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市立國中小 103 年度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聯合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二、教育部頒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 員實施要點。 貳、甄選類別與名額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11 名: 一、約聘心理師:8 人。 二、約聘社會工作師:3 人。 叁、應徵資格 一、研究所碩士畢業以上領有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證書者,對學校輔導諮商專業工作有高 度熱忱、具專業倫理及社會責任,身心健康無「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第八條情事者,具兒童青少年諮商或教育相關機構經驗尤佳。 二、大學畢業以上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對學校輔導專業工作有高度熱忱、具專業倫理及社 會責任,身心健康無「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第八條情事者,具兒童青少年社會工作或教育相關機構經驗尤佳。 肆、報名時間及應試地點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 103 年 4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為止。 二、應試地點:高雄市前鎮區瑞豐國民小學(高雄市前鎮區 80645 瑞隆路 100 號),電話: (07)711-0846~8,網址:http://www.rfps.kh.edu.tw/。 伍、報名方式 一、網路報名:檢送相關證件一律於報名期限內(即日起至 103 年 4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至報名網站 http://apply.rfps.kh.edu.tw 完成報名程序。 二、應上傳文件: (一)報名表【請至教育局網站下載】。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三)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證照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四)修習課程與專業訓練證明。 (五)工作經驗證明。 (六)刑事案件紀錄證明。 (七)其他備審資料。 三、本報名業務由高雄市前鎮區瑞豐國小承辦,相關疑問請洽詢電話:高雄市前鎮區瑞豐國小 (07)711-0846~8 轉 6041 輔導處。 四、上傳文件中若有影像類檔案,請以 JPG 格式儲存。所有附件請壓縮為一個壓縮檔後再上傳。 -1- 五、收件日期以當天系統示列時間下午 5 時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六、如因附件上傳發生遺失、遲誤或因證件書表上傳不齊備而無法報名者,不予受理報名亦不 退件,其責任應由應考人負責。 陸、錄取名額 一、錄取名額 名稱 正式錄 取名額 心理師 8 社會工作師 3 分發單位 左營區新光國小、三民區陽明國小、三民區東光國小、大寮區永芳 國小、三民區三民國中、鳳山區青年國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2 名) 三民區光武國小、楠梓區加昌國小、三民區陽明國中 二、 說明: (一) 若委託學校或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於 103 年 4 月 13 日(星期日)前有增額時,再於 103 年 4 月 14 日(星期一)公布增額錄取名額。 (二) 備取名額由評審委員會擇優決定,備取人員依成績順序列冊候用,並自錄取人員名 單公告後一年內有效。 (二)(三) 名)。 上開錄取名額之經費補助來源分別為教育部(10 名)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 柒、甄試程序 一、應試順序:103 年 4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將應試順序公佈於高雄市教育局網頁 及高雄市前鎮區瑞豐國小學網頁,請各報名人員自行上網查閱。(1.高雄市教育局網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一般民眾→教職員甄選公告→教育局重要甄選公告或 2. 高雄市前鎮區瑞豐國民小學網址:http://www.rfps.kh.edu.tw/) 二、甄選日期、地點及方式 (一)日期:103 年 4 月 19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 0 分起至結束。 (二)地點:高雄市前鎮區瑞豐國民小學(高雄市前鎮區 80645 瑞隆路 100 號)。 (三)進行方式: 1.心理師組:包含兒童青少年常見議題、校園輔導工作、專業知能與實務,進行 10 分鐘模 擬諮商晤談及 10 分鐘口試問答。 2.社會工作師組:包含兒童青少年常見議題、校園輔導工作、專業知能與實務,進行 10 分鐘模擬情境晤談及 10 分鐘口試問答。 (四)其他:口試當天請攜帶身分證件以利核對考生身分。 三、若該組之報名人數未逾該組錄取名額之二分之一,則該組延至下一次甄選。已報名者,其 應考資格保留至下一次甄選,下一次招聘日期將另行通知。 捌、成績計算方式 一、實務演練佔總成績 60%、口試佔總成績 40%。 -2- 二、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若總成績相同者, 以實務演練成績高者為優先,再相同者以口試成績高者為優先,再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三、應考人員口試或實務演練任一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玖、服務內容 一、 心理師 (一)協助推行輔導行政相關業務。 (二)協助師生心理衛生教育。 (三)提供個案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連結等服務。 (四)提供教師及學生家長諮詢、諮商、轉介服務。 (五)其他相關交辦事項。 二、 社工師 (一)學生就學相關權益維護。 (二)學生及其家庭、社會環境問題的評估與處置。 (三)社會資源的整合與運用。 (四)提供教師及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五)協助處理緊急性及特殊複雜性個案。 (六)參與學校輔導工作之推展。 (七)其他相關交辦事項。 三、服務於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各國中小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須參加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 心辦理各項專業成長研習、督導及統籌調派協助學生輔導工作。 拾、薪資核定標準 薪酬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 給報酬標準表」,以契約訂定,其基準如下: 一、具學士學位之社會工作師:37783 元(含)以上。 二、具碩士學位以上之心理師/社會工作師:39720 元(含)以上。 拾壹、任用與考核方式 一、任用:經分發者,其聘用名冊應依規定報府,並俟核定後,再由各錄取機關學校通知報到, 未於指定日期時間報到者,以棄權論。其聘期自正式函聘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每年 依績效評核結果及視經費來源辦理續聘。惟依教育部補助經費狀況而未聘用或終止聘用 時,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二、績效考核方式:由服務機關學校為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理績效評核之初核,並於初核後陳 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覆核,表現優良者視經費來源決定續聘與否。 拾貳、榜示、分發及報到 一、甄試結果:於 103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五)將甄試錄取人員名單公布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網頁與高雄市前鎮區瑞豐國民小學網頁,請應考人自行查閱並依公告之時間前往指定地點 選填志願。 -3- 二、甄試錄取之正式及備取人員應於 103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30 分至 10 時 00 分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至高雄市前鎮區瑞豐國民小學(高雄市前鎮區 80645 瑞隆路 100 號)報到,參加公開分發(不克參加者出具委託書) ,不再另行通知。上午 10 時開始依成 績高低選填志願,分發時唱名 3 次未到者視同放棄並取消錄取資格,各職缺一經擇定不得 反悔,正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要求調整、保留或延後分發,否 則以棄權論。 三、報到與簽約: (一) 本案應俟本局將名冊陳報相關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得生效。 (二) 機關學校於接獲市府核准函後,應通知錄取人員攜帶私章及相關資料表件正式 辦理報到、簽約等事宜,未於指定日期時間報到者,以棄權論。 拾参、其他 一、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用為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已聘用者,應予解聘: (一) 相關專業證書有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等情事。 (二)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三)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四) 曾服公職,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 尚未消滅。 (六)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性侵害行 為屬實。 (九)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十) 知悉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相關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 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一) 有具體事實足認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二、注意事項 (一)口試當天請攜帶身分證件以利核對考生身分。 (二)候用期限內,倘遇同性質、同類別之缺額時,得由候用名單依序遞補。 (三)本案錄取人員需俟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或通知,未錄取者不另通知亦不退件。 -4- 三、經錄取分發在學校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服務與人力支援同其他心理師與社會工作師, 由教育局統籌規劃服務學校及區域。 四、為統籌全市有效人力運用,教育局得每年檢討人力配置,予以全市通盤調動。 五、甄試過程如有補充或調整事項或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原訂甄選作業日 程需作變更時,於高雄市教育局網頁及高雄市瑞豐國小學校網頁公告,不另個別通知。 -5-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市立國中小 103 年度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聯合甄選 報名表 報名類別 姓 □約聘心理師(□諮商心理師 □ 臨床心理師) □約聘社會工作師 出生年月日 年 名 身分證字號 □男 性別 縣 市 郵遞區號 現居地址/電話 電話: 段 手機號碼、公、 宅電話 月 日 請貼最近 6 個月內二吋 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女 鄉鎮 市區 巷 弄 村 里 號 街 路 (平貼) 樓之 電子信箱 身分證影本正面黏貼欄 學校名稱 身分證影本反面黏貼欄 科系 組別 學歷 服務機關 擔任職務 (表格不足者請自行增列) 工作性質 起訖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服務起訖時間 佐證資料 (附件編號) 學分/小時 佐證資料 (附件編號) 工作經驗 領域別 修習課程與專 業訓練 說明 兒童相關 -6- 青少年相關 學校相關 社區相關 其他 合計 學分/小時 □報名應備文件依序排列 ※本人所附資料若有不實,除應負法律責任之外並同意取消錄取資格※ 填表人(報考人)簽名: 日期: 以下由審核人員填寫(考生不需填寫) ※證件核驗 *□符合資格 □報名表【資料填寫完整】,請務必親筆簽名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不符合資格 □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證照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修習課程與專業訓練證明 原因: □工作經驗證明 □刑事案件紀錄證明。 □其他備審資料 審查人員簽章處: -7- 年 月 日 附件一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簡 式〉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姓氏在前) 國民身 分證統 一編號 出 日 生 期 護 號 外 國 國 籍 照 碼 性 別 民國 年 月 請 近 身 帽 面 日 粘 二 正 彩 照 貼 寸 面 色 片 最 半 脫 光 □□□(郵遞區號) 縣(市) 戶籍地 路(街) 鄉(鎮市區) 段 巷 村(里) 弄 號 鄰 樓 □□□(郵遞區號) 通訊處 縣(市) 現居住所 路(街) 鄉(鎮市區) 段 巷 弄 鄰 電 住宅:( 話 號 手機: 碼 村(里) 號 樓 電子郵件 信箱 緊 急 通知人 姓 關 名 電 住宅:( ) 話 手機: 號 公:( ) 碼 係 學 學 校 名 歷 稱 院 系 科 修 業 年 限 別 起(年、月) 畢業 迄(年、月) 考 年度 ) 結 肄 業 業 教育 程度 (學位) 證書日期 文號 試 類 考試 -8- 科 別 證書日期文號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 年 度 類 年 外 語 文 月 核發機關 日 覈 國 證書日期文號 語 文 類 別 家 屬 國民身分證 稱 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 生 效 日 期 科 或 謂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職 統一編號 年 月 日 兵 役 役 別 軍 種 官(兵)科 退 伍 服 役 起:民國 年 月 日 退伍令 軍 階 期 間 迄:民國 年 月 日 字號 -9- 業 身心障礙註記 種類 原住民族註記 等級 身分別 族別 本 人 及 配 偶 曾 獲 配 公 教 貸 款 或 配 購 公 教 住 宅 註 記 □曾獲配公教貸款 簡 填 表 人 □曾配購公教住宅 □未曾獲配公教貸款或配購公教住宅 要 自 承 辦 人 員 人 事 主 管 10 述 機 關 首 長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7 日 填 表 說 明 一、本表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施 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訂定,係屬正式公文書,填表人 務必 依照規定親自 據實填 寫,字跡工整,如由他人填寫或由電腦列印者,須由 本人 親自簽名或蓋 章,如 有不實情事者,自負全責。 二、本(簡 式)表 適用對 象:初次任職公務人員送審時應填具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僅須 填寫 個人之基本資 料者。 若不敷填寫者,仍請使用一般公務人員履歷表。 三、本表 各項目欄內之 數字使 用,請依行政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填 寫。 四、「姓 名」 「國 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 「出生日期」應與戶籍登記相符;出生日期請 用阿 拉伯數字填寫 。 五、「英 文姓名」應與 護照證 件相符。 六、「性 別」項,請填 男或女 。 七、「護 照號碼」項, 請依護 照證件填寫。 八、「外 國國籍」項,如有中 華民國以外之國籍者,務必據實填寫;如無外國國籍 者, 請填寫「無 」。 九、「通 訊處」項,應 就「戶 籍地」與「現居住所」均予填寫。 十、「電 話號碼」項,均予填 寫。 十一、「緊 急通知人」各 項目應 詳填,以便緊急事件時聯繫。 十二、「學 歷」項: (一) 填寫範圍以接受國內外正規學制教育已畢業,或結(肄)業並具有證 明 文件為限,至少 須填 1 筆最高畢業學歷,惟大學以上畢 (結、肄 )業學歷 有數 個時,則依修 業順序 逐 筆 填 寫。國 外 學 歷 並 依「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驗 ) 及認定作業要點」查證認定後登錄。 (二) 「 畢 業 」、「結 業 」、「肄 業 」,請 在 適 當 空 格 內 劃 「 v」表 示 。 (三 ) 「 教 育 程 度 (學 位 ) 」欄 , 請 依 下 列 分 類 選 填 : 10 國小 2l 國(初)中 22 初職 23 簡易師範 31 高中 32 高職 33 師範 41 二專 42 三專 43 五專 44 六年制醫專(舊制) 50 大學(含軍校、警校取得學士學位者) 60 碩士 70 博士 十 三 、 「考試」項: (一 ) 「 考試」 指考選機關舉辦之各類公職考試及格並取得及格證書者,請按 先後順序全部填載,不 得遺漏。 (二 ) 「 類 科別 」 欄 , 填 寫 考 試 及格 之 職 系 類 科 。 十四 、 「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考 試或檢覈」項,指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及格 並取得及格證 書者,或經考選機關檢覈及 (合)格並取得證書者,公職 候選 人檢覈資格免 填。 11 十五 、 「外 國語文」,「語 文類別」欄請註明通曉(指具閱報及會話能力以上者)之 外國 語言名稱。 十六 、 「家 屬」項: (一) 家屬 ,請填祖父母 、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兄弟姐妹 得免 填。 (二) 出生 日期請用阿拉 伯數字填寫,如係民國前出生者,請加填「前」字。 十七 、 「兵 役」項: (一) 凡已 服役者均應填 寫。 (二) 「役 別」、「軍種 」、「官(兵 )科」、「退伍軍階」、「服役期間」等請依照退 伍令 記載填寫。 十八 、 「 身心障礙註 記」及「 原住民族註記」項,請分別註記填 寫。 「原住民族註記」 之「 身分別」欄, 請填「 平地」或「山地」。 十九 、 「 本人及配偶曾獲配公教貸款或配購公教住宅註記」項,請在適當方格內劃「 v」 表示 。 二十、 本表 填表人所填各 欄,經 各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查對無訛後,除填表人簽名 或蓋 章外,機關首 長、人 事主管及承辦人員3欄位,請蓋職章或職名章。 二十一、本表 各欄填載資料 如有異動,請填表人儘速檢證通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更 正。 12 附件二 委 託 本人 書 因事未能親自到場辦理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市立國中小 103 年度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聯合甄選 公開分發作業之相關手續,茲委託 全權處理報名全部事宜, 如有資格不符或證件不齊,致無法完成報名時,所衍生之各項權益損失,概 由本人自行負責,絕無異議。 此 致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委 託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通 訊 處: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與委託人關係: 通 訊 處: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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