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俸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税务局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
第 41 号
薪俸税
度假旅程利益的课税
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资料及指导。指引本
身并无法律约束力,亦不会影响任何人士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
员会或法院提出反对或上诉的权利。
税务局局长 刘麦懿明
2003 年 8 月
税 务 局 网 址 : http://www.ird.gov.hk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
第 41 号
目录
段数
引言
1
修订前的情况
2
修订的背景
3
第 9(2A)条 的 修 订
7
度假旅程及评税基准
13 范例
23 过渡安排
24 避税
28
引言
在 2003 年 4 月 1 日 生 效 的 《 2003 年 收 入 (第 2 号 )条 例 》
通 过 后 , 本 局 认 为 有 需 要 阐 释 修 订 《 税 务 条 例 》 (〝 该 条 例 〞 )第
9 条 的 背 景 及 原 因 , 并 概 述 税 务 局 (〝 本 局 〞 )对 有 关 修 订 的 释 义
及执行指引。
修订前的情况
2.
在 2003 年 4 月 1 日 之 前 ,雇 主 发 给 雇 员 并 由 雇 员 仅 用 于
旅 游 的 度 假 券 或 旅 费 的 价 值 是 豁 免 缴 纳 薪 俸 税 的 [该 条 例 第
9(1)(a)(i)条 ]。 这 项 豁 免 亦 适 用 于 任 何 用 作 购 买 该 等 度 假 券 或 用
作 旅 费 的 津 贴 [第 9(1)(a)(ii)条 ],以 及 雇 员 在 使 用 有 关 度 假 券 或 旅
费 时 所 获 得 的 个 人 行 李 搬 运 津 贴 [第 9(1)(a)(iii)条 ], 惟 有 关 豁 免
仅限于花在该指明用途上的津贴。
修订的背景
3.
《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16 号 详 列 本 局 对 因 附 带
福 利 而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的 立 场 。重 点 是 本 局 在 Glynn v CIR (1989) 3
HKTC 245 一 案 以 前 的 评 税 立 场 是 雇 员 或 职 位 的 出 任 人 从 雇 主 或
其 它 人 士 所 获 得 非 金 钱 形 式 的 利 益 (除 非 该 条 例 另 有 具 体 条 文 涵
盖 ), 只 会 在 具 有 〝 金 钱 等 值 〞 的 情 况 下 才 须 课 税 。 〝 金 钱 等 值
〞 是 指 雇 员 或 职 位 出 任 人 可 将 收 取 的 利 益 转 换 为 金 钱 ,又 或 指 雇
主 替 雇 员 偿 还 雇 员 负 上 的 个 人 法 律 责 任 的 利 益 。 Glynn 案 确 认 了
这 个 评 税 立 场 ,但 同 时 裁 定 除 了 某 些 特 别 项 目 外 ,不 可 转 换 为 金
钱 的 利 益 是 须 课 税 的 。为 了 回 复 Glynn 案 以 前 的 评 税 立 场 ,并 局
限 Glynn 案 的 影 响 , 该 条 例 在 1991 年 加 入 了 一 些 新 条 文 :
(a)
第 9(1)(a)(iv)条 把 雇 主 负 有 唯 一 的 法 律 责 任 而 支 付 相 关
款 项 的 任 何 利 益 ,免 除 在 应 课 税 入 息 的 范 围 外 [除 第 (2A)
款 另 有 规 定 外 ]。换 句 话 说 ,任 何 由 雇 主 为 偿 还 雇 员 负 上
的 法 律 责 任 而 支 付 的 款 项 ,将 须 继 续 如 过 往 般 课 薪 俸 税 ;
(b)
第 9(2A)(a)条 确 保 即 使 有 关 付 款 的 法 律 责 任 是 在 雇 主 身
上,但可转换为金钱的利益仍须课薪俸税;以及
(c)
第 9(2A)(b)条 规 定 雇 主 在 雇 员 的 子 女 教 育 方 面 所 支 付 的
任何款项仍须课税。
4.
度假券及旅费是唯一一种获豁免课薪俸税的附带福利。
为 使 税 制 更 加 公 平 ,财 政 司 司 长 在 2003-04 年 度 的 财 政 预 算 案 中
建 议 取 消 有 关 豁 免 。 这 项 建 议 获 得 通 过 , 并 制 订 为 《 2003 年 收
入 (第 2 号 )条 例 》,把 该 条 例 第 9(1)(a)(i)至 (iii)条 的 豁 免 条 款 删 除 。
5.
删除上述条款的影响是度假券及旅费将会按上文第 3 段
所述的实物收益的一般征税原则评税,即假如利益可转换为金
钱 ,又 或 可 用 以 偿 还 雇 员 因 旅 费 而 负 上 的 个 人 法 律 责 任 ,便 须 予
评 税 。相 反 ,不 可 转 换 为 金 钱 及 并 非 用 以 偿 还 雇 员 因 旅 费 而 负 上
的个人法律责任的度假券或旅费,则仍可继续获得豁免。例如,
雇 主 可 把 度 假 券 或 旅 费 津 贴 转 换 为 机 票 或 度 假 旅 行 团 ,免 税 提 供
给 雇 员 (及 ∕ 或 雇 员 的 家 人 )。 明 显 地 , 这 将 会 提 供 一 个 避 税 的 机
会。
6.
政府认为有需要防范上述察觉到的避税行为。关于这方
面 ,国 际 惯 例 是 按 照 度 假 旅 程 利 益 的 市 值 或 雇 主 所 支 付 的 成 本 来
征 税 。在 这 两 个 方 法 之 中 ,政 府 决 定 选 择 后 者 ,即 按 照 雇 主 所 支
付 的 成 本 征 税 ,原 因 是 评 估 一 项 利 益 的 市 值 有 时 会 出 现 困 难 。因
此 , 除 删 除 第 9(1)(a)(i)至 (iii)条 外 , 还 须 作 进 一 步 修 订 以 堵 塞 漏
洞,令法例更符合国际惯例。
第 9(2A)条 的 修 订
7.
根 据 该 条 例 第 9(1)(a)条 的 规 定 , 不 论 是 得 自 雇 主 或 其 它
人 的 任 何 额 外 赏 赐 及 津 贴 (此 乃 其 中 两 项 ), 一 律 视 为 从 一 个 职 位
或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因而须课税。正如第 3 段所述,第
9(1)(a)(iv)订 明 了 一 个 例 外 情 况 , 即 雇 主 支 付 给 第 三 者 以 履 行 雇
主本身的合约责任的任何款项,都不被视为雇员的入息。此外,
第 9(2A)条 规 定 ,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下 , 第 9(1)(a)(iv)条 给 予 的 豁
免将不适用:
(a)
能
被收受人转换为金钱的任何利益;或
(b)
雇
主在雇员的子女教育方面所支付的任何款项。
2
8.
为 纠 正 上 文 第 5 段 所 述 的 情 况 , 第 9(2A)条 便 须 予 以 修
订 , 加 入 第 三 种 情 况 , 令 第 9(1)(a)(iv)条 所 规 定 的 豁 免 不 适 用 ,
即:
〝 (c)
雇主在度假旅程方面所支付的任何款项〞。
9.
第 9(2A)(a)条 亦 藉 此 机 会 予 以 修 订 , 即 使 度 假 旅 程 利 益
可 转 换 为 金 钱 ,这 项 利 益 须 根 据 新 增 第 9(2A)(c)条 的 规 定 ,按 照
雇 主 为 这 项 利 益 而 支 付 的 实 际 款 额 评 税 ,而 不 是 按 照 这 项 利 益 若
转换为金钱的款额评税。
10.
上述修订的目的,是要令雇主在度假旅程方面所支付的
所 有 款 项 都 须 征 税 ,不 论 有 关 款 项 是 否 可 转 换 为 现 金 ,也 不 论 有
关 利 益 是 否 是 雇 员 本 身 所 负 的 首 要 法 律 责 任 。评 税 款 额 按 照 雇 主
支 付 的 实 际 金 额 (即 雇 主 支 付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算 。
11.
值得注意的是,度假旅程利益是关于或归因于雇主所支
付的成本,即使该雇主没有为这项利益支付额外或增加的成本,
这 项 利 益 也 须 课 税 。例 如 ,根 据 雇 主 现 有 的 旅 游 政 策 ,一 名 雇 员
在 为 雇 主 进 行 的 公 务 旅 程 中 ,可 乘 坐 商 务 客 位 。在 某 一 次 公 务 旅
程 中 ,该 雇 员 以 该 商 务 客 位 机 票 换 取 两 张 经 济 客 位 机 票 ,让 配 偶
陪 伴 他 ∕ 她 同 行 。在 这 情 况 下 ,虽 然 该 名 雇 主 没 有 因 为 提 供 了 该
配 偶 的 机 票 而 支 付 额 外 成 本 ,但 该 配 偶 的 机 票 成 本 实 际 上 是 由 该
雇主支付的,因此须课税。
12.
根据前段所述的原则,航空公司职员虽然可从雇主获得
折 扣 或 免 费 机 票 ,但 如 雇 主 无 须 为 机 票 支 付 任 何 款 项 ,雇 员 便 不
会 因 为 这 项 利 益 而 被 征 税 。在 这 个 例 子 中 ,雇 主 为 提 供 机 位 给 雇
员而支付的边际成本可不予理会,而可将机票出售的机会成本,
也同样可不予理会。
度假旅程及评税基准
13.
根 据 第 9(6)条 的 定 义 , 〝 度 假 旅 程 〞 一 词 是 〝 指 为 度 假
目的而作的旅程〞或〝在某旅程是为度假及其它目的而作的情
况 下 ,指 该 旅 程 中 为 度 假 目 的 而 作 的 部 分 〞 。第 一 个 定 义 涵 盖 完
全 为 度 假 目 的 而 作 的 旅 程 。第 二 个 定 义 涵 盖 为 两 个 或 更 多 目 的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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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但 其 中 之 一 是 度 假 目 的 的 旅 程 。在 此 情 况 下 ,与 度 假 目 的 有
关 的 部 分 旅 程 ,将 属 于 〝 度 假 旅 程 〞 所 指 的 涵 义 。此 外 ,根 据 该
法 定 定 义 , 如 旅 程 仅 是 为 了 非 度 假 的 目 的 (例 如 公 干 ), 相 关 成 本
将无须课税。
14.
假如旅程的目的,部分是为公务,部分是为度假,本局
会 视 乎 旅 程 的 主 要 目 的 征 税 。如 度 假 仅 是 附 带 于 公 务 旅 程 ,本 局
将 不 会 对 有 关 利 益 征 税 ;相 反 地 ,假 如 雇 员 的 一 项 公 事 仅 是 附 带
于 其 度 假 旅 程 ,例 如 顺 道 拜 访 业 务 伙 伴 ,则 整 个 旅 程 将 被 视 为 度
假性质。不过,假如旅程中为度假目的而作的部份是清晰可辨,
则与该部分旅程有关的开支便须计算出来,予以评税。
15.
要计算公务兼度假旅程中属于度假所花费的开支,实在
难 以 定 下 精 确 的 公 式 。个 案 中 所 有 情 况 都 要 加 以 考 虑 ,然 后 才 可
计 算 出 一 个 公 平 合 理 的 数 目 。根 据 经 验 估 计 ,如 开 支 清 晰 可 辨 (例
如 为 度 假 而 额 外 逗 留 所 用 的 住 宿 费 ), 这 些 开 支 将 会 评 税 。 如 开
支 并 不 那 么 清 晰 可 辨 ,一 般 会 按 〝 度 假 日 数 〞 分 摊 ,即 将 整 个 旅
程 所 花 费 的 总 金 额 乘 以 度 假 日 数 ,再 除 以 旅 程 总 日 数 。在 两 个 情
况 下 ,机 票 成 本 一 般 都 不 会 分 摊 ,因 为 不 管 是 否 有 度 假 目 的 ,这
项成本也必须支付。
16.
假 如 公 务 旅 程 横 跨 周 末 , 这 些 周 末 日 子 (周 六 及 周 日 )一
般 不 会 被 视 为 度 假 旅 程 ,因 此 在 分 摊 成 本 时 ,无 须 加 在 度 假 日 数
上 (如 有 的 话 )。 不 过 , 这 个 处 理 方 法 并 不 适 用 于 周 末 日 子 是 在 公
务旅程之前或之后的情况,因为公务旅程还未开始或已经结束。
17.
另一种情况是雇员在单一旅程中须到多个地点,但由于
路 线 或 其 它 原 因 而 在 各 地 之 间 中 途 停 留 。假 如 经 考 虑 个 案 的 情 况
后 ,认 为 中 途 停 留 的 时 间 并 不 算 太 长 ,这 些 中 途 停 留 将 会 被 视 为
附带于公务旅程。
18.
对 于 由 雇 主 组 织 (或 由 雇 主 向 旅 行 社 订 购 )的 团 体 度 假 旅
程 ,如 雇 主 支 付 的 款 项 不 可 按 个 别 雇 员 清 晰 分 开 ,例 如 为 一 批 雇
员举办的香港一日游,那么成本便可按人数分摊。
19.
应注意的是,为度假旅程〝支付的款项〞,是指该旅程
〝 有 关 〞 的 一 切 开 支 ,包 括 海 陆 空 交 通 、住 宿 、膳 食 、观 光 行 程 、
旅 游 保 险 及 签 证 费 等 的 开 支 。另 一 方 面 ,如 能 够 证 明 旅 程 的 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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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非 为 度 假 ,例 如 是 为 了 在 雇 员 履 任 新 职 位 或 终 止 现 有 职 位 时 把
雇 员 及 其 家 人 接 来 或 送 离 香 港 ,雇 主 所 支 付 的 款 项 将 不 属 于 有 关
课 税 范 围 。对 于 任 何 这 类 旅 程 ,任 何 前 往 或 离 开 香 港 途 中 往 另 一
地方的中途停留,将当作一项宽免而不予理会。
20.
每年提供予外籍雇员及其家人的回乡旅程,通常都是以
度假为目的,因此须按照常规评税。
21.
如度假旅程的所有费用无须课税,雇主便无须申报。如
对 免 税 与 否 有 疑 问 ,雇 主 应 在 有 关 的 雇 主 填 报 的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报
税表内注明,而有关雇员也应该同样地在其本身的报税表中注
明 。雇 主 亦 可 首 先 与 评 税 主 任 澄 清 任 何 不 明 确 的 个 案 。不 过 ,雇
主应预早在提交报税表的最后期限之前澄清。
22.
如度假旅程利益被评税,但纳税人认为该项利益不应课
税 ,又 或 评 税 的 款 额 过 高 ,他 ∕ 她 可 如 常 透 过 反 对 及 上 诉 程 序 提
出反对或上诉。
范例
23.
对 于 在 何 时 及 如 何 就 度 假 旅 程 利 益 评 税 ,由 于 情 况 各 异 ,
因 此 不 可 能 一 一 尽 录 。为 说 明 本 局 在 上 文 各 段 所 述 的 各 种 情 况 下
拟采取的做法,现举例如下:
例 1
在 2003-04 课 税 年 度 , 雇 主 A 向 陈 先 生 发 放 30,000 元 , 作 为 他
放 取 年 假 时 的 度 假 旅 费 津 贴 。不 过 ,雇 主 A 并 没 有 要 求 该 项 津 贴
必 须 为 度 假 旅 费 而 耗 用 。 陈 先 生 于 2003 年 7 月 放 取 年 假 时 花 了
10,000 元 在 度 假 旅 游 上 , 余 下 20,000 元 则 留 为 己 用 。
在 删 除 第 9(1)(a)(ii)条 的 豁 免 条 文 后 , 用 来 度 假 旅 游 的 10,000 元
津 贴 便 会 构 成 陈 先 生 2003-04 课 税 年 度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无 论 雇 主
A 有没有对津贴的使用加以限制,都与此无关。根据该条例第
9(1)(a)条 , 余 下 的 20,000 元 亦 须 视 为 受 雇 所 得 入 息 而 予 以 评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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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2
在 2003-04 课 税 年 度 ,李 先 生 参 加 一 个 由 旅 行 社 主 办 的 八 天 欧 洲
旅 行 团 。 李 先 生 收 到 旅 行 社 的 发 票 , 团 费 为 20,000 元 。 雇 主 B
为嘉许李先生的良好工作表现,替李先生向旅行社直接支付
20,000 元 团 费 。
雇 主 B 偿 还 李 先 生 支 付 20,000 元 团 费 的 个 人 法 律 责 任 , 是 属 于
金 钱 等 值 ,因 此 该 款 额 会 计 算 在 李 先 生 2003-04 课 税 年 度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之 内 。这 情 况 并 没 有 因《 2003 年 收 入 (第 2 号 )条 例 》的 修
订而受到影响。
例 3
在 2003-04 课 税 年 度 , 雇 主 C 向 旅 行 社 支 付 60,000 元 的 澳 洲 旅
行 团 团 费 ,以 供 何 先 生 与 妻 子 及 两 名 子 女 度 假 之 用 。该 旅 行 团 不
可 以 转 让 予 其 它 人 。雇 主 C 亦 付 出 3,000 元 为 何 先 生 一 家 购 买 旅
游保险。
虽 然 该 旅 行 团 不 可 转 换 为 金 钱 ,但 上 述 合 共 63,000 元 是 由 雇 主 C
为 何 先 生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度 假 旅 程 而 支 付 ,因 此 ,根 据 新 增 的 第
9(2A)(c)条 , 该 款 额 会 计 算 在 何 先 生 2003-04 课 税 年 度 的 应 评 税
入息之内。
例 4
在 2003-04 课 税 年 度 ,雇 主 D 以 3,000 元 购 买 一 张 旅 游 券 ,持 有
该券者可参加一个两天的澳门导赏团。雇主 D 把这张旅游券送
给 黄 先 生 , 让 他 在 澳 门 度 假 用 。 该 券 可 自 由 转 让 , 并 可 以 2,000
元转售。
该旅游券的利益即使可以转换为金钱,也不会按其二手价值
2,000 元 征 收 薪 俸 税 (请 参 阅 上 文 第 9 段 )。因 第 9(2A)(c)条 的 施 行 ,
雇 主 D 所 支 付 的 3,000 元 须 计 算 在 黄 先 生 2003-04 课 税 年 度 的 应
评税入息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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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5
(a) 在 2003-04 课 税 年 度 , 吴 先 生 往 东 京 公 干 10 日 。 雇 主 E 支
付 旅 程 的 机 票 、 住 宿 及 膳 食 费 用 , 总 额 50,000 元 。
往 东 京 的 公 务 旅 程 并 非 度 假 旅 程 ,因 此 雇 主 E 支 付 的 50,000
元与度假旅程无关,不会被计算在吴先生的应评税入息之
内。在公干期间的周末日子,不会被视为度假旅程。
(b) 情 况 与 (a) 相 同 , 但 吴 先 生 在 10 日 行 程 当 中 , 趁 没 有 工 作 的
时 候 抽 空 一 个 下 午 前 往 观 光 ,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合 共 1,000 元 ,
该款项获得雇主 E 发还。
观 光 的 部 分 可 以 当 作 附 带 于 吴 先 生 的 公 务 旅 程 ,因 此 ,获 得
发还的款项不须评税。
(c) 情 况 与 (b) 相 同 , 但 吴 太 与 他 同 行 。 吴 太 自 费 购 买 机 票 , 并
与 吴 先 生 共 享 酒 店 房 间 而 不 须 另 付 费 用 。她 亦 参 加 该 半 日 观
光 团 , 并 花 费 1,000 元 , 该 款 项 亦 获 得 雇 主 E 发 还 。
吴 太 的 旅 程 是 为 度 假 而 作 ,因 此 她 所 支 付 的 1,000 元 观 光 费
用 须 视 为 吴 先 生 的 入 息 而 予 以 评 税 [该 条 例 第 9(1)(a)条 ]。至
于 共 享 的 酒 店 房 间 ,由 于 没 有 因 她 留 宿 而 须 另 付 费 用 ,因 此
在 这 方 面 并 没 有 引 致 任 何 应 评 税 入 息 。假 如 酒 店 征 收 额 外 费
用,而该费用又获得雇主 E 发还,此项额外开支将须课税。
(d) 情 况 与 (a) 相 同 , 但 吴 先 生 在 东 京 延 长 逗 留 时 间 两 日 以 作 观
光 。雇 主 E 为 吴 先 生 延 期 留 宿 的 部 分 ,支 付 了 额 外 住 宿 及 膳
食 费 用 5,000 元 。
根 据 第 9(6)条 所 述 的 定 义 ,〝 度 假 旅 程 〞 是 为 度 假 及 其 它 目
的 而 作 的 旅 程 中 ,为 度 假 而 作 的 部 分 旅 程 。由 雇 主 E 支 付 的
5,000 元 是 与 吴 先 生 往 东 京 的 行 程 中 为 度 假 而 作 的 部 分 有
关 , 将 包 括 在 他 2003-04 课 税 年 度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之 内 。
(e) 情 况 与 (a) 相 同 , 但 吴 先 生 的 妻 子 及 两 名 子 女 均 陪 伴 他 前 往
东 京 , 共 度 10 日 旅 程 。 雇 主 E 已 知 吴 先 生 的 妻 子 及 两 名 子
女 为 度 假 目 的 而 同 行 。事 实 上 ,该 公 司 批 准 了 是 项 安 排 ,并
为 他 们 的 旅 程 支 付 额 外 的 机 票 、住 宿 及 膳 食 费 用 60,000 元 。
7
吴 先 生 的 妻 子 及 两 名 子 女 的 度 假 旅 程 ,是 因 吴 先 生 的 雇 员 身
分 而 获 得 。 由 雇 主 E 支 付 的 60,000 元 款 项 是 与 度 假 旅 程 有
关 ,因 此 须 计 算 在 吴 先 生 2003-04 课 税 年 度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之
内。
例 6
在 2003-04 课 税 年 度 ,刘 先 生 往 美 国 公 干 四 日 ,然 后 在 当 地 休 假
三 日 。 雇 主 F 为 整 个 旅 程 向 旅 行 社 支 付 80,000 元 , 当 中 包 括 机
票 、 住 宿 、 膳 食 、 交 通 等 费 用 。 机 票 成 本 估 计 约 为 10,000 元 。
属 休 假 部 分 的 旅 程 是 不 可 视 作 附 带 于 公 务 的 旅 程 。不 过 ,由 于 属
该 部 分 旅 程 的 开 支 并 不 容 易 确 定 金 额 ,因 此 除 机 票 的 成 本 外 ,会
按 度 假 日 数 分 摊 , 即 (80,000 元 - 10,000 元 ) × 3/7=30,000 元 。
例 7
在 2003-04 课 税 年 度 , 雇 主 G 以 30,000 元 订 购 商 务 客 位 机 票 ,
给 苏 先 生 前 往 澳 洲 公 干 之 用 。苏 先 生 用 这 张 机 票 换 取 两 张 经 济 客
位 机 票 ,并 为 是 次 交 易 向 航 空 公 司 支 付 了 4,000 元 。苏 先 生 的 妻
子使用其中一张经济客位机票,与他同行。
苏 先 生 妻 子 的 旅 程 是 为 度 假 目 的 而 作 ,因 此 在 雇 主 支 付 的 款 额 当
中 ,属 于 她 的 经 济 客 位 机 票 的 部 分 会 包 括 在 苏 先 生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之 内 。 应 课 税 的 款 额 为 (30,000 元 + 4,000 元 )∕ 2- 4,000 元 , 即
13,000 元 。
例 8
梁 先 生 前 往 日 本 、韩 国 及 台 湾 ,展 开 一 趟 单 程 公 干 旅 行 。他 星 期
一 在 日 本 参 加 会 议 ,星 期 二 在 日 本 中 途 停 留 ,然 后 于 星 期 三 飞 往
韩 国 开 会 。他 星 期 四 在 韩 国 再 次 中 途 停 留 ,然 后 于 星 期 五 飞 往 台
湾开会。他于星期五晚上返港。
在 日 本 与 韩 国 的 中 途 停 留 ,在 五 日 旅 程 当 中 只 占 两 日 ,在 这 情 况
下 并 不 算 太 多 ,因 此 可 算 作 是 附 带 于 梁 先 生 的 公 务 旅 程 ,不 须 课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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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9
在 2003-04 课 税 年 度 , 雇 主 H 以 10,000 元 购 买 一 张 机 票 , 给 赵
先 生 往 美 国 公 干 之 用 。赵 先 生 从 该 旅 程 获 得 若 干 里 数 ,并 将 之 换
取一张前往东京的免费机票作度假用途。
该 东 京 免 费 机 票 的 价 值 不 须 课 税 。雇 主 在 这 方 面 并 没 有 付 出 任 何
款项。
例 10
在 2003 年 4 月 ,雇 主 I 有 见 公 司 在 截 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一
年 内 有 破 记 录 的 利 润 ,遂 组 织 一 次 奖 励 旅 行 ,奖 赏 所 有 员 工 到 马
来 西 亚 旅 游 ,并 向 办 团 的 旅 行 社 支 付 一 笔 200,000 元 款 额 。员 工
必须在旅游期间参加一个为期半日的集思会。
该 旅 程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度 假 ,以 奖 赏 员 工 在 过 去 一 年 内 为 公 司 取 得
令 人 鼓 舞 的 成 绩 。因 此 ,虽 然 员 工 需 要 参 加 半 日 集 思 会 ,该 项 利
益仍须按人数摊分到各个雇员,予以评税。
例 11
在 2003-04 课 税 年 度 ,新 加 坡 人 林 先 生 同 意 加 盟 一 香 港 公 司 雇 主
J , 出 任 该 公 司 的 财 务 总 监 , 为 期 两 年 。 雇 主 J 支 付 30,000 元 购
买机票,给林先生、他的妻子及两名子女从新加坡迁移到香港。
在 2005-06 课 税 年 度 , 林 先 生 终 止 受 雇 后 , 雇 主 J 支 付 40,000
元购买机票,供林先生与他的妻子及两名子女由香港迁返新加
坡。在前往新加坡途中,他们到东京中途停留两天旅游。
上 述 分 别 为 30,000 元 及 40,000 元 的 款 项 并 非 就 度 假 旅 程 方 面 而
支 付 ,因 此 不 会 包 括 在 林 先 生 两 个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任 何 一 年 的 应 评
税入息之内。迁返新加坡时在东京中途停留旅游可视作一项宽
免,无须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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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安排
24.
由 于 雇 员 在 2003 年 4 月 1 日 之 前 应 累 算 的 度 假 旅 程 利
益 ,在《 2003 年 收 入 (第 2 号 )条 例 》作 出 修 订 后 仍 会 继 续 获 得 豁
免 ,因 此 本 局 需 要 决 定 有 关 利 益 从 何 时 起 累 算 。在 决 定 度 假 旅 程
利 益 的 应 累 算 日 期 上 ,本 局 会 采 用 雇 员 有 权 申 索 支 取 该 项 利 益 之
日 [该 条 例 第 11D(b)条 ]。
25.
情 况 有 两 种 。第 一 ,雇 员 在 2003 年 4 月 1 日 之 前 根 据 其
雇 佣 合 约 可 享 有 的 度 假 津 贴 (不 论 是 应 付 或 已 付 的 , 以 及 不 论 是
按 月 或 一 次 过 支 付 的 ), 均 可 获 得 豁 免 。 该 项 津 贴 只 要 是 花 费 在
度 假 上 的 (即 使 开 支 是 在 2003 年 4 月 1 日 以 后 支 付 的 ), 仍 会 按
旧例予以豁免。
26.
第二,如雇员有权申索发还其度假旅费,这问题便视乎
该 雇 员 从 何 时 起 有 权 提 出 该 项 申 索 。显 而 易 见 ,该 雇 员 必 须 已 招
致 有 关 开 支 ,才 有 权 申 索 发 还 款 项 。因 此 ,本 局 会 以 该 雇 员 招 致
旅费开支当日,作为他的利益累算日期。
27.
招致旅费开支的日期,可以该雇员为购买机票或参加旅
行 团 等 而 订 立 合 约 的 日 期 为 准 ,这 些 实 情 可 从 支 付 订 金 或 首 期 得
以 证 明 。即 使 没 有 支 付 订 金 或 首 期 ,该 雇 员 仍 可 援 引 其 它 支 持 证
据 ,证 明 他 已 经 订 立 具 约 束 力 及 不 可 撤 销 的 协 议 ,故 而 招 致 了 有
关 开 支 。 在 这 方 面 , 实 际 支 付 机 票 或 旅 行 团 费 用 (或 该 等 费 用 的
余 款 , 视 属 何 情 况 而 定 )的 日 期 并 不 重 要 。
避税
28.
一般来说,本局会按照执行指引处理有关度假旅程利益
的评税,不过对于涉及或怀疑避税的个案,本局会考虑引用第
61 或 61A 条 (视 乎 何 者 适 用 而 定 )作 出 评 税 , 以 打 撃 避 税 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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