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守大學 清寒學生「參與社區公益服務」助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5 日校長核定通過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8 日修訂通過 一、宗 旨:為鼓勵清寒學生參與社區服務,培養其關懷弱勢、愛護社會情懷,特 設此助學金。 二、申請資格:凡就讀本校且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在學學生。 三、申請條件:依教育部規定,家庭年收入符合中低收入標準 者 (年 收 入 低 於 70 萬 以下) 四、申請時間:每學年辦理二次(如遇假日則順延)。 1.第一學期申請時間:每年 5 月 21 日至 6 月 8 日止。 2.第二學期申請時間:每年 12 月 11 日至 12 月 29 日止。 五、服務時間:參與服務時間如下。 1.第一學期時間:每年 8 月 1 日至隔年 7 月底止。 2.第二學期時間:每年 2 月 1 日至 7 月底止。 六、服務機構:參與服務方式及機構(擇一) 1.限選定參與本校年度十大非營利機構或社團,機構名稱列於申請 表,選定服務單位後,不得更改。 2.選定並加入本校學生社團或志工單位,且參與和校外非營利機構或 社團合辦之活動。 七、實施流程:下載申請表(學務處網頁)填寫表格備妥資料繳交至服教組經 審核通過後發文至服務單位確認發予服務卡並開始參與服務 每月 27 日核算服務時數(持服務卡或志願服務冊)核撥本助學金。 八、補助金額:規範如下。 1.參與社區服務,每人每日補助 500 元,每月以 8 日為上限。 2.受補助學生於辦理轉學或休學時,喪失補助資格。 3.受補助學生不得再接任本校其他工讀,違者不予計薪。 九、受補助學生每日服務至少四小時。 十、如經服務單位提出不適任事實證明者,即取消受補助資格,不再發予助學金並取 消明年度申請資格。 十一、本要點依程序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義守大學「參與社區公益服務」助學金申請表 九十九 學年度 系級 申請人姓名 學號 聯絡電話 地 址 (請用打字) 家:( ) 手機: E-mail 申請條件:家庭年所得低於 70 萬元 檢附文件:(擇一條件申請) □ 上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戶籍謄本 □ 中低收入戶證明(請生活輔導組於此處蓋章證明) □ 失業勞工子女證明(請課外活動指導組於此處蓋章證明) 參與機構名稱:請勾選(二擇一) □選擇下列服務機構: □高雄縣區域級以上醫院之志工隊□伊甸基金會 □理想家庭促進協會□張老師協會□世界展望會 □生命線協會□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心路基金會□創世基金會□家扶中心 機構聯絡人、地址及電話 服 務 時 程 □選擇本校單位或社團 單位或社團名稱: 選擇服務項目: □社區服務 □寒暑假營隊 □帶動中小學活動 第一學期 99 年 8 月 01 日至 100 年 7 月底止 第二學期 100 年 2 月 01 日至 100 年 7 月底止 學生證正面影本 學生證背面影本 郵 局 資 料 郵局局號(7 碼):□□□□□□-□ (學生本人) 郵局帳號(7 碼):□□□□□□-□(請附繳存摺封面影本,撥款用途) 1.選定後不得更改。 2.將遵守學校及服務機構一切規範,積極認真負責完成服務任務。 3.服務期間將填寫服務日誌。 切 結 事 項 4.服務時程結束後,需撰寫 500 字服務心得。 5.受補助學生不得再接任本校其他工讀,違者不予計薪。 6.如有違反上述事項,將取消下次申請資格,不得有異。 立切結人:______________ □符合。 服教組 □不符合資格,原因 初核 承辦人: 單位主管: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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