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file_38391.pdf

義守大學
清寒學生「參與社區公益服務」助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5 日校長核定通過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8 日修訂通過
一、宗
旨:為鼓勵清寒學生參與社區服務,培養其關懷弱勢、愛護社會情懷,特
設此助學金。
二、申請資格:凡就讀本校且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在學學生。
三、申請條件:依教育部規定,家庭年收入符合中低收入標準 者 (年 收 入 低 於 70 萬
以下)
四、申請時間:每學年辦理二次(如遇假日則順延)。
1.第一學期申請時間:每年 5 月 21 日至 6 月 8 日止。
2.第二學期申請時間:每年 12 月 11 日至 12 月 29 日止。
五、服務時間:參與服務時間如下。
1.第一學期時間:每年 8 月 1 日至隔年 7 月底止。
2.第二學期時間:每年 2 月 1 日至 7 月底止。
六、服務機構:參與服務方式及機構(擇一)
1.限選定參與本校年度十大非營利機構或社團,機構名稱列於申請
表,選定服務單位後,不得更改。
2.選定並加入本校學生社團或志工單位,且參與和校外非營利機構或
社團合辦之活動。
七、實施流程:下載申請表(學務處網頁)填寫表格備妥資料繳交至服教組經
審核通過後發文至服務單位確認發予服務卡並開始參與服務
每月 27 日核算服務時數(持服務卡或志願服務冊)核撥本助學金。
八、補助金額:規範如下。
1.參與社區服務,每人每日補助 500 元,每月以 8 日為上限。
2.受補助學生於辦理轉學或休學時,喪失補助資格。
3.受補助學生不得再接任本校其他工讀,違者不予計薪。
九、受補助學生每日服務至少四小時。
十、如經服務單位提出不適任事實證明者,即取消受補助資格,不再發予助學金並取
消明年度申請資格。
十一、本要點依程序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義守大學「參與社區公益服務」助學金申請表
九十九
學年度
系級
申請人姓名
學號
聯絡電話
地 址
(請用打字)
家:( )
手機:
E-mail
申請條件:家庭年所得低於 70 萬元
檢附文件:(擇一條件申請)
□ 上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戶籍謄本
□ 中低收入戶證明(請生活輔導組於此處蓋章證明)
□ 失業勞工子女證明(請課外活動指導組於此處蓋章證明)
參與機構名稱:請勾選(二擇一)
□選擇下列服務機構:
□高雄縣區域級以上醫院之志工隊□伊甸基金會
□理想家庭促進協會□張老師協會□世界展望會
□生命線協會□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心路基金會□創世基金會□家扶中心
機構聯絡人、地址及電話
服
務 時 程
□選擇本校單位或社團
單位或社團名稱:
選擇服務項目:
□社區服務 □寒暑假營隊
□帶動中小學活動
第一學期 99 年 8 月 01 日至 100 年 7 月底止
第二學期 100 年 2 月 01 日至 100 年 7 月底止
學生證正面影本
學生證背面影本
郵 局 資 料 郵局局號(7 碼):□□□□□□-□
(學生本人) 郵局帳號(7 碼):□□□□□□-□(請附繳存摺封面影本,撥款用途)
1.選定後不得更改。
2.將遵守學校及服務機構一切規範,積極認真負責完成服務任務。
3.服務期間將填寫服務日誌。
切 結 事 項 4.服務時程結束後,需撰寫 500 字服務心得。
5.受補助學生不得再接任本校其他工讀,違者不予計薪。
6.如有違反上述事項,將取消下次申請資格,不得有異。
立切結人:______________
□符合。
服教組 □不符合資格,原因
初核
承辦人:
單位主管: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