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04 年 10 月 15 日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執行科學技術研究 相關工作,以提升我國科技研發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如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部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 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申請機構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專院校: (1)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擔任講師職務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或專 利技術報告專書。 (3)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人員。 (4)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 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公私立研究機構: (1)副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人員。 (3)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並有著 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3.教學醫院: (1)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並有著 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人員。 (二)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本部三次傑出研 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或經本部認可之其 他相當獎項,且申請機構於申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 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 (三)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 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計 畫主持人資格者。 (四)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用具博 士學位之核能及航太等二類稀少性科技人員。 (五)公立教學醫院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師二年 以上或獲博士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上,並有著作 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提出 1 申請。但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不得提出申請。 四、專題研究計畫類別分為下列二種: (一)一般研究計畫: 符合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得依研究專長或參考本部學門規劃項目申請 本項計畫。 (二)新進人員研究計畫: 於國內外擔任教學、研究專任職務在五年以內或獲博士學位後五年以 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且具有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得申請本項計 畫。其申請時擔任教學、研究專任職務資歷併計已超過五年之人員, 不視為新進人員。 五、研究計畫型別分為下列二類: (一)個別型研究計畫: 由計畫主持人依研究專長或參考本部學門規劃研究項目研提之計畫。 (二)整合型研究計畫: 包含總計畫及子計畫,由總計畫主持人依本部規劃推動之任務導向重 點研究項目組成研究群,研提跨領域或跨校之計畫,或就特定題目自 行組成研究群研提之計畫。 六、研究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補助經費: (一)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 (1)專、兼任助理費用及臨時工資,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 員約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2)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 因執行專題研究計畫所需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博士後研究人員, 得於計畫內一併提出申請,依本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於計畫核定時,博士後研究人員人選已確定者,本 部得一併核定;人選未確定者,僅核給名額,俟計畫主持人提出 合適人選經本部審查通過後,再依規定辦理進用及請款事宜。博 士後研究人員費用得另核撥,除本部另有規定外,不列入計畫之 研究人力費內。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 3.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因執行研究計畫邀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者來臺所需費用。 (二)研究設備費: 指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 上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各項設備。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 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以不補助研究設備費為原則。 (三)國外差旅費: 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用,出國種類限下列 2 二項: 1.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因計畫需要必須與國外合作 研究、從事實驗、田野調查、採集樣本或使用國外研究設施等移地 研究者。 2.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 究成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者。 七、研究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整合型或本部主動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其共同主持人未擔任本部其他專 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研究主持費。 已領取本部特約研究計畫主持費者,不得再領取研究主持費。但執行產學 合作研究計畫或本部主動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所具領之研究補助費或主持 費,不在此限。 支領研究主持費者,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因赴國外短期研究、離職轉任 非本部補助機構或退休等因素,致無法執行研究計畫或資格不符第三點規 定者,申請機構應即停止核發研究主持費,並將該款項繳回本部。但報經 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計畫主持人如依規定借調至政府機關擔任政務人員,於借調前已執行本部 研究計畫並已核給研究主持費者,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不得支領研究主持 費,申請機構應將該研究主持費繳回本部;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依規定申 請本部研究計畫且經審查通過者,不核給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之研究主持 費,已核給者,申請機構應將該研究主持費繳回本部。 八、研究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酌予核給管理費。 九、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均不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擔任本部其他研究 計畫之有給助理。 十、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符合下列規定 者,得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 (一)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其資格符合規定,且從未申請本部 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或獲博士學位之日起三年內提出。 (二)曾申請本部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於外國任教或從事研究服務滿一 年以上,受延聘歸國服務且返國服務後未申請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於 起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於歸建後未申請本部研究計畫 者,得於歸建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申請ㄧ件為限,但申請案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後經 申請機構撤回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本部主動規劃推動之任務或目標導向研究計畫,另依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 十一、計畫主持人應至本部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 3 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計畫主持人資格切結書 函送本部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經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 者,不予受理: (一)計畫申請書。 (二)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個別型研究計畫或整合型研究計畫之總 計畫、子計畫)之個人資料表。 (三)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七 年內,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且負完全責任 之學術著作至多五篇。 (四)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 1.研究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胚胎 幹細胞者,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 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 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主管 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 准文件;涉及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 位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 證明文件,並於六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 2.本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之研究計畫涉及以個人或群體為 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使用可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 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 性探索活動者,應於計畫執行前繳交已送研究倫理審查之證明文 件。 (五)依本部規定應增填之近五年研究成果統計表。 (六)研究計畫中申請使用海洋研究船者,應增填海洋研究船使用申請表。 十二、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執行二件以上研究計畫者,應於計畫申 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且多年期研究計畫順序應優先於新申請案,本部 依件數逐級從嚴審查。 十三、多年期研究計畫申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計畫屬連續性計畫者,以多年期研究計畫提出申請,並分年填列 研究內容及需求經費。 (二)多年期經費核定方式 1.一次核定多年期:全程執行期間核給一個計畫編號,補助總經費於 第一年一次辦理簽約,分期撥款者,於執行期間如須辦理經費變 更,應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2.分年核定多年期:依年度逐年核給計畫編號,且除第一年為經費核 定清單外,其餘年度經費為預核清單者,其預核經費如須辦理變 更,應於繳交進度報告時,一併至本部網站線上製作經費變更申請 表,以憑核定經費。 4 (三)本部核定執行多年期研究計畫者,應按核定執行期限執行,並於期中 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二個月至本部網站線上繳交進度報告。 (四)未經本部一次核定執行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後續各年度計畫須依規 定每年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附上年度研究進度報告及當年度工作 重點。 (五)執行中之多年期研究計畫應列為第一優先執行,除特殊情形外,不得 申請註銷計畫。 (六)將屆滿六十五歲或已滿六十五歲以上經獲准延長服務之計畫主持人 如申請多年期研究計畫,申請機構應於申請時檢附其聘書或出具正式 文件證明其延長聘期年限,本部依審查結果及聘期決定是否核給多年 期研究計畫。 十四、研究計畫之審查方式、審查重點及審查作業期間如下: (一)審查方式: 1.依本部研究計畫審查機制及審查委員遴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經審查不宜以整合型研究計畫補助者,其子計畫如適合以個別型 研究計畫執行,本部得轉為個別型研究計畫審查。 3.整合型研究計畫於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至本部報告或由本部 至申請機構實地訪查。 (二)審查重點: 1.個別型研究計畫,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計 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預期完成 之項目與成果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2.整合型研究計畫,除個別型研究計畫之審查重點外,並包括整合 之必要性(總體目標、整體分工合作架構、各子計畫間之相關性及 整合程度)、人力配合度(總計畫主持人之協調領導能力、各子計 畫主持人之專業能力及合作諧和性)、資源之整合(各子計畫所需 各項儀器設備之共用情況及研究經驗與成果交流構想等)、申請機 構或其他單位之配合度及整合後之預期綜合效益等。 (三)審查作業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核定 公布;必要時,得予延長。 十五、研究計畫未獲核定補助者,得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評審申覆作業要 點規定提出申覆。 十六、研究計畫補助之簽約撥款事宜,依本部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 十七、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不得任意變更,但有下列 情形,並於執行期間內檢具相關資料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因故致未能執行計畫或資格不符第三點規 定者,除情形特殊經本部同意得繼續執行外,須辦理計畫註銷、中 止、暫停執行、移轉至新任職機構、更換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 (二)依本部規定須事先報本部同意之經費用途變更、流用或追加。 (三)執行期間變更。除特殊情形者外,延長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延長 5 期間內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 依前項第一款申請移轉至新任職機構繼續執行者,應由原任職機構檢附 新任職機構之聘函影本向本部申請,經本部同意後辦理移轉。 十八、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於各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向本部辦理經 費結報: (一)本部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其原始憑證應依本部補 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及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之規定 辦理,並應檢附專題研究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一份函送本部辦理結報。 (二)本部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未實施就地查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函送 本部辦理結報手續: 1.原始憑證: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並 附計畫申請書及經費核定清單。 2.專題研究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一份。 (三)各研究計畫經費如有結餘者,應如數繳回。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 校、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機構及中央研究院,除本部另有規定應予 繳回者外,得免繳回。 申請機構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至本部網站製作及列印專題研究計畫收支 明細報告表及結報確認表。 十九、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至本部網站 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出國心得報告等電子檔: (一)研究成果報告,除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外,應供立即公開查詢。但涉及 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論文尚未發表者,得延後公開,最長以計畫 執行期滿日起算二年為限。 (二)獲補助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差旅費者,應繳交心得報告或與國外 共同研究成果。 (三)獲補助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者,應繳交心得報告、論文被接受發 表之大會證明文件及所發表之論文全文或摘要。 (四)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費內核列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者,應繳交研究 工作報告表。 二十、申請機構執行本部補助之研究計畫須依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規定完成經 費結報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後,該計畫始為結案。 二十一、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本部不再 核給專題研究計畫。 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經本部催 告仍未完成結案者,本部得追繳該計畫一定比率管理費或於申請機構 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並得視情形暫停對申請 機構之全部或一部補助。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報告不合規定,經本部 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亦同。 二十二、研究計畫之參與人員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 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6 6 二十三、申請機構未能配合本部獎、補助項目之申請、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定 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繳補助經費、於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 扣除或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比率。 二十四、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補助用途支用,並對各項支出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研究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如發現計畫主持 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應不得報銷,並責成計畫主持人改進;如發 現計畫主持人提出之支出憑證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 並將處置結果提報本部。 二十五、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本部查核,如發現有未依 補助用途支用者,應追繳該項支出款。 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疑有虛報、浮報情形者,由本部 進行初審,於初審時應請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提出書面說明,初審 結果認為有虛報、浮報者,由本部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之: (一)專案小組會議由本部次長主持,其成員包括本部相關司處主管及 部外專家。 (二)專案小組會議審議結果,如認定證據確切時,得按情節輕重作成 下列處分,並通知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 1.書面告誡計畫主持人。 2.對計畫主持人終身停權或停權若干年。 3.要求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檢討改進。 4.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經費。 5.追回申請機構管理費,額度為浮報虛報總額一倍至三倍。 6.自次年度起對申請機構降低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補助 比率。 7.如虛報、浮報情節重大,認有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之必要者,即 另案辦理移送事宜。 二十六、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計畫主持人之資格條件,符合規定者始得造 具申請名冊並經有關人員簽章,以示負責。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 後,如發現計畫主持人之資格不符合規定,申請機構應依相關規 定辦理繳回或追繳研究計畫補助款等事宜。 (二)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三)研究計畫經本部審查,列為敏感科技研究計畫者,執行時,申請 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 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與本部之 相關保密要求,如未依規定辦理,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本部得視 情節輕重拒絕計畫主持人日後若干年向本部申請各項獎、補助計 畫經費,並追回該研究計畫補助款。 7 (四)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含經本部同意延長部分)重疊超過三個月者, 除依本部規定不列入一般專題研究計畫計算件數者外,均應列入 計畫主持人主持本部專題研究計畫之件數。 (五)同一研究計畫不得同時重複向本部提出申請,違反規定者,依本 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六)以同一研究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構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申請書 內詳列申請本部及其他機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 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七)申請之計畫中涉及動物實驗者,申請機構須依動物科學應用機構 監督及管理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查核,其機構評比結果為較差 等級且未改善者,本部得不補助該研究計畫。 二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專題研 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8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 現行獲補助執行機構執行 部)為補助大專院校 部 ) 為 補 助 大 專 院 校 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 及學術研究機構執行 及學術研究機構執行 工作範圍,包含研究工作 科學技術研究相關工 科學技術研究工作, 及其相關行政事務,爰酌 作,以提升我國科技 以提升我國科技研發 作文字修正。 研發水準,特訂定本 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要點。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 本點未修正 構)如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 及公立研究機 構。 (二)經本部認可之行 政法人學術研究 機構、財團法人 學術研究機構及 醫療社團法人學 術研究機構。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 一、為使具研發能量之相 持人之資格如下: 當資格人員得參與本 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申請機構編制內 部補助計畫,爰第一項 (一)申請機構編制內 之專任人員,且 第一款序文刪除「按月 按月支給待遇之 專任人員,且具 具備下列資格之 支給待遇」文字,且第 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者: 一目第三小目、第二目 者: 第二小目、第三目第二 1.公私立大專院 1.公私立大專院 小目之「研究」文字, 校: 校: 亦予刪除。 (1) 助 理 教 授 二、第一項第三款係指計 (1) 助 理 教 授 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 以上人員。 以上人員。 人資格須係符合「國立 (2) 擔 任 講 師 (2) 擔 任 講 師 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 職務滿三 職務滿三 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 年,並有著 年,並有著 作人員實施原則」遴聘 作發表於 作發表於 之教研人員,該原則已 國內外著 國內外著 就遴聘資格、程序、聘 名學術期 名學術期 期等事項予以規定,毋 刊或專利 刊或專利 1 技術報告 專書。 (3)具博士學位 且受聘為助 理研究員以 上或相當資 格之專任人 員。 (4) 附 屬 醫 院 中擔任主 治醫師滿 二年或獲 碩士學位 從事研究 工作滿三 年,並有著 作發表於 國內外著 名學術期 刊之醫藥 相關人員。 2.公私立研究機 構: (1) 副 研 究 員、技正或 相當副研 究員資格 以上人員。 (2)具博士學位 且受聘為助 理研究員以 上或相當資 格之專任人 員。 (3) 擔 任 主 治 醫師滿二 年或獲碩 士學位從 須另行規定,爰刪除 技術報告 「按月支給待遇,經學 專書。 校各級教評會審議通 (3)具博士學位 過遴聘」文字。 且受聘為助 理研究員以 三、第二項未修正。 上或相當資 格之專任研 究人員。 (4) 附 屬 醫 院 中擔任主 治醫師滿 二年或獲 碩士學位 從事研究 工作滿三 年,並有著 作發表於 國內外著 名學術期 刊之醫藥 相關人員。 2.公私立研究機 構: (1) 副 研 究 員、技正或 相當副研 究員資格 以上人員。 (2)具博士學位 且受聘為助 理研究員以 上或相當資 格之專任研 究人員。 (3) 擔 任 主 治 醫師滿二 年或獲碩 士學位從 2 事研究工 作 滿 三 年,並有著 作發表於 國內外著 名學術期 刊之醫藥 相關人員。 3.教學醫院: (1) 擔 任 主 治 醫師滿二 年或獲碩 士學位從 事研究工 作 滿 三 年,並有著 作發表於 國內外著 名學術期 刊之醫藥 相關人員。 (2)具博士學位 且受聘為助 理研究員以 上或相當資 格之專任人 員。 (二)已依相關法令辦 理退休之人員: 中央研究院院 士、曾獲得教育 部國家講座或學 術獎、本部三次 傑出研究獎、財 團法人傑出人才 發展基金會傑出 人才講座或經本 部認可之其他相 事研究工 作 滿 三 年,並有著 作發表於 國內外著 名學術期 刊之醫藥 相關人員。 3.教學醫院: (1) 擔 任 主 治 醫師滿二 年或獲碩 士學位從 事研究工 作 滿 三 年,並有著 作發表於 國內外著 名學術期 刊之醫藥 相關人員。 (2)具博士學位 且受聘為助 理研究員以 上或相當資 格之專任研 究人員。 (二)已依相關法令辦 理退休之人員: 中央研究院院 士、曾獲得教育 部國家講座或學 術獎、本部三次 傑出研究獎、財 團法人傑出人才 發展基金會傑出 人才講座或經本 部認可之其他相 3 當獎項,且申請 機構於申請研究 計畫函內敘明願 意提供相關空間 及設備供其進行 研究並負責一切 行政作業者。 (三)實施校務基金制 度之學校,依國 立大學校務基金 進用教學人員研 究人員及工作人 員實施原則聘任 之專任教學、研 究人員,符合第 一款第一目計畫 主持人資格者。 (四)公立大專院校依 公立大專校院稀 少性科技人員遴 用資格辦法遴用 具博士學位之核 能及航太等二類 稀少性科技人 員。 (五)公立教學醫院以 醫療相關作業基 金進用之非編制 內專任主治醫師 二年以上或獲博 士學位之專任研 究人員從事研究 工作二年以上, 並有著作發表於 當獎項,且申請 機構於申請研究 計畫函內敘明願 意提供相關空間 及設備供其進行 研究並負責一切 行政作業者。 (三)實施校務基金制 度之學校,依國 立大學校務基金 進用教學人員研 究人員及工作人 員實施原則聘任 之專任教學、研 究人員,按月支 給待遇,經學校 各級教評會審議 通過遴聘,符合 第一款第一目計 畫主持人資格 者。 (四)公立大專院校依 公立大專校院稀 少性科技人員遴 用資格辦法遴用 具博士學位之核 能及航太等二類 稀少性科技人 員。 (五)公立教學醫院以 醫療相關作業基 金進用之非編制 內專任主治醫師 二年以上或獲博 士學位之專任研 究人員從事研究 工作二年以上, 並有著作發表於 4 國內外著名學術 國內外著名學術 期刊。 期刊。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 格,且依相關規定被 格,且依相關規定被 借調之人員,得由原 借調之人員,得由原 任職機構提出申請。 任職機構提出申請。 但借調至政府機關之 但借調至政府機關之 駐外單位任職人員, 駐外單位任職人員, 不得提出申請。 不得提出申請。 四、專題研究計畫類別分 四、專題研究計畫分為下 一、為使本作業要點與計 為下列二種: 列二種: 畫申請書用語一致, (一)一般研究計畫: (一)一般型研究計 爰序文新增「類別」 畫: 符合計畫主持人 一詞,第一目並酌作 符合計畫主持人 資格者,得依研 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資格者,得依研 二、為明確新進人員之資 究專長或參考本 究專長或參考本 部學門規劃項目 格,有關新進人員具 部學門規劃項目 申請本項計畫。 計畫主持人資格前屬 申請本項計畫。 「兼任(職) 」教學或 (二)新進人員研究計 (二)新進人員研究計 研究職務、博士後研 畫: 畫: 究資歷不予採計,爰 具有計畫主持人 於國內外擔任教 第二款酌作文字修 資格,且於國內 學、研究專任職 正。 務在五年以內或 外擔任教學、研 獲博士學位後五 究職務在五年以 年以內之專任教 內或獲博士學位 學、研究人員, 後五年以內之教 且具有計畫主持 學、研究人員, 人資格者,得申 得申請本項計 請本項計畫。其 畫。其申請時擔 申請時擔任教 任教學、研究職 學、研究專任職 務資歷併計已超 務資歷併計已超 過五年之人員, 過五年之人員, 不視為新進人 不視為新進人 員。 員。 五、研究計畫型別分為下 五、研究計畫類型分為下 為使本作業要點與計畫申 列二類: 列二類: 請書用語一致,爰序文「類 (一)個別型研究計 ( 一 ) 個 別 型 研 究 計 型」一詞修正為「型別」 , 5 畫:由計畫主持 畫:由計畫主持 以資明確。 人依研究專長或 人依研究專長或 參考本部學門規 參考本部學門規 劃研究項目研提 劃研究項目研提 之計畫。 之計畫。 (二)整合型研究計 (二)整合型研究計 畫:包含總計畫 畫:包含總計畫 及子計畫,由總 及子計畫,由總 計畫主持人依本 計畫主持人依本 部規劃推動之任 部規劃推動之任 務導向重點研究 務導向重點研究 項目組成研究 項目組成研究 群,研提跨領域 群,研提跨領域 或跨校之計畫, 或跨校之計畫, 或就特定題目自 或就特定題目自 行組成研究群研 行組成研究群研 提之計畫。 提之計畫。 六、研究計畫得依實際需 六、研究計畫得依實際需 一、配合一百零四年七月 要,申請下列各項補 要,申請下列各項補 九日公告修正之本部 助經費: 助經費: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 (一)業務費: (一)業務費: 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1.研究人力費: 1.研究人力費: 將「酬金」一詞修正 (1)專、兼任助 (1)專、兼任助 為「費用」 ,爰將用語 理費用及 理酬金及 統一,第一款第一目 臨 時 工 臨 時 工 第一小目酌作文字修 資,依本部 資,依本部 正。 補助專題 補 助 專 題 二、鑑於醫療社團法人與 研究計畫 研究計畫 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 助理人員 助理人員 構均屬民間團體,研 約用注意 約用注意 究設備費補助應有一 事項規定 事項規定 致性規範,爰第二款 辦理。 辦理。 增列「醫療社團法人 (2) 博 士 後 研 (2) 博 士 後 研 學術研究機構」文字。 究人員費 究人員費 用: 用: 因執行專 因執行專 題研究計 題研究計 畫所需國 畫所需國 6 內、外或大 陸地區博 士後研究 人員,得於 計畫內一 併提出申 請,依本部 補助延攬 客座科技 人才作業 要點規定 辦理。於計 畫 核 定 時,博士後 研究人員 人選已確 定者,本部 得一併核 定;人選未 確定者,僅 核 給 名 額,俟計畫 主持人提 出合適人 選經本部 審查通過 後,再依規 定辦理進 用及請款 事宜。博士 後研究人 員費用得 另核撥,除 本部另有 規定外,不 列入計畫 之研究人 力費內。 內、外或大 陸地區博 士後研究 人員,得於 計畫內一 併提出申 請,依本部 補助延攬 客座科技 人才作業 要點規定 辦理。於計 畫 核 定 時,博士後 研究人員 人選已確 定者,本部 得一併核 定;人選未 確定者,僅 核 給 名 額,俟計畫 主持人提 出合適人 選經本部 審查通過 後,再依規 定辦理進 用及請款 事宜。博士 後研究人 員費用得 另核撥,除 本部另有 規定外,不 列入計畫 之研究人 力費內。 7 2.耗材、物品、 圖書及雜項費 用: 與研究計畫直 接有關之其他 費用等。 3.國外學者來臺 費用: 因執行研究計 畫邀請國外或 大陸地區學者 來臺所需費 用。 (二)研究設備費: 指執行研究計畫 所需單價在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 且使用年限在二 年以上與研究計 畫直接有關之各 項設備。財團法 人學術研究機構 及醫療社團法人 學術研究機構以 不補助研究設備 費為原則。 (三)國外差旅費: 因執行研究計畫 需要赴國外或大 陸地區之差旅費 用,出國種類限 下列二項: 1.執行國際合作 與移地研究: 計畫主持人及 參與研究計畫 之相關人員因 計畫需要必須 2.耗材、物品、 圖書及雜項費 用: 與研究計畫直 接有關之其他 費用等。 3.國外學者來臺 費用: 因執行研究計 畫邀請國外或 大陸地區學者 來臺所需費 用。 (二)研究設備費: 指執行研究計畫 所需單價在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 且使用年限在二 年以上與研究計 畫直接有關之各 項設備。財團法 人學術研究機構 以不補助研究設 備費為原則。 (三)國外差旅費: 因執行研究計畫 需要赴國外或大 陸地區之差旅費 用,出國種類限 下列二項: 1.執行國際合作 與移地研究: 計畫主持人及 參與研究計畫 之相關人員因 計畫需要必須 8 與國外合作研 究、從事實 驗、田野調 查、採集樣本 或使用國外研 究設施等移地 研究者。 2.出席國際學術 會議: 計畫主持人及 參與研究計畫 之相關人員參 加國際學術會 議並發表研究 成果論文、專 題演講或擔任 會議主持人 者。 與國外合作研 究、從事實 驗、田野調 查、採集樣本 或使用國外研 究設施等移地 研究者。 2.出席國際學術 會議: 計畫主持人及 參與研究計畫 之相關人員參 加國際學術會 議並發表研究 成果論文、專 題演講或擔任 會議主持人 者。 七、研究計畫經本部審查 本點未修正 通過者,得於研究計 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 主持費。 整合型或本部主動規 劃推動之研究計畫, 其共同主持人未擔任 本部其他專題研究計 畫主持人,得於研究 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 究主持費。 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 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 期間僅得支領一份研 究主持費。已領取本 部特約研究計畫主持 費者,不得再領取研 究主持費。但執行產 學合作研究計畫或本 部主動規劃推動之研 9 究計畫所具領之研究 補助費或主持費,不 在此限。 支領研究主持費者, 於研究計畫執行期 間,因赴國外短期研 究、離職轉任非本部 補助機構或退休等因 素,致無法執行研究 計畫或資格不符第三 點規定者,申請機構 應即停止核發研究主 持費,並將該款項繳 回本部。但報經本部 同意者,不在此限。 計畫主持人如依規定 借調至政府機關擔任 政務人員,於借調前 已執行本部研究計畫 並已核給研究主持費 者,於擔任政務人員 期間不得支領研究主 持費,申請機構應將 該研究主持費繳回本 部;於擔任政務人員 期間依規定申請本部 研究計畫且經審查通 過者,不核給於擔任 政務人員期間之研究 主持費,已核給者, 申請機構應將該研究 主持費繳回本部。 八、研究計畫經本部審查 本點未修正 通過者,得於研究計 畫執行期間酌予核給 管理費。 九、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 本點未修正 10 十、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規 定之期限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但符 合下列規定者,得以 隨到隨審方式提出: (一)申請機構新聘任 人員或現職人 員,其資格符合 規定,且從未申 請本部研究計畫 者,得於起聘之 日或獲博士學位 之日起三年內提 出。 (二)曾申請本部研究 計畫之計畫主持 人,於外國任教 或從事研究服務 滿一年以上,受 延聘歸國服務且 返國服務後未申 請本部研究計畫 者,得於起聘之 日起一年內提 出。 (三)借調至政府機關 之駐外單位任職 人員,於歸建後 未申請本部研究 計畫者,得於歸 建之日起一年內 提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持人,均不得於研究 計畫執行期間擔任本 部其他研究計畫之有 給助理。 十、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 一、 鑒於專題研究計畫係 人應依本部規定之期 以申請機構為補助對 限提出申請,逾期不 象,爰第一項序文之 予受理。但符合下列 本文刪除「及計畫主 規定者,得以隨到隨 持人」文字。 審方式提出: 二、 第二項未修正。 (一)申請機構新聘任 人員或現職人 員,其資格符合 規定,且從未申 請本部研究計畫 者,得於起聘之 日或獲博士學位 之日起三年內提 出。 (二)曾申請本部研究 計畫之計畫主持 人,於外國任教 或從事研究服務 滿一年以上,受 延聘歸國服務且 返國服務後未申 請本部研究計畫 者,得於起聘之 日起一年內提 出。 (三)借調至政府機關 之駐外單位任職 人員,於歸建後 未申請本部研究 計畫者,得於歸 建之日起一年內 提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11 以申請ㄧ件為限,但 以申請ㄧ件為限,但 申請案已進入實質審 申請案已進入實質審 查程序後經申請機構 查程序後經申請機構 撤回者,不得再提出 撤回者,不得再提出 申請。 申請。 本部主動規劃推動之 本部主動規劃推動之 任務或目標導向研究 任務或目標導向研究 計畫,另依規定之申 計畫,另依規定之申 請期限辦理。 請期限辦理。 十一、計畫主持人應至本 十一、計畫主持人應至本 一、考量實際執行狀況,申 部網站線上製作下 請文件不符合規定 部網站線上製作下 列文件後,將申請 者,本部均請申請機構 列文件後,將申請 案送至申請機構, 於規定期限內補正,爰 案送至申請機構, 經申請機構審核通 序文增訂「經限期補正 經申請機構審核通 過後送出,並造具 逾期未完成補正」文 過後送出,並造具 申請名冊及計畫主 字。 申請名冊及計畫主 持人資格切結書函 持人資格切結書函 二、因人體試驗核准文件 需約至少四至六個 送本部申請;文件 送本部申請;文件 月,爰將第四款第一目 不全或不符合規 不全或不符合規定 之補正時程由四個月 定,經限期補正逾 者,不予受理: 期未完成補正者, 修正為六個月,並酌作 不予受理: 文字修正。 (一)計畫申請書。 (一)計畫申請書。 三、人文領域之研究計畫 因是否涉及人類研究 (二)計畫主持人、 (二)計畫主持人、 (非生物醫學研究)較 共同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 難定義,為使計畫主持 (個別型研究 (個別型研究 人能更充分了解人類 計畫或整合型 計畫或整合型 研究倫理審查之適用 研究計畫之總 研究計畫之總 範圍,爰第四款第二目 計畫、子計畫) 計畫、子計畫) 前段酌作文字修正;另 之個人資料 之個人資料 考量計畫是否獲核定 表。 表。 具有不確定性,且本類 (三)申請截止日前 (三)申請截止日前 計畫於審查時皆就是 五年內(此段 五年內(此段 否需檢附已送人類研 期間曾生產或 期間曾生產或 究倫理審查之證明文 請育嬰假者, 請育嬰假者, 件進行逐案審查,爰將 得延長至七年 得延長至七年 於 申請時提交證明文 內,曾服國民 內,曾服國民 件之規定修正為於計 義務役者,得 義務役者,得 12 依實際服役時 間予以延長, 但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已 出版最具代表 性或與計畫內 容相關且負完 全責任之學術 著作至多五 篇。 (四)研究倫理審查 相關文件: 1.研究計畫中 涉及人體試 驗、採集人 體檢體、人 類胚胎、人 類胚胎幹細 胞者,應檢 附醫學倫理 委員會或人 體試驗委員 會 核 准 文 件;涉及基 因重組相關 實驗者,應 檢附生物實 驗安全委員 會核准之基 因重組實驗 申 請 同 意 書;涉及基 因轉殖田間 試驗者,應 檢附主管機 關 核 准 文 件;涉及動 物實驗者, 依實際服役時 間予以延長, 但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已 出版最具代表 性或與計畫內 容相關且負完 全責任之學術 著作至多五 篇。 (四)研究倫理審查 相關文件: 1.研究計畫中 涉及人體試 驗、採集人 體檢體、人 類胚胎、人 類胚胎幹細 胞者,應檢 附醫學倫理 委員會或人 體試驗委員 會 核 准 文 件;涉及基 因重組相關 實驗者,應 檢附生物實 驗安全委員 會核准之基 因重組實驗 申 請 同 意 書;涉及基 因轉殖田間 試驗者,應 檢附主管機 關 核 准 文 件;涉及動 物實驗者, 13 畫執行前繳交相關證 明文件,並酌作文字修 正。 應檢附實驗 動物管理委 員會核准文 件;涉及第 二級以上感 染性生物材 料試驗者, 應檢附相關 單位核准文 件。核准文 件未能於申 請 時 提 交 者,須先提 交已送審之 證明文件, 並於六個月 內補齊核准 文件。 2.本部人文及 社會科學研 究發展司之 研究計畫涉 及以個人或 群 體 為 對 象,使用介 入、互動之 方法、或使 用可資識別 特定當事人 之資料,而 進行與該個 人或群體有 關之系統性 調查或專業 學科的知識 性探索活動 者,應於計 應檢附實驗 動物管理委 員會核准文 件;涉及第 二級以上感 染性生物材 料試驗者, 應檢附相關 單位核准文 件。核准文 件未能於申 請 時 提 交 者,須先提 交已送審之 證明文件, 並於四個月 內補齊核准 文件,以利 審查。 2.本部人文及 社會科學研 究發展司之 研究計畫涉 及人類研究 (非生物醫 學 研 究 ) 者,應於申 請時檢附已 送人類研究 倫理審查之 證明文件; 該文件未能 於申請時提 交者,應於 計畫執行前 補齊,以利 審查。 14 畫執行前繳 交已送研究 倫理審查之 證明文件。 (五)依本部規定應 (五)依本部規定應 增填之近五年 增填之近五年 研究成果統計 研究成果統計 表。 表。 (六)研究計畫中申 (六)研究計畫中申 請使用海洋研 請使用海洋研 究船者,應增 究船者,應增 填海洋研究船 填海洋研究船 使用申請表。 使用申請表。 十二、計畫主持人於同一 十二、計畫主持人於同一 考量本部審查作業係多年 年度內申請、執行 年度內申請、執行 期計畫案順序優先於新申 二件以上研究計畫 二件以上研究計畫 請案,爰增列「多年期研 者,應於計畫申請 者,應於計畫申請 究計畫順序應優先於新申 書內列明優先順 書 內 列 明 優 先 順 請案」等文字,以符實際。 序,且多年期研究 序,本部依件數逐 計畫順序應優先於 級從嚴審查。 新申請案,本部依 件數逐級從嚴審 查。 十三、多年期研究計畫申 十三、本部鼓勵申請多年 一、鑒於本部多年期研究 請時,應依下列規 期研究計畫,個別 計畫已推動多年,執 定辦理: 型或整合型研究計 行機構多已瞭解本部 畫均得提出申請; 政策,爰予刪除序文 自然科學、工程技 有關政策性宣示文 術及生物醫農類以 字。 受理多年期研究計 二、現行第二款規範多年 畫為原則。申請時 期核定計畫至本部網 應依下列規定辦 站線上繳交進度報告 理: 之期限,又再區分二 (一)研究計畫屬連 (一)研究計畫屬連 目,依計畫編號核給 續性計畫者, 續性計畫者,以 方式不同,分別規定 應以多年期研 多年期研究計 所應對應之簽約、請 究計畫提出申 畫提出申請,並 款及線上變更經費等 15 分年填列研究 內容及需求經 費。 (二)多年期經費核 定方式 1. 一 次 核 定 多 年期:全程執 行期間核給 一個計畫編 號,補助總經 費於第一年 一次辦理簽 約,分期撥款 者,於執行期 間如須辦理 經費變更,應 依本部補助 專題研究計 畫經費處理 原則之規定 辦理。 2. 分 年 核 定 多 年期:依年度 逐年核給計 畫編號,且除 第一年為經 費核定清單 外,其餘年度 經費為預核 清單者,其預 核經費如須 辦理變更,應 於繳交進度 報告時,一併 至本部網站 線上製作經 費變更申請 表,以憑核定 作業。為避免執行機 請,並分年填 構混淆,爰將序文文 列研究內容及 字移列為第三款;二 需求經費。 目之規定修正為以 (二)本部核定執行 多年期研究計 「多年期經費核定方 畫者,應按核 式」區分為第一目「一 定執行期限執 次核定多年期」及第 行,並於期中 二目「分年核定多年 各年計畫執行 期」規範,並酌作文 期滿前二個月 字修正。 至本部網站線 三、現行第三款遞移為修 上繳交進度報 正第四款。 告。 四、現行第四款遞移至修 1.經費核定清 正第五款 ,且前、後 單採全程執 段對調並酌修文字, 行期間僅核 先敘明一般性規定, 給一個計畫 後補充特殊規定,以 編號,補助 資明確。 總經費於第 五、現行第二十六點第七 一年一次辦 款內容屬多年期研究 理簽約,分 計畫範疇,爰移列為 期撥款者, 第六款。 於執行期間 如須辦理經 費變更,應 依本部補助 專題研究計 畫經費處理 原則之規定 辦理。 2.經費核定清 單採全程執 行期間各年 核給計畫編 號,且除第 一年為經費 核 定 清 單 外,其餘年 16 經費。 (三)本部核定執行 多年期研究計 畫者,應按核定 執行期限執 行,並於期中各 年計畫執行期 滿前二個月至 本部網站線上 繳交進度報告。 (四)未經本部一次 核定執行多年 期之連續性計 畫,後續各年度 計畫須依規定 每年提出申 請;申請時,應 檢附上年度研 究進度報告及 當年度工作重 點。 (五)執行中之多年 期研究計畫應 列為第一優先 執行,除特殊情 形外,不得申請 註銷計畫。 (六)將屆滿六十五 歲或已滿六十 五歲以上經獲 准延長服務之 計畫主持人如 申請多年期研 究計畫,申請機 構應於申請時 檢附其聘書或 度經費為預 核清單者, 其預核經費 如須辦理變 更,應於繳 交進度報告 時,一併至 本部網站線 上製作經費 變 更 申 請 表,以憑核 定經費。 (三)未經本部一次 核定執行多年 期之連續性計 畫,後續各年 度計畫須依規 定每年提出申 請;申請時, 應檢附上年度 研究進度報告 及當年度工作 重點。 (四)多年期研究計 畫之計畫主持 人,除特殊情 形者外,不得 於執行期中申 請註銷計畫, 並應將執行中 之多年期研究 計畫列為第一 優先執行。 17 出具正式文件 證明其延長聘 期年限,本部依 審查結果及聘 期決定是否核 給多年期研究 計畫。 十四、研究計畫之審查方 本點未修正 式、審查重點及審 查作業期間如下: (一)審查方式: 1.依本部研究 計畫審查機 制及審查委 員遴選作業 要點規定辦 理。 2.經審查不宜 以整合型研 究計畫補助 者,其子計 畫如適合以 個別型研究 計畫執行, 本部得轉為 個別型研究 計畫審查。 3.整合型研究 計畫於必要 時,得請計 畫主持人至 本部報告或 由本部至申 請機構實地 訪查。 (二)審查重點: 1.個別型研究 計畫,包括 18 計畫主持人 研究表現與 執行計畫能 力、計畫主 題之重要性 與創新性、 研究內容與 方法之可行 性、預期完 成之項目與 成果及經費 與人力之合 理性。 2.整合型研究 計畫,除個 別型研究計 畫之審查重 點外,並包 括整合之必 要性(總體 目標、整體 分工合作架 構、各子計 畫間之相關 性及整合程 度)、人力配 合度(總計 畫主持人之 協調領導能 力、各子計 畫主持人之 專業能力及 合 作 諧 和 性)、資源之 整合(各子 計畫所需各 項儀器設備 之共用情況 19 及研究經驗 與成果交流 構想等)、申 請機構或其 他單位之配 合度及整合 後之預期綜 合效益等。 (三)審查作業期 間:自申請案 截止收件之次 日起六個月內 完成,並核定 公布;必要 時,得予延長。 十五、研究計畫未獲核定 本點未修正 補助者,得依本部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評審申覆作業要點 規定提出申覆。 十七、研究計畫經核定補 助應依計畫內容確 實執行,不得任意 變更,但有下列情 形,並於執行期間 內檢具相關資料報 經本部同意者,不 在此限: (一)計畫主持人或 共同主持人因 故致未能執行 計畫或資格不 十六、研究計畫補助之簽 本點未修正 約撥款事宜,依本 部核定通知函規定 辦理。 十七、研究計畫經核定補 一、 考量常有計畫主持人 不熟悉系統操作,致事 助應依計畫內容確 後方提出變更申請,且 實執行,除符合下 列情形,並報經本 該類案例多經本部衡 部同意外,不得任 酌後予以同意,為符實 意變更: 際,爰整併現行第二項 及第三項有關主持人 資格變更及執行期間 (一) 計畫主持人或 變更之辦理期限,修正 共同主持人 為執行期間內向本部 因故留職停 辦理,並移列為第一項 薪、離職、退 序文規範,惟經費用途 20 符第三點規定 者,除情形特 殊經本部同意 得繼續執行 外,須辦理計 畫註銷、中 止、暫停執 行、移轉至新 任職機構、更 換計畫主持人 或共同主持 人。 (二)依本部規定須 事先報本部同 意之經費用途 變更、流用或 追加。 (三)執行期間變 更。除特殊情 形者外,延長 期間最多以一 年為限;延長 期間內所需費 用,不另予補 助。 依前項第一款申請 移轉至新任職機構 繼續執行者,應由原 任職機構檢附新任 職機構之聘函影本 向本部申請,經本部 變更、流用或追加仍須 休、調任、借 調至政府機 事先報經本部同意,以 關之駐外單 資明確。 位任職、遭本 二、 鑑於少子化現象,引發 部停權或死 私校整併及逐漸退場 亡等事由,致 狀況,倘因校務發展問 未能執行計 題致停止辦學而喪失 畫或資格不 教職等,非可全屬歸責 符第三點規 計畫主持人之事由,爰 定者,須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增列「除 計畫註銷、中 情形特殊經本部同意 止、暫停執 得繼續執行外」文字並 行、移轉至新 酌作修正,以符實務需 任職機構或 求,並提供較具彈性的 更換計畫主 處理空間。 持 人 或 共 同 三、 專題研究計畫之經費 變更樣態,除用途變更 主持人等。 (二)經費用途變更 或流用外,亦包含追 或流用。但依 加,為配合實務,爰第 本部規定免事 一項第二款增列「追 先報經本部同 加」之樣態,並酌作文 意者,不在此 字修正。 限。 四、 現行第四項實為現行 (三)執行期間變 第一項第三款之特殊 更。 規定,爰移列為第一項 第三款之「除書」規 定。 五、 考量現行研究計畫之 儀器設備移轉均依據 「國有財產法」規定辦 理,爰刪除第二項後段 有關儀器設備移轉時 得比照辦理之規定,並 依前項第一款申請 變更者,申請機構應 酌作文字修正。 於事前或事實發生 後一個月內向本部 提出。因調任而申請 移轉至新任職機構 21 同意後辦理移轉。 繼續執行者,應由原 任職機構檢附新任 職機構之聘函影本 向本部申請,經本部 同意後辦理移轉。於 原任職機構執行研 究計畫所購置之儀 器設備,為繼續執行 本部補助研究計 畫,必須移轉至新任 職機構繼續使用 者,得比照辦理。 依第一項第二款或 第三款申請變更 者,申請機構應於 事前或計畫執行結 束前填具專題研究 計畫補助經費延期 及變更申請對照表 送本部辦理。 十八、申請機構應依下列 規定於各研究計畫 執行期滿後三個月 內向本部辦理經費 結報: (一)本部補助研究 計畫原始憑證 實施就地查核 者,其原始憑證 第一項第三款執行 期間變更以一次為 原則,除特殊情形者 外,延長期間最多以 一年為限;延長期間 內所需費用,不另予 補助。 十八、申請機構應依下列 一、因應節能減碳,爰第一 項第二款第二目應備 規定於各研究計畫 之收支明細報告表份 執行期滿後三個月 數調整為一份。 內向本部辦理經費 二、第二項未修正。 結報: (一)本部補助研究 計畫原始憑證 實施就地查核 者,其原始憑證 22 應依本 部 補助 經費原始憑證 就地查核實施 要點及專題研 究計畫補助合 約書之規定辦 理,並應檢附專 題研究計畫收 支明細報告表 一份函送本部 辦理結報。 (二)本部補助研究 計畫原始憑證 未實施就地查 核者,應檢具 下列文件函送 本部辦理結報 手續: 1.原始憑證: 經費支出原 始憑證應按 補助項目分 類整理裝訂 成冊並附計 畫申請書及 經費核定清 單。 2.專題研究計 畫收支明細 報 告 表 一 份。 (三)各研究計畫經 費如有結餘 者,應如數繳 回。但已實施校 務基金制度之 學校、國立社教 機構作業基金 應依本 部 補助 經費原始憑證 就地查核實施 要點及專題研 究計畫補助合 約書之規定辦 理,並應檢附專 題研究計畫收 支明細報告表 一份函送本部 辦理結報。 (二)本部補助研究 計畫原始憑證 未實施就地查 核者,應檢具 下列文件函送 本部辦理結報 手續: 1.原始憑證: 經費支出原 始憑證應按 補助項目分 類整理裝訂 成冊並附計 畫申請書及 經費核定清 單。 2.專題研究計 畫收支明細 報 告 表 二 份。 (三)各研究計畫經 費如有結餘 者,應如數繳 回。但已實施校 務基金制度之 學校、國立社教 機構作業基金 23 之機構及中央 之機構及中央 研究院,除本部 研究院,除本部 另有規定應予 另有規定應予 繳回者外,得免 繳回者外,得免 繳回。 繳回。 申請機構辦理經費 申請機構辦理經費 結報時,應至本部 結報時,應至本部 網站製作及列印專 網站製作及列印專 題研究計畫收支明 題研究計畫收支明 細報告表及結報確 細報告表及結報確 認表。 認表。 十九、申請機構應督促計 十九、申請機構應督促計 為使延後公開成果報告態 畫主持人於研究計 畫主持人於研究計 樣與現行實務作法一致, 畫執行期滿後三個 畫執行期滿後三個 爰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月內至本部網站線 月內至本部網站線 並明定延後公開之起算日 上繳交研究成果報 上繳交研究成果報 為計畫執行期滿日起算。 告及出國心得報告 告及出國心得報告 等電子檔: 等電子檔: (一)研究成果報 (一)研究成果報 告,除敏感科 告,除敏感科 技研究計畫 技研究計畫或 涉及專利、其 外,應供立即 公開查詢。但 他智慧財產權 涉及專利、其 者外,應供立 他智慧財產 即公開查詢。 權、論文尚未 但論文尚未發 發表者,得延 表者,得延後 後公開,最長 公開,最長以 以計畫執行期 二年為限。 滿日起算二年 為限。 (二)獲補助執行國 (二)獲補助執行國 際合作與移地 際合作與移地 研究差旅費 研究差旅費 者,應繳交心 者,應繳交心 得報告或與國 得報告或與國 外共同研究成 外共同研究成 果。 果。 24 (三)獲補助出席國 際學術會議差 旅費者,應繳 交心得報告、 論文被接受發 表之大會證明 文件及所發表 之論文全文或 摘要。 (四)專題研究計畫 研究人力費內 核列博士後研 究人員費用 者,應繳交研 究工作報告 表。 (三)獲補助出席國 際學術會議差 旅費者,應繳 交心得報告、 論文被接受發 表之大會證明 文件及所發表 之論文全文或 摘要。 (四)專題研究計畫 研究人力費內 核列博士後研 究人員費用 者,應繳交研 究工作報告 表。 二十、申請機構執行本部 本點未修正 補助之研究計畫須 依第十八點及第十 九點規定完成經費 結報及繳交研究成 果報告後,該計畫 始為結案。 二十一、計畫主持人未依 本點未修正 規定辦理經費結 報或繳交研究成 果報告者,本部 不再核給專題研 究計畫。 申請機構未依規 定期限辦理經費 結報或繳交研究 成果報告,經本 部催告仍未完成 結案者,本部得 追繳該計畫一定 比率管理費或於 25 二十三、申請機構未能配 合本部獎、補助 項目之申請、執 行及管理之各項 規定者,本部得 視情節輕重追繳 補助經費、於申 請機構下期計畫 撥款項內扣除或 酌予降低管理費 補助比率。 申請機構下期計 畫撥款項內將未 結案之補助經費 扣除,並得視情 形暫停對申請機 構之全部或一部 補助。經費結報 或研究成果報告 不合規定,經本 部限期改正,屆 期不改正者,亦 同。 二十二、研究計畫之參與 人員於研究計畫 之構想、執行或 成果呈現階段, 涉有違反學術倫 理情事者,依本 部學術倫理案件 處理及審議要點 規定處理。 二十三、申請機構未能配 合本部獎、補助 項目之申請、執 行及管理之各項 規定者,本部得 視情節輕重追繳 補助經費或酌予 降低管理費補助 比率。 本點未修正 增訂扣減補助經費機制, 以強化補助計畫之管理效 能,爰增列「於申請機構 下期計畫撥款項內扣除」 文字。 二十四、計畫主持人執行 本點未修正 研究計畫,應依 補助用途支用, 並對各項支出所 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真實性 26 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申請機構應確實 審核研究計畫補 助經費之各項支 出,如發現計畫 主持人有未依補 助用途支用,應 不得報銷,並責 成計畫主持人改 進;如發現計畫 主持人提出之支 出憑證有虛報、 浮報等情事,應 為適當之處置, 並將處置結果提 報本部。 二十五、申請機構執行研 本點未修正 究計畫之各項支 出憑證,經本部 查核,如發現有 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者,應追繳該 項支出款。 申請機構執行研 究計畫之各項支 出,疑有虛報、 浮報情形者,由 本部進行初審, 於初審時應請申 請機構及計畫主 持人提出書面說 明,初審結果認 為有虛報、浮報 者,由本部召開 專案小組會議審 議之: (一)專案小組會 27 議由本部次 長主持,其 成員包括本 部相關司處 主管及部外 專家。 (二)專案小組會 議 審 議 結 果,如認定 證 據 確 切 時,得按情 節輕重作成 下列處分, 並通知申請 機構及計畫 主持人: 1.書面告誡 計畫主持 人。 2.對計畫主 持人終身 停權或停 權若干年。 3.要求申請 機構及計 畫主持人 檢討改進。 4.追回全部 或部分研 究經費。 5.追回申請 機構管理 費,額度為 浮報虛報 總額一倍 至三倍。 6.自次年度 起對申請 28 二十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如下: (一)申請機構應 切實審查計 畫主持人之 資格條件, 符合規定者 始得造具申 請名冊並經 有關人員簽 章,以示負 責。研究計 畫經核定補 助後,如發 現計畫主持 人之資格不 符合規定, 申請機構應 依相關規定 辦理繳回或 追繳研究計 畫補助款等 事宜。 機構降低 本部補助 專題研究 計畫管理 費補助比 率。 7.如虛報、 浮報情節 重大,認有 移送檢調 單位偵辦 之 必 要 者,即另案 辦理移送 事宜。 二十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現行第七款移列至第 十三點第六款。 如下: (一)申請機構應 二、申請機構如從事動物 實驗,須依行政院農業 切實審查計 委員會動物科學應用 畫主持人之 機構監督及管理執行 資格條件, 要點規定辦理動物科 符合規定者 學應用機構查核,評比 始得造具申 較差且未改善者,本部 請名冊並經 得不補助其從事與動 有關人員簽 物實驗相關之研究計 章,以示負 畫,爰增列第七款規 責。研究計 定。 畫經核定補 助後,如發 現計畫主持 人之資格不 符合規定, 申請機構應 依相關規定 辦理繳回或 追繳研究計 畫補助款等 事宜。 29 (二)計畫主持人 執行研究計 畫應依科技 資料保密要 點及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 辦理。 (三)研究計畫經 本部審查, 列為敏感科 技研究計畫 者 , 執 行 時,申請機 構及計畫主 持人應依政 府資助敏感 科技研究計 畫安全管制 作業手冊之 規定建立安 全 管 制 制 度,並應遵 守相關法令 規定與本部 之相關保密 要求,如未 依 規 定 辦 理,除應負 法 律 責 任 外,本部得 視情節輕重 拒絕計畫主 持人日後若 干年向本部 申 請 各 項 獎、補助計 畫經費,並 追回該研究 (二)計畫主持人 執行研究計 畫應依科技 資料保密要 點及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 辦理。 (三)研究計畫經 本部審查, 列為敏感科 技研究計畫 者 , 執 行 時,申請機 構及計畫主 持人應依政 府資助敏感 科技研究計 畫安全管制 作業手冊之 規定建立安 全 管 制 制 度,並應遵 守相關法令 規定與本部 之相關保密 要求,如未 依 規 定 辦 理,除應負 法 律 責 任 外,本部得 視情節輕重 拒絕計畫主 持人日後若 干年向本部 申 請 各 項 獎、補助計 畫經費,並 追回該研究 30 計 畫 補 助 款。 (四)研究計畫執 行期間(含 經本部同意 延長部分) 重疊超過三 個月者,除 依本部規定 不列入一般 專題研究計 畫計算件數 者外,均應 列入計畫主 持人主持本 部專題研究 計 畫 之 件 數。 (五)同一研究計 畫不得同時 重複向本部 提出申請, 違 反 規 定 者,依本部 學術倫理案 件處理及審 議要點規定 處理。 (六)以同一研究 計畫向本部 及其他機構 申 請 補 助 時,應於計 畫申請書內 詳列申請本 部及其他機 構補助之項 目及金額, 計 畫 補 助 款。 (四)研究計畫執 行期間(含 經本部同意 延長部分) 重疊超過三 個月者,除 依本部規定 不列入一般 專題研究計 畫計算件數 者外,均應 列入計畫主 持人主持本 部專題研究 計 畫 之 件 數。 (五)同一研究計 畫不得同時 重複向本部 提出申請, 違 反 規 定 者,依本部 學術倫理案 件處理及審 議要點規定 處理。 (六)以同一研究 計畫向本部 及其他機構 申 請 補 助 時,應於計 畫申請書內 詳列申請本 部及其他機 構補助之項 目及金額, 31 同一項目及 金額不得重 複 申 請 補 助。 (七)申請之計畫 中涉及動物 實驗者,申 請機構須依 動物科學應 用機構監督 及管理執行 要點相關規 定 辦 理 查 核,其機構 評比結果為 較差等級且 未改善者, 本部得不補 助該研究計 畫。 同一項目及 金額不得重 複 申 請 補 助。 (七)將屆滿六十 五歲或已滿 六十五歲以 上經獲准延 長服務之計 畫主持人如 申請多年期 研究計畫, 申請機構應 於申請時檢 附其聘書或 出具正式文 件證明其延 長 聘 期 年 限,本部依 審查結果及 聘期決定是 否核給多年 期 研 究 計 畫。 二 十 七 、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本點未修正 宜,應依本部補 助專題研究計 畫經費處理原 則、專題研究計 畫補助合約書 與執行同意書 及其他有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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