體宣傳 1.撰寫活動新聞稿。 2.報紙、電視、報章雜誌、網路或其他宣傳 途徑請於服務建議書列明各項媒體宣傳規 劃內容、規格及經費明細。 一、活動企畫部分: 1.活動辦理時間:預計 101 年 7 月至 102 年 5 月擇日辦 理活動(1 日為 1 場次,共 12 場次),活動日期由得 市集活動規劃設 標廠商規劃後送本會審查。 計 2.活動地點:高雄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周邊廣場。 3.原民市集:活動時段由得標廠商規劃後送本會審查。 (1)廠商應依本案計畫自由發想,提出原民市集(含 創意、美食、農特產品、園藝及二手商品)之活 第 2 頁,共 8 頁 動主題及內容規劃,並盡可能納入在地地方產業 特色,進行作品展售或示範教學,共同推動文化 特色產業,帶動社會經濟繁榮。並藉由在地藝術 家和市民的共同參與,增加其生活創意市集之豐 富性及深度,凝聚市民認同感。 (2)每場次原民市集之攤位數至少需召集 30 攤。 4.表演活動: (1)廠商應設計規劃舞台區,並執行(含主持人)二 場次促銷活動,邀請具有地方特色或與主題相關 的表演節目、街頭藝人及表演團體,配合市集場 地參與演出,以期帶動現場氛圍並聚集人潮。 (2)舞台區除二場次之促銷活動外,於每場次應進行 節目表演,至少需有一組街頭藝人及表演團體演 出音樂歌舞。 5.廠商規劃場地時,應考量各項活動(創意市集/DIY 體 驗/表演/農產、園藝等)場地配置之適宜性。 6.需辦理引客優惠方案(整合地方產業提供參加者各項 優惠方案,如 DIY 體驗卷等,每場次須發放 200 份(含) 以上,單價不得低於 150 元)。 7.每場次活動中應放置流動廁所。 8.每場次活動應有場地清潔維護、交通疏導與緊急醫療 協助。 9.每場次活動須辦理問卷調查(每場次問卷調查份數為 100 份(含)以上) ,針對「遊客」、 「地方產業業者」 (含設攤之攤商等)進行活動辦理意見調查,俾利做 為辦理後續活動之參考。 10.整體活動需考量安排雨天備案的可能。 二、硬體設備部分: 1.活動硬體設施需以原住民創意為主題,配合場地性質 需求搭設帳棚、舞台佈置、燈光音響、場地電力安排 等硬體設備,並應提供足夠並符合市集參展者需求之 展示架、吊掛板、桌椅及桌布等相關設備。 2.每場次結束後,需將所有設備移除;若遇颱風來襲, 廠商應於陸上颱風警報發佈 4 小時內完成會場全部設 備、臨時建物之撤除。 3.上述硬體設備應於每場次活動前佈置完成,並應確保 安全無虞。 第 3 頁,共 8 頁 辦理活動期間公共意外險每人 200 萬投保額以上之保險 保險與危機處理 (含財損及遊客、工作人員意外險。本保險費用內含於契 約價金,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須檢附本項保險費收據) 。 活動紀實及成果結案報告之設計、製作: 活動紀實及成果結案報告至少 10 份,應含文字及圖片, 活動紀實與成果 包括整體籌備過程、活動人次統計、參與單位及活動整體 報告 報導、影像、簡報、圖片等,並製作活動攝影紀錄 DVD 至 少 10 套(裝訂成冊)。 1. 契約期間廠商應派駐府人員乙名,負責計畫業務聯繫及 文書工作事項。 2. 契約期間必須完成自評項目:包括受輔導業者及產業組 織資料、受輔導業者收入、就業機會、消費者滿意度、 消費者回購率、整體滿意度及組織參與度等指定指標及 自訂指標。 3. 本案係全案委託,本會不再提供人力支援,得標廠商須 於企劃書明列執行本活動委託案之人力編組(至少須列 入行政、媒體文宣、接待、場地佈置與清潔復原等人力) 與編列人力執行經費。 4. 以上各項內容(含創意加值效益)皆須經本會正式核定 其他 同意後辦理,本會得隨時進行瞭解,並要求修正執行方 式。 5. 本會配合此活動提供必要的行政協助。 6. 活動結束後 48 小時內需全部拆除完畢及恢復原狀,如 未依其清除處理時,本會得視造成實際之損害要求賠 償,廠商不得異議。 7. 災變因應:為因應如豪雨、強風、寒流、地震、火災等 不可抗力之自然因素,恐影響活動進行,由主辦單位於 活動前決議是否暫停或延期舉行。 (廠商於主辦單位通 知暫停或延期舉行活動後,應擬訂新聞稿,主動與相關 媒體聯絡公布消息,並修訂主題網頁及相關政府網頁最 新消息異動公告。 八、履約付款:本案委託規劃執行服務費用以分期付款方式撥付。 第 4 頁,共 8 頁 期數 付款方式(含工作內容) 廠商需於簽約後 10 日內提送本案活動計畫報告書,內容須包含活 動期程及細部作業計畫(含場地規劃、運作模式、制度規範及活 第一期 動宣傳規劃設計與執行項目內容) ,俾利本會進行審查事宜。廠商 需依據本會通過核定之活動計畫報告書內容並完成執行第一場次 活動後,撥付契約價金總額 50%。 廠商需執行(含前一期完成之場次)共 6 場次活動後,提送期中 第二期 成果報告書,經本會審查通過,撥付契約價金總額 30%。 廠商需全部完成執行(含前一期完成之場次)共 12 場次活動後, 第三期 提送總結成果報告書經本會審查通過,驗收結算完成及無其他待 處理事項後,付清尾款。 九、罰 則: (一)品質缺失懲罰金:受託廠商未完成執行計畫內容各項工作或未依本會規 定事項執行,按個案內容每案罰以新台幣 5,000 元。 (二)廠商未完成辦理 12 場次活動,視同未完成履約,除不予支付酬金外並沒 收履約保證金。 十、投標廠商資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其他主管機關合法登記、設立) 證明文件載有相關營業項目或具備本契約主要事項履約能 力之廠商。 十一、投標廠商證明文件: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其他主管機關合法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二)有效期限內納稅證明影本。 (三)餘詳如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十二、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 (一)內容建請依照評選項目(不含簡報及現場詢答)之順序,除 A3 尺寸繪製 之必要圖表(說)外,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編寫、建目錄、編頁碼、加封 面並裝訂成冊;其中價格應作詳細分析說明,以上製作所需費用由投標 廠商自行負擔。 (二)內頁以不超過 50 頁為原則(不含封面、目錄及附件,單面印刷者,1 張 計 1 頁;雙面印刷者,1 張計 2 頁);建請印製 10 份,連同其他投標文 件於截標規定期限前寄(送)達本會秘書室,否則視同資格審查不合格, 不得參加下一階段評選。 第 5 頁,共 8 頁 (三)相關委託服務內容請參考主要工作內容製作,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 1、規劃理念及活動主題內容規劃(含雨天備案)。 2、工作執行方式、進度及時程規劃。 3、活動行銷宣傳方式與內容。 4、整體經費及細項費用說明。 5、廠商提供之其他創意行銷及回饋。 6、歷年相關工作實績及專案能力。 7、廠商專案小組成員經歷簡介。 十三、評選決標作業程序: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暨「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 費辦法」並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辦理。 (二)由本會派聘(兼)學者專家及府內人員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對資格審 查合格廠商所提之服務建議書及簡報進行評選。 (三)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依抽籤決定簡報順序,進行「簡報及現場詢答」時, 如經唱名 3 次廠商未在場,視同放棄簡報及詢答機會,該評選項目以零 分計算,由委員逕依服務建議書評分。 (四)本會於簡報會場提供下列設備供參選廠商使用:投影機、投影布幕、筆 記型電腦等,如遇有無法使用之情形,仍請廠商逕為簡報。廠商應自行 衡酌攜帶簡報輔助設備之必要,請自備隨身碟。每家廠商簡報時間 20 分鐘,資格合格廠商達 3 家時,簡報縮短為 15 分鐘,如超過 4 家,每增 加 1 家,簡報時間再減少 2 分鐘。但廠商最低應有 9 分鐘簡報時間。簡 報結束前 1 分鐘按鈴一次。答詢時間以 10 分鐘為限(評選委員提問時間 不計) ,採統問統答方式。廠商僅得就該詢問事項予以答覆。 (五)評選委員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 序位。合計總滿分為 100 分,總評分平均未達 80 分為不及格,經評選委 員會過半數之決定不得列為決標對象。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 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合計值次低者為序位第二。 (六)評選採序位法評定,非固定價格給付,價格納入評比(分) (廠商應詳列 標價組成內容,著重於經費分配合理性及完整性,而非單就價格高低考 量) 。其評選結果以達合格分數之序位前 2 名,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 決定者為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起,依序議價,議減價格不 得逾 3 次,如有 2 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標價相同時,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 抽籤決定之。 (七)以上評選結果應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再行辦理議價。該評選 結果之決議如違反政府採購法,機關不得接受:該評選結果如有需要評選 委員會再予檢討者(例如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 理等),得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該採購之評選 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第 6 頁,共 8 頁 項第 2 款規定不予決標。 (八)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詳如評選表。 十四、其他 (一)本案若流標或因故不予開標,而無法於當次公告決標,已投標廠商得於 截標次日起 30 個日曆天內親至本會領取未開標之標單,未於期限內至本 所領取者,視同放棄領取權利,本會不負保管及銷毀之責。分段開標或 廢標,而未開啟之標封,亦適用上述規定。 (二)除得標廠商外,本會得保留其他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各乙份作為存 檔資料,其餘份數退還之,如未於開標之次日起 10 日內領取者,本會不 負保管及銷毀之責。 (三)開標、評選及議價當日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被授權章,以便辦理 相關手續。凡投標文件之頁末需填寫日期,而未填寫或填寫錯誤者,不 影響其效力。 (四)得標廠商應於本會通知日之次日起 12 日曆天內簽訂契約,若無故未於期 限內簽約,本會除得視情節撤銷決標外,並得視情節依法定程序將之登 錄為不良廠商,並另得重行辦理招標或與其他優勝廠商依序議價。得標 廠商於決標之次日起 3 個月內,未至本會領取契約正本,本會亦不負保 管及銷毀之責。 (五)本補充說明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亦為決標後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視 同契約,倘與契約文件其他條款規定相牴觸,概以本補充說明為準。 (六)本補充說明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頁,共 8 頁 「高雄市原民市集辦理計畫」 採購評選表 委員編號: 日期:101 年 評 評審項目 月 日 分 配分 廠商 1 一、建議書之創新性、可行性 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30 二、整體活動規劃設計執行與 文宣行銷創意 20 廠商 2 廠商 3 廠商 4 廠商 5 三、廠商所具備之專業能力、 承辦經驗及實績(含主要 20 人員之學經歷簡歷) 四、經費需求分析 (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 確性、合理性) 20 五、創意加值服務計畫 5 六、簡報及現場詢答 5 總評分 100 轉換為序位 備 註 說明: 一、請 委員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次按各廠商總評分高低換算為序位名次,得分最高者, 序位名次記 1,得分次高者,序位名次記 2,餘依此類推。 委員簽名: 第 8 頁,共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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