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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101 年度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一、主辦機關︰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標案名稱︰高雄市原民市集辦理計畫
三、預算金額︰新台幣 380 萬元整。
四、履約地點:高雄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周邊廣場(如廠商場地規劃)。
五、活動目標:
(一)形塑高雄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周邊廣場作為本市原民市集活動據點。
(二)打造前鎮河親水公園為民眾優質休閒之場所,建立都會型原民市集。
(三)協助原住民地方特色產業融入市場機制,強化市場競爭力,提昇產業文
化及教育功能,塑造產業永續發展之環境。
(四)培訓原住民業者在產品解說、顧客服務、門市銷售等技術能力提升,以
提升原民市集地方業者整體服務品質,希冀藉由行前訓練搭配活動實戰
經驗,讓地方業者能繼續穩定及永續經營。
(五)透過原民市集活動辦理,增加原住民業者實質收益,同時帶動原鄉地區
旅遊風氣,與增進原住民特色產品購買率。
六、履約期限:自簽約日之次日起 360 日曆天。
七、廠商服務約定事項:
主要工作項目
說
明
1. 原民市集規劃營運輔導計畫書 10 份(含場地規劃、運作
模式、制度規範及活動細部作業計畫(含活動新聞露出
規劃)。
規劃原民市集
2. 依據原住民族地區之產業結構及特性,研究、分析並提
出適合原民市集發展之策略模式,以建構產業永續經
營。
籌組市集顧問輔 1. 需於服務建議書中提出預計籌組之專家學者、相關單位
導團隊、原住民產
之資料,並具體提出輔導團隊輔導方式。
業服務組織並辦 2. 市集成立運作組織與人事制度並訂定相關條則規範。
理市集訪視、輔導
1. 專家進場輔導至少 6 場次以上(依據調查結果針對參與
輔導及陪伴產業
市集營運者之需求共同討論)。
發展組織
2. 辦理產業經營管理、展售教育及實務經營管理講習至少
20 個小時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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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參與對象主要為組織幹部、營運業主等。
1. 由廠商依本採購案計畫內容,自由發想規劃結合高雄市
主題與主視覺規
原住民地區農特產品及創意生活產業相關市集活動主
劃設計
題,並提出活動 slogan。
2. 高雄市原民市集活動 logo 設計。
1. 邀請卡(含信封)至少 200 份。
2. 活動宣傳單(DM)至少 50,000 張。
3. 活動宣傳大海報至少 500 張,活動文宣設計圖電子檔
(jpg 或 pdf 檔等)
,廠商需提供可讀取之電子檔供機
文宣品
關存查及放置本會網站供民眾參閱。
4. 以上各項文宣品內容繳交美工檔需報本會先行審核確
認後印製,寄送名單由本會提供,得標廠商需負責所需
設計費、印製費、郵資、寄(發)送及衍生之相關費用。
5. 市集提袋設計及製作 10,000 個以上。
活動記者會 市集活動前需召開一場記者會;活動辦理前
規劃辦理
2 週應將細部計畫、活動注意事項及文宣資
料草稿送本會備查(活動邀請卡及文宣資訊
應於活動辦理前一週發出)。
活動宣傳文 媒體行銷以廣播、電視、報章雜誌、網路或
宣
其他宣傳途徑提昇活動執行成效。
活動網頁設 1.規劃建置市集活動主題專屬網頁,並連結
活動宣傳規劃設
計及執行
至本會網站首頁。
計與執行
2.需有專人負責網頁之管理、維護工作並定
期更新資料。
3.請於服務建議書詳述相關網頁內容設計。
媒體宣傳
1.撰寫活動新聞稿。
2.報紙、電視、報章雜誌、網路或其他宣傳
途徑請於服務建議書列明各項媒體宣傳規
劃內容、規格及經費明細。
一、活動企畫部分:
1.活動辦理時間:預計 101 年 7 月至 102 年 5 月擇日辦
理活動(1 日為 1 場次,共 12 場次),活動日期由得
市集活動規劃設
標廠商規劃後送本會審查。
計
2.活動地點:高雄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周邊廣場。
3.原民市集:活動時段由得標廠商規劃後送本會審查。
(1)廠商應依本案計畫自由發想,提出原民市集(含
創意、美食、農特產品、園藝及二手商品)之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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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主題及內容規劃,並盡可能納入在地地方產業
特色,進行作品展售或示範教學,共同推動文化
特色產業,帶動社會經濟繁榮。並藉由在地藝術
家和市民的共同參與,增加其生活創意市集之豐
富性及深度,凝聚市民認同感。
(2)每場次原民市集之攤位數至少需召集 30 攤。
4.表演活動:
(1)廠商應設計規劃舞台區,並執行(含主持人)二
場次促銷活動,邀請具有地方特色或與主題相關
的表演節目、街頭藝人及表演團體,配合市集場
地參與演出,以期帶動現場氛圍並聚集人潮。
(2)舞台區除二場次之促銷活動外,於每場次應進行
節目表演,至少需有一組街頭藝人及表演團體演
出音樂歌舞。
5.廠商規劃場地時,應考量各項活動(創意市集/DIY 體
驗/表演/農產、園藝等)場地配置之適宜性。
6.需辦理引客優惠方案(整合地方產業提供參加者各項
優惠方案,如 DIY 體驗卷等,每場次須發放 200 份(含)
以上,單價不得低於 150 元)。
7.每場次活動中應放置流動廁所。
8.每場次活動應有場地清潔維護、交通疏導與緊急醫療
協助。
9.每場次活動須辦理問卷調查(每場次問卷調查份數為
100 份(含)以上)
,針對「遊客」、
「地方產業業者」
(含設攤之攤商等)進行活動辦理意見調查,俾利做
為辦理後續活動之參考。
10.整體活動需考量安排雨天備案的可能。
二、硬體設備部分:
1.活動硬體設施需以原住民創意為主題,配合場地性質
需求搭設帳棚、舞台佈置、燈光音響、場地電力安排
等硬體設備,並應提供足夠並符合市集參展者需求之
展示架、吊掛板、桌椅及桌布等相關設備。
2.每場次結束後,需將所有設備移除;若遇颱風來襲,
廠商應於陸上颱風警報發佈 4 小時內完成會場全部設
備、臨時建物之撤除。
3.上述硬體設備應於每場次活動前佈置完成,並應確保
安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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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活動期間公共意外險每人 200 萬投保額以上之保險
保險與危機處理 (含財損及遊客、工作人員意外險。本保險費用內含於契
約價金,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須檢附本項保險費收據)
。
活動紀實及成果結案報告之設計、製作:
活動紀實及成果結案報告至少 10 份,應含文字及圖片,
活動紀實與成果
包括整體籌備過程、活動人次統計、參與單位及活動整體
報告
報導、影像、簡報、圖片等,並製作活動攝影紀錄 DVD 至
少 10 套(裝訂成冊)。
1. 契約期間廠商應派駐府人員乙名,負責計畫業務聯繫及
文書工作事項。
2. 契約期間必須完成自評項目:包括受輔導業者及產業組
織資料、受輔導業者收入、就業機會、消費者滿意度、
消費者回購率、整體滿意度及組織參與度等指定指標及
自訂指標。
3. 本案係全案委託,本會不再提供人力支援,得標廠商須
於企劃書明列執行本活動委託案之人力編組(至少須列
入行政、媒體文宣、接待、場地佈置與清潔復原等人力)
與編列人力執行經費。
4. 以上各項內容(含創意加值效益)皆須經本會正式核定
其他
同意後辦理,本會得隨時進行瞭解,並要求修正執行方
式。
5. 本會配合此活動提供必要的行政協助。
6. 活動結束後 48 小時內需全部拆除完畢及恢復原狀,如
未依其清除處理時,本會得視造成實際之損害要求賠
償,廠商不得異議。
7. 災變因應:為因應如豪雨、強風、寒流、地震、火災等
不可抗力之自然因素,恐影響活動進行,由主辦單位於
活動前決議是否暫停或延期舉行。
(廠商於主辦單位通
知暫停或延期舉行活動後,應擬訂新聞稿,主動與相關
媒體聯絡公布消息,並修訂主題網頁及相關政府網頁最
新消息異動公告。
八、履約付款:本案委託規劃執行服務費用以分期付款方式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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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數
付款方式(含工作內容)
廠商需於簽約後 10 日內提送本案活動計畫報告書,內容須包含活
動期程及細部作業計畫(含場地規劃、運作模式、制度規範及活
第一期
動宣傳規劃設計與執行項目內容)
,俾利本會進行審查事宜。廠商
需依據本會通過核定之活動計畫報告書內容並完成執行第一場次
活動後,撥付契約價金總額 50%。
廠商需執行(含前一期完成之場次)共 6 場次活動後,提送期中
第二期
成果報告書,經本會審查通過,撥付契約價金總額 30%。
廠商需全部完成執行(含前一期完成之場次)共 12 場次活動後,
第三期
提送總結成果報告書經本會審查通過,驗收結算完成及無其他待
處理事項後,付清尾款。
九、罰
則:
(一)品質缺失懲罰金:受託廠商未完成執行計畫內容各項工作或未依本會規
定事項執行,按個案內容每案罰以新台幣 5,000 元。
(二)廠商未完成辦理 12 場次活動,視同未完成履約,除不予支付酬金外並沒
收履約保證金。
十、投標廠商資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其他主管機關合法登記、設立)
證明文件載有相關營業項目或具備本契約主要事項履約能
力之廠商。
十一、投標廠商證明文件: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其他主管機關合法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二)有效期限內納稅證明影本。
(三)餘詳如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十二、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
(一)內容建請依照評選項目(不含簡報及現場詢答)之順序,除 A3 尺寸繪製
之必要圖表(說)外,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編寫、建目錄、編頁碼、加封
面並裝訂成冊;其中價格應作詳細分析說明,以上製作所需費用由投標
廠商自行負擔。
(二)內頁以不超過 50 頁為原則(不含封面、目錄及附件,單面印刷者,1 張
計 1 頁;雙面印刷者,1 張計 2 頁);建請印製 10 份,連同其他投標文
件於截標規定期限前寄(送)達本會秘書室,否則視同資格審查不合格,
不得參加下一階段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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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委託服務內容請參考主要工作內容製作,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
1、規劃理念及活動主題內容規劃(含雨天備案)。
2、工作執行方式、進度及時程規劃。
3、活動行銷宣傳方式與內容。
4、整體經費及細項費用說明。
5、廠商提供之其他創意行銷及回饋。
6、歷年相關工作實績及專案能力。
7、廠商專案小組成員經歷簡介。
十三、評選決標作業程序: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暨「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
費辦法」並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辦理。
(二)由本會派聘(兼)學者專家及府內人員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對資格審
查合格廠商所提之服務建議書及簡報進行評選。
(三)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依抽籤決定簡報順序,進行「簡報及現場詢答」時,
如經唱名 3 次廠商未在場,視同放棄簡報及詢答機會,該評選項目以零
分計算,由委員逕依服務建議書評分。
(四)本會於簡報會場提供下列設備供參選廠商使用:投影機、投影布幕、筆
記型電腦等,如遇有無法使用之情形,仍請廠商逕為簡報。廠商應自行
衡酌攜帶簡報輔助設備之必要,請自備隨身碟。每家廠商簡報時間 20
分鐘,資格合格廠商達 3 家時,簡報縮短為 15 分鐘,如超過 4 家,每增
加 1 家,簡報時間再減少 2 分鐘。但廠商最低應有 9 分鐘簡報時間。簡
報結束前 1 分鐘按鈴一次。答詢時間以 10 分鐘為限(評選委員提問時間
不計)
,採統問統答方式。廠商僅得就該詢問事項予以答覆。
(五)評選委員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
序位。合計總滿分為 100 分,總評分平均未達 80 分為不及格,經評選委
員會過半數之決定不得列為決標對象。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
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合計值次低者為序位第二。
(六)評選採序位法評定,非固定價格給付,價格納入評比(分)
(廠商應詳列
標價組成內容,著重於經費分配合理性及完整性,而非單就價格高低考
量)
。其評選結果以達合格分數之序位前 2 名,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
決定者為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起,依序議價,議減價格不
得逾 3 次,如有 2 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標價相同時,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
抽籤決定之。
(七)以上評選結果應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再行辦理議價。該評選
結果之決議如違反政府採購法,機關不得接受:該評選結果如有需要評選
委員會再予檢討者(例如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
理等),得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該採購之評選
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第 6 頁,共 8 頁
項第 2 款規定不予決標。
(八)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詳如評選表。
十四、其他
(一)本案若流標或因故不予開標,而無法於當次公告決標,已投標廠商得於
截標次日起 30 個日曆天內親至本會領取未開標之標單,未於期限內至本
所領取者,視同放棄領取權利,本會不負保管及銷毀之責。分段開標或
廢標,而未開啟之標封,亦適用上述規定。
(二)除得標廠商外,本會得保留其他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各乙份作為存
檔資料,其餘份數退還之,如未於開標之次日起 10 日內領取者,本會不
負保管及銷毀之責。
(三)開標、評選及議價當日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被授權章,以便辦理
相關手續。凡投標文件之頁末需填寫日期,而未填寫或填寫錯誤者,不
影響其效力。
(四)得標廠商應於本會通知日之次日起 12 日曆天內簽訂契約,若無故未於期
限內簽約,本會除得視情節撤銷決標外,並得視情節依法定程序將之登
錄為不良廠商,並另得重行辦理招標或與其他優勝廠商依序議價。得標
廠商於決標之次日起 3 個月內,未至本會領取契約正本,本會亦不負保
管及銷毀之責。
(五)本補充說明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亦為決標後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視
同契約,倘與契約文件其他條款規定相牴觸,概以本補充說明為準。
(六)本補充說明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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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原民市集辦理計畫」 採購評選表
委員編號:
日期:101 年
評
評審項目
月
日
分
配分
廠商 1
一、建議書之創新性、可行性
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30
二、整體活動規劃設計執行與
文宣行銷創意
20
廠商 2
廠商 3
廠商 4
廠商 5
三、廠商所具備之專業能力、
承辦經驗及實績(含主要 20
人員之學經歷簡歷)
四、經費需求分析
(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
確性、合理性)
20
五、創意加值服務計畫
5
六、簡報及現場詢答
5
總評分
100
轉換為序位
備 註
說明:
一、請 委員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次按各廠商總評分高低換算為序位名次,得分最高者,
序位名次記 1,得分次高者,序位名次記 2,餘依此類推。
委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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